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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山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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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山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房山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京财预【2016】947号)、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京财农【2016】295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市级及区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项目类别分为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之外、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水沟渠、必要的桥涵、道路、绿化等。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资金性质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地方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剧劣。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区财政及乡镇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市财政局(设市农发办公室)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区财政局(设区农发办公室)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乡镇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负主体责任,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管护等相关工作。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及乡镇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区级财政投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第十条项目中涉及自筹资金依据国家农发办制定的项目自筹资金投入比例执行。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及农业基础项目为重点。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区资源状况、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本区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比例。第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三)田间道路建设;(四)防护林营造;(五)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六)种植、养殖基地建设;(七)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改造;(八)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九)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十)农业物联网及北京市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二)项目前期费。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等支出;(三)工程监理费;(四)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五)项目管理费;(六)贷款贴息;(七)北京市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的项目前期费由乡镇按土地治理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其中: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前期费按不高于2%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项目前期费按不高于1%提取。上述费用不足部分由乡镇自筹解决。本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区财政局按土地治理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其中: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管理费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项目管理费按不高于现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第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治理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乡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报账。区财政局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及工程监理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产业化发展项目乡镇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申请办理报账,区财政局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及工程监理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区级财政。项目结余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可由区财政局批准用于原有项目续建或符合规定的新项目建设;项目结余资金超过100万元,需报经市农发办审批后执行。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根据市农发办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申请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由乡镇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第十九条乡镇向区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库范围内,并应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产业化发展项目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制,并向区财政局提交。第二十条乡镇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土地性质清晰,项目建设符合当地政府和农民意愿,建成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第二十一条市农发办采取专家论证与财政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审各区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对于申报的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市农发办统一组织专家论证。在专家论证可行的基础上,土地治理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按定额标准测算资金规模,产业化项目按照财政评审原则确定资金规模。第二十二条对评审通过的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市农发办根据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第二十三条拟扶持项目确定后,土地治理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由乡镇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土地治理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审定。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根据拟扶持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定或者备案情况,编制、汇总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市农发办备案。区财政局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第二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项目乡镇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第二十七条乡镇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乡镇提出申请,项目调整由区财政局负责批复并报市农发办备案;项目终止由市农发办负责批复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前款所称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第二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及竣工决算评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市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验收时,区财政局进行实地核查,确认项目完成情况。第二十九条土地治理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乡镇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根据资产交付情况明确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区财政局、乡镇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乡镇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同时逐步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三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第三十三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申报单位,区财政局将视情况取消其申报农发项目资格。第三十四条项目乡镇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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