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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延续、变更一体化系统办理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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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延续、变更一体化系统办理办事指南.docx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延续、变更一体化系统办理办事指南一、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一)许可对象1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 .外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省设立子公司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子公司应依法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在我省设立分公司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如总公司已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则无需在我省再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二)许可内容准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统一填写为:“职业中介服务(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三)许可条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已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 .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3 .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4 .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包括: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证书;取得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等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参加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由其业务主管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5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四)承诺制办理程序1.提交的申请材料xx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在“许可申请”选项前打“J”,1XX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2份)。2 .办理程序按照申请、受理、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许可机关依据书面承诺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或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提交XX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和xx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2),告知承诺书必须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受理。县人社局当场核验申请人信用情况(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情况,可通过“信用中国”等信用平台查询),确定其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适用的,当场进行受理,作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3),并不再对申请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专职工作人员等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适用或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受理,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审批。准予许可的,当场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规则统一为“六位数行政区划编码+四位数审批年份+三位数流水顺序号”(例如,南昌县2021年审批的第一家机构编号为3601212021001)。许可机关为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的,应当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情况及时推送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便后续监管。公告。许可机关应自作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xx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信息公告表(附件5)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 .事中事后监管核查责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承诺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年度报告公示、诚信等级评定等方式核查其履行承诺情况。对接到关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举报投诉的,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履诺核查时,应重点围绕以下事项进行核查:是否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重点核查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有关信息;是否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重点核查其公司章程,以及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包括财务管理、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等制度;是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重点核查机构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或所有权证明,以及办公设施配备情况;是否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重点核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有关从业资格证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等;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是否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重点核查机构增值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证及有关信息。核查要求。对同一核查对象的检查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通过各类电子文件形式进行核实的,应采取非现场方式核查。需要采取现场方式核查的,应提前告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体时间和备查材料。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履诺情况核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许可机关为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核查情况及时推送至当地行政审批局。(4)违诺惩戒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履行承诺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情形进行处理,并由许可机关依法撤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认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违诺失信、行政处罚等信息,自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平台将相关信息记入失信主体的信用记录,并在“信用中国(xx)”网公示。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一)设定依据1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 .xx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1年3月26日XX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求出具书面回执的,应当出具书面回执。(二)备案范围及期限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三)需提交的备案材料1 .xx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附件6)(1份);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1份)。(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四)办理时限1 .办理备案: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出具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回执(附件7)O备案表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要求其完善相关信息后重新提交并按程序办理。备案机关为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的,应将机构备案信息及时推送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 .社会公告: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机构备案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告。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延续按照人社部规定,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有效期为5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向许可机关申请许可延续。(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二)申请时限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常规审批方式办理。(三)需提交的材料1.xx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在“许可延续”选项前打“,1份);3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四)办理时限1 .准予延续: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应填新证的换发日期,并在发证日期后加上“延续”两个字。2 .不予延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决定书(附件8),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1)未达到法定许可条件的;(2)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3)逾期不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或者提交虚假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一)设定依据1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2 .xx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1年3月26日XX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的书面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示。(二)变更事项书面报告1 .书面报告范围及时限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其所在地许可机关。2 .需提交的报告材料(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表(附件9)(1份);(2)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1份);(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3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办理时限(1)办理变更:许可机关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费源服务机构办理变更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换发新证时,只需更改变更的内容,原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应填新证的换发日期,并在日期后加上“换发”两个字。许可机关为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的,应将机构变更信息及时推送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社会公告。许可机关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机构变更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告。4 .机构住所变更办理程序及时限(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所在县(市、区)管辖区域内进行住所变更的,按照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办理。(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省跨管辖区域进行住所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企业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新住所地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新住所地许可机关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换发新证时,只需更改变更的内容,原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应填新证的换发日期,并在日期后加上“换发”两个字。许可机关为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的,应将机构变更信息及时推送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公告。新住所地许可机关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书面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机构变更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告。调取档案。新住所地许可机关应当在变更办理完毕之日将机构变更信息及时推送至机构原住所地许可机关,并向原住所地许可机关调取机构有关信息档案(包括机构许可、备案等事项办理、监督检查材料等),以便接续管理。原住所地许可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无条件无保留进行移交。许可机关为县行政审批局的,应将机构有关信息档案及时推送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1 .书面报告范围及时限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自企业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其所在地许可机关。2 .需提交的报告材料(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表(附件10)(1份);(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3 .办理时限(1)办理注销:许可机关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O(2)社会公告:许可机关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完毕后),将机构注销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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