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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融资担保公司相关政策法规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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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融资担保公司相关政策法规汇编.docx

    融资担保公司相关政策法规汇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二O一八年四月编号文号名称颁布日期发布机构页码1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24/8/2国务院1-72逐条解读新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8-253银保监发20241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方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方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2024/4/2银监会,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6-404苏中小改革2024843号关于全省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11/21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41-465银监发2024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看法2024/4/7银监会47-526中证协发202411号关于发布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市场担保业务规范的通知2024/1/22中国证券业协会53-557银监发20241号关于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看法2024/1/11发改委,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56-578国发20244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看法2024/8/7国务院58-61编号文号名称颁布日期发布机构页码9融资担保发20241号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看法2024/7/15联席会议62-6310银监发202448号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2024/12/21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6411融资担保法20241号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2024/4/5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65-6612银监发2024101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限制指引2024/11/25银监会67-7113银监发2024100号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2024/11/25银监会72-7514银监发202499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2024/11/25银监会76-8015银监会令2024年第6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方法2024/9/27银监会81-8316银监发202480号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2024/9/15银监会84-9717银监发202475号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务报告制度2024/9/6银监会98-100182024年第3号令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方法2024/3/8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01-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24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供应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审慎经营,诚恳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与。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夫供应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夫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供应财政支持,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运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识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阅历和管理实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限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确定。确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居处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其次款、第七条的规定。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状况报告公司居处地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居处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作。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支配。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二条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询问等服务业务。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据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限制制度。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加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实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夫的融资需求服务。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夫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o第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供应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供应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供应同类担保的条件。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供应融资担保的,应当自供应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第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打算金。第十九条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夫的融资担保费率。其次十条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供应反担保,依法须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其次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供应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供应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其次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平安性、流淌性的规定。其次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汲取存款或者变相汲取存款;(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三)受托投资。第四章监督管理其次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其次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其次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融资担保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其次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析评估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状况,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其次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实行下列措施:(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其次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履行职责的须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状况。第三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发觉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分情形,实行下列措施:(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刚好实行措施,消退重大风险隐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状况。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退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三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据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居处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状况。第三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作,不得拒绝、阻碍。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三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务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务应急预案。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务的,应当马上实行应急措施,并刚好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刚好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运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峻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二)未经批准削减注册资本;(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依据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三十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峻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汲取公众存款或者变相汲取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惩罚。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峻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二)为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供应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供应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供应同类担保的条件;(三)未依据规定提取相应的打算金;(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平安性、流淌性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未依据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状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峻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峻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二)向监督管理部门供应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的措施。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依据详细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干脆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峻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干脆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肯定期限内担当或者终身禁止其担当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融资担保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公允竞争。第四十六条政府性基金或者政府部门为促进就业创业等干脆设立运营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互助式融资担保组织开展担保业务、林业经营主体间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融资再担保公司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逐条解读新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本文纲要1 .写在前面2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逐条解读3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4 .后记写在前面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法规,最早还要追溯到银监会等七部委2024年共同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方法,一用就是7年多。在这之前,银监会、联席会议等各方,虽然陆接连续累积下发了约20份左右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如下表所示)编号文号名称颁布日期发布机构1中证协发202411号关于发布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市场担保业务规范的通知2024/1/22中国证券业协会2银监发20241号关于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看法2024/1/14发改委,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3国发20244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看法2024/8/7国务院4银办发202492号关于全面推广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2024/4/7中国人民银行5融资担保发20241号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看法2024/7/15联席会议6银监发202448号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2024/12/21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7银监办发2024141号关于近期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2024/5/3银监会办公厅8融资担保法20241号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2024/4/5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9银监办发2024119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2024/6/22银监会IO银监发202417号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2024/2/27银监会11银监发2024100号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2024/11/25银监会12银监发2024101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限制指引2024/11/25银监会13银监发202499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2024/11/25银监会14银监发202495号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和有关资料转送工作的通知2024/11/12银监会15银监会令2024年第6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方法2024/9/27银监会16银监发202480号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2024/9/15银监会17银监发202475号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务报告制度2024/9/6银监会18银监发202477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2024/9/6银监会192024年第3号令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方法2024/3/8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但是由于各地的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机构不统一(主要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金融办,但是有不少地方有差异,甚至有的地区没有金融办),以至于融资性担保业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规范。而在过去,个别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风险事务,暴露出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资本金不实、挪用或占用保证金、以理财等名义占用客户贷款、关联交易困难等问题。对此,国发(2024)43号文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看法就已经提出要“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守住风险底线”。而详细的要求,首先就是加快监管法治建设。推动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完善融资担保监管法规体系。同时,在今年银监发(2024)6号文中也提出“(三十一)防范社会金融风险。各级监管机构应协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范融资担保和小贷公司行业。”于是,这部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这部级别为“行政法规”的条例最终落地。下面为法规的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24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这里明确了立法目的,是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及促进资金融通。相比之前的暂行方法,目标更明确。可以看出,这继承了国发(2024)43号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看法的指导思想“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O所以,银监会也是法规部和普惠金融部共同参与编写。其次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供应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这里明确了“融资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的定义。其中,对于“融资担保”的定义,相较于2024年暂行规定有了较大的变更。2024:本方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担当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2024: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供应担保的行为。这样一来,对于未运用“融资担保”字样,而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事实推断,就有了依据。使得对违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惩罚有了可能。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审慎经营,诚恳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与。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第四条确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分工:地方管日常,中心定框架。t确定辖区内融资担保业的监管部门2督促监管部门南欣一融资担保监管体系制定辖区内促进行业会的喙1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 会议4处置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当然,各地可以自由确定自己地区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像北上深这三个大城市,管理融资担保的部门就各不相同:上海:市金融办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深圳:市科工贸信委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夫供应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夫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供应财政支持,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这里依旧呼应国发(2024)43号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看法:(四)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同时,这个也呼应了之前财预50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在重拳打击违规举债的同时,明确:“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激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供应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担当责任。”其次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笫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运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这条明确,负责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权限,是在地方的监管部门。同时,明确规定了应当包含的字样是“融资担保这里留意与以前的规定不同了:既不是2024年暂行方法说的“融资性担保”,也不是银监发202477号文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说的“XX省XX担保有限公司”o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识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阅历和管理实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限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这里对于融资担保公司提出了多项要求,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股东: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本条例同时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提高,所以今后各地势必会有门槛差异。不过,这个条例也意识到了这一点,详细后面我们可以看到。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确定。确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这与之前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说法不同,之前是“颁发或换发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现在则是干脆要求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居处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其次款、第七条的规定。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这里相对2024年暂行条例而言,有相对大幅度的简化,也是符合简政放权的趋势。对比如下:原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名称。I变更组织形式。一变更注册资本。一涯公司彳斯。一调整业务范围。一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瓦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FR分立或者合并。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状况报告公司居处地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居处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作。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明显本条旨在削减跨区域的监管套利现象。即使在低门槛地区可以设立,跨区域建立分支机构却有着更高要求。同时,明确了跨区域的分支机构为属地监管,由分支的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其日常监督。避开扯皮。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支配。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由原来的报纸公告改为“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二条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询问等服务业务。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这里只是定了一个大致框架。地方可以依据当地状况制定更细的经营业务准入要求。笫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据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限制制度。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加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实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夫的融资需求服务。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还是强调:勿忘小微十三农笫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夫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基本要求与原规则相同。对于小微和三农开绿灯。比较令人担忧的是,这会不会又成为一个套利空间?只要包装一下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o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这与暂行规定基本相同,但是“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供应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的要求被删除。第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供应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供应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供应同类担保的条件。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供应融资担保的,应当自供应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这与原来有所进步,原2024年暂行规定仅仅要求“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供应融资性担保”,相对更简洁规避,而加大风险。第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打算金。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在没有其他新规下发前,打算金应当依据2024暂行方法规定:即,应当依据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打算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打算金。担保赔偿打算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方法和担保赔偿打算金的运用管理方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监管部门可以提出调高担保赔偿打算金比例的要求。第十九条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夫的融资担保费率。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符合起先的制定目的。其次十条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供应反担保,依法须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其次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供应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供应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这里的表述与2024暂行条例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变更。这里把信息内容的确定权放给了债权人。其次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平安性、流淌性的规定。其次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汲取存款或者变相汲取存款;(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三)受托投资。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这与2024暂行条例基本相同,但是少了兜底条款。第四章监督管理其次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其次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即各地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则,进行分类监管。其次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融资担保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明确了各地监管部门须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银监会,两头报送统计数据。其次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析评估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状况,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明确了各地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义务。即不仅要向上汇报,还要每年对外披露。其次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实行下列措施:(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金融监管探讨院解读:明确赐予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权,同时列示了可以实行的措施:包括了复制数据和封存电子设备。其次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履行职责的须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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