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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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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雅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雅安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上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评价等预算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资本所有者身份从出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对所得收入作出支出安排的管理活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中期财政规划要求,遵循以下原则实行滚动编制。(一)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二)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市委、市政府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支出方向和重点。(三)相互衔接,讲求绩效。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相衔接,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四)预算法定,公开透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Q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以及其他市级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一级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业管理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市政府授权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为监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责。第七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二)确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三)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调整方案,依法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四)督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并向市政府、省财政厅报告相关情况。(五)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六)依法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执行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财政部门制(修)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二)提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三)编制本部门负责监管企业预(决)算建议草案、调整建议方案,组织本部门负责监管企业预算执行,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四)审核本部门监管企业申报的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并按规定将上缴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五)按要求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市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二)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三)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四)按照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五)建立健全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预算收入第十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下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具体包括:(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税后利润;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市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二)中央、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三)其他收入。第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收取:(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利润收入,按市政府确定的比例收取。(二)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全额收取;(三)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收取;(四)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五)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据实申报,按相关规定收取。第十二条:经市政府同意,可在按规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基础上,向特定市属国有企业增加收取特别利润。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同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由于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缴、免缴、缓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监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具体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四章预算支出第十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支出方向和重点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适时调整。第十六条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资本金动态补充要求,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资本性支出。第十七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市委、市政府国资国企改革决策部署,主要对特定支持企业、投资运营公司、重点骨干企业进行资本金注入。财政部门商监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分担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市属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第十九条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门商监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转移性支出是指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以及向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支出。第二十一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第二十二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设立对区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的编制、分配、执行等参照市级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相关办法办理。第五章预算编制第二十三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规定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第二十四条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三)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四)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五)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规定。(六)上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八)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第二十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年度盈利状况和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测算编制。第二十六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以下程序编制:(一)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印发编制通知。(二)监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编报要求,按照资本金注入和改革成本支出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监管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情况、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结果等情况,编制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门。(三)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监管部门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第二十七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议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八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批复交去监管部门,北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九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编列到一级企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第六章预算执行和调整第三十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监缴,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企业解缴。第三H"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上缴市级财政,不得占用或者拖欠。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缴、免缴、缓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第三十二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遗算批复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需调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第三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规范账务处理。用于资本金注入的资金,还应做好公司章程修订、工商变更登记等,落实国有权益。第三十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省级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章绩效管理第三十六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建立对重大支出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探索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要开展整体绩效评价试点,重点关注落实国家战略情况、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第三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围绕成本、产出、效益等方面设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目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申请的前置条件。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第三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监控。第三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必要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四十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第八章决算编制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J第四十二条年度终了,市属国有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报送本企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监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门报告。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四十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严格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支出的重要依据。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第四十七条审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四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将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市属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的,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按规定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考核得分、移送有权机关等措施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五十条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五H一条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县(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由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五十三条涉及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市属国有企业,向社保基金分配的划转股权收益,单独核算,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划转前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继续按国有独资企业方式申报上缴利润,向社保基金分配收益根据持股比例从应缴利润中计提。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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