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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西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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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西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docx

    河西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增强救助时效性,提高救助标准,规范工作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津政办发2019)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一)急难型救助对象1 .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2 .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3 .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4 .在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确认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5 .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支出型救助对象1 .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总额条件放宽至3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1)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需负担医疗费用。(2)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3)临时救助审核确认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1)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3)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二、救助标准(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二)支出型救助对象1.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以户为单位进行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至1万元的,按表1对应标准救助,最高救助金不超过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1:自负费用(市级)自负费用(区级)救助金额2000(含)-100002000(含)-40001至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00(含)-60002至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00(含)-80003至4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00(含)-90004至5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000(含)-IO(XX)5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项自负费用在1万元(含)至2万元的,按表2对应标准救助,最高救助金不超过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2:自负费用(市级)自负费用间(区级)救助金额10000(含)-2000010000(含)-120007至8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00(含)-14(X)08至9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000(含)-160009至10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000(含)-1800010至11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00(含)-2000011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项自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表3对应标准救助,最高救助金不超过24个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3:自负费用(市级)自负费用(区级)救助金额20000(含)以上200(X)(含)-2200013至14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2000(含)-2400014至15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000(含)-2600015至1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000(含)-2800016至17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8000(含)-3000017至18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00(含)-3200018至19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2000(含)-3400019至20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4000(含)-3600020至21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000(含)-3800021至2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80(X)(含)-400(X)22至2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000(含)以上23至24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本区特困供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3 .其他家庭,以户为单位进行救助;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含)以内的,按表4对应标准救助,最高救助金不超过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4: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金额(市级)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金额(区级)救助金额2()000(含)以下4000(含)以下1至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00-8000(含)2至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00-12000(含)3至4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00-16000(含)4至5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000-20(X)0(含)5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至4万元(含)以内的,按表5对应标准救助,最高救助金不超过12个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先改收入含轴(市级)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含轴(区级)救助金额20000-40000(含)20000-24000(含)7至8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000-28000(含)8至9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8000-32000(含)9至10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2000-36000(含)10至11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000-40000(含)11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4万元以上的,按表6对应标准救助,最高救助金不超过24个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6: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段收入金葡(市级)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这收入金新(IX级)救助金额40000以上40000-44000(含)13至14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4000-48000(含)14至15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0-52000(含)15至1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2000-56000(含)16至17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6000-60000(含)17至18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000-64000(含)18至19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4000-68000(含)19至20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8000-72000(含)20至21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2000-76000(含)21至2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6000-80000(含)22至2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000以上23至24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遭遇特殊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三、受理方式(一)依申请受理。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有本区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应提交收入、支出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有本区居住证的申请人需提供居住证明。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非本市户籍且无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可由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联合民政部门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二)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街道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四、救助方式(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可采取一次审核确认,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街道办事处要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利用我区设立的“发点球”式精准救助资金,或转介市救助基金会,对政府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救助。五、审核确认程序(一)一般程序1 .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人员按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申请临时救助所需材料,并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按相关要求进行经济核对。2 .调查核实。各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需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财产等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公示3日,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3 .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民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权限及标准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确认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做出审核确认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在急难型救助标准上限(含)以下或支出型救助金额低于24个月(含)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委托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其中:救助金额在6个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及以下的,由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及分管主任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上签署意见(含跨档救助);救助金额在6个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须经街道党工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含跨档救助),由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分管主任及街道办事处主任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上签署意见。对于救助金额高于12个月(不含)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24个月(含)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支出型救助对象,确需超出对应救助标准进行跨档救助的,须于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办公室会议备案。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超标准上限及支出型救助金额高于24个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救助标准,由街道党工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附会议纪要),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办公室会议逐级讨论,经讨论通过由区民政局予以审核确认。联席会办公室会议由民政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主任参加,并视讨论事项邀请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退役军人局、区应急局、区医疗保障局、区信访办、公安河西分局、区网格中心、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的相关同志参加。4 .救助资金管理与给付。临时救助资金实施专账管理,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发放救助金的,由救助对象签字确认,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发放实物的,需在签字单上标明物品名称、规格及价值等重要信息,由救助对象签字确认,并留存发放物资时照片。(二)紧急程序1 .先行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调查确认家庭急难情形,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经上报分管主任及党政负责人后,可申请支出临时救助金先行救助;对于急需医疗救治的,需将救助金直接交付医院,相关票据由街道留存。2 .审核确认。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救助金额在3个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及以下的,由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分管主任及街道办事处主任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上签署意见,写明“同意启用紧急程序”。救助金额在3个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在街道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附会议记录),由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分管主任及街道办事处主任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上签署意见,写明“同意启用紧急程序”。(三)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材料、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按月将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临时救助台账报区民政局备案。六、责任分工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各项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家庭学生教育救助工作,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家庭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救助资金。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合力做好临时救助工作。七、工作机制(一)“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统一受理窗口,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二)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牵头,与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建设、人力社保、医疗保障、妇联、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实现信息共享,整合救助资源,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紧密衔接、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运行机制。(三)资金保障机制。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每年要在临时救助资金中按照不低于各街道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在街道办事处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每月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补足。(四)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政府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区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鼓励社会各界向具备接受社会捐赠资质的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临时救助资金捐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五)监督检查机制。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结合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充分发挥效能,强化结果运用。对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及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收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由所在居委会、街道备案。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八、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区民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同时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河西政办(2015)6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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