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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东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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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东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河东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分工,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河东区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暂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市场基础设施等金融业态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本区金融稳定,需要本区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主要适用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1)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本区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3)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4)因国际发生重大事件,周边地区爆发冲突、战争等,国内外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变更,金融业重大人事变更,失实报道使得金融机构或组织声誉受损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1.4 事件等级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应按较高一级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1.4.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1.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1)对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2)本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1.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1)本市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本市能够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2)其他需要按较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1.4.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1)本市某一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散的金融突发事件;(2)其他需要按一般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1.5 工作原则(1)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区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加强与天津市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沟通联系,构建分级负责、分类处置、反应灵敏、协同高效的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体系。(2)人民至上。把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特别是老年人财产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在金融突发事件中,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金融安全保障能力。(3)分级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处置。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4)立足预防。提高防范金融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示风险。力争实现对风险苗头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理,将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2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1.1 成立河东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和区金融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区金融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信访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河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构成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2.1.2 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指导并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2)根据市领导小组发出的指令,依据本预案决定启动和终止响应程序;配合天津市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市级有关部门落实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宣传引导等工作,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3)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4)分析研究本区金融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5)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2.2.1 区领导小组下设河东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局,具体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2.2.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1)组织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2)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3)开展本区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5)组织修订与区领导小组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6)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7)做好相关单位的联系工作;(8)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1)区金融局:负责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承担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市金融局做好七类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市金融局组织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评估工作;提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2)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区领导小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3)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4)区委政法委: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参与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5)区委网信办:负责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搜集网上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合理引导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根据网络信息传播规律,参与评估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6)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全区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宏观政策建议Q(7)区国资委:负责指导区属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因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8)区信访办:负责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众信访工作;参与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评估;开展金融领域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督促协调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落实信访工作责任。(9)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规定,对财政资金的筹集方式及救助方式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IO)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11)公安河东分局:负责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参与评估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12)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加强街域内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处置措施、宣传引导等工作,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维护街域内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3预警响应根据即将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人民政府依据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响应,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4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发生金融突发事件,事发金融机构立即向上级单位、相应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报告,相应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同时通报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对应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内容。如果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告初步情况,并随时跟踪续报动态情况。4.2 先期处置事发金融机构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事发金融机构在向相应的主管(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发金融机构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4.3 分级响应4.3.1 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在市领导小组启动一级响应后,区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处置。4.3.2 二级响应: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在市领导小组启动二级响应后,区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在市领导小组协调下,同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开展处置工作。4.3.3 三级响应: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按照市领导小组发出的启动应急程序的指令,做好处置保障工作。4.3.4 四级响应: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在相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启动四级响应后,区领导小组启动相应响应程序并配合其主管(监管)部门具体做好处置保障工作。4.4 指挥协调区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成立综合协调、信息宣传、治安维护、应急保障等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1)综合协调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街道办事处参加。主要负责协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区领导小组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协调各工作组共同会商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成因,提出总体处置方案,报区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实施。(2)信息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各街道办事处参加。主要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发布正确信息;负责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3)治安维护组:由公安河东分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参加。主要负责维护正常秩序,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障处置工作顺利开展。(4)应急保障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委网信办、区财政局参加。区委网信办主要负责信息安全保障;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划拨财政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4.5 处置措施4.5.1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及时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线上线下进一步扩散。4.5.2 事发金融机构能进行自救或同业援助的,应当在金融行业主管(监管)的督促下,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4.5.3 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4.5.4 当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并在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4.5.5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河东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4.6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与协调。区委宣传部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组织。4.7 应急结束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以上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后,我区结束相关的处置工作。应急结束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4.8 后期处置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区级善后工作机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金融突发事件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规定上报市领导小组。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并及时上报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规定上报市领导小组。5应急保障5.1 设施保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为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办事机构日常运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包括通信畅通、文电传递、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核心数据的异地备份、网络保证等。5.2 经费保障区有关成员单位所需的金融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案演练、宣传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区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5.3 培训宣教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将综合协调、舆情管理、应急指挥、法律法规等作为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及金融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监督意识。5.4 应急演练在市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导下,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金融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6附则6.1名词解释(1)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对本市金融业及类金融业具有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2)金融机构: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支付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兴农贷款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3)金融市场:指资金融通市场,是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金融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具体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及其他投资品市场等。(4)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指金融运行的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支付体系、法律环境、公司治理、会计准则、信用环境、反洗钱以及由金融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投资者保护制度组成的金融安全网等。(5)市场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等引发的金融市场动荡,金融秩序紊乱。(6)信用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合同违约等引发的金融纠纷、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等。(7)操作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8)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6.2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金融局承担。6.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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