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docx
天津市滨海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滨海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有效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1.2 制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 事故分级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详见附件)。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本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特种设备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现行版本为准。1.5 工作原则(1)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在区委领导下,按照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建立并完善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委领导下,按照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镇、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和预防工作。(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先期应急救援以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街镇为主,区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区各有关部门与属地开发区管委会、街镇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是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4)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合理组建救援队伍,做好物资储备、装备管理、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2 .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2.1.1 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作为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专业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2.1.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组织、指导或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2.2 办事机构2.2.1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指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区特种设备应急专家信息;汇集、上报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成员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开展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事故及其应急处置情况;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文件;组织指导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区应急局:在特种设备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组织调度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处置;负责组织指导因事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的应急救助工作;参与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及时引导舆论;统筹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将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基本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地方公安派出机构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事发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等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区生态环境局:在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环境事件时启动环境事件相关预案,提出相应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现场污染环境监测,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和区域提出建议。区住房建设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检查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是否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内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工作;与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区城市管理委:指挥协调城市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与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区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理工作;与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区消防救援支队:作为突发事件的基本救援力量,完成好灭火、救援等应急救援工作。区气象局:应急响应时,负责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现场气象监测,并为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理提供气象保障,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预测预报危险化学品扩散的方向、范围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本区域内基础电信企业,由相应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现场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总工会:参与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保障职工权益。国家电网滨海新区供电公司:负责保障事故应急现场的临时供电,满足应急处置的用电需要。2.4 工作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设立1个或多个应急工作组:(1)现场抢险救援组:由市场监管和应急、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组成,组织专家和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根据情况可下设3个小组:人员搜救小组:区消防救援支队为组长单位。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局和区卫生健康委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救援和医疗救护工作。消防消毒小组:区消防救援支队为组长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喷淋降温和喷淋消毒。隐患处置小组:区市场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由市场监管、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和事故发生单位、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组成,负责分析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在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2)治安警戒组:区公安局为组长单位。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3)技术专家组:由区指挥部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4)动员疏散安置组:事发地的开发区管委会、街镇为组长单位。由事发地的开发区管委会、街镇和应急、公安部门组成,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火源消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救济,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5)环境监测组:区生态环境局为组长单位。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组成,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实施应急监测,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气象观测与预报资料。(6)通讯报道组:区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由区委网信力、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工作记录、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7)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的开发区管委会、街镇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传达,以及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事故救援现场的临时电力供应和通信信息保障工作。2.5 现场指挥部2.5.1 根据区人民政府部署和工作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2.5.2 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处置进展情况。2.5.3 市场监管、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卫生、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2.6 应急救援专家组区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应急救援专家组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研判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2.7 开发区管委会、街镇应急机构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镇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要求,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危险源的分布及特点,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3 .监测与预警3.1 监测3.1.1 区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分类监管。使用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电话报告。3.1.2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系统。建立相关信息支持平台,及时、准确地传递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逐步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住房建设部门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3.1.3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3.1.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严肃检验纪律,确保检验质量,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如实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3.1.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的责任主体。(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设备维护和隐患排查;(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及时解决日常检查、隐患排查及检验中发现的各项问题,消除事故隐患。3.1.6 区住房建设委应当指导使用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测工作。3.2 预警3.2.1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或者火灾事故;(3)地震、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自然灾害;(4)其他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灾难性事件。3.2.2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3.2.3 区住房建设委应当指导使用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预警工作。4 .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可直接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核实情况尽快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要第一时间向区应急管理局首报信息(电话报送不超过20分钟,书面报送不超过40分钟),由区应急管理局核实情况后,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特种设备突发事件24小时应急值守接报电话:02265305100(工作日夜晚及非工作日),022-65306017(工作日白天)。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特种设备事故,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由区委、区政府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应急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报告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区域或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4.2 先期处置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4.2.2 事发地的开发区管委会、街镇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4.3 分级响应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依据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市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派出指导协调组和事故调查组。二级响应: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时,在市指挥部指导下,由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三级响应: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在区指挥部指导下,由事发地的开发区管委会、街镇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逐级向区指挥部、市指挥部上报事故信息。4.4 处置措施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实际情况,区指挥部、事发地的开发区管委会、街镇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4.5 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2)封闭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危害程度、天气条件以及污染现场监测结果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和安全疏散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3)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4)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事故的类别,对特种设备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由应急和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特性及防护措施,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5)抢救伤员,组织救治。及时、科学、有序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保障救护车辆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6)排查事故原因。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7)疏散人员安置。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域转移出来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必要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事故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在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9)社会动员。事发地的开发区管委会、街镇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10)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4.6 响应升级对于难以控制或有扩大、恶化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相应等级时,应立即报上级指挥部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支援。4.7 新闻报道4.7.1 区宣传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新闻报道工作。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宣传部门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4.7.2 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依据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市指挥部通讯报道组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4.8 应急结束4.8.1 一般、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报市指挥部,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依据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同时,视情继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4.8.2 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根据响应级别,经批准,可以撤销疏散区域,撤回疏散人员。(2)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根据响应级别,经批准,可以撤销警戒区域,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的开发区管委会、街镇监管。(3)具备下列条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地的开发区管委会、街镇可以报请应急结束: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4)必要时,区指挥部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1)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善后处置工作由区相关部门和事发地的开发区管委会、街镇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恰当处理。(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并做好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3)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4)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5.2 社会救助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5.3 总结评估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报同级指挥部、抄送相关单位。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工作。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1.1 应急处置期间,采用无线对讲机等通讯方式,保证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联络通畅。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6.1.2 区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网络单位联络表和市有关部门常用联系电话表,保证联络通畅。6.2 资金保障6.2.1 区财政局应当设立专项应急资金,用于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组织应急演练、人员奖励等;对救援体系的运行给予经费保障;区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区级应急处置专家的培训,配置个人防护和检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保障。6.2.2 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镇根据本区域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应急专项资金,同时作为本区域内应急物资、人员装备、应急演练的经费来源,确保能够应对本区域内突发特种设备事故。6.2.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保障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演练的经费需求。6.3 队伍保障各级消防救援、公安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救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会志愿应急队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队伍。主要负责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技术支持、调查分析等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措施。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的专业装备和措施,编制内部联络表册,并定期组织内部演练。6.4 装备保障区市场监管局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以及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企业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储备有关专业应急救援物资;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救援机构、应急救援抢险专业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7.1 宣传教育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镇要加强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电梯、索道等使用单位在宣传教育时应当考虑老年人的需要,提供针对老年人特点的事故风险提醒、突发情况处置措施等知识。7.2 培训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镇要广泛宣传应急避险知识,深入普及自救互救技能,提高应急文化建设水平,组织、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快速抢险救援、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综合素质。7.3 应急演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每1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实战水平。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8 .附则8.1 责任与奖惩8.1.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和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方面有突出贡献,以及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对事故界定、鉴定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8.1.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隐患,均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8.1.3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信息及在事故和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2 涉外情况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地区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参照天津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办理。8.3 预案管理8.3.1 本预案的解释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832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8.3.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件:特种设备事故分级附件特种设备事故分级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特种设备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IoO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3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一1一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特种设备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特种设备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