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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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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docx

    说明:因院里订购的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可能不能按期到货了,为方便大家周四、周五听课,现将汪总提供的规范电子版(不是最终印刷版)提供给大家,仅供参/:帝格式的:子体颜色:黑g科技质量部2009.3.1&1总则1.0.1为在城市夜景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塑造城市夜间形象,增加城市魅力,丰富人们夜间生活,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特殊景观元素、商业步行街、广场、公园、广告与标识等景物的夜景照明设计。1.0.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夜间景观(简称夜景)nightscape在夜间,通过自然光和灯光塑造的景观。2.0.2夜景照明nightscapelighting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简称夜景照明,亦称景观照明landscapelighting)02.0.3泛光照明floodlighting通常用投光灯使场景或物体的亮度明显高于周围环境亮度的照明方式。2.0.4轮廓照明outlinelighting,contourlighting利用灯光直接勾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被照对象的轮廓的照明方式。2.0.5内透光照明lightingfrominteriorlights利用室内光线向室外透射的夜景照明方式。2.0.6重点照明accentlighting为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使其比周围区域亮的照明。2.0.7动态照明dynamiclighting通过照明装置的光输出的控制形成场景明、暗或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2.0.8灯具效率IUminaireeffiCienCy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2.0.9照度illuminance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面元上的光通量4中除以该面元面积dA之商,即E=d1dA0该量的符号为E,单位为IX(勒克斯),llx=llmm2.2.0.10亮度Iuminancc由公式L=d(dAcosdy)定义的量。式中d一由指定点的光束元在包含指定方向的立体角d3内传播的光通量:dA包括给定点的光束截面积;一一光束截面法线与光束方向间的夹角。该量的符号为L,单位为cd(坎德拉每平方米)。2.0.11眩光glare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闱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2.0.12阈值增量thresholdincrement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背景之间的对比所需增加的百分比。该量的符号为77。2.0.13色温度(简称色温)colourtemperature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度。该量的符号为,单位为K。2.0.14相关色温度correlatedcolourtemperature当光源的色品点不在黑体轨迹上时,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相关色温。该量的符号为单位为K。2.0.15一般显色指数generalcolourrenderingindex光源对CIE规定的八种标准颜色样品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该量的符号为凡。2.0.16反射比reflectance反射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符号为0。2.0.17亮度对比度IlIminanCeConIraSl视野中识别对象和背景的亮度差与背景亮度之比,即C=z,7f,或C=(2.0.17)1.bLb式中C-亮度对比:一识别对象亮度:1.I一识别对象的背景亮度:/工一识别对象与背兔的亮度差。当Lo>Lh时为正对比;1.OVLb时为负对比。2.0.18颜色对比chromaticcontrast,colourcontrast同时或相继观察视野中相邻两部分颜色差异的主观评价。色对比分为色调对比、明度对比和彩度对比等。2.0.19照度或亮度均匀度uniformityOfilluminanceorluminance表示规定平面上的照度或亮度变化的量,该量的符号为U。照度或亮度均匀度有两种表示方法:(D最小照度或亮度与最大照度或亮度之比,符号为1;(2)最小照度或亮度与平均照度或亮度之比,符号为U2。2.0.20平均半柱面照度averagesemi-cylindricalilluminance光源在给定的空间一点上一个假想的半个圆柱面上产生的平均照度。圆柱体轴线通常是将直的。该量的符号为笈。凰可计算,也可测量,详见附录B。2.0.20立体感modeling用光造成亮暗对比效果,显示物体三维形体及表面质地的能力。2.0.21绿色照明greenlights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的学习、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以及保障身心健康的照明。2.0.22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powerdensity(LPD)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简称LPDil2.0.23光污染lightpollution指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和红外光辐射)对人、生态环境和天文观测等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总称。2.0.24溢散光spilllight;spraylight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中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外的部分光线。2.0.25干扰光OblnISiVelight由于光的数量、方向或光谱特性的不合理,在特定场合中引起人的不舒适、分散注意力或视觉能力卜.降的溢散光。2.0.26上射光通比(ULOR)upwardlightoutputratio当灯具安装在规定的设计位置时,灯具发射到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与灯具中全部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2.0.27熄灯时段CUrfbW为控制干扰光的光污染要求比较严格的时间段。2.0.28环境区域environmentzones为限制光污染,根据环境亮度状况和活动的内容,对相应地区所作的划分。2.0.29维护系数maintenancetactor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规定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2.0.30维持平均照度(亮度)maintainedaverageilluminance(luminance)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亮度)维持值。3一般规定3.1 设计原则3.1.1 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宜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3.1.2 应以人为本,注重整体艺术效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并兼顾白天景观的视觉效果。3.1.3 照度、亮度及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控制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3.1.4 应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和照明方式;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防止产生光污染。3.1.5 应慎重选择彩色光。光色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征相协调,不应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3.1.6 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不得影响园林、古建筑等臼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3.2 照明光源及其电器附件的选择3.2.1 选用的照明光源及其电器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3.2.2 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所期望达到的照明效果等要求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性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3.2.3 照明设计时宜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1泛光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2内透光照明宜采用三基色直管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或紧凑型荧光灯;3轮廓照明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冷阴极荧光灯或发光二极管(LED);4商业步行街、广告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三基色直管荧光灯或其他高显色性光源:5园林、广场的草坪灯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6自发光的广告、标识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场致发光膜(EL)等低耗能光源。3.2.4 照明设计时应按下列条件选择镇流器:1宜管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2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光源功率较小时可配用电子镇流器。3.2.5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之间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相关规定。3.2.6 不宜采用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和普通照明白炽灯。3.3 照明灯具选择3.3.1 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3.3.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其中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3.3.3 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8.3.6条和第8.3.7条的规定。3.3.4 灯具及安装固定件应具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脱落或倾倒;人员可触及的照明设备表面温度高于70C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3.3.5 直接安装在可燃性材料表面上的灯具,应采用标有y标志的灯具。4照明评价指标4.1 照度或亮度4.1.1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景观元素的照明评价指标应采取亮度或与照度相结合的方式。步道和广场等室外公共空间的照明评价指标宜采用地面水平照度(简称地面照度片)和距地面1.5m处半柱面照度E,。4.1.2 本规范规定的照度或亮度值均应为参考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或维持平均亮度值。各类场所的照明评价指标应符合相关章节的规定。4.1.3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环境特征、灯具的防护等级和擦拭次数从表4.1.3中选定相应的维护系数。表4.1.3维护系数环境灯具防护薪V清洁一般污染严重IP5X、IP6X0.650.60.55IP4X及以下0.60.50.4注:1环境特征可按下列情况区分:清洁:附近无产生烟尘的工作活动,中等交通量,如大型公园、风景区;一般:附近有产生中等烟尘的工作活动,交通量较大,如居住区及轻工业区:污染严重:附近有产生大量烟尘的工作活动,有时可能将灯具尘封起来,如重工业区。2表中维护系数值以一年擦拭一次为前提。4.2颜色4.2.1夜景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分组应按表4.2.1确定。表4.2.1夜景照明光源的色表分组色表分组色温/相关色温(K)暖色表<3300中间色表3300-5300冷色表>53004.2.2夜景照明光源显色性应以一般显色指数凡作为评价指标,光源显色性分级应按表422确定。表4.2.2夜景照明光源的显色性分级显色性分级般显色指数凡高显色性>80中显色性6080低显色性<604 .3均匀度、对比度与立体感4.1.1 广场、公园等场所公共活动空间和采用泛光照明方式的广告牌宜将照度(或亮度)均匀度作为一项评价指标。4.1.2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入口、店头、畴型、喷泉、绿化等,可用重点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被照物的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对比度一般宜为35,最大不宜超过1020。4.1.3 当需要突出被照明对象的立体感时,主要观察方向的垂直照度与水平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25.4.1.4 夜景照明中不应出现不协调的颜色对比:当装饰性照明采用多种彩色光时,宜事先进行验证照明效果的现场试验。5 .4眩光的限制5.1.1 夜景照明应以眩光限制作为一项评价指标。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眩光限制程度应以阈值增量(77)度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02条的第3款的规定。5.1.2 居住区和步行区的照明设施对行人和骑自行车人员产生的眩光应符合本规范表7.0.2-3的规定。5照明设计5.1 建筑物5.1.1 建筑物夜景照明设计除了符合本规范3.1节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根据被照物功能、特征、周围环境,选择适宜的视点,考虑光的投射方向、灯具的安装位置等因素的影响,达到安全、美观、舒适、节能的效果;2应根据建筑物表面色彩,合理选择光的颜色,使其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3宜隐蔽灯具等照明设施。隐蔽困难时,照明设施的形状、尺度和颜色应与环境相协调。4应与建筑师紧密配合,宜将夜景照明灯具和建筑立面的墙、柱、檐、窗、墙角或屋顶部分的建筑构件相结合。5建筑物的入口不宜采用泛光灯直接照射。5.1.2 不同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1.2的规定。5.1.3 特别重要的建筑物,需要提高其照度或亮度值时,只宜在该建筑物上局部提高。5.1.4 建筑物的入口、特征构件、徽标或标识等部位的照度或亮度与周围照度或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表5.1.2不同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建筑物饰面材料城市规模平均亮度(cdm2)平均照度(Ix)名称反射比(P)El区E2区E3区E4区EI区E2区E3区E4区白色外墙涂料、乳白色外墙釉面破、浅冷、暧色外墙涂料、白色大理石等0.6-0.8大5IO253050150中48202030100小3615152075银色或灰绿色将塑板、浅色大理石、白色石材、浅色及砖、灰色或土黄色釉面砖、中等浅色涂料、铝塑板等03-0.6大5IO255075200中48203050150小36152030100深色天然花岗石、大理石、瓷砖、混凝土、褐色、暗红色釉面胸、人造花岗石、普通砖等O.2-O.3大5IO2575150300中482050100250小36153075200注:1.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EIEl区)的划分见附录A2.为保护EI区(天然暗环境区)生态环境,建筑立面不应设置夜景照明。5.1.5 建筑物夜景照明可采用多种照明方式。使用多种照明方式时,应分清照明的主次,注重相互配合及所形成的总体效果。5.2 .6选择照明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除有特殊照明要求的建筑物外,使用泛光照明时不宜采用大面积投光将被照面均匀照亮的方式:玻璃幕墙建筑和表面材料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不应选用泛光照明:2对具有丰富轮廓特征的建筑物,可选用轮廓照明。轮廓照明使用点光源时,灯具间距应根据建筑物尺度和视点远近确定:使用线光源时,线光源的形状、线径粗细和亮度应根据建筑物特征和视点远近确定;3玻璃幕墙以及外立面透光面积较大或外墙被照面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宜选用内透光照明。使用内透光照明应注意内透光与环境光的亮度和光色保持协调:应防止内透光产生光污染:4重点照明的光影特征、亮度和光色等应与建筑整体协调统一:5当采用特种照明器材,如光纤、导光管、激光、太空灯球、投影灯和火焰光等时,应对照明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5.2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索5.2.1 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包括桥梁、雕塑、塔、碑、城墙、市政公共设施等)的夜景照明设计应在不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展现其形态美感,并与环境协调。5.2.2 构筑物和特殊班观元素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应符合本规范第5.1.2的规定。5.2.3 桥梁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避免夜珏照明干扰桥梁的功能照明;2应根据主要视点的位置、方向,选择合适的亮度或照度:3应根据桥梁的类型,选择合适的夜景照明方式,展示和塑造桥梁的特色:1)塔式斜拉钢索桥的照明宜重点塑造桥塔、拉索、桥身侧面、桥墩等部位,并使照明效果具有整体感;2)园林中景观桥的照明应避免照明设施的暴露以及对游人的眩光影响:3)城市.立交桥和过街桥的照明应简洁自然,与周边环境和桥区绿地的照明相协调;4)城市中跨越江河桥梁的照明,应考虑与其在水中所形成的倒影相配合,应避免倒影产生的眩光;选择灯具及安装位置时,应考虑涨水时对灯具造成的影响;4应控制投光照明的方向以及被照面亮度,避免造成眩光及光污染:5桥梁夜景照明产生的光色、闪烁、动态、阴影等效果不应干扰车辆和船舶行驶的交通信号和驾驶作业:6通行市载机动车的桥梁照明装置应有防震措施。5.2.4 雕塑及乐观小品的照明应合理确定被照物亮度并与其背景亮度保持合适的对比度:应根据雕型的主题、体量、表面材料的反光特性等来确定照明方案和选择照明方式。5.2.5 塔的照明设计应兼顾远近不同观看位置上的需要,合理确定亮度和亮度分布,充分展现形体特点。5.2.6 碑的照明设计应与碑的主体内涵相协调,应控制周边的光环境氛围。5.2.7 城墙的照明设计宜重点表现城楼、门洞、垛口、瞭望台等部位。5.2.8 市政公共设施的夜景照明设计应与其功能照明相结合。5.3商业步行街5.3.1商业步行街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创造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2街的出入口以及街内的道路、广场、公用设施、商店入口、橱窗、广告和标识均应设置照明:3商店立面设置照明,应与入口、橱窗、广告和标识以及毗邻建筑物的照明协调:4商业步行街的照明可选用多种光源和光色,采用动静结合的照明方式;5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本规范第7.0.2条的要求:5.3.2商业步行街商店入口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入口亮度与周围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1.1.1 照明、橱窗照明、广告标识照明以及建筑立面照明有所区别又相协调:1.1.2 出商店的顾客产生眩光。1.1.3 商业步行街的道路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能使行人看清路面、坡道、台阶、障碍物以及至少4m处来人的面部;应能准确辨认建筑物标识、招牌或其他定位标识。2其评价指标及照明标准值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相关规定;3不宜采用常规道路照明方式和常规道路照明灯具:4宜采用造型美观、上射光通比不超过25%、垂直面和水平面均有合理的光分布的装饰性和功能性相结合的灯具:5光源宜选择金卤灯、细管径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其他高显色光源;6灯杆、支架、灯具外形、尺寸和颜色应整体设计,互相协调;1.1.4 商业步行街市政公共设施的照明应统一设计,其亮度水平和光色应协调,在视觉上保持良好的连续性和整体性。1.1.5 商业步行街入口部位的大门或牌坊、建筑、小品的照明亮度与街区其他部位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街名牌匾等的照明应突出。1.1.6 商业步行街建筑立面的照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1.2条的规定。1.1.7 商业步行街广告和标识的照明设计应符合规范第5.6节的相关规定。5.4 广场5.4.1 广场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广场照明所营造的气氛应与广场的功能及周围环境相适应,亮度或照度水平、照明方式、光源的显色性以及灯具造型应体现广场的功能要求和景观特征。2广场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区及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表5.4.1广场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标准值照明场所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的区主要出入口市政广场交通广场商业广场其他广场水平照度(Ix)35701525IO2010205702030注:1)人行道的最小水平照度为25仅:2)人行道的最小半柱面照度为2lx°3广场地面有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4广场公共活动区、建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的照明应统一规划,相互协调。5广场照明应有构成视觉中心的亮点,视觉中心的亮度与周围环境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6除电大活动外,广场照明不宜选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7广场应选用上射光通比不超过25%,具有合理配光的灯具;除满足功能要求外,并应具有良好的装饰性、避免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眩光和对环境产生光污染。5.4.2 机场、车站、港口的交通广场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出入口、人行或车行道路及换乘位置应设置醒目的标识照明;使用的动态照明或彩色光不得干扰对交通信号灯的识别。5.4.3 商业广场的照明应和商业街建筑、入口、橱窗、广告标识、道路、广场中的绿化、小品及娱乐设施的照明应统一规划,相互协调,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相关规定。5.5 公园5.5.1 公园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5.5.2 园类型(功能)、风格、周边环境和夜间使用状况,确定照度水平和选择照明方式;2应避免溢散光对行人、周围环境及园林生态的影响;3公共活动区域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5.1的规定;表551公园公共活动区域的照度标准值区域最小平均水平照度Emm(IX)最小半柱面照度Wrmi(Ix)*人行道、自行车道22庭园、平台53儿童游戏场地IO4半柱面照度的计算与测量见本标准附录B,5.5.3 公园树木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I树木的照明应选择适宜的照射方式和灯具安装位置:应避免长时间的光照和灯具的安装对动、植物生长产生影响:不应对古树等珍稀名木进行近距离照明;2应考虑常绿树木和落叶树木的叶状及特征、颜色及季节变化因素的影响,确定照度水平和选择光源的色表:3应避免在人的观赏角度上产生眩光和对环境产生光污染。5.5.4 公园绿地、花坛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草坪的照明应考虑对公园内人们活动的影响,光线宜自上向下照射,避免溢散光对环境和人造成的光污染;2灯具应作为景观元素考虑,避免由于灯具的设置影响景观:3花坛宜采用自上向下的照明方式,表现花卉本身:4应避免溢散光对观赏及周围环境的影响;5公园内观赏性绿地的照明,最低照度不宜低于21x:5.5.4公园水景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I应根据水景的形态及水面的反射作用,选择合适的照明方式;2喷泉照明的照度应考虑环境亮度与喷水的形状和高度;3水景照明灯具应结合景观要求隐蔽,应兼顾无水时和冬季结冰时采取防护措施的外观效果;4光源、灯具及其电器附件必须满足水中使用的防护与安全要求(见附录C),并便于维护管理;5水景周边,应设置功能照明,防止观景人意外落水。1.1.5 公园步道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1.1.6 公园的入口、公共设施、指示标牌应设置功能照明和标识照明。5.6 广告与标识5.7 .1广告与标识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中对广告、标识照明的要求:2应根据广告、标识的种类、结构、形式、表面材质、色彩、安装位置以及周边环境特点选择相应的照明方式:3光色运用应与广告、标识的文化内涵及周围环境相吻合,应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性,达到白天和夜间和谐统一;4除指示性、功能性标识外,行政办公楼(区)居民楼(区),医院病房楼(区)不宜设置广告照明:5宜采用一般显色指数大于80的高显色性光源;6不应产生光污染及影响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不得干扰通信、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5.6.2广告与标识面照明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枳的广告与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5.6.2的规定;«5.6.2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告标识照明平均亮度大允许值(cdm)环境区域广告、标识照明面分WLEl区E2区E3区E4区S0.55040080010000.5<S2403006008002<S1030250450600S>10150300400注:环境区域(E1-E4区)的划分见附录A2外投光广告和标识照明的照度均匀度UiULC宜为0.6-0.8;3广告、标识采用外投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广告、标识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4应限制广告、标识照明对周边环境的光污染并应符合第7.0.2条的规定。6照明节能6.1 照明节能措施6.1.1 应根据被照场所的功能、性质、环境区域亮度、表面装饰材料及所在城市的规模等,确定照度或亮度标准值。6.1.2 应合理选择夜景照明的照明方式。6.1.3 选用的光源应符合相应光源能效标准,达到节能评价值的要求。6.1.4 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按光源要求配置符合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的镇流器。6.1.5 应采用效率高的灯具。6.1.6 气体放电灯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6.1.7 应合理选用节能技术和设备。6.1.8 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6.1.9 应建立切实有效的节能管理机制,进行合理的控制和管理。6.2 照明功率密度值(LPD)6.2.1 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采用功率密度值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6.2.2 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622的规定值。表6.2.2建筑物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建筑物饰面材料城市规模E2区E3区E4区名称反射比(P)对应照度(Ix)功率密度(Wm2)对应照度(Ix)功率密度<Wm2)对应照度(Ix)功率密度<Wm2)白色外墙涂料、乳白色外墙釉面砖、浅冷、暖色外墙涂料、白色大理石0.6-0.8大301.3502.21506.7中200.9301.31004.5小150.7200.9753.3银色或灰绿色铝塑板、浅色大理石、浅色瓷砖、灰色或土黄0.3-0.6大502.2753.32008.9中301.3502.21506.7色釉面砖、中等浅色涂料、中等色铝塑板等小200.9301.31004.5深色天然花岗石、大理石、瓷礴、混凝土等褪色、暗红色轴面砖、人造花岗石、普通成等0.2-03大753.31506.730013.3中502.21004.525011.2小301.3753.328.9注:L城而规模及环境区域(ElE4区)的划分见附录A2.为保护El区(天然暗环境区)的生态环境,建筑立面不应设置夜景照明。7光污染的限制7.0.1光污染的限制应遵循下列原则:1在保证照明效果的同时,应防止夜景照明产生的光污染;2限制夜景照明的光污染,应以防为主,避免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3对已出现光污染的城市,应同时做好防止和治理光污染工作;4应做好夜景照明设施的运行与管理工作,防止设施在运行过程中产生光污染:7.0.2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夜景照明设施在居住建筑(含住宅、公寓、旅馆和医院病房楼等)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应大于表7.0.2/的规定值。表7.0.2-1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最大允许值照明技术参数应用条件环境区域El区E2区E3区E4区垂直面照度(EV)(IX)熄灯时段前251025熄灯时段0*125注:I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产生的影响,此值可提商到llx:2.环境区域(El-E4K)的划分见附录A,2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含住宅、公寓、旅馆和医院病房楼等)的发光强度不应大于表7.0.2-2的规定值。表7.0.2.2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照明技术参数应用条件环境区域El区E2区E3区E4区灯具发光强度/(cd)熄灯时段前250075001000025000熄灯时段0*500I(XX)2500注:1.要限制每个能持续看到的灯具,但对于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不在此例:2.如果看到光源是闪动的,其发光强度应降低一半:3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此值可提高到500cd04.环境区域(E1-E4区)的划分见附录A3城市道路的非道路照明设施对汽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的阈值增量不应大于15%»4居住区和步行区的夜景照明设施应避免对行人和骑自行车人造成眩光。夜景照明灯具的眩光可按表7.0.2-3的规定加以限制。表7.0.23居住区和步行区夜景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值安装高度(m)A与A”的乘积HW45LA05<40004.5<H6LAo,5500H>6LAo57000注:L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m2);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90。方向的所有出光面积(m?)。5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表7.0.2-4的规定值。表7.0.2-4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允许值照明技术参数应用条件环境区域EI区E2区E3区E4区上射光通比灯具所处位置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与灯具总光通量之比(%)0515256夜景照明在建筑立面和标识面产生的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表702-5的规定值。表7.025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照明技术参数应用条件环境区域El区E2区E3区E4区建筑立面亮度”(c<Vm2)被照面平均亮度05IO25标识亮度为(cdm2>外投光标识被照面平均亮度:对自发光广告标浜,指发光面的平均亮度50400800IO注:I若被照面为漫反射面,亮度可根据被照面的照度"和反射比小按L=班/乃式计算出亮度2LS值不适用于交通信号标识。3闪烁、循环组合的发光标识,在El区和E2区里不应采用,在所有环境区域这类标识均不应养近住宅的窗户设置。7.0.3光污染的限制应采取下列措施1在编制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时,应对限制光污染提出相应的要求和措施;2在设计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时,应严格按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审查设计方案时,对光污染超标的设计方案不应批准实施;3应将照明的光线严格控制在被照区域内,限制灯具产生的干扰光,超出被照区域内的溢散光不应超过15%:4应合理设置夜景照明运行时段、及时关闭部分或全部夜景照明、广告照明和非重要景观区高层建筑的内透光照明:5应制订防治光污染监管条例和办法,建立和健全防治光污染的监管机制,做好防治光污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防止在夜景照明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光污染。8照明供配电与安全8.1 照明供配电8.1.1 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并应正确的选择供电方案。8.1.2 夜景照明设备供电电压宜为0230.4kV,供电半径不宜超过0.5km。照明灯具端电压的偏差/:带格式的:字体颜色:红色二I值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值的+05%,也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值的910%。8.1.3 夜景照明负荷宜采用独立的配电线路供电,照明负荷计算需用系数应取1,负荷计算时应包括电器附件的损耗。8.1.4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变压器的接线组别宜采用D,yn-ll方式。8.1.5 照明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30A。希格式的二体颜色:红色J8.1.6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乐8.1.7 三相四线配电,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室外照明线路应采用双重绝缘的铜芯导线,照明支路铜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8.1.8 对于仅在水中才能安全工作的灯具,其配电回路应加设低水位断电措施。8.1.9 单光源功率在250W及以上者,宜在每个灯具处单独设置短路保护。J带格式的:字体磔色.自整J8.1.10 .夜景照明系统应安装独立电能计量表。,:带格式的:二体颜色:红色)8.1.11 有集会或其他公共活动的场所应预留备用电源和接口。8.2 照明控制8.2.1 同一照明系统内的照明设施应分区或分组集中控制,应避免全部灯具同时启动。宜采用光控、时控、程控和智能控制方式,并具备手动控制功能。8.2.2 应根据使用情况设置平日、节假日、重大节日等不同的开灯控制模式。8.2.3 系统中宣预留联网监控的接口,为遥控或联网监控创造条件。8.2.4 ,总控制箱宜i殳在值班堂内便于操作处,设在室外的控制箱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j格式的:字体颜色:丝一8.3 安全防护与接地8.3.1 安装在人员可触及的防护栏上的照明装置应采用特低安全电压供电,否则应有防意外触电的保障措施。8.3.2 安装于建筑本体的夜景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相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距建筑外墙20m以内的设施仍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型式相一致:距建筑物外墙20m以外的部分宜采用TT接地系统,将全部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后直接接地。8.3.3 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要求,当采用TN-S接地系统时,宜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当采用TT接地系统时,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动作电流不宜小于正常运行时最大泄漏电流的2O2.5倍。8.3.4 夜景照明装置的防雷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8.3.5 照明设备所有带电部分应用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保护,距地面2.8m以下的照明设备应在使用工具才能打开外壳进行光源维护。室外安装照明配电箱与控制箱等应采用防水防尘型,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北方地区室外配电箱内元器件还应考虑室外环境温度的影响,距地面2.5m以下的电气设备应借助于钥匙或工具才能开启°8.3.6 嬉水池(游泳池)防电击措施1在0区内只允许用12V及以下的隔离特低电压供电,其隔离变压器应在0、1、2区以外(嬉水池区域划分见附录D的图D.I、图D.2);2电气线路应采用双重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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