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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XX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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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XX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2024年).docx

    XX院(202X)X号河南XX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河南XX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属各部门:现将河南测绘职业学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XX职业技术学院202X年X月X日河南XX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2X年X月X日印发河南XX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我校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党政管理部门、教学系部、教辅部门。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原则;勤俭办学的原则;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二)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三)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五)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统一财务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教育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分级管理”是指学校财务工作和财务收支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明确校内各部门权责关系,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校内各部门进行分级管理;“集中核算”是指学校财务处集中核算。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承担财务工作经济责任;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学校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财务制度、预决算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或预审。学校各处(室)、系(部)等二级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会人员亦承担相应等级的经济责任。第七条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活动。财务处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并对财会人员进行统一调配管理。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第八条财务人员实行轮岗制度,一般五年进行一次轮换。根据工作量,会计人员可以一人一岗或一人多岗,但必须做到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管理,不得兼做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根据工作和管理需要,财务处可委派财务人员对校属公司和单独或独立核算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监督。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九条财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包括各类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等在内的年度全部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第十条财务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及各部门全部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做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第十一条财务预算的编制既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又根据预算年度的收支增减因素及事业发展需求。第十二条财务预算按照下列方式执行和调整:(一)严格预算约束,强化预算管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发布,即成为学校规范性文件,全校各部门应当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杜绝超预算支出。(二)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在校内具有约束力,原则上不得调整。但若遇国家方针政策调整或者学校事业任务发生变化,对预算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可按相关程序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第十三条学校财务处和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终了,进行预算执行差异分析,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四条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1 .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2 .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 .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1 .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 .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五)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它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五条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七条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八条学校支出包括下列项目:(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即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即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所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是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是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十九条学校各项支出均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建立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学校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第二十一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学校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并逐步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管理各类票据,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结转结余第二十五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二十六条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七章基金管理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二十八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二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下列项目:(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三十条各项专用基金要集中在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其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二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三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三十七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章负债管理第三十九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第四十条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第十章财务报告第四十二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按照规定向省教育厅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四十三条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第四十四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一章财务监督第四十五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校属部门应当接受学校财务处的财务监督。第四十六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第四十七条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校内各部门在经济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违纪的行为。第四十八条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学校财务处应当加强财务监督和各种专项财经检查监督力度,确保学校财经工作健康、有序、良性循环发展。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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