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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10篇(精选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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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10篇(精选版).docx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共10篇)目录篇一、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2篇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6篇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8篇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10篇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12篇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13篇七、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17篇八、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19篇九、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23篇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27篇一、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2024年3月19日,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条例共7章53条,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3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五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消费不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随着近年来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翘。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有必要聚焦突出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条例的公布有很大的现实意义,通过具体条文的设定,将有力打击侵杏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也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促进作用。消费对于中国经济而言,或要性毋怖置疑。特别是在2023年,最终消我支出对经济增长责献率为82.5%,是促进经济循环的重要动力。保护消贽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促进消费各领域健康发展.一、细化补充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补充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细化和补充/经营者的义务,例如对保障消贽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随行质量担保费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条例对于消费者的安全权进行了不断的强化,比如特别强调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条例也要求相关的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比如说设巴警示标识等等。从这点上来说,体现了我们从立法层面对于普通消费者最重要的安全权的全面呵护和保障.此外,条例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规定。明确经营拧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有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明确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刘春生表示:“这些问题都是针对当下消费领域出现的一些粕点,做了有针对性的规范和更强化的监管,我觉得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J二、规范消费索赔行为,事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条例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翼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蝙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现在有一些不法的“职业打假人”在打假过程中,可能采取一些不当的甚至是非法的行为,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的群体或者行业能鲂起到更好的规范和制约的作用,使我们普通的消费者正常、合法地寻求法律保护的诉求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和贯彻。条例在消费索赔方面强调投诉举报的合法合规性、防止恶意索赔,能够确保正当维权不被滥用,这对丁一网络消费环境的净化、消费索赔的流畅有巨大的作用。三、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自动续费应以显着方式提示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拧收费标准。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直插首铸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我者权益保护制度。目前一些新消费模式和商业模式,存在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不及时的问题。“很多的商业模式都是新的商业模式,其中对消费群体的保护可能是滞后于商业实践的。这一次条例的公布,对相关问题做了细致的回应。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所以还是要强化对网络消费监管,才能够有效遏制箱王条款、欺诈销传、侵犯个人信息等问题。条例对于不法的价格岐视问题进行了有效的打击。此外,对自动续费这些业务,特别强调了经营者的显著提示义务,也就是说,在实践中,这种提示方式可能首先是,你的字体要足够显著、颜色要足够鲜明,甚至可以考虐采取单独弹窗这种更能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来提醒消费者。这样的话,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的收费模式才能够更好地规范。条例对于直播营销平台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进一步夯实了平台的主体责任。平台能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四、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履行约定或退还预付款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维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条例对于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责任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能够很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付式箱售模式存在已久,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对此进行规定。此次夕条例。对其进行细化和完善,事实上是充分考虑到了我们生产经营消费环境的重大的变化,尤其是借鉴了相关的地方性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实践作出的最新规定,压实了相关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持续营造放心消费的环境,最终目的都是使我们的消费者不断提升消费信心,获得更好的消费体验,共同促进经济的平稳有序、可持续的发展。篇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周四,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日,这几天,全国人民都在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央视也会一如既往的举办315晚会,曝光一些没有良心、没有公德心的企业和事件。经营者这两天也很注意,也在尽力避免自己被投诉,避免自己的商品上了工商局的黑榜单。当然,各地工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这两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很重视,也在加强市场检查力度,避免自己的辖区出现大的扳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当然,每一位工商执法人员都知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仅靠工商局单干很难做到。昨天和一位同事谈起此事,同事说:不知道消费者如何想。在平时,除了工商局,有哪个单位会想到消费者?消费者投诉时,谁会看到他们?看到了,突然会冒出很多单位,他们都在抢着宣传自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能,大有高过工商局之势。同事的话反映了当前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现状。消费者投诉时,除了想到工商局,恐怕想到的就剩下到法院提起诉讼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的到有关行政部门申诉,除了工商局在不折不扣的落实,不知道还会有那个部门也在落实。我也希望自己的认识是片面的,毕竞,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部门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大的保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不是只能靠处理投诉来实现?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想,处理消费者投诉,是一种被动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更应该主动。实际上,工商部门、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只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就是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的最大的责献。法律法规宣传、打击商标违法行为,打击市场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等工作,有哪一项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关?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市场经营行为合法有序,经营者与消费者消费纠纷会减少,消费者投诉事件也会减少。一旦遇到投诉,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和解、能够依法作出赔偿或者补偿,工商局的处理投诉工作量也会减少,消数者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如果各个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部门都能依法履行职责,会是怎样的情况呢?篇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20X年新修订的消保法针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一是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2014年,质检总局开展了5类14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只有73.9%.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二是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2014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乳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92.3%.根据法院提供的数字,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自消保法施行以来,共受理消费者网购合同纠纷107件,同比增长3.7倍。针对这一问题,在完善以消保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依法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并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检查组自此认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必将更全面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篇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近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配套法规,实施条例的出台,相当于给该法打了一个“更新补丁”,顺应了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顺应了消费场景、消费方式、侵权问题、维权需求等的新变化,有助于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也有助于激发消费活力。安全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实施条例补强的重点。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这一权利既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安全,也包括在消费过程中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场所安全作了列举式规定一一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规定的列举范围多指向公共场所,且赋予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是一种原则性责任。实施条例则明确: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这一新规由列举式变为囊括式,将安全保障责任主体明确扩大到所有经营者,消除了安全保障责任的模糊地带、空白地带,同时,新规的要求更细,更到位,更具可操作性,对经营者形成了更强的约束,有助于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的落地,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电商、旅游平台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让消费者很受伤,很无奈。实施条例对此明确说“不”一一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一规定为价格岐视画像,明确了价格岐视的违法属性,为反价格歧视、反大数据杀熟提供了法律抓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APP,平台等网络服务自动续费问题是消费者投诉举报的重点,令很多消费者深恶痛绝。实施条例要求,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对此,实施条例还规定了罚则,经营者的显著提示义务便具有了更强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这一要求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封堵经营者自动续费、偷偷续费、强制续费的漏洞。预付式消费领域也是侵权重灾区,退款难以及经营者收费前后“判若两人”、卷款跑路等问题是很多消费者的痛点。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给预付式消费加一层书面合同保障,能够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提升预付式消费的规范性,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消费纠纷。同时,实施条例明确,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停止收取预付款;如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义务,或退回预付费余额。这些规定在多个环节给经营者套上了“法律笼头”,强化了经营者的责任,有助于全链条遏制预付式消费侵权行为。实施条例的出台是消保领域的一件大事,必将助推消费维权再上一个新台阶,能为消费者营造更好的消费环境,也能促进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篇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权益日渐突出,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也变得炙手可热。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利益本身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监管行为,建立和维护消费则的合法权益。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我行从上到下,从机关到营业室,每一位领导和同事都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切实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了一个高度重要的地位上,从自身工作的点点滴滴做起,发扬了为消费者着想的精神,做出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也收获了很多心得体会与工作经验。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只有把工作的责任心放在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才能做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不管是在营销过程中还是在内控管理上都要进行服务质量优化,保证我们每一位员工努力自觉的做好服务意识,为此,我行做到了让大众消费者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以提升社会公共金融性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为目标,消除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的误解与矛盾,因此通过消费者进行宣传,能够大大的提升我行的信誉度。篇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该法施行二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20X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新消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有什么新亮点?对这部将于20X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的新法,本博试作以下解读:亮点一、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而现行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改的争议焦点。草案将两倍提高至三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二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亮点二、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缺失。近年来,因住宿、购物等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经营者利用竟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当然,如何落实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还必须采取制定一些细则,以落实新消法的规定。亮点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网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为防止权利滥用,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是公平的。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应由经营者承担。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如近年发生的诸如牛拉奔驰、锤打宝马等事件,多缘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过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亮点四、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曾发布报告,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问题。如在网上购买商品,拿到实物的时候发现跟照片相差很大,这是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的问题。而在新消法当中,则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一一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当然先行赔付责任的有前提,即网交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新消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亮点五、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也担责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此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更多的保障。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篇七、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消保法的配套法规,实施条例的出台,顺应了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顺应了消费场景、消费方式、侵权问题、维权需求等的新变化,进一步织密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网。实施条例瞄准消费领域新发、易发、多发的问题,瞄准消费者维权的难点、堵点、痛点和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维权诉求,在很多方面对消保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给出了机制性回应,呈现出诸多亮点。安全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实施条例补强的重点。消保法对经营场所安全作了列举式规定一一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规定的列举范围多指向公共场所,且脓予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是一种原则性责任。实施条例则明确: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新规由列举式变为囊括式,将安全保障责任主体明确扩大到所有经营者,消除了安全保障责任的模糊地带、空白地带,对经营者形成了更强的约束。电商、旅游平台价格岐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让消费者很受伤,很无奈。实施条例对此明确说“不”一一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一规定明确了价格歧视的违法属性,为反价格歧视、反大数据杀熟提供了法律抓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APP,平台等网络服务自动续费问题是消费者投诉举报的重点。实施条例要求,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对此,实施条例还规定了罚则,经营者的显著提示义务便具有了更强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这一要求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封堵经营者自动续费、偷偷续费、强制续费的漏洞。预付式消费领域也是侵权重灾区,退款难以及经营者收费前后“判若两人”、卷款跑路等问题是很多消费者的痛点。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给预付式消费加一层书面合同保障,能够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提升预付式消费的规范性,从源头颈防和减少消费纠纷。同时,实施条例明确,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停止收取预付款;如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义务,或退回预付费余额。这些规定在多个环节给经营者套上了“法律笼头“,强化了经营者的责任,有助于全鞋条遏制预付式消费侵权行为。实施条例的出台是消保领域的一件大事,必将助推消费维权再上一个新台阶,能为消费者营造更好的消费环境,也能促进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篇八、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日前,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贽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R,条例共7章53条,包含“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等内容。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细化和补充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资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先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行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竞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分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臾、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游戏服务相关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注册、登录等环节严格进行用户核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仍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在消物各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衣服芬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不注意。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并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规范消费索赔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商品或行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而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方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谢、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成。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附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不O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费范困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抽查检验等监管措施,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篇九、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细化和补充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对消究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费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补充了经营者美干老年人、未成年人消班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规定。二是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物各注意。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三是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侦星,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屐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全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贽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四是规范消费索赔行为。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装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蝙取赔偿或替敲诈勒索经营界的,依法予以处理。五是明确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限对消优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外,条例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职要求,细化了消费争议解决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细化和补充,主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况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班量担保费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例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募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欧啸、误导消费行。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保护相关义务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妆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明确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网络消费方面,条例规定,一是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拧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二是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三是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四是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贽者权益保护制度。针对预付式消费侵权问题,条例规定,条例重点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经营界义务。一是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贽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竞任等事项。二是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晶或者服务质星:,不得任意加价。三是经营齐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四是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忖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在规范消费索赔方面,条例规定,规范消费索赔行为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消贽争议时,应当依法维权。二是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商品或斤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四是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膈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在强化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方面,条例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衣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二是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是加强消费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五是鼓励、支持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市场监管总局将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与放心消费行动、消费投诉公示、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消费争议在线解决机制、12315,“五进”等工作深度融合,让保护消费者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让广大经营者更加修法守法,减少合规成本和违规风险。二是抓紧修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哲行办法等规章,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三是持续推进“铁拳”、“守护消费”等执法行动,直面消费者诉求和社会关切产厉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服务高高量发展。篇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我想围绕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这个主题以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企业的健康发展,谈一谈自己的一点认识。也许能为家居企业创新营销之道打开一些思路。第一、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大家都知道著名的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父论里面指出,消费是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市场经济是消费导向型经济,经营者只有关注和尊重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理念,说起来容易,但要落实到行动上却并非易事。近年来,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牌的产品因为各种的原因发生问题,但在对待消费者方面各个企业却差异很大。有的比较冷漠百般狡辩,拖延处理。在座的都是消费者,我想大家都会有不同的体会。有的企业一再拖延,使事态一再扩大,最终引发全面的危机。也有的企业正视问题,积极表态,及时与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沟通,积极有效的推出合理解决措施,最终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关键在于理念不同,我们希望众多企业能够真正树立保护消费者的理念,时刻从消费者本位思考和处理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第二、健全消费维权机制,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全国各地消协相继在企业推动建立了一批消协联络站,这些企业自愿接受消协组织领导,健全处理消费纠纷的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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