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探究12000字(论文)】.docx
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研究摘要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更多的人工智能产品进入人们的视野,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一种集结了物联网,人工智能,传感器等多项信息技术的新时代产品,大大提升了人们的出行便利,虽然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如驾驶员疏忽等问题造成的交通事故,却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机动车的高度自主性使得该过程变得复杂,并且作为一种产品,产品缺陷的责任与事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变得更加模糊。因此加快完善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体系就变得尤为重要。本文以自动驾驶汽车为研究对象,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研究。经研究发现,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无人驾驶技术的不成熟等原因,导致了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研究出现了责任主题难以确定、产品缺陷问题难以验证以及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外的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法律进行借鉴,总结出各个国家的优劣,再结合我国的现状,从立法、社会救济、技术支持三方面对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系进行修复和完善。最后总结和反思制度存在的优势和不足,为今后自动驾驶汽车责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经验借鉴,促进该问题的解决。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果关系目录一、绪论3(一)课题背景以及目的3(二)国内外研究现状3(三)课题研究方法4(四)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5二、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5(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定义5(二)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标准5(三)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性6(四)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7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研究现状及问题8(一)自动的驾驶交通事故责任研究现状8(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存在的问题9四、国外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处理的经验借鉴9(一)美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定11(二)德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定H(三)日本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定11五、完善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制度的建议12(一)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保护12(二)建立事故赔偿及保障制度14(三)完善事故处理的技术支持14结论15参考文献16一、绪论(一)课题背景以及目的作为一种新兴的科技产物,自动驾驶汽车虽然发展历程远不及传统驾驶汽车,但也经历了50年的快速发展。早在20世纪70年代,一些西方的发达国家就已经开始了对于自动驾驶的开发和研究,并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关问题提出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文件。美国在2011年有了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德国在2016年开始起草无人驾驶相关的法律;我国虽然在2016年已经建成了第一个自动驾驶的示范区,但在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在面对现实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时,仍然存在巨大的阻碍。在2016年6月美国加州的一款车型为MoClelX的特斯拉自动驾驶室汽车在进入停车位时,突然加速开过花坛装进了建筑内,所幸汽车的气囊打开,没有造成太大伤亡。同样的事件在国内也发生了很多起,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开启了自动驾驶模式,汽车失控。这一件件的事故引发了人民对于自动驾驶这种新兴技术的担忧。目前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频频发生,出现的问题逐渐堆积。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的特点,事故发生后,在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因果关系的确认问题及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上均存在困难。然而在我国的法律中,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的法律规定却很少。本文从自动驾驶汽车特性和法律地位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我国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研究的困境,在立法、社会保障和技术支持三方面,就完善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外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问题研究较早,目前很多的学者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处理问题地研究颇深,但主要研究问题集中在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主体上。针对美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的分析。学者JameSM.Anderson,NidhiKalra等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现状持乐观态度。他们认为过度的规范也会带来风险,各州的不同规定一定程度上也减缓了新技术的发展,所以他们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将长期的成本效益分析纳入法定的合理性标准;二是如果无人驾驶技术的表现优于人类驾驶员的平均水平,就应该给予许可,继续归责于无人驾驶汽车的人类用户。德国的学者JUlian111JamesM.Anderson.KalraNidhi.KarlynDStanley.PaulSorensen,ConstantineSamaras,OluwatobiAJ.0Iuwaiola,Nida-Riimelin和AIeXanderHeVelke认为,驾驶员的责任是无法避免的,驾驶员具有干预的责任,如果驾驶员不能在允许的条件下制止汽车事故,那驾驶员具有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但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则无需追究。既然选择了自动驾驶汽车,就必须对自动驾驶汽车所产生的风险负责。我国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研究较国外起步较晚,对于整个事故的处理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对此,国内不少学者通过对现状分析,提出了许多的建议。学者孙吉吉、徐之乐提出,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还没有专门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相关立法,尽管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因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引起的问题己不容忽视,立法已迫在眉睫。或者可以通过制定一些具体层面的法律制度,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给予完善,最后再逐步演变为法律。学者张文睿在建议,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安装类似于“黑匣子”的行车记录仪器。当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可通过调取“黑匣子”来对事故现场情况进行重现,并最终确定事故的责任分配。同时,建议一般情况下行车数据的后台保存时间默认设置为六个月,而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该保存时间应延长至三年。学者郑翔等认为,现阶段的人工智能技术还不算成熟,在处理自动驾驶汽车问题时,仍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对于个人的保护应当优先于其他的学说考量,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应当更加侧重于保护生产厂商的责任,从而保护它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三)课题研究方法就本论文的研究课题而言,我采用了以下两种方法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问题进行阐述研究:第一,对比分析法。通过与美国、德国和日本的立法规定进行对比,得出来每个国家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规定,再根据我国的现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二,案例分析法.凭借真实的案例,分析案例中的各种构成要件,对于我国的现行的相关法律,提出有针对性及可行性的建议。AutonomousVehicleTechnology:AGuideforPolicymakers,RandCorporation5SantaMonica,Calif,2014.,2jAlexanderHevelkeJulianNida-RUmelin,ResponsibilityforCrashesofAutonomousVehiclesrAnEthicalAnalysis.ScienceandEngineeringElhiCS,2015,21.叫孙桔,徐之乐.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分配探析J.时代汽车,2021(03):190-191.141张文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致损责任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2(SI):102-106.郑翔,彭媛.自动驾股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困境和可能A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5卷总第29卷)一一2020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文集C.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2020:10.第三,文献研究法。调查文献获取资料,了解自动驾驶汽车的研究成果,并针对这些成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得出本文的理论基础。(四)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本文首先介绍本课题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现状及方法;分析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特征及分级标准;然后,阐述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困境及国外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法律处理经验;最后,在完善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制度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二、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定义就目前而言,国内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定义还没有统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规定,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在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相互融合条件下,配合自动驾驶系统,能够让汽车、生产厂商、技术人员等共享,具有独立思考判断、监控路况等特点的汽车。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自动驾驶汽车是一种能够自行启动行驶,不需要人类进行过度干涉的,可以对用户独立的完成用户设立的目标,并安全到达目的地的智能化汽车。学者贺周静认为自动驾驶汽车又称智能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联网汽车,它是一种结合了人工智能技术、全球定位导航技术等高新技术的新型智能汽车,它通过对当前行驶道路进行分析,并进行自主决策,找出最佳路线。它不仅是拥有汽车外形及其所有的功能的交通工具,而且是种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工智能。它主要依赖自动驾驶系统来正常运行,而不是人类来操控。而笔者认为,自动驾驶汽车是一种以人工智能为基础,以通信网络为辅的,能够自行判断决策的新型运输工具。(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标准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而言,它们的自动化程度不同,在事故发生致人损害时,各个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对此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分级是必然趋势。当前世界上各个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均有所差别,其中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SAE)和美国国家公路交161贺周峥.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20.通安全管理局(NHTSA)定义的标准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可。笔者比较赞同SAE的分级标准,因为它的分级标准更为详细,更加合理,以下是对于该分级标准的详细介绍。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SAE)根据汽车的驾车员与系统对驾驶工作的干预,将该技术分为六个等级。这六个等级依次为:第O等级是无自动驾驶,在该级别下,汽车完全由驾驶员操控,没有汽车系统干预;第I等级是驾驶员辅助驾驶,该级别下的汽车行驶时,只有少量的功能给予支持,主要包括紧急制动、辅助监管变道以及匀速导航,但多数情况下是以驾驶员为主导;第2等级是部分的自动驾驶,此时自动驾驶系统具有了大部分辅助功能,但驾驶员不能完全懈怠,仍需要观察汽车行驶的状态;第3等级是有条件的自动驾驶,这时的自动驾驶汽车具备了监管路况的功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交付给智能系统,但当特定条件不存在时,仍需要人类驾驶员监控路况;第4等级是高度自动驾驶,第5级是完全自动驾驶,这两个级别下,自动驾驶汽车已经完全替代了人类驾驶员的地位,人类驾驶员逐渐地演变为乘客,只需要在汽车启动前指定目的地。在这些不同的级别下,汽车的智能化和人类的控制力都存在不同,甚至直接替代驾驶员的地位,所以需要我们进行更加深刻的研究。(三)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性自动驾驶汽车作为当今社会人工智能环境下的产物,不依赖于人类驾驶员,能够独立的分析和决策,实现无人驾驶。它与传统汽车相比,有这样几个特性:高度自主性、难预测性、驾驶员不确定性。1 .高度自主性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驾驶的高度自主性,是指在自动驾驶行驶时,只需要依靠自动驾驶系统来进行监控,就可以进行无人驾驶。传统汽车在汽车行驶时,驾驶员需要实时的关注道路状况并进行操作,而处在自动驾驶状态的汽车可以作为一个辅助人员帮助驾驶员、或是直接帮助驾驶员监控路况,进行方向把控、紧急制动等操作。因为自动驾驶汽车在行驶时,直接受到汽车系统的控制,自动驾驶汽车的决策和判断都不需要再向驾驶员汇报,从而自主地完成行驶工作,所以自动驾驶汽车具有更高的自主性2 .难预测性张涛论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分配D.山东:烟台大学,2019.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过高,汽车驾驶员很难预测到在汽车行驶过程中,如果遇到了特殊情况或是遇到相同道路状况条件下,自动驾驶汽车到底会做出怎样的选择。从理论上讲,一个新兴事物的出现,必然会出现一些缺陷需要完善,例如在千变万化的道路状况中,突发状况在所难免,在发生事故时,自动驾驶汽车会给予驾驶员什么样的警示,自动驾驶汽车系统又会给予何种反应,我们都是很难预测的。3 .驾驶员不确定性前文己经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了分级。自动驾驶汽车在不同的分级下表现出不同的驾驶模式。在第O级别和第1级别下,主要驾驶依靠人类驾驶员对汽车进行操控;在第2级别和第3级别,即在部分自动驾驶和有条件自动驾驶级别下,主要由驾驶员和自动驾驶系统共同对汽车进行驾驶,属于混合模式下的驾驶;最后两个模式下,自动驾驶汽车完全由汽车系统控制,人类只能以“乘客”的身份存在。此种情况下,即使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也可以对其进行驾驶,这就这也就使得汽车的法律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四)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技术下的产物,它的出现引起了法学界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的讨论,其中讨论最激烈的问题就是,是否给予自动驾驶汽车在法律上的人格。对于这类问题,法学界有三种主要的观点,即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肯定说认为,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迅速,民事主体的范围应当不断地扩大,而不应当具有局限性,所以给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上的人格时符合时代发展的。否定说认为,自动驾驶汽车本质上还是受到自然人、法人等主体的控制,它的法律主体不能依靠自身取得,所以讲法律地位赋予给一个“物”是不合理的。折中说认为既不能一概偏全的否定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人格,也不能完全肯定了认可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人格。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人类解决一些问题,但本质上还是属于物,不能具有独立的人格。对于上述法学家的观点和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分级,可以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进行如下的分析:对于第O级到第3级的自动驾驶汽车,自己驾驶汽车主要是依靠驾驶员来进行实时监控路况,驾驶系统只能作为一种辅助工具去完成一些较简单的工作,责陈吉栋.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一一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v.35.No.194(03):84-95.任主体依旧在驾驶员,所以就目前而言,不应该赋予其法律人格。而随着自动驾驶汽车发展到4级驾驶系统处于强人工智能,可以汽车可以完成大部分工作,虽然可以减少人脑的负担,但不能完全的替代人脑,所以也不能完全具有法律人格,但或许随着科技的发展,未来的某一天真的出现第五级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人格还需要继续的商榷。综上所述,就目前而言,是不具备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条件。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研究现状及问题(一)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研究现状目前自动驾驶技术整体上大致处于测试与起步阶段,科技的创新带来了社会的变革,不可否认社会大环境的变动促进了法律制度随之不断完善,以保障新兴科技下人们的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状况下责权的清晰明确划分。在这过程中出现大大小小的事故状况,值得我们予以借鉴与警示。笔者针对我国的现状,分析了构成现状的几个主要原因。第一,法律的滞后性。不仅是美国的法律,我国的法律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相比于自动驾驶行业的发展速度,我国的立法安排稍显滞后,自动驾驶汽车已行驶在路上,我们的立法唯有加速追赶,才不致跟丢了这台行进中的未来之车。鉴于人工驾驶将被自动驾驶取代,以人类驾驶者驾驶行为为中心的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自然无法继续适用,故而亟需更新责任规则。第二,自动驾驶汽车事故频发。从技术发展的角度看仍是一个社会性问题,技术本身还没有准备好,却有人过于相信人工智能,但事实上在低级别的自动汽车中人需要人们进行路面的观察和处理。在新一期的特斯拉安全报告中表示,自动驾驶汽车平均每行驶738万公里就会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而传统汽车平均每行驶243万公里就会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这样的数据一方面表现了新技术的出现可以降低了人工驾驶出现的错误,但也表明还不能完全相信人工智能,仍需要做好防范措施,做好一定的准备,时刻准备接管驾驶任务。第三,技术手段不成熟。在整个事故处理过程中,自动驾驶汽车受害者和生产厂商都在案件中产生了多次纠纷,技术鉴定也花费了很多时间。无论是现场取证,还是网络191田韶华,陈杰.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20,20(1):38-43,73.数据取证,都需要经过很长的流程,这就使得案件双方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受害者,由于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赔偿不能完善,而对受害者产生了二次伤害。(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存在的问题1 .责任主体界定问题研究责任主体是事故责任承担的根本。在传统的责任主体认定规则中,驾驶员一般作为主要的责任主体,但对于智能化不同的自动驾驶汽车,并不能一概而论。当自动驾驶汽车处于弱人工智能情况下,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利于确定的,因为整个行驶过程仍然是驾驶员进行主要控制,汽车无法完全脱离人的控制,此时,传统的责任主体认定规则是可以适用的。当自动驾驶汽车处于高度自动化状态,即全自动驾驶模式,不需要人类进行操控,使用者的身份发生了改变,从原来的驾驶员变成了乘客,此时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依旧按照传统的规则认定使用者是责任主体就显得有些荒谬。所以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传统的责任主体认定规则不能适用。当自动驾驶汽车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汽车发生交通肇事,并且具备了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时,可以依法追究产品制造商责任。但这一切的前提是驾驶汽车必须是一个事实存在的物品,但随着科技发生,人工智能技术逐渐成熟,是否依旧将自动驾驶汽车划分为一个“物”,需要继续研究。总之,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还存在困境。2 .因果关系认定问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是交通事故罪成立的前提,但并不意味着违反交运法规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行为就一定构成交通事故罪,但也要看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还需要根据汽车的自动化程度进行不同的划分。在高级自动驾驶汽车中,人类不参与车辆的驾驶,驾驶工作全部交给自动驾驶汽车系统来完成,所以在该状态下的交通事故,乘车人和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但如今,大多数的汽车都是处在中级自动驾驶汽车或者更低级的自动驾驶汽车中,加上整个过程因果关系复杂,因果关系的认定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据不同的因果关系,必定会得到不同的结果。例如,如果驾驶员由于服用药物,一段时间后出现了眩晕的状况,但并没有完全的失去驾驶能力,这时行人横穿高速车道造成死亡,对于驾驶员的责任认定就始终存在争议。那就如何理清当中的因果关系,还得靠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另外,如果自动驾驶汽车严格按照现行的道路要求行驶,由于道路情况复杂,基础交通设施故障,例如红绿灯失效、警示灯故障等问题。自动驾驶汽车的导航系统面对如此复杂的路况无法识别,导致事故的发生,是否将责任归责于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厂商的责任,而免去自动驾驶汽车道路选择的责任呢。目前的法律还没有面前的规定。3 .产品缺陷验证问题由上述可知,若是由于产品的自身问题造成的事故发生,使用者可以就产品缺陷问题向生产者或是销售者问责。但由于在整个过程中,使用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专业的技术鉴定手段,这就需要借助于专业的技术3而就我国而言,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事故鉴定的技术还不够成熟,鉴定时间过长,导致了使用者在受到损害后,长时间得不到处理,事故救济得不到及时保障,将会对使用者经济上再次造成损害。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而言,除了产品责任上的缺陷,还包括了软件运营中的缺陷。产品缺陷是指在整个产品设计、产品制造、产品信息公示中不合理的隐患。如果在产品设计中的缺陷,往往使用者很难发现问题,但所造成的隐患却是巨大的;如果是产品制造中的缺陷,那么随着汽车的量产,生产上的缺陷会不断地放大,以至于破坏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信任,给使用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如果是在产品信息公示的问题,那使用者对于产品的使用将不够全面,当自动驾驶系统失灵时,如果不能准确的了解自动驾驶的警示提醒,将错过最佳的救援机会,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上述三点是我国对于自动驾驶缺陷的规定,但未对软件运营缺陷进行规定。而在产品交付后,后期的产品维护、更新才是最根本的,如果服务提供者不能尽到应尽的义务,那么自动驾驶的运营者将承担责任,可真正在事故后,用户难以得到真实的驾驶数据,使得产品的缺陷认定长时间处于僵局。1101叶雪梅.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20.四、国外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处理的经验借鉴(一)美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定根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行驶时,除了要符合联邦政府的法律规定,也需要符合各个州出台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中美国最重要的联邦法律,当属2017年通过的自动驾驶法案,它作为全国首个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强调的内容也比较全面,主要内容是:制造商必须保障用户的个人隐私,并且在进行车辆销售时,应当给予购买者提醒或签订合同,说明在自动驾驶汽车行驶时需要收集用户数据;其次出产的自动驾驶汽车必须有良好的刹车制动功能,以及事故保障措施;最后一点,制造厂商必须先向当地的车辆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证明自动驾驶汽车在技术层面上满足了联邦和地方法律的双重要求皿。美国的一些系列法律从汽车生产的源头开始限制,提高汽车产品安全性,减少了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的技术缺陷问题。放眼国内的发展,起步较晚的情形下,更应该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汽车产品的管控,将事故发生提前到产品测试中。(一)德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定欧美国家的自动驾驶技术已经趋于成熟。在德国2017公布的道路交通法修正案中明确指出,自动驾驶汽车应该允许在公路上行驶,但必须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者为一种特殊的驾驶员,他需要启动自动驾驶功能,指定驾驶任务,从而可以让汽车顺利的行驶。同时法案还规定了自动驾驶汽车必须在整个过程中保持高度警觉,随时准备接手驾驶任务,这也是该法案对于驾驶员的一项义务。笔者认为,该措施是如今这个阶段必不可少的。但另一方面笔者也认为该法案存在着不合理的方面,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的赔偿金额转为了普通机动车事故的两倍,并且车辆后台监管者作为汽车的另一个“驾驶员”,也需要承担高额的赔偿,这明显有违公平性原则。但在事故举证方面,德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该国强制自动驾驶汽车安装“黑匣子”记录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并由相关部门统一收集管理,在发生事故后的数据可以延长至3年。(三)日本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定"1,李丹阳.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商业大学.2020.日本在自动驾驶汽车方面的态度一直较为乐观,在整个事故中一直秉承着生产厂商和系统运营者是整个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一方面也表现出该国的法律主要侧重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让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充分地保障,另一方面,虽然将二者作为了主要责任人,但又不是处于连带责任,事实的追责可以交给受害人来决定。笔者认为,这样的决定过于片面,虽然一定程度上使得受害者得到了保障,减少了社会救济,但也加剧了生产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矛盾。但日本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管理工作十分到位。自动驾驶汽车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用于处理专项问题,大大减少了公民事故处理的流程。日本的经济产业省和国土交通省的自动车局作为一个专门的自动汽车管理机构,它一方面和警察厅合作做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规则制定,另一方面和车辆研发机构研讨自动驾驶汽车的未来。而在该国相关法律中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同样的有着这样的规定:必须在安装了行车记录仪的情况下上路且驾驶员必须全程集中注意力。这样苛刻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讲,也给予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更多的反应时间。五、完善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制度的建议(一)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保护道路交通法安全法和公路法作为汽车发生事故时一般适用的法律,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该法律并不能完全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出现的问题。笔者就上述两大法律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现状提出设立自动驾驶汽车法案。1 .完善我国道路基础设施的法律道路基础设施是汽车行驶的必要条件,早在2017年美国就通过自动驾驶法案目的就是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给予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推进了自动驾驶的发展,而我国的公路法对于公路基础设施的规定不够完善,规范不够统一,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算法限制了它的行为,使得汽车只能遵循人类生活环境规律,而一个不完善的基础设施将会使得自动驾驶汽车无法判断并做出最佳决策,因而制约者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另一方面,人工智技术发展迅速,而法律的出台具有滞后性,这就使得某些问题不能正确的解决,例如在公路法第51条规定,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汽车性能地试验场地,而真实的行车环境才是真正检查汽车性能是否达标的唯一标准。所以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在保险措施完备、道路基础设施齐全的情况下,允许在较宽阔的公路进行适当测试。M2 .完善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的法律与公路法规定相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规定,机动车不得在繁忙的高速公路上进行汽车试验或是学习,但自动驾驶汽车正处于急需测试的阶段,法律的限制无疑是制约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所以笔者建议在“限制所有机动车”的条件之后增加一条“符合了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定,并已在相关部门报备的机动车除外”。由于传统汽车主要靠人类驾驶员进行操控,因而法律中主要是从类驾驶员的角度进行规范,而如今自动驾驶汽车的问世,使得人类驾驶员逐渐变换成乘客,自动驾驶汽车系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驾驶员,依旧适用以人类驾驶员为核心的法律,事后责任的分配将出现困难。所以笔者在此建议,将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驾驶对象纳入允许正常行驶的范畴。网3 .设立自动驾驶汽车法案由上述的问题分析可以知道,对于低智能化的自动驾驶汽车可以继续沿用当前的法律来解决,驾驶员承担事故无过错责任,而生产厂商和服务提供者需要对产品缺陷进行赔偿。但对于更好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就需要很多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所以,笔者建议制订新法律来保障自动驾驶汽车能够更好的受到保障。在制订法律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囊括以下几点。第一,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应当有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汽车的概念,分级标准,智能化程度,以及技术程度,特别是技术程度,必须以当前世界最先进技术为标准,以防止一些科技巨头以自身掌握的技术为限而逃避法律的惩罚。第二,规定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赔偿的细则,规定自动驾驶在发生故障时,每个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多少责任,具体应当赔偿多少金额。在哪种情况下需要驾驶员承担所有的责任,又在何种情况需要生产厂商承担。第三,还需要在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同时,不能过多伤害生产厂商或服务提供商的权益,从而打击他们的生产和创造的积极性。虽然随着科技的发展,驾驶员的责任在不断3方跃平,汪全胜.无人驾驶时代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J.齐鲁学刊,2018(6):79-86.1131陈陆.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9.的减少,生产厂商的责任不断提高,在自动驾驶汽车达到L5级时,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转变为“乘客”,此时的责任将大多数转变为产品提供者,对新型技术的发展无疑是一种打击。所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还应当保障生产厂商的责任。(二)建立事故赔偿及保障制度1 .生产者强制保险随着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生产商在整个事故中所需要承担责任的比例也随之增加,虽然如今的自动驾驶汽车价格普遍较高,生产厂商可以将事故成本融合在价格中,但过高的价格同样会阻碍一个新型技术的发展,所以适当的保险措施是必要的。相较于传统的汽车保险,主要是对于汽车驾驶员进行事故保障赔偿,而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可以采用生产者和驾驶员同时购买强制保险,一方面双重保险出现增加了投保金额,使得那些事故损失严重,救济得不到保障的家庭经济上得到缓和;另一方面,在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赔偿后,可以凭借其代位求偿权,直接向生产者追偿,使得整个救济过程更加便捷。综上,让生产者和驾驶员同时投保强制险是有利于社会救济的。0412 .设立事故赔偿基金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国家社会也应该有一个特殊的措施来减少损失。涧自动驾驶产业赔偿基金可以作为我国自动驾驶仪机动车事故侵权赔偿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与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保险共同构成自动驾驶汽车事故救济社会化的基础。与自动驾驶产品责任险相比,赔偿基金更全面、更有保障,这是弥补诸多损失最合适的方式。产业赔偿基金对提高汽车驾驶企业的责任能力和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积极救济具有重要作用。1(三)完善事故处理的技术支持就目前而言,自动驾驶汽车的模式多样化,如何准确的区分在事故发生时,自动驾驶汽车处于什么状态。在这个问题汇总很多的学者建议安装“黑匣子”,这种黑匣子学名叫做事故记录仪器,它的作用是记录在事故发生过程前的汽车状态数据,并依靠自身1,41周新新.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1151KyleColonna-AutonomousCarandTortLiabilityIJ!JournalofLaw,Technology&TheInternet,2012:103."6,李小团.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河北:燕山大学.2019.特殊材质保存下来,用于事故后的技术鉴定。另外由于黑匣子的数据种类很多,数据量较大,不利于技术人员对于今后技术的研究,所以建立一个黑匣子数据管理中心是必要的,不仅可以方便用户对于交通事故处理案件重要证据的保护,也从有利于推进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发展,从事故中发现错误,从错误中进一步完善技术,总结经验。M结论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时代的产物,它的出现必然会对现有法律造成冲击,本文从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出发,阐述了不同级别下的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的作用和法律地位的变化,继而发现和传统汽车存在的显著差异。其次,分析我国出现的一系列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案件,从中总结出问题,例如责任主体不明确、产品缺陷验证困难、社会救济以及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这些问题都使得现有法律不能很好的适用。然后,通过对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借鉴美国、日本和欧盟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处理经验,其中美国的规定具有统一性和规范性,并且从汽车生产的源头出发,狠抓生产标准和材料使用,严格把控此类汽车的出厂。笔者认为这个规定是一个值得借鉴的措施。最后笔者通过对我国法律现状的分析和国外相关处理案件的经验的借鉴,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第一,在我国法律中,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较为之后,笔者提出鄙陋的修改建议,希望可以适当放宽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的条件,将符合产品规定要求和地方政府要的自动驾驶汽车加入到允许公路行驶的行列,并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使得未来的自动驾驶汽车有更好地发挥空间。第二,希望可以将保险要求扩张到生产者,让生产者在减少事故损失的同时,尽到事故赔偿的义务。第三,安装黑匣子,深度还原事故现场,方便事后的举证。笔者认为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可以解决就目前而言,自动驾驶汽车的纠纷问题,让受害者,生产厂商的权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技术的更新往往只需要18个月,如此快节奏的发展,显然不能完全使用利用现有法律规制,仍然需要后继者不断更新,不断完善,才能适用更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参考文献1JamesM.Anderson,KalraNidhi,KarlynDStanley,PaulSorensen,ConstantineSamaras,OluwatobiAJ.0Iuwatola,AutonomousVehicleTechnology:AGuideforPolicymakers,RandCorporation,SantaMonica,Calif,2014.2 KyleColonna.AutonomousCarandTortLiabilityJ.JournalofLaw,Technology&TheInternet,2012:103.3孙吉吉,徐之乐.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分配探析J.时代汽车,2021(03):190-191.4张文睿.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致损责任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2(SI):102-106.郑翔,彭媛.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困境和可能A.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5卷总第29卷)一-2020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文集.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2020:10.贺周峥.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20.张涛.论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分配D.山东:烟台大学,2019.8陈吉栋.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一一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v.35;No.194(03):84-95.9田韶华,陈杰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JL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20,20(1):38-43,73.10叶雪梅.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江西:江西财经大学,2020.11李丹阳.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商业大学,2020.方跃平,汪全胜.无人驾驶时代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J.齐鲁学刊,2018(6):79-86.13陈陆.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9.14周新新.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D.山东:烟台大学.15KyleColonna.AutonomousCarandTortLiabilitylJJournalofLaw,Technology&TheInternet,2012:103.16李小团.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河北:燕山大学,2019.17刘秀琴.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湖南:湘潭大学,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