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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公开审判制度》11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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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公开审判制度》11000字(论文)】.docx

    论公开审判制度目录摘要1前言1第一章公开审判制度相关概述21.1 对公开审判制度的理解21.2 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21.3 公开审判制度的价值3第二章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问题分析52.1 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52.2 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7第三章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93.1 健全公开宣告裁定93.2 对不公开案件的部分审判公开的具体建议103.3 加强社会基础设施建设H3.4 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公民的法律素养12第四章结论13参考文献13公开审判制度在我国很早就已被确立,但在落实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虽然对当事人和媒体的公开上得到了一定的明确,但是在实务过程中还是存在透明度不足的现象,且对于公众与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司法效率也有一定的影响。司法的不公正,会使公众对法律失去信心,法律也就等于形同虚设了。因此,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完善,使公开审判实现“以公开促公正”的目标。笔者在借鉴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思考和研究,对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在我国的实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公开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与基本功能相结合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提出一些实行的建议。关键词:公开审判制度、公正、民事诉讼刖S公开审判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我国很早就已被确立,随着公开审判的内涵不断丰富,逐步从最初的秘密审判发展到了现在的对公众与媒体公开,且通过公开审判制度来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得到了明确,但是在落实方面仍存在着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透明度不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众与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司法效率。司法的不公正,会使公众对法律失去信心,如果公众一旦对法律失去信心,那么法律也就等于形同虚设。而公开审判制度是保障当事人权利和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公众与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和寥现司法公正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对自我产生约束力,从而防止司法腐败、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笔者在借鉴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思考和研究,对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在我国的实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公开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与基本功能相结合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提出一些实行的建议。第一章公开审判制度相关概述1.1 对公开审判制度的理解所谓的审判公开主要是作用在案件审理方面的一种审理方式。它是指在案件审理时尽量做到向人民公开,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实行,那么在最后宣判时也必须对外进行公开。并且对于审判结果也应该进行公开并给出合理的解释。审判公开制度现在很多国家都有提到,而身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强国之一的中国更是有着明确的律法规定,这是一项重要的、必招成为主流的案件审理方式。审判公开的实行有以卜几大优势:可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开,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事件发生;可以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审判公开制度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但是对于司法机构来说这一政策如果实施是一项极大的挑战任务。该制度的主要困难体现在法律和社会两方面。只有将这些问题加以解决才有可能做到真正的审判公开。1.2 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1.2.1 公开审判制度包括审理和判决的公开,即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公开审判是指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应当知道的事实,而公开量刑要求司法裁判内容的公开。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开宣判并不等同于公开审判。通过对公开审判制度构成的一般规定,它是一种对当事人和公众,与公众对量刑的刑事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数量,这是一个公开的审判公开宣判有法律地位更高,换句话说,公开审判的核心内容法官的决策过程是开放的。1.2.2 公开审判制度并不仅是指法庭审判的公开,必须是审判全过程的公开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不仅在审判活动中占主导地位,而且在法庭之外进行活动,包括证据调查等。在理想的对抗审判模式中,公开审判相当于法院审判的公开性,因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始终保持不干预的态度,在审判前不知情。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冲突的复杂化,英美法系已经突破了这一制度的理想形式。在开庭之前,法官还需要考虑案件的实质性和程序性问题。因此,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司法活动都不完全局限于法院,法官在审判前和审判后都需要一系列的活动。从这一点看,不仅是法院审判公开,而且整个审判过程,包括审前和庭后活动,都应该是公开的。1.3 公开审判制度的价值1.3.1 公开审判制度有利于人权保障第一,公开审判使得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审判过程。通过审判的公开,当事人更加充分参与审判,提出证据、进行辩论,通过当庭的辩论来帮助法官认定事实,并通过自己的亲身参与体现到自己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第二,公开审判通过对庭审的公开,让民众来监督司法,防止了司法的腐败,保障了当事人的人权。公开的诉讼程序和审判结果,让民众有了“看得见”的方式监督审判权力的行使,在这种状态下,法官不敢腐败,进而公正裁判,防止了外界的干扰,使得案件的过程符合法律的规定、裁判结果更加公正,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1.3.2 公开审判制度有利于审判公正第一,审判公开更加有利于保证了当事人双方共同参与到诉讼程序当中。通过让最了解案情的当事人参与审判,诉讼双方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提出主张、事实、证据,进行辩论。这些可以让法官从多方面接触各种证据,平等的对抗让他们更加接近案件的事实真相,为公正、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创造了条件。第二,公开审判向当事人和其他民众公开审判的过程,给民众提供了一个,透明”的途径来了解和审查国家司法权力是否正当行使,有效地防止了司法腐败。第三,公开审判通过对审判的“透明化”,可以保障裁判的公正。在审判当中,法官常常遇见各种非法的干涉、压力,比如上级领导的指示、亲朋好友的劝说等,这种情况下法官就有可能背离法律和事实,无法独立审判。而审判公开却可以“推进司法独立的进程,排除各种干涉”I为法官的独立审判提高了一种社会公众式的监督的保障,保障了法官的独立裁判,保障了法官的公正裁判。第四,公开审判通过审判结果的公开性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通过法官的判决,即法官的理由,让法官找到案件的证据,逻辑思路、法律适用等都暴露在民众面前,有了民众的监督和挑剔,法官自然会认真和公正的判案,不敢拘私枉法,这样就能够保障实体结果的更加公正。1.3.3 公开审判有利于保障程序正义1姜群、刘东升:”论审判公开”,辽东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第41页。第一,保障了被告人充分和有意义地参与法庭审判。审判公开下当事人向法庭提出自己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针对对方的观点进行反驳,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公平对抗。第二,公开审判保障庭审的中心地位,实现了审判程序的自治性。公开审判要求法院集中执行,以法院审理为条件,根据要求,不经审判,法官不能形成案件的先验结论。法院试图执行言词和直接审判的原则,而没有直接调查和口头辩论的证据和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活动对法官的判决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法官的判决是基于庭审过程,形成了“审判程序对实体的形成和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可以实现自治。”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页。1.3.4公开审判有利于民众的服判笔者认为判决让民众接受的标准就是判决能够符合民众的一致意见,其检验标准就是看民众对判决有无挑剔,而公开审判的价值就是通过对审判的公开,让民众直接或间接参与审判,用民众的理性来影响法官的理性,保证了判决结果符合民众共识,让民众接受。1.3.4.1 判决结果让民众接受的标准民众在评议审判结果时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民众的知识水平、职业等状态不一致,但对事物的认识必然有很多相同的地方,如果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符合社会的公平、公正标准,符合社会的基本理性,那么民众从他们的最基本的道德良知和认识出发,根据常识、常情、常理是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形成社会的基本理性。符合民众一致意见的判决才能被民众接受。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被视为解决社会问题最终、最彻底的方式,“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要求判决必须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共识才能得到民众的认可,并进而选择司法渠道解决社会问题。案件的当事人的意见没有其它社会民众的意见有说服力。因为当事人即使因正当原因败诉,其也有可能因为感情因素无法接受败诉事实,其评价时往往带有偏激。然而,其他民众是案外人,与案件结果没有利害关系,其形成的共识能代表社会大众的普遍看法。审判结果唯有在符合社会大众普遍看法的标准时,审判结果才会被社会接受,也就是说法官的理性唯有和社会民众的基本理性相统一的时候,判决才是正当的,案件才会被民众所接受。1.3.4.2 公开审判层面下的民众服判公开审判使司法理性与社会理性统一,保证了判决的合法性。公开审判保障公众参与。通过对程序和实体结果的披露,人们从程序性和实质性两个方面对司法判决作出判断,并根据其合理性判断判决是否公正。首先,公开审判使公诉机关、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法官公开的事实判断程序,公众可以查询和监督,更有利于判决的公正性。第二,公开审判法院向公众公开的司法活动,一方面可以防止法官不遵守正当程序,另一方面是允许人们处理这些程序是公平的,反过来又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公开审判保证了审判结果被公众接受。无论是对审判程序的公开,还是对审判结果的公开,都使审判透明,以公开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审判。在开放的状态下,在人民的监督下,结合公众的审判结果和审判程序,我们可以相信正义必须是公平的,人民也是服判的。在公开审判制度下,人民的共识也影响审判,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第二章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问题分析2.1 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开审判制度执行情况还是很不平衡、不到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英、美及法、德的公开审判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2.1.1 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在实践中,在法院办公室的一些情况,甚至在看守所找到的审判室,这些地方还是因为空间太小,观众无法进入,或是由于某种特殊的规定,一般市民不能进入公开审理,这里实际上成了一句空话。”3同时,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案件的公开审判的规定应当由被告的名义宣布开庭,在三天前公布,但没有具体形式的公共监管,不向公众开放的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实践,很多法院根本就不公布或者临近开庭时才公布,或者三日前虽然发出布告,但又突然改变,其实质都是回避了审判的社会监督,使得公开审判流于形式。2.1.2 审与判脱节,审的不判,判的不审,庭审中心主义无法实现公开审判的关键是审判的公开性。证明、质证、认证等诉讼活动在公开法庭3杨浙京、程新生:”论审判公开原则”,人民司法,1999年第4期,第35页。上完成,法院在法庭上作出判决。在立法方面,虽然新的试验方法已被实施在中国,证据制度、质证和认证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先判后审”依然存在。辩护律师的初次听证和侦查权有限,证人和鉴定人在法庭上没有形成书面和间接审判原则,致使法院提供证据,交叉询问的效果较差。同时,由于缺乏信心,法官不敢在法庭上进行鉴定和判断,有时在法庭上进行认证,但不明确具体原因,对鉴定或说理不明确,随意性大。因为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法官不独立,加上法官害怕承担司法责任,有相当多的案件需要经过庭长、院长审批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级法官请示上级法院给出处理意见,法官问行政首长给的意见是不奇怪的。公开审判完全流于形式,造成“审的不判”、“判的不审”、“审判分离”的状态。2.1.3 审判程序不够公开并且违法现象严重影响判决结果的权威性司法权威是必要的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和司法权威的前提是司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只会让人真的相信法官是独立、公正,才能真正权威的司法鉴定。相反,违反程序的各种程序都会使人们怀疑司法的公正性,从而从根本上损害司法权威。4除了上述情况之外,法官、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单方面的接触,司法委员会只听取下级法院判决制度的报告;内部报告制度;庭前审查程序秘密进行和证据不开示,这些现象都使得审判活动的庭外化、秘密化,公开审判的内容受到限制,价值降低。2.1.4 审判结果不够公开严重影响判决结果的权威性我国法院的司法文书在形式和内容上不够公开,判决理由不够充分,判决理由形成过程不够公开。我国刑事诉讼法只对公开宣判进行了规定,对判决文书的公开及判决要说明理由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判决文书向社会公开的制度还没有形成,特别是,公众对判决书的查阅制度还没有建立,立法的缺乏导致几乎所有法院都不允许当事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和辩护人查阅判决文件,由于判决书不公开,法院内部缺乏交流,造成同样的案件存在不同的审理结果。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一般仅有事实陈述、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三个部分,文书之中很少记载判决的理由或者理由论述不够充分。作为裁判文书,应当“公开法官被说服的过程,包括公开各种影响法官心证的主、客观因素一常识、4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经验、演绎、推理、反证一表明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裁量受证据规则的约束从而使裁判获得正当性”5,我国法官的证据自由裁量权是真实存在的,体现在判决中,法官没有说明理由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无法确定裁判的具体自由裁量权、证据。2.1.5 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应公开部分无法做到并且范围过大中国的法律只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并没有规定不应公开的案件。在法庭上,如果案件涉及未公开审理的证据,法官将决定整个案件是否没有公开审理或移送公众听证会,而公开案件不公开,理由是该案件没有公开审理。所以即使案件的结果公开宣判,是否有侵犯被告人的权利,公众也不会知道他们的审判,这种案件的人民不监督,自然就怀疑判决的公正性。在相同的时间范围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太大,如为未成年刑事重罪案件,对于错误的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审判公开的范围不太大,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2.2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2.2.1 诉讼观念方面的原因公开审判与向社会公开相比较,公开审判向当事人公开的重视不够。并且,公开审判制度对上述程序不够重视,没有严格依法执行。正是由于对程序价值和诉讼目的的误解,使人们无法充分理解公共审判制度和执行不力。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社会法以追求实体正义、执法为目的,忽视了法律程序的价值,只承认它作为保证实体正义的工具。因此,出现了一种极端的现象,即忽视程序正义、实质正义,即对诉讼程序的任何改变、公开审判制度和作为一种走秀形式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影响,而决不放弃。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审判由公众和当事人作为法制教育的公共审判制度的确立,使司法活动成为宣传教育活动,法院便成为法律教育的场所。这当然会导致忽视有关方面的权利。这违背了利益保护的目的,公开审判的范围只是公开的判决,公开审判实际上是刚刚宣布的。然而,根据利益保护理论,公开审判不仅是判决的公开,而且是审判过程的公开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重视公开审判,重视公共申报,但在实践中却更加注重公开申报。与刑事诉讼相比,民事诉讼比刑事诉讼具有更少的启发作用,因为大多数民事诉讼涉及私人利益,因此5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128页。教育的效果比刑事诉讼的效果小。对于民事诉讼,甚至公开声明不是很重要,而最终的结果是使公开审判流于形式。6李祖军:“民事诉讼FI的论评述”,现代法学1999年6月,第1期。2.2.2 上下级法院间的请示制度我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案件请示的现象,也就是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的制度。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遇到有疑难或者不知如何处理的情况,就会上交给上级法院处理,但是上交的只是相关的下级法院审理的卷宗。由于上级法院有更为良好的资源条件,可以更为保证案件处理的相对公平。但是却存在明显的不足,上级法院之根据卷宗处理案件,对案件了解并不透彻,这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实际审理人员并不是群众所看到的审理人员,造成一种虚假审判公开现象。这种请示制度一定要进行改进,寻找方法可以同公开审判共同相处。这种上下级法院间的请示制度最为明显的就是死刑的审判。我国本着为人民负责的原则,死刑必须是有最高法院通过才能执行。但是审理死刑案件的却不一定为最高人民法院,也极可能是地方法院。但是在死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并没有任何参与,只是根据地方提交的卷宗来判断是否同意执行死刑,而审判公开则要求向民众和媒体公开情况下进行。这种制度如果不改变明显无法实行审判公开政策。除此之外,还有不少案件是通过上下级法院请示制度进行审判的,它与审判公开制度相互矛盾。2.2.3 立法规则制定方面的成因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虽然明确,但由于立法上的疏忽和相应制度的保护,实践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可行。在中国的立法现状来看,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开审判不公开审理应该是开放的,从而导致审判不公正和当事人权利的影响。虽然相应的公开审判没有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的规定,但规定过于空洞,没有实质性,缺乏可操作性,如何处理违反公开审判制度的问题?造成国家当事人权益损害的,不具体赔偿。没有公开审判就没有公开审判的规定。总之,审前程序的缺失导致了公开审判制度立法的缺陷。2.2.4 在社会中审判公开实施的阻碍在现实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公开审判会由于种种原因而名存实亡,这主要是受到现实情况的限制。社会是一个复杂形的集体,里面的人员参差不齐,这让审判公开的实施困难重重。如:公民法律素质不高、社会环境引发的情理矛盾等多方面的制约。第一,公民法律素质不高。我国公民相对于美国来说缺乏维权意识,很多人对法律的了解并不多,这导致公民对审判公开的关注度与参与度并不高。很少会有人主动参与到案件的公开审判中来。公民对审判公开关注度的缺失导致即便实施审判公开也无人参与的情况。尤其是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会发生整个案件审理时只有法官和相关人员到场的现象,这造成审判公开无法实行下去。而且不仅是普通民众素质不高,审判人员的能力也不足。有许多地方级法院的审判人员仅达到本科甚至不到本科。这些审判人员素质偏低,造成了审判公开的困难。第二,社会环境引发的情理矛盾。中国是一个讲究人情的社会,一直认为发力不外乎人情。但是司法和人情有着某种程度上的矛盾关系,司法讲求的是法不容情,任何案件都只依据法律办理。但如果实行审判公开制度,会出现当事人通过公开制造审判压力,影响审判结果的现象。甚至会出现法官按照法律执行,但是民众集体抗议判决结果的情况发生。而该情况是违背了公平的原则的,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上的混乱。并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公民个人的素质、教育、观念等不同,会对审判结果进行质疑,如果因此进行再次审判,则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与工作难度。加之众人观点不同,让司法人员无法进行下去。这也是目前无法实行审判公开的原因。第三章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3.1 健全公开宣告裁定对于公开宣告裁定的适用范围,基于以上论述,结合笔者对司法实践的调研及考查,笔者认为应当限定在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影响过大,且在后续程序中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救济的范围内。笔者认为下面几种民事裁定可以明文规定为可以不公开宣告情形:(1)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2)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4)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5)关于再审的裁定,(6)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等。一是六种诉讼救济和裁定主要涉及该程序执行后程序中的诉讼之前,比较简单,没有必要公开声明;二是有利于缩短诉讼时间,当事人的权益更有效的法律保护;三是有利于减少诉讼负担,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财产保全的裁定结果关系到当事人能否有效地进行将来的判决,能否避免财产损失,对于当事人而言,救济利益至关重要。事先执行的裁定结果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或者生产经营,应当优先保护。看来,这两项裁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信心,而且关系到当事人最直接、最紧迫的利益,应当优先考虑。但是,对于法院来说,过于强调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最为迫切,但标准模糊不清,耗费了大量的资源保护程序,却使案件进展缓慢,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此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顺序可以在事后救济程序获得,例如通过党的财产被没收,使其决定保护利益裁定中止或终止诉讼和执行裁决结果暂停或终止,因为它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发生的影响该诉讼或执行正常,那么就可以在消失,或继续,或重新启动相应的程序。对当事人而言,不仅有利于对案件的正确判断,有利于减少上诉,而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再审,裁决可以不公开宣布。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必须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启动。否则,就会使得再审程序变相成为“三审”,这样一来,不仅会削弱判决的既判力,也会使得司法资源过度浪费。因此,即使启动再审程序,也应尽量减少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再审程序只是一个相对简单的程序问题。应遵循诉讼经济与效率原则,公开宣告。此外,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机构的执行或不执行债务工具和第三方的异议裁定执行的效力,但双方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但为了简化工艺、节约司法资源,可以使这些决策程序减少,即使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决策,也可以弥补通过后续程序。因此,笔者认为没有必要统一以追求形式上的协调。通过对上述六种公开案件的明确列举,完善现有的抽象条文,为司法实践的发展指明方向,为公正有效的司法建设锦上添花。3.2 对不公开案件的部分审判公开的具体建议3.2.1 立法上应当对不公开审判案件中哪些部分可以公开作出规定我国现立法上只是笼统地规定了不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而对于这些案件中哪些部分可以公开却没有规定,导致了实践中遇见这类案件就全案不公开。立法上应在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不公开审判案件中的哪些部分可以公开,比如规定:对于强奸案件,对于过于渲染的情节不公开,使刑事司法受到民众的监督,保障民众对它的信任。3.2.2 缩小不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两类: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而主张少年审判不应当公开主要处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有利于审理的顺利进行。公开审判所造成的思想压力使得未成年人在法庭上难以准确表达意愿,从而影响审判的质量;另一方面是从未成年人今后长远发展考虑,未成年人年龄小,自尊心强,当众曝光所带来的羞辱感必使他们丧失对于未来生活的信心,从而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7但是笔者认为:有些案件不公开进行,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得到监督。在公开披露的过程中,侵犯人权的行为有未知的危险,有些案件公开不影响未成年人的社会回归。因此,对青少年及其家庭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的决定必须受到公众的监督。对未成年人犯重罪的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审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所以对于犯重罪的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进行是没有意义的,反而不利于其诉讼权力的保护。这里的重罪应当界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十年)。原因在于,被长期关押的未成年人当他们刑满回归社会的时候,其他人已经把他及其罪行淡漠了或者其已经成为了成年人。案件的公开不公开对其以后回归社会是没有影响的,同时公开审判未必就比不公开审判给其的压力大,所以出于对其诉讼权利的保护,这类案件应当公开审判。3.3 加强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互联网建立网络讨论平台,实行投票与辩论的方式,尽量做到情与法的平衡,但应注意监管机制的设立,防止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之所以提出这种建议是由于中国毕竟是一个情与法相融合的社会,要实行审判公开不可能完全不考虑人情。设立一个网络平台,让大家在网上可以对案件进行讨论,然后从中寻找一个平衡点,这样不仅有利于审判公正政策的实施,也有利于法律与维权意识的7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110页。推广。但是这种方式容易发生暗箱操作的情况,所以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管,防止这类情况的发生。改善人民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现在的地方法院设施简单,可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将案件审理过程记录下来,这样在遇到疑难案件或者重大案件时,也可以通过上交录像录音的方式,让没有参与的上级法官通过该方式对案件进行了解。这样可以让案件更为公正公开。审判公开虽然遇到了重重的困难,但审判公开已经形成了必然之势。审判公开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法律在群众中的推广、司法行为的公平公正、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现在审判公开的实施还有些困难,希望通过多方共同的努力可以让其早日实施。3.4 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公民的法律素养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实现审判公开的要求之一。之所以案件的裁判过程无法公开是因为庭长裁判制度和上下级法院制度决定的。而这两种制度存在的原因就是因为审判人员自身专业素质不足造成的。很多法官由于专业知识掌握不足,无法独立审判案件,为了防止案件判定不公才出现了庭长负责案件裁判的情况。上下级法院制度也是因为下级法院的专业性不足造成的。要解决这种状况只有通过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的方法。为了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一是制定严格的司法入门考核制度,加大对进入司法机关人员的考察力度,保证未来的执法人员专业素养。二是对审判人员进行定期审核考试,安排专业的培训I,进行一些疑难案件的讲解,提高在职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三是进行民众监督审判人员的机构,对审判实行透明化,从而防止审判人员受个人意志的影响,出现不公平现象。通过种种策略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利于司法办事效率的提升,有利于审判公开的实行。公民法律素养的提升也有益于审判公开的实行。提高公民素养有利于公民对案件是否公正的监督和刑事诉讼案件的减少。很多偏远地区是刑事诉讼案件较高的地区,这种现象就是由于当地公民法律素养偏低,对法律没有充分了解,没有受法律的约束意识造成的。可以通过普法节目、案件讲述、定期讲课等方式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这不仅有利于审判公开的实现还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第四章结论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一项宪法原则。公开审判的实施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的裁判,司法活动和暴露于阳光下,使法官有职业道德约束自我,从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结果公平。特别是少数民族和相对落后地区,实行公开审判,有利于司法的普及和人民的稳定。为了体现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我们应努力完善现有的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审判的彻底公开,使审判更加阳光化。参考文献川洪琳婷.公开审判制度与法庭规则的权衡一一兼评旁听人“微博”直播庭审信息的合法性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10(02):46.48.原朝阳.浅析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JL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4):56-57.高维俭,梅文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比较研究一一基于特别隐私权的理论视角J天中学刊,2015,30(01):56-65.4张红平,张杰.浅议公开审判制度的界限一一以直播庭审为视角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8(01):15-17.李潇潇.民事公开审判原则的理念矫正及制度回归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5,36(05):99-105.董碧新.公开审判制度在网络空间的权利形态及其保护J.法制博览,2015,(33):213.李良富.公开审判制度的新发展一一基于民事诉讼视角的分析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02):59-64.网吴常青.论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J,2010,10(03):28-31.9杨瑞.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再完善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04):66-71.10刘星.谈民事公开审判制度中对当事人的不利及对策口.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9):360.11陈宇超.浅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不公开审判制度UL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3):213.刘荣公开审判制度下的权利话语J.前沿,2013,(04):48-49.13王道华.论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J.法制与社,2013,(16):122-124.14曹前前.公开审判的多维透视:权利抑或权力一一从诉讼法的性质看公开审判制度JL法制与社会,2011,(04):144.15于志刚.全面公开审判卷宗的建议与制度设计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20(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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