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组织编制、审批、发布及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业标准是指需要在交通运输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对工程建设、重要产品和设施设备、行业服务和管理提出的技术要求。第四条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保证行业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应用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第六条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配套。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认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七条行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制定行业标准的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批、编号、发布、出版、备案。第八条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机构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公路水运行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除外)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机构分别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机构和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机构以下统称部标准管理机构。第九条交通运输部有关业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部业务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出制定需求建议和立项评估意见。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领域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归口管理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包括组织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及复审等。未成立标委会的,由该领域的部业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归口管理行业标准的单位和机构以下统称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第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委托技术支持单位成立交通标准审查组或专家组,负责行业标准的形式审查,协助开展立项评估、标准复审等。第二章立项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根据交通运输标准化规划、行业发展需要、业务管理需求制定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按程序及时进行调整,报部标准管理机构。第十三条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实行公开征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交通运输标准化规划、标准体系、部重点工作和有关要求,向标委会、部业务管理机构或部标准管理机构提出计划项目建议。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负责相应领域的计划项目建议汇总。标准立项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条件。第十四条申报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交通运输发展要求,对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推动作用;(三)与现行和正在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无重复、交叉;(四)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应当形式规范、内容完善;(五)申报采用国际标准的还应当提交国际标准国内适用情况分析报告。鼓励具备实施条件,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转化为行业标准。鼓励将实施效果良好,符合行业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的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转化制定为行业标准。鼓励根据需求同步开展行业标准制修订与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第十五条部标准管理机构会同部业务管理机构,针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立项必要性和技术可行性以及标准立项申请单位的基础条件等组织开展立项评估。多家单位参与行业标准起草时,主要负责单位为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主要负责标准起草的人员为标准第一起草人。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对所制定的行业标准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标准起草人应当实质性参与标准章节及编制说明的编写工作。第十六条通过立项评估审核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纳入交通运输标准化年度计划,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可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对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产生的费用予以保障,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落实必要的配套资金。第十七条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标准修订计划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16个月。第十八条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标准化年度计划执行。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在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加强过程管理,做好对第一起草单位的计划执行监督,定期向相关部业务管理机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质量和推进效率。确需对标准名称、范围、第一起草单位等进行调整的,应当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书面提出调整申请,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并征求相关部业务管理机构同意后,报部标准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第十九条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按交通运输标准化年度计划规定的期限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项目延期或终止申请并详细说明原因,申请项目延期的应当制定后续执行计划。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规定期限内因技术变化或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继续执行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向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部业务管理机构意见后,向部标准管理机构提出项目终止申请。部标准管理机构根据行业标准管理需要作出是否准予项目延期或终止的决定。超过立项时规定的期限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申请延期后在延长期之内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撤销。项目自动撤销的,标准第一起草人5年内不得作为申报计划项目的成员。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累计3次项目自动撤销的,2年内不得申报计划项目。第三章组织编制第二十条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下达后,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编制实施计划或工作大纲(含标准调研论证、试验验证计划大纲)。第二十一条标准起草组应当根据标准特点按照交通运输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JT/T18)、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编写导则(JTG1003)、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JTSlOl)等要求编写,在广泛调研、深入研讨、试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第二十二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标准起草组向相关部业务管理机构、标委会委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和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标准应当由部标准管理机构组织征求意见。行业标准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三条行业标准的技术审查和形式审查应当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执行。行业标准的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书面审查、网络电子投票审查等方式。对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以及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行业标准,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会议审查每项标准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1天。第二十四条行业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行业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行业标准确需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并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以国外标准为基础起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外标准发布机构的版权政策。第四章审批发布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行业标准的审批、编号和发布。行业标准编号由代号、Jl质序号及年份号三部分组成,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顺序号为自然数,推荐性行业标准在代号后加"/T"。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相关出版机构负责行业标准出版。行业标准的版权归交通运输部所有。出版机构应当对行业标准的出版印刷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交通运输部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和完善涵盖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的标准化信息系统,强化标准制定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交通运输部应当通过标准化信息系统推动行业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九条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归档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第三十条采用快速程序制定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快速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行业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可以采用修改单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5项。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的制定程序进行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审批发布。第五章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二条行业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可留出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选择执行原行业标准或者新行业标准。新行业标准实施后,原行业标准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部标准管理机构、部业务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标委会等应当加强标准宣贯,推进标准落实并收集标准实施反馈信息。部标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当持续跟踪标准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行业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根据反馈意见和评估情况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鼓励开展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第三方评估。第三十四条行业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委托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标准起草组研究提出解释草案:(一)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文含义的;(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使用行业标准依据的;(三)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行业标准的解释由交通运输部审核后发布。行业标准的解释与行业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行业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由交通运输部委托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研究答复。第三十五条鼓励开展交通运输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第三十六条行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其他需及时复审的情形。交通运输部应当在组织复审过程中充分征求意见。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双修订、废止三种情形。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当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废止公告。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管理,在遵守国家标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外文版标准管理应当按照交通运输标准外文版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条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可依据法定职责,另行制定铁路、民航、邮政领域行业标准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交科技规(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和意义标准作为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标准高质量供给是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推进行业标准改革的要求,2020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行业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和有关要求,细化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关于标准制修订及实施方面的总体要求,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办法。办法的出台将切实强化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推动行业标准供给质量和效率提升,对于完善交通运输标准化政策制度体系,提升行业标准管理水平,更好发挥标准化对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实现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二、主要内容办法共41条,包括总则、立项、组织编制、审批发布、实施与监督、附则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组织管理。规定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配套。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认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以及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此外,还规定了制定行业标准的程序和组织管理机构责任分工等内容。(二)立项部分,规定了标准体系、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征集、申报条件、立项评估、项目完成周期,以及项目调整与延期管理等方面要求。明确鼓励将实施效果良好,符合行业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的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转化制定为行业标准。要求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三)组织编制部分,明确要求计划项目下达后应编制实施计划或工作大纲,以及在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工作阶段和涉及专利、采用国际标准等方面有关规定。要求行业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如确需涉及专,应当是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并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四)审批发布部分,规定了审批、编号、发布、出版、备案和公开、归档、快速程序和修改单等要求。明确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和完善涵盖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的标准化信息系统,强化标准制定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并通过标准化信息系统推动行业标准公开。(五)实施与监督部分,对标准替代转换、宣贯、实施信息反馈与评估、解释与日常管理、试点以及复审等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行业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可留出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选择执行原行业标准或者新行业标准,新行业标准实施后,原行业标准同时废止。鼓励开展交通运输标准化试点示范?口宣传工作,推广标准化经验。(六)附则部分,规定了受托管理的国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标准等补充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