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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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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docx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标识标牌的设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相关具体管理工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设置要求)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设置导则的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能量,体现城市人文特色,展现个性和创意,并与区域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第六条(技术规范)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共安全、城市容貌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内容规范,以及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第七条(设置导则)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对主要道路沿线和景观区域、历史风貌区等重点区域内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重点建(构)筑物上户外招牌的设置予以指导、规范。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编制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予以指导。设置导则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并结合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业态特点等编制。第八条(征求意见和公布)技术规范和设置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机关应当征求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禁设情形)户外招牌设置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居民正常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三)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危及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四)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六)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设置手续)户外招牌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批准:(一)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二)设置箱体式整体结构户外招牌、大型垂直外墙式户外招牌或者高度大于2.5米的独立式户外招牌;(三)超过建(构)筑物3层或者在建(构)筑物10米以上部位设置;(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历史风貌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要求。区绿化市容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多种方式,为设置人知悉户外招牌设置许可和备案、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导则引导方向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供便利。第十一条(规划审核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已明确户外招牌设置位置,且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绿化市容部门意见。第十二条(质量安全要求)从事户外招牌设计、施工安装和检测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设计、施工安装、检测等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将具备户外招牌设计、施工安装、检测等相应能力的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便于设置人查询。第十三条(设置人责任)设置人应当对户外招牌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招牌整洁、完好、美观;图案、文字、灯光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户外招牌的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期间,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户外招牌的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定期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测,并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交安全检测报告。第十四条(所有权人责任)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设置人依法设置、管理户外招牌。设置人违反规定设置户外招牌或者未履行相关责任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向区绿化市容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五条(特殊情形下的拆除)设置人搬迁或者终止办公、生产经营的,应当自行拆除户外招牌。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不一致,且设置人未自行拆除户外招牌的,所有权人应当予以拆除。第十六条(公众责任险)鼓励设置人、所有权人购买公众责任险等相关责任保险,增强抵御风险、保障安全的能力。第十七条(安全保障)绿化市容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招牌安全检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抽检;必要时,可以组织实施户外招牌的集中安全检查和整治。遇有恶劣天气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督促设置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十八条(自律共治)鼓励一定区域内的设置人成立自律组织,对户外招牌设置实行自我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推进户外招牌设置的自律管理工作。第十九条(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本市户外招牌管理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为设置人办理户外招牌设置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本市户外招牌管理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体系。第二十条(信用监管)设置人和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二十一条(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绿化市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行政责任)绿化市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抽检等职责的;(三)对发现、投诉或者举报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规定的适用)利用户外招牌发布广告的,按照户外广告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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