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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_T4695-2024广告监测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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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_T4695-2024广告监测工作规范.docx

    ICS 03.160CCS A 00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46952024广告监测工作规范Speciflcationforadvertisingmonitoringwork2024-02-05发布2024-03-05实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广告监测范围15广告监测方式16广告监测工作流程27广告数据采集28广告数据录入39广告审核判定310监测数据管理分析311监测记录归档保存412监测结果应用413监测数据质量414数据安全管理4附录A(资料性)广告监测系统功能6附录B(资料性)商品和服务广告类别7附录C(资料性)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9附录D(资料性)监测分析报告大纲示例29参考文献30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广告监测中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超仪、陈晓燕、朱玉环、刘朝军、杨济如、韦飞、周剑桥、陈蕾、张亮、黄洵。广告监测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广告监测工作的监测范围、监测方式、工作流程、广告数据采集、广告数据录入、广告审核判定、监测数据管理分析、监测记录归档保存、监测结果应用、监测数据质量、数据安全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广告监测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广告监测advertisingmonitoring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广告监管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媒介(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互联网、户外等)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监测。3.2广告监测系统advertisingmonitoringsystem广告监测工作中用于记录、分析、处理相关数据的软硬件系统,具备广告数据采集、信息录入、审核判定、线索派发、线索处理、数据存档、查询统计等功能。注:广告监测系统功能见附录A。4广告监渊范圉依据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三类广告数据开展广告监测工作:传统媒体广告数据: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媒介发布的广告数据;互联网广告数据:网站、网页、电商平台、视频平台、应用程序(以下简称他、自媒体等媒介发布的广告数据;户外广告数据: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道路、建筑物、社区等通过一定煤介发布的广告数据。5广告监测方式广告监测以抽查监测为主要方式,根据广告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和专项监测。一日常监测: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广告监测目录、监测范围、监测频次等,依据随机抽查原则,对被监测对象开展抽样监测;一重点监测: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告监管工作需要,对重点媒介、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商品或服务广告进行抽样监测:一专项监测: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大专项整治、重点行业监管、特殊线索调查等需要,开展阶段性、针对性的抽样监测。6广告监涌工作流程广告监测工作宜按照图1流程进行,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优化。广告数据采一广告数据录入广告审核判定监测数据管理分析监测记录归档保存I监测结果应用图1广告监涌工作流程7广告效据采集7.1 传统媒体广告数据采集传统媒体广告数据主要来源于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可采用卜.列方式进行数据采集:一电视、广播广告数据:利用监测设备进行广告数据采集;报纸、期刊广告数据:通过人工录入、拍照等方式进行广告数据采集。7.2 互联网广告数据采集互联网广告数据采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一人工浏览:通过人工浏览主要的网站、网页、APP等,记录广告的投放情况、展示内容等;一智能识别:基于高频违法广告关键词,综合应用爬虫技术、人工智能识别等互联网信息技术,自动抓取互联网广告内容。7.3 户外广告数据采集户外广告数据采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巡查:通过实地巡查广告牌、广告投放点等地,记录广告的投放情况、展示内容等:物联网设备采集:在数字媒体的播放终端,安装物联网数据采集设备采集广告的展示内容等;-APP/小程序采集:通过APP或小程序,让用户在接触到广告时进行拍照、上传,收集广告展示内容等数据。8广告数据录入广告数据采集后,不同类型广告应按商品和服务广告类别(见附录B)标注相应信息后,录入广告监测系统。传统媒体广告:电视、广播广告从原始内容中分离广告数据,制作成样本后录入广告名称、广告时长、发布时间、媒体类型、媒介机构、广告主、广告类别、播放记录等信息:报纸、期刊广告录入广告名称、媒体类型、媒介机构、发布时间、版面、广告主、广告类别等信息。互联网广告:录入广告名称、媒介名称、广告主、网页链接、网页图片、采集时间、广告类别、归属地等信息。一户外广告:录入广告名称、媒体类型、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户外点位、采集时间、广告图片等信息。注1: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2: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3:广告经营者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9广告审核判定9.1 审核判定依据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施行的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见附录C)中的违法行为表现及依据,开展广告审核、判定工作。9.2 审核判定结果广告审核判定结果分为合法广告、涉嫌违法广告。9.3 审核判定流程1.1.2 3.1任务分配审核判定工作宜实行随机分配,即随机分配监测人员和监测任务。1.1.3 初审传统媒体、互联网、户外广告数据录入广告监测系统后,监测人员对广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作出是否涉嫌违法初步判定。1.1.4 复审广告监测复审人员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对涉嫌违法广告作出审定。1.1.5 终审复审结果由广告监测负责人终审。有争议的,集体研究作出决定。10监流数据管理分析广告监测数据资料应及时汇总、整理,并编制月度、半年、年度监测报告以及专项监测报告。监测分析报告大纲示例见附录D,监测报告宜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类广告监测总体情况,包括监测总量、涉嫌违法广告数量(条、条次、时长)、监测违法率、涉嫌违法广告行业领域及地域分布情况、重点或特殊时段监测情况等;一专项领域广告监测情况,包括监测领域、监测总量、涉嫌违法广告数量、监测违法率、涉嫌违法广告地域分布情况等;一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包括涉嫌违法广告名称、媒体名称、广告类别、涉嫌违法数量及涉嫌违法条款;主要涉嫌违法表现,包括违法表现及认定依据,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等。11监满记录归档保存11.1 监测记录内容监测记录内容包括广告监测数据、监测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11.2 归档保存期跟11.2. 1广告监测数据应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11.2.2广告监测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保存。12监漏结果应用监测结果可用于以下工作:一一提供线索:为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广告涉嫌违法线索:一监测通报:根据广告监管实际需要,广告监测报告可以适当形式向相关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通报:一监测预警:分析违法率高、违法领域集中、社会反响强烈的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等信息,可预警广告发布风险,为广告违法警示公告提供依据;一决策参考:为行政指导、专项治理、督查督办、广告发布媒介分级评价等工作提供依据。13监测数据质广告监测工作涉及的数据类型包括图像、视频、音频、网页链接等,数据质量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图像内容应清晰可辨,并详细标注图像来源、采集时间等信息,户外广告拍摄的图像还应具备详细地理位置信息(包括经度、纬度等);视频内容应支持主流播放器、网页播放,视频内容播放连贯,音频及文字内容清晰;视频数据应标注视频来源、采集时间等信息:音频内容应支持主流播放器、网页播放,音频内容播放连贯、清晰;音频数据应标注音频来源、采集时间等信息;一一网页链接应准确完整,并标注数据来源、采集时间等信息。14依据安全管理14.1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输出全过程应实行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符合GB/T22239的相关要求。14.2 宜进行广告监测数据容灾备份,合理规划本地备份、离线备份、异地备份和云备份等备份方式,健全大规模广告数据安全备份机制。14.3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广告监测时,应与第三方服务公司及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14.4 任何机构、人员不应擅自使用广告监测数据和监测工作相关资料等。14.5 广告监测数据应真实、完整、有效,广告监测人员不应擅自调整广告监测范围和监测数据,各级广告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广告监测数据进行随机抽查。14.6 广告监测系统应记录数据导入导出、用户登录、操作处理等信息,进行日志管理。14.7 可依托具有法律效力的平台对广告违法线索进行电子存证。附录A(资料性)广告监测系统功能A.1数据采集提供广告数据的采集功能,审核人员可依托系统对传统媒体广告、互联网广告和户外广告数据加以采集。A.2信息录入提供广告数据信息录入功能,审核人员可通过数据接口将采集到的广告数据批量接入,或通过可视化界面逐条录入采集到的广告数据。A.3审核判定提供广告数据的审核功能,审核人员可通过该功能对疑似违法广告按法规判定。A.4线索派发提供线索派发功能,支持将广告审核后的疑似违法广告派发至案件办理单位。A.5线索处理提供上级单位下发的疑似违法广告线索的接收功能,支持上传线索处理的相关附件并反馈线索处理结果等。A.6数据存档提供广告监测数据及广告监测分析报告等相关数据的存档功能。A.7查询统计提供精准查询平台数据功能,支持时间、日期、地域等多条件的组合查询。A.8权限管理通过权限管理功能,支持对不同账号进行权限划分,显示账号权限内的平台功能及数据。A.9用户管理提供系统平台的用户增加、修改、权限划分等管理功能。A.10日志管理提供相关账号的操作记录功能,例如登陆、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等。附录B(资料性)商品和服务广告类别商品和服务广告类别见表B.1。表B.1商品和服务广告类别表序号大类序号大类小类序号大类序号大类小类11药品类处方药3010交通产品类机动车2非处方药31非机动车32医疗器械类医疗谣械32汽车用品43化妆品类普通化妆品33其他交通用品5特殊化妆品3411知识产品类软件64房地产类商品房35音像印刷出版物7商用地产/非民用36其他知识产品8其他3712普通商品类保健用品95普通食品类乳制品38消毒产品10饮料39洁齿用品11奶粉40卫生用品12冲饮食品41清洁用品13方便食品42计算机及配套设备14焙烤食品43服饰箱包15使用油脂44家具家私16米面杂粮45纺织品17调味品46办公学习用品18其他47首饰196保健食品类保健食品48钟表眼镜207烟草类烟草制品49收藏品21其他50厨房用具228酒类酒51建材五金239电器类视听设备52文体娱乐产品24空气调节设备53农兽药25通信设备54农林鱼牧物资26厨卫电器55工业设备27照摄像产品56宠物产品28小家电产品57其他普通商品29其他电器5813医疗服务类医疗诊疗服务表B.1商品和服务广告类别表(续)序号大类序号大类小类序号大类序号大类小类5913医疗服务类医疗美容服务8520普通服务类销售服务6014金融服务类证券86职业中介61彩票87旅游服务62保险88票务服务63典当89餐饮服务64银行90宾馆服务65拍卖91运输服务66债券92休闲娱乐服务67基金93美容美发美体(除医疗美容)68其他金融服务94装饰装潢服务6915信息服务类普通电话服务95婚介婚庆服务70移动通信服务96出入境中介服务71声讯服务97企业登记代理72其他信息服务98法律服务7316互联网服务类电子商务99邮政快递服务74其他互联网服务100摄影服务7517商业招商投资类加工揽承101咨询服务76招商102修理与维护服务77特许加盟103房产中介服务78其他商业招商投资104其他普通服务7918教育培训服务类教育10521形象宣传类形象宣传80培训10622非商业类公告启示81其他教育培训服务107公益广告8219会展文体活动服务类会展108企业招聘83文体活动109其他非商业84其他会展文体活动服务11023其他类其他附录C(资料性)广告违法行为监漏编码C.1药品广告(YP)药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见表C.lO表C.1药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YPl药品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笫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YP2发布下列药品的广告:(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诲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2)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3)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4)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形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哲行办法第二十一条YP3处方药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体上作广告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YP4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第二款YP5药品广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YP6药品广告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YP7药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YP8药品广告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笫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YP9药品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YPlO药品广告的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超出说明书范围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C.1药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续)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YPll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YP12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K)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方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YP13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广告法第十九条YP14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药品广告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YP15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药品广告£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YPl6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YPl7药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不易于辨认,在整个视频广告播放中没有持续显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YP18药品广告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喑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E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YP9药品广告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垂病情的内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YP20药品广告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YP21药品广告含有“热错、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拨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的内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YP22药品广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疔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YP23对广告审查机关审杳通过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YP24利用处方药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g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表C.1药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续)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YP25使用与处方药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或者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药品、医疗谣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C.2医疗广告(YL)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见表C.2。表C.2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YLl戒卷治疗的治疗方法发布广告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YL2医疗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情形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YL3医疗广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广告法第十六项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YL4医疗广告中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YL5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YL6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YL7医疗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YL8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广告法第十九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YL9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YI.10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医疗广告广告法第四十六条YLll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发布中医医疔广告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中医药法第十九条YL12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中医药法第十九条YL13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YL14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YL15医疗广告内容超出以下项目:(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3)所有制形式:(4)医疗机构类别(5)诊疗科目;(6)床位数:(7)接诊时间;(8)联系电话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C.2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续)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YL16医疗广告发布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的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不一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YL17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YL18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淫秽、迷信、荒诞的情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YL19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贬低他人的情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YL20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情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YL21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超过一年有效期后,未经审查仍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YL22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YL23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YL24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C.3医疗器械广告(YLQX)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见表C.3。表C.3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YLQXl医疗器械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YLQX2发布下列医疗器械的广告:(1)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2)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情形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YLQX3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广告法第十六条第款第一项YLQX4医疗器械广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广告法第十六条第款第二项YI.QX5医疗器械广告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YLQX6医疗器械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表C.3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续)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YLQX7医疗器械广告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YLQX8医疗器械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广告法第十六条第款第五项YLQX9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未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YLQXlO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未在广告中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YLQXll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广告法第十九条YLQX12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YLQX13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YLQXM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不一致。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款YLQX15医疗器械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YLQX16医疗器械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不易于辨认,在整个视频广告播放中没有持续显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YLQX17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YLQX18医疗器械广告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YLQX19医疗器械广告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YLQX20医疗器械广告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YLQX21医疗器械广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YLQX22对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医疔器械广告内容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杳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C.4食品广告(SP)食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见表C4。表C.4食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SPl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法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SP2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广告法第二十条SP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其他牟利的方式推荐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SP4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广告,声称具有保健功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SP5保健食品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SP6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SP7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款SP8保健食品广告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SP9保健食品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SPlO保健食品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SPll保健食品广告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药品、医疗器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C.4食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续)代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SP12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SP13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SP14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广告法第十九条SP15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SP16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SP17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SP18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SP19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SP20保健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不易于辨认,在整个视频广告播放中没有持续显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SP21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SP22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SP23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喑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SP24保健食品广告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懈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却肺、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C.4食品广告违法行为监测编码(续)代码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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