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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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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手册.docx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手册目录一、违法施工类-1-二、危险物品类-2-三、上跨并行类-4-四、违法取水类-7-五、河道桥梁类-8-六、开采爆破类-10-七、违建违占类-13-八、堆放隐患类-14-九、倒落隐患类-15-十、树植隐患类-18-十一、违法排放类-19-十二、硬飘浮物类-20-十三、轻飘浮物类-22-十四、危害铁路通信信号设施类-26-十五、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类-26-十六、非法通行类-27-十七、非法烧荒类-27-十八、放养牲畜类-28-参考文献-30-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手册一、违法施工类(一)定义: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下穿上跨施工、采空作业等安全隐患。(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相关铁路单位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单位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3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8号)“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高速铁路邻近区域内施工、建造构筑物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第二十二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并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高速铁路运营安全。”4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国能油气(2015)392号)(三)排查要求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施工行为全面排查,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外的其它危及铁路运输安全行为全面排查。(四)整治要求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未经相关铁路单位同意并办理施工手续的施工项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外的其它危及铁路运输安全行为进行制止,对涉铁施工的应立即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对发现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属违法行为的,应以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名义,下达铁路外部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未构成违法行为的,发放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告知书,并依法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二、危险物品类(一)定义:主要指在铁路沿线两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仓库安全隐患。(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存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3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4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16.J2180-201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7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8 .铁路沿线“安全防护距离”明细表(三)整治要求在铁路沿线两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距离,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属本单位责任须立即关停相关生产、作业,直至整改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属其他单位(含非路内单位、个人等)责任时,须通知其负责人关停相关生产、作业,并按集团公司路外环境管理规定报告相关部门及执法部门进行处理。三、上跨并行类(一)定义:主要指公跨铁桥梁和公铁并行护栏不达标准、桥梁渗漏水、警示标志缺失、违规附挂上跨设备、通行车辆超限超载超速等安全隐患。(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1 .关于公铁立交和公铁并行路段护栏建设与维护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铁运(2012)139号)“二、公铁并行路段是指铁路路堑上的公路路段或位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公路路肩标高高于铁路路肩或与铁路路肩等高,或低于铁路路肩LO米以内的公路路段。”2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跨越铁路桥梁护栏防护等级的选取:因桥梁线形、桥梁高度、交通量、车辆构成、运行速度或其他不利现场条件等因素易造成更严重碰撞后果的路段,经综合论证,可在表6.3.2的基础上提高1个或以上等级。其中跨越高速铁路的桥梁一级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防护等级宜采用八(HA)级,见下表:表一表6.3.2桥梁护栏防护等级的选取公路等级设计速度(km/h)跨越铁路的桥梁护栏防护等级跨越高速铁路的桥梁一级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八(HA)级高速公路120六(SS、SSm)级100/80五(SA、SAm)级一级公路60四(SB、SBm)级二级公路80/60四(SB)级三级公路40/30三(八)级四级公路20注:括号内为护栏防护等级的代码。3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D81-2017)(配套JTGT)81的细则)“9.2.3防落物网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落物网所采用的金属网的形式可与隔离栅相同,其网孔规格不宜大于50mm×100mm,公路跨越铁路时网孔规格不宜大于20mm×20mmo2.公路跨越铁路电气化区段的上跨立交桥防落物网应设置'高压危险'警示标志。3.跨越高速铁路的立交桥防落物网距桥面的高度应不低于2.5m,跨越一般铁路的立交桥防落物网距桥面的高度应不低于2.0m。”4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16)“6.4.3上跨铁路的人行天桥应设置防护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护网应延伸至距最外铁路线路外侧轨道6.Om以外。2.与铁路贴邻的人行天桥应在天桥的铁路侧设置防护网。3.铁路站场范围内的天桥,防护网应延引至桥下。4.防护网高度不应小于2.2m,网眼不应大于025ci”5 .公路与市政工程下穿高速铁路技术规程(TB10182-2017)(三)排查要求1 .排查所有公跨铁桥梁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不达标准(含缺失)、交通标志标线和警示标志缺失问题,车辆超载超速、公跨铁桥梁上路灯杆、交通监控等支撑装置隐患。2 .对公铁并行地段(包括公跨铁桥梁外方,以下同)无防撞设施、并行道路等级进行排查。3 .对既有公铁并行钢轨桩、护桩等防护等级不满足现行设计标准的处所进行全面调查。4 .对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后、铁路公路建设前后等时间划分要求,对公铁并行路段隐患形成时间进行全面排查。(四)整治要求1 .及时函商产权单位进行整治。2 .梁底无松脱物。3 .管、线原则上不得外挂,需布设在桥面专用槽道内。已外挂管、线应固定牢固,支承支架强度与稳定性满足安全要求。4 .桥面防护网长度、高度与网眼尺寸满足上海铁路局下穿立交桥排水、上跨立交及桥涵广告设施监管办法要求,立柱基础与梁体预埋件联结牢固,防护网所有金属部件防腐涂层应采用热浸锌处理。5 .防撞墙等级不符合现行设计标准但符合建设期标准的,公路、交通部门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不达标的进行改造。6 .按照关于公铁立交和公铁并行路段护栏建设与维护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铁运(2012)139号)规定“需地方公路部门负责修建的防撞设施,相关铁路单位及时函告地方公路管理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并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标准进行安装。7 .需由相关铁路单位负责修建的防撞设施,按照规定组织勘测设计,在集团公司下达计划后组织实施。8 .对公铁并行地段既有护栏防护等级不满足现行设计标准的处所,研究制订专项方案,逐年推进改造达标。9 .根据公铁并行路段隐患形成时间排查结果及建设情况,路地协商一致具备条件后,推进护栏产权移交、维护管理。四、违法取水类(一)定义:主要指在高铁沿线禁采区和限采区违法抽取地下水以及在普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抽取地下水类安全隐患。(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1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三十五条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2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8号)“第十九条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200米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五、河道桥梁类(一)定义:主要指在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禁止区违法进行采砂淘金、疏浚作业、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以及桥区航标未按规定设置等安全隐患。(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1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四十二条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2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8号)“第三十二条船舶通过高速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建设跨越通航水域的高速铁路桥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桥梁防撞设施。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桥梁产权单位负责防撞设施的维护管理。”3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内河航道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7级,见下表:表二航道等级划分航道等级IIIIIIIVVVIVlI船舶吨位(t)30002000100050030010050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2020)69号)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6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第三十九条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批准进行疏浚作业。但是,依法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7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8号)“第十九条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在高速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一定范围内采砂、淘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并公告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三)排查要求对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违法进行采砂、淘金、疏浚作业、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的行为全面排查。(四)整治要求1 .及时进行制止,依法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2 .通航河道铁路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齐全有效、作用良好,设置标准应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5863-1993)的相关规定。3 .航道升级时,由项目执行方委托铁路专业设计单位对桥梁墩身防撞能力进行安全评估。六、开采爆破类(一)定义:主要指违法进行采矿、采石或爆破作业类安全隐患。(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1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三十四条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O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2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8号)“第十八条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的相关要求。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O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充分考虑高速铁路安全需求,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高速铁路及其主要配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矿柱。新建高速铁路用地与探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勘查范围、采矿权人的采矿采石影响范围发生重叠或者在尾矿库溃坝冲击范围的,或者新建高速铁路线路跨越上述范围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权利主体协商一致,签订安全协议,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确保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规定。”3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表三危险品生产区建筑物的外部距离表项目单个建筑物内计算药量X(kg)距离(m)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筑物距国家铁路线外部距离(In)10X2000060-440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筑物距国家铁路线外部距离(m)10X2000060-440危险品生产区内,1.2级建筑物距国家铁路线外部距离(In)10X2000060-440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仓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In)100X20000090-830危险品生产区内,L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硝酸铁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硝酸铁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4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表四危险品生产区建筑物的外部距离表项目计算药量X(kg)距离(m)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筑物、构筑物的距国家铁路线最小允许距离(m)10X100035-160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构筑物的距国家铁路线最小允许距离(m)100X100035-40危险品总仓库区,Ll级仓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m)500X10000100-270危险品总仓库区,1.3仓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m)500X2000040-70(三)排查要求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违法进行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四)整治要求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应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止并向所在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配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制止违法开采爆破作业”。七、违建违占类(一)定义: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铁路用地红线内违法建筑房屋设施、违法占地、违法经营等安全隐患。(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七条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2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3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8号)“第十三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必须符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三)排查要求排查铁路用地红线和安全保护区内未向集团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且未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侵占铁路用地搭建(构)筑物或存放物品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四)整治要求1 .铁路用地红线内与铁路运输生产安全无关且危及行车安全的所有建(构)筑物按照“拆、清、改”的原则予以整治;因铁路生产生活需要无法拆除的,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加固。2 .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八、堆放隐患类(一)定义:主要指在铁路线路两侧堆放杂物、材料、设备、弃土弃渣以及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倾倒垃圾和排污等安全隐患。(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1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第二十九条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2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8号)“第十三条禁止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必须符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办理相关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三)排查要求对铁路线路用地红线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堆放杂物、材料、设备,弃土弃渣、倾倒垃圾及影响铁路桥墩、路基等行车设备安全的堆放物等隐患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四)整治要求对铁路线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违法堆放隐患采取清除、平整措施;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堆放隐患,依法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九、倒落隐患类(一)定义:主要指铁路沿线各类杆塔、上跨线缆、高大设施等存在的倒伏安全隐患。(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1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通知(高速铁路部分)(铁总科技(2014)172号)“第189条电力线路的电杆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小于杆高加3100mmo”2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一次修订内容的通知(铁总科技(2017)221号)规定:“一、普速铁路部分第209条35kV及以上铁路电力线路的杆塔内缘至铁路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小于杆高加310Onln1。35kV以下铁路电力线路的杆塔内缘至铁路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小于3100mmo邻近铁路线路的路外电力线路杆塔内缘至铁路线路中心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杆塔倾倒后侵入铁路建筑限界。”3 .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4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网络通信设备的意见(铁运(2008)184号)5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J660-2016)(三)排查要求倾倒后影响供电和列车运行的电力杆塔及废旧电力杆塔、上跨桥上附着的各类电力线缆。倾倒后影响供电和列车运行的通信杆塔、上跨桥上附着的通信光电缆。倾倒后影响供电和列车运行的电气化铁路上跨桥上附着防抛网,燃气、燃油及输水管道,倾倒后影响列车运行的非电气化铁路沿线杆塔、上跨桥附属物隐患。(四)整治要求1 .联系产权单位,将35KV以下的跨越线(包括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改用下穿铁路的方式。2 .联系产权单位或者相关的电力公司,对各类无人维护维修、停止运行的跨越线申报计划进行拆除。3 .各类附挂在上跨桥防抛网外侧的电力电缆应采取拆除、改迁至防抛网内侧等措施,锈蚀严重、状态不良的电力线缆固定装置应予以拆除。4 .沿线跨越接触网的建(构)筑物、沿线架空线跨越接触网设备、沿线杆塔分别参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第203条、第204条、第209条执行。5 .联系产权单位,对电气化铁路沿线的通信杆塔隐患采取加固或迁改方式整治,对各类无人维护维修、停止运行的通信杆塔申报计划进行拆除。6 .联系产权单位或者相关的通管局,对电气化铁路沿线各类附挂在上跨桥防抛网外侧的通信线缆附着物应采取拆除、改迁至防抛网内侧等措施,锈蚀严重、状态不良的通信线缆固定装置应予以拆除。7 .沿线杆塔参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第209条执行。8 .对电气化铁路沿线的防抛网隐患采取加固方式整治。9 .联系产权单位或者相关的公路局,对各类附挂在电气化铁路沿线上跨桥防抛网外侧的燃气、燃油及输水管道应采取拆除、改迁至防抛网内侧、下穿等措施整治,对各类无人维护维修、停止运行的燃气、燃油及输水管道申报计划进行拆除。10 .非电气化铁路沿线杆塔、上跨桥附属物隐患应采取拆除、改迁至防抛网内侧、牢靠固定等措施,锈蚀严重、状态不良的管道应予以拆除。11 .沿线跨越接触网的建(构)筑物参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第203条执行;沿线杆塔参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第209条执行。十、树植隐患类(一)定义: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2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4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8号)“第二十三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种植妨碍行车瞭望或者有倒伏危险可能影响线路、电力、牵引供电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对已种植的,应当依法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林木存在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协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排查要求对铁路区间、站场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以及铁路线路、供电、电力线周边,可能发生倒伏侵限或影响接触网设备正常使用的危树、危竹进行全面排查。(四)整治要求1 .对妨碍行车瞭望和可能发生倒优侵限、影响接触网设备正常使用的树木、竹子及时进行处理,以不影响行车和线路设备作为整治标准。2 .对完成砍伐、移植困难的,如古树、成段经济林等,可以采取修枝、打拉线牵引或撑杆支撑的方式及时进行处理。确有必要砍伐、移植的,应继续协调推进以彻底消除隐患。十一、违法排放类(一)定义:主要指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1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三十六条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2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8号)“第二十条在高速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检查和管理力度,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三)排查要求排查铁路沿线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单位或个人。(四)整治要求通过协调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对排放源头进行执法,依法进行取缔。十二、硬飘浮物类(一)定义:主要指邻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一定范围内彩钢瓦房、广告牌等金属材料建(构)筑物在大风天气下侵入铁路限界安全隐患。(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1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2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3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8号)“第二十四条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飘浮物体,不得使用弓弩、弹弓、汽枪等攻击性器械从事可能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升放无人机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高速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并对塑料薄膜、锡箔纸、彩钢瓦、铁皮等建造、构造材料及时清理,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害高速铁路安全。”4 .关于建立高速铁路沿线外部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督(2017)236号);5 .浙江省“三改一拆办”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浙江省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改拆办(2018)43号);6 .江苏省五部委联合发高铁沿线环境整治完善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苏铁办(2019)76号)7 .彩钢房加固建议标准(三)排查要求铁路线路沿线可能被大风刮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彩钢瓦、铁皮房、广告牌、建筑材料、各类硬质围挡等硬漂浮物进行全面排查。(四)整治要求1 .铁路用地红线内,与铁路运输生产安全无关且危及行车安全的所有建(构)筑物按照“拆、清、改”的原则整治到位;因铁路生产生活办公经营需要而无法拆除的,房屋结构稳固的可保留,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加固。2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因铁路自身原因造成的环境安全隐患,优先拆除,无法拆除应采取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由于路外原因造成的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既有的建(构)筑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3 .铁路线路两侧红线外、线路安全保护区外,可能被大风刮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彩钢瓦等硬飘浮物,应采取抗风绳、架管等防护加固、替换措施。十三、轻飘浮物类(一)定义:主要指在铁路沿线升放风筝、气球、无人机等低空飘浮物以及各种网类、塑料类等轻体物品在大风天气下侵入铁路限界安全隐患。(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1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2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3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8号)“第二十四条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飘浮物体,不得使用弓弩、弹弓、汽枪等攻击性器械从事可能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升放无人机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高速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并对塑料薄膜、锡箔纸、彩钢瓦、铁皮等建造、构造材料及时清理,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害高速铁路安全。”4 .关于建立高速铁路沿线外部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督(2017)236号);5 .浙江省“三改一拆办”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浙江省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改拆办(2018)43号);6 .江苏省五部委联合发高铁沿线环境整治完善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苏铁办(2019)76号)7 .种植塑料大棚工程技术规范(GBT51057-2015)8 .温室覆盖材料安装与验收规范(NYT1966-2010)(三)排查要求1 .电气化铁路:铁路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可能被大风刮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及塑料薄膜、防尘网、土工布、广告布等轻质飘浮物。2 .非电气化铁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可能被大风刮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及塑料薄膜、防尘网、土工布、广告布等轻质飘浮物。(四)整治要求1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轻质垃圾,原则上须全部清理。红线内由铁路部门负责,红线外由地方负责。开放式垃圾站点类暂无法移除的,由管理单位每天清理,或采取封闭、遮罩加固等措施防止轻飘物吹上铁路线路。2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废品收购站,原则上应予以拆除,安保区外的废品收购站,由管理单位、个人对轻飘浮物进行清理,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轻飘浮物被大风吹至铁路供电设备上。3 .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一律清理。横幅、彩带等比照此规定办理。4 .塑料大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一律拆除,保护区外优先考虑拆除。拆除有困难的,按照种植塑料大棚工程技术规范、温室覆盖材料安装与验收规范进行加固。5 .防尘网和防晒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防尘网、防晒网一律拆除,确系生产经营需要且合理合法无法拆除的,或保护区以外邻近铁路的,按下图所示标准进行加固。6 .防尘网、防晒网每个网片纵横以4米X4米的间隔均匀设置压实点,每间隔中心位置另增一压实点或捆扎点。每个压实点用废弃砖石块或编织袋装土进行覆压,或增加锚桩固定,每个网片的4个网角各设置1个锚固点,每个网角用绳索牢固栓系在木(竹、金属)檄锚桩上,锚桩并钉入地下400毫米以上。7 .不具备设置锚桩(如混凝土地面)的处所,可采用单根金属管件(长条木、竹)对每个网片四边进行压实、骑缝处采用防绣铁线织连捆扎。8 .业主应定期检查连接紧固件或锚柱是否存在严重锈蚀、腐朽、松动、脱扣、脱槽、变形等现象。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来临前全面检查加固,恶劣天气过后应检查紧固件并修复受损部件。例 边角国伊防尘网和防哂网力向示翻十四、危害铁路通信信号设施类(一)定义:主要指危害铁路地下、过河光(电)缆等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五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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