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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3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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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3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docx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201.23-2016电烤箱及烘烤器具2016-XX-XX发布2016XXXX实施国家质量曲督检验检疫总局电烤箱及烘烤器具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2201201.23分类名称电子电器家用电器电烤箱及烘烤器具2.2 产品种类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分类如下:按安装方式分为:便携式和驻立式;按控制方式分为:机械控制式和电子控制式;按产品结构分为:静态烤箱(仅有发热管)和动态烤箱(带有循环风机和转动机构);按发热元件分为:铠装发热管和可见灼热发热元件(卤素管、红外线等)。3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企业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企业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生产规模划分企业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生产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25000NloOO且V5000<1000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4-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用途便携式烹饪器具的特殊要求(适用于便携式器具)GB4706.22-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箱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适用于驻立式器具)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成品堆放区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在企业成品库内、成品堆放区抽样时,驻立式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台,便携式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台,在市场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应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产品,抽样数量为3台,其中2台为检验样品,1台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保存在检验机构。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6.3 样品处置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如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应按要求进行处置。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7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3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A类源B类b1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GB4706.1-2005GB4706.14-2008GB4706.22-2008GB4706.1-2005GB4706.14-2008GB4706.22-20082输入功率和电流3发热4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5耐潮湿6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7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条试验)8稳定性和机械危险9机械强度10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试验)11内部布线12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13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14接地措施15螺钉和连接16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8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9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对需要友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10附则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电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树东)、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陆伟)、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柳荣贵)。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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