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
资源ID:6978913
资源大小:19.91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广州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工信函(2024)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广州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1月23日广州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和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工信规字(2022)8号)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将化工园区设立审批和认定工作权限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批复等要求,为统筹兼顾化工园区建设质量和有序推进重大化工项目建设,规范我市新设立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程序,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广东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全市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工作负总责,市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化工园区设立、建设和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本办法所称新设立化工园区,是指本办法颁布后,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本办法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市政府审定,符合本实施办法要求的化工园区。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四条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第五条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第六条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自然保护地和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I级保护林地、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第七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广州市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第八条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第九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第十条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第十一条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规范贮存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第十二条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码头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设置入河(海)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第十四条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第十五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第三章园区设立第十六条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市政府批准设立,承接的化工项目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或广州市相关规划,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第十七条由市政府统筹协调化工园区设立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指导相关区(新区)组织实施化工园区设立工作。第十八条新设立化工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章“建设标准中第四条到第八条的要求(其中第六条所要求“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应在项目投产前设置完成);(二)符合广州市新设立化工园区设立条件审查表(见附表1)中各项要求。第十九条新设立化工园区的设立程序:(一)拟设立化工园区所在辖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要求向市政府递交申请材料;(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支队、水务、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广州市新设立化工园区设立条件审查表(见附表1)的分工和职责,由各职责牵头部门对拟设立化工园区送审材料进行论证、审查,并开展现场考察论证;(三)市直各相关部门根据广州市新设立化工园区设立条件审查表(见附表1)出具审查意见;(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对拟设立化工园区进行审核,研究拟定拟公示新设立化工园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公示意见处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有关审查情况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议并批准设立。第二十条新设立化工园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化工园区设立申请文件;(二)广州市新设立化工园区设立条件审查表要求提供的材料;(三)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材料真实性承诺函。第二十一条新设立化工园区应当在项目建设同时,同步完善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和相关制度规范,并在项目投产前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四章的要求和程序,通过广州市化工园区的认定。第四章园区认定第二十二条市政府统筹协调化工园区认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港务、消防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化工园区认定专项审查工作。第二十三条认定化工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章“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要求;(二)符合广州市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表(见附表3)中各项要求。第二十四条化工园区的认定程序:(一)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向园区所在辖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认定材料;辖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认定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广州市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表中各牵头审查部门分工和职责,对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一次性告知辖区人民政府补充上报相关材料;(三)市直各牵头审查部门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认定材料逐项开展实质审查,并出具包括广州市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表在内的审查意见。未通过实质审查的化工园区,由相关牵头审查部门依法依规出具整改或关闭的处理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并商有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后告知区人民政府;(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对全面通过实质审查的化工园区进行审核,研究拟定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并公示,公示时间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公示意见处理后,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第二十五条申请认定材料应包括:(一)化工园区认定申请文件;(二)广州市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表要求提供的材料;(三)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第五章园区管理第二十六条辖区人民政府对化工园区管理工作负总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消防安全监管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相关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新设立化工园区通过审批后,按己认定化工园区进行日常管理。第二十七条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由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落实责任:(一)依法依规限期整改,完善配套设施,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期间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妥善做好关闭工作;(二)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不得再承接化工项目,将园区纳入重点监管区域,园区内相关企业作为重点监控点,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各项措施,妥善处置园区内既有化工企业,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同时防止发生次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第二十八条认定化工园区对地理边界进行调整的,按认定化工园区所在各类园区地理边界调整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应在调整后按照本实施办法重新进行认定。新设立化工园区在通过认定前,对地理边界进行调整的,应经由市政府批准,并按新的地理边界更新相关规划和材料,在进行认定时,应当按照新的地理边界准备认定材料。第二十九条自化工园区通过认定之日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五年组织开展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有关要求和程序等参照本办法执行。认定化工园区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第三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更新认定化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报市政府审定后进行公布,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