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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的热点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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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的热点问题.docx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的热点问题作者:杨飞飞(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潘昕的(卓纬律师事务所)刘昊洋(卓纬律师事务所)卓纬金融争议解决团队(卓纬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7近年来,随着破产案件增多,破产债权确认中的争端及衍生诉讼随之大量增加。破产债权确认作为金融机构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前置条件,对于金融机构意义重大。本文将围绕破产债权确认中的热点争议问题展开分析,以期能为金融机构解决实务中的常见问题提供帮助。一、逾期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否导致债权消灭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仅有上诉期间的规定,而没有起诉期间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前述“十五日”期间的性质及债权人逾期起诉是否导致债权消灭存在争议。(一)过去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学术界和实务界有相当部分观点以“十五日”属于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或绝对的起诉期间,认为债权人超过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期间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法院可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从司法实践看,对于“十五日”法定期限的性质,过去判例有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法定期限说、附不利后果规定说等四种观点,其中持法定期限说和附不利后果规定说的判例占比较高,但无论何种观点均认为债权人逾期起诉的,法院可对其债权不予确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虽认为该期间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逾期起诉并不导致实体权利消灭,但又指出,债权人逾期起诉,属于期间延误,除非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法定正当理由(如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且债权人及时提出了顺延期间申请,否则,债权人将丧失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之权利。对此,多数地方法院亦持上述类似观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Ill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该债权确定。”但亦有少数法院认为,债权人未在“十五日”期间内提起确认之诉不会导致诉权丧失。如江苏高院民二庭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第六部分第4条规定:“前述不予确认债权通知书、复核通知书及债权表应当记载异议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权利及十五日起诉期间。债权人就自身债权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间未提起诉讼的,起诉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起诉后进行分配的,应当根据争议债权金额作相应提存。债权人就他人债权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间提起异议诉讼,生效判决认定异议成立的,已分配的部分仍应当依法回转。”(二)当前司法实践观点之转变诉权丧失观点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为多数法院沿用,但却一直饱受学界诟病,尤其是其对破产法第56条立法精神的违背。破产法第56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按照前述规定,即便债权人未在破产程序中及时主张债权,其行为也仅导致丧失表决等程序性权利,而并不导致丧失实体权利。2022年,最高院颠覆性地改变了过去的裁判观点,在多个判决或裁定中开始结合破产法第56条处理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的逾期起诉问题,并转变确立新的裁判规则,认为即使债权人未在“十五日”期间内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也不会导致诉权丧失,如:(2022)最高法民再95号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233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2022年第12期公报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书等等。其中:最高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案中更是对于十五日起诉期间的性质做了详尽说明,具体为:“十五日起诉期间既不是除斥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是法定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果该条规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间是除斥期间,那么未在该期间内起诉的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消灭。该法律后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债权人迟延申报情形下,尚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规定矛盾。而且即使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只是不得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而己,也并非消灭实体权利。因此,该十五日起诉期间不是除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故诉讼时效期间应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再起诉的,将丧失胜诉权。如果将该十五日起诉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会导致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或债务人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一致,并且也与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债权人迟延申报情形下,尚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规定矛盾。因此,该十五日起诉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基于上述理解,本条文规定的是起诉的合理期间,目的在于督促异议人行使合法权利,避免影响后续表决等程序的推进,而非消灭异议人的实体权利,故通耀公司上诉称建工公司的起诉违反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233号案中对于逾期起诉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具体为:“本院经再审认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以便尽快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破产程序拖延。异议人未在该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给异议人财产分配和行使表决权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以沙启英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随着最高院判例的出台,地方法院亦开始转变观点,诸多地方法院判决亦开始逾期起诉并不导致诉权消灭之观点,但因部分地区的司法文件仍未纠正逾期起诉不予受理或债权确定之规定,相关地区法院部分判例仍较为保守地依据地方司法文件进行裁判。二、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否需履行管理人异议之前置程序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前述规定并未明确债权人在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前应否先行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司法实践对此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债权人在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前,应先行履行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的前置程序。如河北高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62条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后,管理人拒不更正或更正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人、债务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债权确认之诉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亦有部分法院认为,债权人对于债权确认结果可直接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无需履行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的前置程序。如江苏高院民二庭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第六部分第4条规定:“债权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管理人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由管理人予以复核,异议成立的,应予采纳,异议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核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债权人也可不经复核程序,自收到债权表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债务人及该他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对此,最高院倾向认为,为了减少不必要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提起,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案件分流,减轻法院压力,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故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本意为债权人应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不能解决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费采取何种交纳标准多数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往往较低,金融机构在决策是否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时,亦需评估回款可能性与诉讼费成本高低。但对于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如何交纳诉讼费,司法实践中存在多个争议。(一)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还是非财产案件案件交纳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对“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规定了不同的诉讼费交纳标准,其中前者按照诉讼请求金额或者价额的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后者一般根据案件性质交纳50-300元不等的固定诉讼费。然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未对“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进行定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债权人或异议人的请求通常是要求对破产债权的数额、是否享有优先权、债权顺位等进行确认,该等案件应当使用财产案件还是按照非财产窠件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同法院存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确认之诉,应当按非财产案件即按件计收诉讼费。如在(2019)桂03民初103号案中,广西桂林中院即认为:“一、确认被告周国强对第三人桂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大厦南区3栋7层04号商品房购房款本金20000元享有债权优先权,债权本金20000元的利息为普通债权,确认被告周国强对第三人桂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大厦南区3栋7层03号商品房购房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为普通债权;二、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负担50元,周国强负担50元。”另一种观点认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本质上属于财产性争议,应按财产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或担保债权的金额确定诉讼费。如在(2018)苏01民终2153号案中,江苏南京中院则认为:“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深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北京淮钢经贸有限公司对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享有868479.13元破产债权(包括本金796635.85元,利息71843.28元);三、驳回北京淮钢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566元,由淮钢公司负担116元,润超公司负担12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6元,由淮钢公司负担116元,润超公司负担12450元。”从整体案件数量看,持第二种观点的案例多于第一种观点。此外,部分地方性司法文件亦规定了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按照财产案件交纳诉讼费。比如,浙江高院发布的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第2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审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可以按照有争议部分(金额或者性质)的债权金额计算诉讼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75条规定:“异议债权确认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收取。”但需提示的是,从过往司法判例看,同地区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于该问题的处理观点也并不绝对一致。如浙江杭州中院在(2020)浙01民终2411号破产债权确认案中判决按非财产案件标准的80元收取诉讼费,但在(2018)浙01民终8345号破产债权确认案中却判决按诉讼请求金额收取诉讼费。因此,金融机构在决策是否提起诉讼时,应当就诉讼费问题提前与破产法院进行沟通。(二)按照有争议金额还是请求确认的债权全额交纳诉讼费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破产债权审查中本金获得管理人确认的问题一般不大,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担保债权的范围,但囿于诉讼请求的完整性,金融机构往往以“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债权金额总计为【】元,其中包含管理人已确认部分【】元,管理人尚未确认部分【】元”确定诉讼请求。此时,不同法院对于应当按照总金额还是争议金额即管理人尚未确认部分的金额交纳诉讼费存有不同理解。对此,部分地方高院出台过规定予以明确:浙江高院发布的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第2条规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可以按照有争议部分(金额或者性质)的债权金额计算诉讼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75条规定:”对债权数额无异议,但对债权的清偿顺序或者是否具有优先权有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应按照争议涉及的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79条第2款规定:“异议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诉讼费按照有异议部分的数额根据财产案件受理标准收取。对债权数额无异议,但对债权的清偿顺序有异议而提起诉讼的,按照争议所涉及债权的金额计算受理费。”建议金融机构在提起诉讼之前,就前述问题提前与破产法院沟通确认。实习生张永桁对木文亦有贡献杨飞飞(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曾在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律师助理。业务领域:争议解决、公司与金融联系电话:861085870079电子邮件:feifei.yang潘昕的(卓纬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争议解决联系电话:861085870068电子邮箱:xinyun.pan潘昕啊于2021年加入卓纬,执业领域专注于金融、商事争议解决。刘昊洋(卓纬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争议解决联系电话:861085870068电子邮箱:haoyang.IiuQ刘昊洋于2021年加入卓纬,执业领域专注于金融、商事争议解决。卓纬金融争议解决团队(卓纬律师事务所)0BRy卓纬金融争议解决团队专注于金融领域的诉讼仲裁、资产处置和新型交易的风险诊断,在各级法院及仲裁委代表金融机构处理担保合同、信托资管、虚假陈述、信用保险、名股实债等复杂争议,为金融机构打赢了多个重要攻坚战。依托于丰富的实操经验,团队被多家大型金融机构聘为常年法律顾问,在多个大额债权清收类项目中协助客户回收了超出客户预期的款项,并为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领域客户的新型交易提供法律风险论证。核心成员:胡宇翔:卓纬金融争议解决团队负责人、合伙人,专注证券、银行及信托争议解决,曾代表超过25家大型金融机构处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并担任多家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胡宇翔律师是2021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新锐合伙人15强,2019年度Legalband中国律界俊杰榜30强,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周蔓仪:卓纬争议解决部成员,专注于金融、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信托、证券类案件,曾代理超过20家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各类重大、疑难、二审、再审和抗诉案件,并就其复杂风险事项处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杨飞飞:卓纬争议解决部成员,专注于金融、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不良资产处置、破产及银行类案件。曾代表超过20家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各类重大、疑难、二审、再审和抗诉案件,并就其复杂风险事项处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魏朦璐:卓纬争议解决部成员,专注于商事诉讼与仲裁,尤其擅长金融、保险及公司股权类纠纷的诉讼、仲裁案件。曾代理超过15家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各类重大、疑难、二审、再审和抗诉案件,并就其复杂风险事项处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高舒阳:卓纬争议解决部成员,专注于商事诉讼与仲裁,擅长金融、公司股权、房地产类纠纷的诉讼、仲裁案件。曾代理超过10家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各类重大、疑难、二审、再审和抗诉案件,并就其复杂风险事项处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刘泽西:卓纬争议解决部成员,专注于金融、商事争议解决。王正川:卓纬争议解决部成员,专注于金融、商事争议解决。吴炎:卓纬争议解决部成员,专注于金融、商事争议解决。王根泽:卓纬争议解决部成员,专注于金融、商事争议解决。徐根生:卓纬争议解决部成员,专注于金融、商事争议解决。潘昕的:卓纬争议解决部成员,专注于金融、商事争议解决。刘昊洋:卓纬争议解决部成员,专注于金融、商事争议解决。卓纬律师事务所http:WWw.chancebridge,com/index.html作为一家实行公司化管理的高端商事律师事务所,卓纬律师事务所(Chanee&BridgePartners)的核心业务包括公司与商事、企业上市、跨境投资、税务、项目投融资、反垄断和反倾销等业务领域。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ChanCeBridgePartners,以下简称“卓纬”、“本所”或“我们”)成立于2011年11月,是一家专注于提供公司、商事以及金融方面的法律解决方案的精品商业律师事务所。卓纬秉持“合作、主动、创新、承诺”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品化、国际化和专业化发展模式,致力于成为“最受客户认可的精品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卓纬的主要业务领域集中在资本市场、跨境投融资、争议解决、公司合规与重组、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知识产权、反垄断、国际贸易等方面,并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基础设施、能源、房地产、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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