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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标准》DB13JT8449-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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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标准》DB13JT8449-2021.docx

    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3.1 监管职责33.2 监管程序43.3 监管方案63.4 监管内容83.5 监管台账103.6 信息化平台运维133.7 运行评价134焚烧处理设施的监管154.1 入厂垃圾车辆及计量154.2 垃圾卸料及储存系统174.3 垃圾焚烧系统204.4 汽轮发电系统254.5 烟气净化系统284.6 污水处置系统344.7 厨余协同处置系统374.8 固体废弃物434.9 无组织排放454.10 专业技术管理464.11 检修维护管理474.12 电子标记及环境监测485安全与职业健康监管525.1 安全监管525.2 职业健康监管59附录A垃圾焚烧厂监管记录表、月报以及年报格式61附录B厨余系统监管记录表、月报以及年报格式66附录C垃圾焚烧厂考核评价表69附录D厨余系统考核评价表73本标准用词说明77引用标准名录78附:条文说明81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33.1 Supervisionresponsibilities33.2 Supervisionprogram43.3 Supervisionscheme63.4 SlIperViSiOnitems83.5 Supervisionaccount103.6 Informationplatformoperationandmaintenance133.7 C)Perationeffectevaluation134 Supendsionofincinerationtreatmentfacilities154.1 Incominggarbagevehiclesandmetering154.2 Wasteunloadingandstoragesystem174.3 Wasteincinerationsystem204.4 Steamturbinegeneratorsystem254.5 Fluegaspurificationsystem284.6 Sewagedisposalsystem344.7 Kitchenwastecollaborativedisposalsystem374.8 Solidwasteandhaz<udouswaste434.9 Unorganizedemission454.10 Professionaltechnologymanagement464.11 Maintenancemanagement474.12 Electronicmarkingandenvironmentalmonitoring485 Safetyandoccupationalhealthsupervision525.1 Safetysupervision525.2 Occupationalhealthsupervision59AdditionASupervisionrecordform,monthlyreportandannualreportofwasteincinerationplant61AdditionBSupervisionrecordform,monthlyreportandannualreportofkitchenwastesystem66AdditionCAssessmentandevaluationformofwasteincinerationplant69AdditionDAssessmentformofkitchenwastecollaborativedisposalsystem73Descriptionofwordsusedinthisstandard771.istofreferencedstandards78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811总则.o.为了加强河北省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监管,规范监管行为,促进企业运行管理水平的提升,保障公众利益,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已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1.03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河北省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监管主体supervisionmainbody指项目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以及履行政府的监管职能。2.0.2运行主体OPeraIiOnmainbody是指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机构通过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特许经营项目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2.03运行监管OPeraIiOnSUperViSion依法依规对取得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以下简称“焚烧厂”)特许经营权的运行主体履行其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责任而进行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的行为。2.0.4驻场监管On-SiteSUPerViSion由监管主体派遣监管人员入驻被监管的运行主体,实施现场监管的方式。2.05在线监管OnlineSUPerViSiOn采用信息化、互联网+、开发APP等方式,对运行主体实现全过程、远程监管的方式。2.0.6主控温度区maincontroltemperaturezone指按锅炉设计的垃圾特性与炉膛热力状态,以炉膛最上层二次空气入口所在断面为基准,确定炉膛辐射换热区内高温烟气达到850时停留时间不低于2秒的两层温度测点间的区域。3基本规定3.1 监管职责3.1.1 监管主体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全过程、多层级风险防范体系,杜绝违法排放和造假行为。通过驻场监管、公众监督、经济杠杆等手段进行监管,采用信息化、互联网+、开发APP等方式实现全过程监管。3.1.2 监管主体应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具有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的责任和权利。3.1.3 监管主体应按照监管工作要求,安排相应人员分管或兼管日常监管工作,监管人员应具备与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运行监管岗位及其所需专业要求见表3.1.3o表3.1.3焚烧厂运行监管岗位已E置及其所需专业要求序号监管岗位所需专业知识1综合监管(包括垃圾计量、臭味控制、安全生产、废水废渣处理与厂内环境等)环境工程/热能工程2焚烧工况及重要参数保障(包括垃圾焚烧系统调节、炉温保障等)热能工程/电气工程/机电/仪控3烟气净化系统、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工况环境工程/热能工程/电气工程/机电工程J3.1.4 监管力量不足的,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3.1.5 管主体在监管的全过程中,应做到公平公正,并应遵守廉洁、保密协议。3.1.6 运行主体应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直接混合处理。3.1.7 运行主体应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3.1.8 运行主体应按照规定及时治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防止次生污染。3.1.9 运行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监管主体的监控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3.1.10 运行主体应建立台账记录所处理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时间、数量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备案。3.1.11 运行主体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3.1.12 运行主体应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或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监管,及时提交监管工作需要的资料、报表等文件,配合监管主体将地磅和各类计量、运行数据接入监管系统。3.2 监管程序3.2.1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的前期准备工作,应包括材料收集和监管方案编制两部分内容。1材料收集内容包括特许经营协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设计文件、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处置情况以及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相关批文等:2监管方案的编制应在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完成,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程序、方法以及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3.2.2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监管方式和措施,应按下列方式进行:1现场检查。以驻厂检查或巡查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针对突出问题或隐患、季节特点组织专项检查等。2资料核查。定期和不定期核查运行制度和台账,台账包括运行记录、监测数据、报表以及检测报告等。3在线分析。基于信息化在线监管系统,实时在线分析设施计量、系统运行、安全生产和环保排放的海量信息,诊断设施的运行状况,实现预警预控。4辅助检测。依据相关规定可对运行生产的相关指标进行监督性检测,检测结果作为判定运行措施是否有效的依据。5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3.2.3 生活垃圾焚烧厂监管,应按下列方式进行督促整改:1对检查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本标准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可立刻整改的问题现场交流整改;2对于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设备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和环保事件及拒不整改等问题,监管人员应通过发放监管工作联系单,要求运行主体及时整改,并报监管主体;3运行主体应及时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监管人员;4监管人员应根据整改意见逐一复查直至闭环。3.2.4 监管主体组织对焚烧厂的月度和年度评价考核。监管主体按照相关标准、政策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325建立定期召开监管主体和运行主体共同参加的监管例会制度,促进信息通畅、透明监管。3.2.6 焚烧厂监管过程中,运行主体对监管工作联系单和月度考核存在异议时,应及时反馈监管人员;如不能及时解决,双方分别陈述内容和各方意见做好登记、签名、盖章并报送监管主体,由监管主体协调解决。3.2.7 监管人员应按照监管主体的要求,按时提交月度监管报告及年度监管报告。3.3 监管方案3.3.1 监管方案的主要编制依据包括监管标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协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设计文件以及相关规程规范等相关文件。3.3.2 监管方案应包括焚烧厂概况,焚烧工艺特点及关键环节分析,监管工作范围,监管工作依据、目标、原则、内容,监管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计划、岗位职责,监管工作程序、方法及措施,监管总结与运行评价等。3.3.3 运行监管的范围应为项目红线范围内,合同约定运营主体承担责任范围内所有系统的运营工作,包括垃圾收储系统、垃圾焚烧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飞灰预处理及运输处理处置系统、渗滤液及炉渣输送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电气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3.4 .4监管工作的原则是监管到位但不越位,以监督运行主体的环保及安全管理行为为主,主要包括:1检查运行主体是否按现行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24001、解只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45001的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完善运行管理制度,推行工序管理和岗位责任制管理;并落实生产运行过程的安全生产、可靠运行、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等措施;做到合理处置各类废弃物,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文明施工,清洁生产。2检查运行主体是否制定了完整的工作计划,包括检修、培训、应急演练等计划。定期对全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水平,保证全厂安全、稳定运行,环保达标排放。3检查运行主体对环保设施的配置、运行及维护管理,是否满足下列规定:1)应按有关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配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2)应按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3)环保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需要拆除或闲置时应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获得批准。4)依据相关法规、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5)依据有关规定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烟气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屏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并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管主体联网。6)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备案,应急预案应定期更新,并定期演练;定期开展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培训。7)应规范建立环保台帐,台帐应包括:环评报告及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环保设施运行与维护记录、主设备启停、事故检测报告、监测记录、检测报告以及数据报表等。8)应配合环保主管部门做好环保验收所需的环保检测和环保管理工作。9)炉渣处理、渗滤液处理、飞灰处理、在线监测等系统的运行外委时,应及时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环保达标责任并加强管理,杜绝“以包代管”,对于有资质要求的外委工作,应在工作场所公示企业和人员资质证明。10)对污染物监测,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有更严格要求的,应从其规定。11)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的监督性监测,运行主体应做好配合工作。3.4监管内容3.4.1 根据垃圾焚烧工艺特点以及影响安全、环保的程度,将监管的内容分为重点监管和-般性监管。当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理厨余垃圾处理系统(以下简称“厨余系统”)的固渣、沼液以及废气时,需要对协同处理的相关内容进行同步监管。3.4.2 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下列运行情况,应实施重点监管:1生活垃圾进厂计量、运输车辆台账;2垃圾焚烧炉的燃烧、换热与汽水循环工况;3垃圾焚烧炉的启炉和停炉;4炉渣的取样和热灼减率检测;5焚烧工况参数、烟气及其他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6烟气净化系统运行工况;7烟气净化中和剂、吸收剂和吸附剂消耗量;8渗滤液处理及雨污分流处理系统;9飞灰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全过程可追溯;10厨余处理系统及协同系统;11厂区臭味控制;12焚烧厂运行数据储存;13“装树联”及电子标记;14特种设备与强制检测、计量仪器的校验、标定及有效性检查;15安全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措施执行状况及安全隐患。3.43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下列运行情况,应实施一般性监管:1厂区总体环境;2生活垃圾卸料大厅环境;3焚烧生产线停产检修;4锅炉受热面清灰及管壁腐蚀程度检查;5汽轮发电机组维护检修;6余热发电上网电量及供热量;7炉渣储存、运输和处置系统;8生产数据分析。3.5监管台账3.5.1 监管主体应结合监管模式、项目特点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体系,监管制度主要包含: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人员管理办法、监管考核办法、监管手册、安全、巡查、廉洁、保密等管理制度。3.5.2 监管主体应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台账(包含电子台账),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运行主体基础信息资料;2动态监管台账,包含计量类、环保类以及安全类等;3专项监管台账,包含专项检查报告、启停炉报告、检测报告、电子标记佐证记录以及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等。4监管过程类台账,包含日常监管问题记录表、工作联系单、监管会议纪要、收发文记录;5监管成果类台账,根据项目监管要求可选择性编制监管日报、周报、月报及年报,包含考核报告;6监管人员管理台账,包含监管人员档案、考勤记录以及培训记录等;日常监管问题记录表、监管月报及监管年报的格式参见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3.53台账资料的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存的形式应包括图表、文字数据材料、照片等纸质或电子载体资料;2资料归档保存前应进行核准并签署,保证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3监管人员以年度周期向监管主体移交归档,保存时间与运行主体相关信息储存周期一致。3.5.4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应对关键运行数据和情况进行核填和记录,月度监管核填数据和情况记录宜符合表3.5.4的规定:表3.5.4月度监管核填数据和情况记录信息序号运行过程监管指标日期平均备注12I垃圾入厂量td)2般工业固废入厂量(阳)如环评许可3转厨固渣入厂房(Vd)如餐肉协同处置4垃圾焚烧量(td)5活性炭使用量6消石灰使用量(t)7氨水使用量t)8整合剂使用量(t)9水泥使用量0如有10港浓液产生量(I)焚烧厂11沼液进厂fit0如餐品协同处置12沼气利用量(m3)如餐厨防同处理13渗滤液处理量t)14炉渣产生量(1)15飞灰产生量(t)16飞灰稳定化处理量(t)17飞灰/稳定化产物出厂处置量(D批次合格证18发电量(kW.h)19上网电量(kW.h)20供热量(MJ或I)热电联产项目序号运行过程监管指标日期平均备注I221厂区内是否有明显臭味来源分析22卸料大厅环境是否清洁23主控温度区温度低于8501的h数烟气停留2s的空间内任一温度测点的温度低于85O*C计算24焚烧炉(锅炉)出口烟气氧含量超标的h数在6%-10%范围以外的25炉渣热灼减率大于标准限值的次数(个月内每条焚烧线炉渣热灼减的测定次数不得小于12次)26排放烟气烟尘浓度超过排放限值的h数排放烟气HeL浓度超过排放限值的个数指浓度h均值27播放烟气SO2浓度超过排放限值的个数指浓度h均值28排放烟气CO浓度超过排放限值的个数指浓度h均值29排放烟气NOX浓度超过排放限值的个数指浓度h均值30仪表标定和检验情况记录31飞灰稳定化物质不满足浸出毒性要求的次数个月内稳定化产物浸出毒性检验次数不得小于4次32渗滤液处理出水在线监测CoD不达标的h数(无在线监测时,记录环保监测的不达标次数)33渗滤液处理出厂(或纳管)量(t)如环评许可34操作票与工作票填写合格率35启停炉情况36辅助燃料使用情况(1或m3)柴油或天然气、流化床含燃煤3.6 信息化平台运维3.6.1 运行主体应保障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信息化管控(运行期)专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化管控平台”)的数据采集系统在项目上的落实和日常维护工作,保障上传信息的客观、准确和畅通。3.6.2 保障项目与信息化管控平台系统对接的安全性、技术性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化管控平台-联网数据传输技术要求。3.6.3 障信息化管控平台需要的测点数据自动上传、资料报告人工录入以及关键监控视频传输等工作,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化管控平台-联网数据标准库的相关要求。3.6.4 保障信息化管控平台信息采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对上传及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负责。对产生的数据丢包、坏数据等,及时进行电子标记、补充及说明。3.6.5 按照监管主体要求,每月按时上报运行报告和报表,并保证相关报告、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3.7 运行评价3.7.1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管理、设施的稳定、安全以及达标运行情况、生态环境的维护以及公众利益的保护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3.7.2 项目运行管理评价内容具体包括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两大类指标评价。主要从垃圾运输与计量、工艺控制、污染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社会效果、可持续性发展、运行发展能力、财务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价。3.7.3 价方法应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具体评价指标的不同,运用现场观察法、大数据分析法、比较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具体评价方法,对照项目实施运行情况进行打分,最后进行评价汇总。3.7.4 针对PPP特许经营项目,年度评价(总分100分)包括对产出指标评价(分值80分,为每月评价得分的平均值按80%权重折算成年度评价分数)和效益指标评价(分值20分,由监管主体会同市财政局,年终对运行主体进行一次性绩效评价);针对非PPP特许经营项目,年度评价(总分100分)只对产出指标进行评价(分值100分),由监管主体根据年度月平均值及年度考核综合计算年终评价得分。3.7.5 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考核评价内容应至少包含附录C的内容,并结合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具体情况执行;其中存在厨余系统的项目,对相关环节的考核评价可参照附录D的要求执行。4焚烧处理设施的监管4.1 入厂垃圾车辆及计量4.1.1 应重点监管运行主体对进厂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垃圾类别、垃圾量、计量准确性以及台账的完整性等工作。4.1.2 协助检查垃圾运输车应按照主管部门或垃圾分类要求统一车辆外观标志。做到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和遗漏,车身整洁。宜安装定位监控和行驶记录仪,并与管理部门联网,具备实时传输、轨迹回放、统计汇总等功能。4.1.3 运行主体对进厂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台账,应包含下列内容和信息:1建立进厂垃圾运输车辆登记台账,记录每台车辆的详细信息。信息应包括车辆进厂的报备手续、所属单位、车型、载重、所运垃圾来源(街道)、种类及性质,包括纳入统筹处置区域的车辆。2对新增或替换更新的进厂垃圾运输车辆应及时核查报备手续并补充至垃圾运输车辆登记信息库中。3对未登记入库的进厂垃圾运输车辆应重点检查、检验。应当日内核实信息后进行客观备注,次日补办相关备案手续。4.1.4 运行主体对厂区垃圾运输道路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垃圾运输道路应保持安全、畅通,交通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有关规定。2门前卫生三包范围内做到无撒落垃圾杂物、无污水、无污垢、无油渍或严重积尘。3垃圾运输道路应呈现道路的本色,每天至少应清扫两次、清洗一次。4.1.5 厂区宜配置车辆冲洗设施,保隙运输车的车容整洁出厂。4.1.6 运行主体对进厂垃圾量及类别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月度日均进厂垃圾量应控制在设计能力的130%范围内。2进厂垃圾类别应符合项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要求。环评无明确界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现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DB13/5325的规定。3应定期对进厂垃圾成分、热值进行检测,采样检测频率宜每季度1次。4.1.7 计量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汽车衡的技术配置符合规范要求并运行良好。2垃圾计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并保障与监管主体计量系统、监管系统的连接畅通。3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对汽车衡进行校验、标定,校验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应标于设备明显位置。4汽车衡本体及其附属元件维护良好,清洁无破损锈蚀,下陷式基坑排水顺畅、无杂物。4.1.8 计量系统的故隙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计量系统发生故障期间进厂垃圾量可按故障前最近时间每辆车计量的装载率估算,估算数据应经监管人员签字确认。2故障发生时,须及时组织修复,并将故障发生及运行恢复,第一时间向监管人员汇报,并在系统中进行电子标记。4.1.9 监管人员应按下列要求对进厂垃圾记录台账进行确认:1监管人员应每天(运行日)检查进厂垃圾计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无漏报瞒报,并签字确认;对于计量统计异常或修改的数据应要求运营主体提供说明文件,并保留所有客观证据。2监管人员每月应对进厂垃圾计量记录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计量误差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修正,并按修正后的进厂垃圾量签署结算单。4.2 垃圾卸料及储存系统4.2.1 应重点监管运行主体在臭味控制、安全作业以及入炉垃圾等方面的管理。4.2.2 卸料大厅的设施配置和环境作业应满足下列要求:1地面应及时冲洗,并及时排走冲洗水。2保持卸料大厅无杂物,环境整洁。3卸料大厅出入口快速启闭门或风幕设施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卸料大厅应保持微负压状态。4卸料门应保持密封良好,卸料完毕应及时关闭。5通风除臭系统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6卸料大厅的冬季保温、保暖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冬季运行状态良好。7卸料大厅内的安全标识和设施(含应急救援、防车辆和人员坠落等)应保持完好;应每天检查卸料门、卸料防撞、防坠落、防滑、防火等设施以及指示灯、警示牌、事故照明灯等,确保运行状态良好。8建立消杀、除臭、防疫等相关台账。9卸料大厅工作人员(含保洁员)须配备安全及防护措施。10制定防止将火种、带有火种的垃圾和危险垃圾进入垃圾池的制度措施。11制定卸料大厅作业、管理、责任制度并张贴在醒目处。4.2.3 垃圾预处理间的运行和环境应满足下列要求:1垃圾预处理间保持微负压运行,尽量做到与垃圾库隔离,设置渗滤液收集系统,并配置新风系统和空气净化除臭装置,保证预处理操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垃圾预处理间应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检测合格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能进人。2垃圾预处理间人工分选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后按照职业卫生要求,工作人员和工作区域进行必要的消毒、杀菌、洗浴或清洗,对附近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4.2.4 在垃圾栈道和垃圾池区域的臭气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垃圾运输栈道应采用封闭式管理,进、出口安装快速启闭门或风幕并保持运行状况良好;2卸料门应保持密封良好,卸料完毕应及时关闭,垃圾池应保持负压状态;3垃圾池配置独立排风除臭系统,且风量满足垃圾池间换气次数大于等于2次/h;4应定期检查除臭药剂等材料是否失效,若失效应及时更换,并建立相关台账;5保障物流通道及卸料平台滴漏污水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清洁;6每周应至少检查两次垃圾卸料储料系统的消杀和臭味控制措施,夏季宜增加检查次数。4.2.5 垃圾池区域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垃圾池宜划分明显区域、分区堆放、满足堆酵谑水的要求,监控分析垃圾储存量维持在合理范围内,及时申请调度,避免垃圾爆仓风险。2应及时清理垃圾池内卸料门前的垃圾,保证渗滤液导排畅通、液位可控、不发生堵塞、满溢。3应合理控制卸料门的开启数量,保持垃圾池处于负压状态并设置负压仪进行在线监测。4定期检查、维护垃圾池屋面密封性及冬季保温、保暧设施,确保无臭气外溢和冬季运行状态良好。5进入垃圾池和附属构筑物作业前,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制度,应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检测合格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能进入。6通风防爆设施必须保持运行正常,应每班巡检、记录,并应保证检测报警装置运行正常。7渗滤液收集设施有限空间甲烷浓度必须小于1%。渗滤液收集池内应设置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独立送排风系统。4.2.6 入炉垃圾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入炉垃圾堆放发酵时间控制在5d7d。2发现大件可燃垃圾时,进行破碎处理后入炉焚烧,防止堵塞,影响焚烧炉的正常运行。3应定期对入炉垃圾成分、热值进行检测,采样频率宜每季度1次。4.2.7 垃圾抓斗起重机检定及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垃圾抓斗起重机必须经地方特种设备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应在许可的有效期内使用,至少每两年检验1次。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2入炉垃圾计量设备定期(至少每季度1次)用祛码标定,保障在线计量准确性。3应定期检查限位开关的位置与灵活性。4应定期对垃圾抓斗起重机轨道进行检查和维修。4.2.8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的工作环境和生产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1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应有换气措施,通风良好,无异味,与周围环境应维持一定正压差;观察窗应保持清洁,透视良好。2垃圾抓斗起重机司机应服从生产指令,均匀供料。文明作业,防止抓斗吊有碰撞、惯冲、切换过快、泡水、侧翻以及超载等事故发生。3应对入炉垃圾的相关信息(计量、区位、时间等)进行记录,并做好交接班工作。4垃圾池、沟道间等位置负压、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数据有效接入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显示明显,数据真实有效。4.3垃圾焚烧系统4.3.1 应重点监管运行主体在主控温度区的温度、烘炉、启炉、停炉、给料、辅助燃烧、炉渣热灼减率等保障燃烧工况效果的过程控制水平和规范性。432垃圾焚烧炉主控温度区的温度控制应符合生态环境部相关标准要求:1焚烧炉启炉时,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达不到85OC,不得向炉内投入垃圾;2焚烧炉运行时,炉膛内每一温度测点的测量仪表、元件及数据传输设备状态应正常、有效,数据真实、可靠,在额定焚烧烟气负荷工况下,主控温度区内测点温度均应达到850或以上;在低负荷工况下,应在炉膛主控温度下限达到850°C或以上;在超负荷工况下,应在炉膛主控温度上限达到850或以上。3焚烧炉停炉过程中,在炉排上的垃圾燃尽前主控温度区温度应保持850°C以上;4应经常检查炉膛各测点的温度变化曲线,对低于850C的时间段应进行记录分析,并告知运行主体采取稳定炉温的措施。4.3.2 烧炉在烘炉和启炉阶段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使用点火燃烧器和助燃燃烧器进行烘炉,并应调节燃烧器的负荷,按焚烧炉设计的升温曲线逐渐加热炉膛;2每次启炉时长不应超过4h,期间主控温度区内任一点温度达不到850C,不得向炉内投入垃圾。3投入垃圾前应先启动烟气净化系统。4计划性启停炉,须提前向监管主体报备;非计划性启停炉,应第一时间通知监管主体及相关部门。4.3.4 焚烧炉给料系统的运行工况,应符合以下规定:1下料斗底部缩口箱体内的垃圾不得发生闷烧现象;2应注意调节推料器运动速度,使其根据垃圾特点、锅炉负荷、炉渣热灼减率等情况对料层高度实施调节,保证炉排料层高度均匀合理;3应按焚烧炉设计小时处理能力向炉内给料;4垃圾渗滤液从推料器下渗漏时,应及时将渗漏污水清理或收集,并应采取除臭措施。4.3.5 炉排上垃圾燃烧工况应符合下列规定:1炉排上干燥段、燃烧段和燃烬段(简称“三段”)的长度应合理控制,确保垃圾燃烧完全,炉渣热灼减率应符合现行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有关要求;1.1.1 一次风应均匀穿透炉排料层且保持稳定燃烧;1.1.2 炉渣热灼减率与炉膛检测温度,调整推料和炉排的速度,控制料层高度和“三段”长度(即炉排上火线位置)。1.1.3 “三段”的一次风风量、风压应根据各段的需要合理分配和控制。4.3.6 焚烧炉的炉渣热灼减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炉渣热灼减率的日常检测频次不宜小于每天1次;2应对每台焚烧炉炉渣分别取样和检测;3炉渣热灼减率检测所用炉渣样品应在出渣输送机上或落渣口处获取,采样时应截取炉渣流的全截面,应在一天的焚烧炉渣中等时均匀获取;4取样炉渣中含有的塑料、橡胶、纸、织物、木块、砖块等有机和无机物品不得从样品中拣出;5炉渣热灼减率试验室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有关规定。4.3.7 焚烧炉正常运行工况应符合下列要求:1炉膛应保持设计规定的微负压;2应控制主控温度区温度大于85OeC;3垃圾焚烧锅炉出口烟气氧含量测量仪表、元件及数据传输设备状态应正常、有效,数据真实、可靠,焚烧炉(或锅炉)出口烟气氧含量应保持在6%10%之间,烟气再循环投入的工况下烟气氧含量应保持在4%10%之间。4.3.8 焚烧炉正常停炉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停炉前,将炉排上的所有垃圾燃尽,垃圾燃尽前主控温度区温度应大于850C;2应按焚烧炉设计的降温曲线逐渐降低炉膛温度;3炉膛降温期间,烟气净化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1.1.1 烧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无法修复时,应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按照要求操作停炉。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ho4.3.10 焚烧炉应记录故障或者事故的起因、修复过程,记录资料应留档备查。4.3.11 一个自然年内,焚烧炉的启停次数和故障时间等限定指标,宜符合下列要求:1每台焚烧炉的后停炉次数不宜大于4次。2每台焚烧炉启炉、停炉、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ho3每台焚烧炉烘炉、停炉降温累计不应超过700ht>4每台炉排焚烧炉非计划停炉每年限于2次,每次限于6天。5每台循环流化床焚烧炉非计划停炉每年限于3次,每次限于9天。4.3.12 流化床焚烧炉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控制入炉垃圾的性状,防止大件垃圾进入炉内影响燃烧工况:2带预处理系统的流化床焚烧厂,应对预处理车间臭味控制作为重点监管内容;3对助燃用煤投加量实施重点监管,日常加煤量应使炉膛温度保持850C以上,且掺煤比例应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要求;4对每条焚烧线的锅炉灰或飞灰进行热均减率(或含碳量)的检测,检测频次每天至少1次。4.3.13 焚烧炉辅助燃烧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烧器的功率及其调节性能应满足焚烧炉启动和停炉期间独立控制主控温度区温度的需要。在无垃圾和其它燃料的情况下,点火燃烧器和助燃燃烧器的总功率能够满足将主控温度区温度加热至85(C°2应定期启动助燃器,使其始终保持热备用状态,能够随着主控温度区850C上下的变化而自动启停。3启炉时,如果焚烧炉所配燃烧器最大负荷不足以使炉膛温度加热至850,则可以用劈柴、破碎的树枝或其他植物性废弃物作为前置焚烧物作为补充燃料。需要做好相关台账和监控视频留档,4.3.14 焚烧炉的年度运行时间和机械负荷率,应符合下列要求:1炉排炉每条线年运行8000h以上,循环流化床每条线年运行750Oh以上。2焚烧炉月度机械负荷适用范围宜为额定工况的70%110%;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热负荷适用范围宜为额定热负荷的70%110%,每天超额定热负荷累计运行时间不应大于4ho3余热锅炉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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