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2024)修改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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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2024)修改情况说明.docx
修改情况说明2013年9月,江门市外事侨务局、江门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江门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华侨申请到我市定居办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侨务工作,不断提升为侨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20)4号)文件精神,江门市侨务局草拟了江门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江门公安局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了江门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与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20)4号)以及江门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相比,江门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一是缩短了审批时间。新的实施细则总的审批时间为23个工作日,比省的实施办法减少了7个工作日,比原细则减少了37个工作日。二是增加了便利化措施。将2023年4月江门市侨务局、江门市公安局联合推出华侨回国定居和户籍登记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便利措施写进实施细则,不断推进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便利化。三是更加符合工作实际。结合部分华侨的护照使用身份信息与原户口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实际情况,在核实到护照身份信息与原户口登记信息是同一人的前提下,可根据华侨个人意愿,选择使用现用名或曾用名办理登记;无法核实是同一人的,在户口登记时应以华侨现使用的护照信息办理登记。特此说明。江门市侨务局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