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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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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林市政规(202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31日桂林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堂以及各级各类学校校外配餐(送)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照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以及就餐的场所。校外配餐(送)单位,是指根据各级各类学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切配、分送食品成品、半成品、食品原料等的单位。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配餐单位)以及供应半成品、食品原料等的原料配送单位(以下简称“配送单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学校食品安全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学校和校外配餐(送)单位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教育部门对学校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落实领导干部包保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第六条学校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校长(园长)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以及跟踪落实。(二)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保证学校食堂的场所布局以及设施设备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要求。(三)应当设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食堂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责任。(四)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五)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制定陪餐计划。(六)学校应当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I,应当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七)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规范餐饮服务行为,落实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城管和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确保餐饮食品安全。(八)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九)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者单位。学校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周边用房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包含食品安全承诺内容,学校应当加强对其食品安全监督。(十)学校应当建立防止食品浪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开展反食品浪费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培养学生形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习惯。(十一)根据供餐情况,投保相应额度的食品安全责任险。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降低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履行下列职责:(一)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积极推进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工程建设,将其作为配有食堂的新开办学校的统一建校要求。(二)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等,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纳入学校的综合考评,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学校领导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三)指导、督促学校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联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春、秋季开学期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学校整改落实。(四)督促学校在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学校食品安全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二)加大对校外配餐(送)单位、学校食堂以及校园周边小食品店、小餐饮店等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报告后,依法依职责迅速核查处置,科学、规范进行调查,按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对引发食源性疾病爆发,并且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严惩重处。(四)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隐患。第九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生活饮用水以及食源性疾病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营养健康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安全健康的知识宣传教育,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二)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开展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受到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以及对事故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依法开展食源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反馈突发事件信息,对控制突发事件提出处置意见,并提供技术指导。(四)强化疫情监测预警与处置,指导学校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接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信息后,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疾控机构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第十条城管部门负责依照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学校周边食品摊贩摆摊设点以及学校食堂厨余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检查,督促垃圾收运单位做好学校食堂厨余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外100米范围内,不得占用公共场所违章占道经营食品。加强日常巡查,依法取缔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非法食品流动摊贩。(二)加强对学校食堂的厨余垃圾处理的检查,重点对学校食堂厨余垃圾台账和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管理环节、垃圾分类情况以及是否用无资质单位非法运输处置厨余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提升学校厨余垃圾精细化管理水平。第十一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进入学校的农副产品实施源头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畜禽集中屠宰场的动物屠宰实施检疫和监管,对合规畜禽屠宰场提供给学校的畜禽产品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屠宰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加强对农产品源头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监管,对其提供给学校的农产品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相关检疫证明;对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农产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章学校食堂管理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健全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具体职责。学校食堂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建设应当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第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检验。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推行色标管理,防止交叉污染。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第十七条工具、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餐具饮具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附录J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消毒。第十八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以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米、面、油、肉、禽、蛋等)应当集中定点采购,统一配送,以保证食品原料产品质量稳定,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第二十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以及原料,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查验许可资质、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且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超过保质期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O(四)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IWJ风险食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供应外购熟食肉制品、非预包装糕点类食品。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食品贮存应当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第二十五条学校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台账,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分类,餐后及时清除。按照规定交由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第二十七条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主动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逐步实现与主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智慧化监管系统对接。第二十八条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并且能够开展快速检测。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制作食品应当把握“供需相符原则,制止餐饮浪费。第四章校外配餐(送)单位管理第三十条校外配餐(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学校选择校外配餐(送)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资质审核和实地考察程序,重点审核和考察校外配餐(送)单位的资质信誉、生产能力、服务质量、加工场所、工艺流程、卫生状况、运输车辆、运输距离等情况。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校外配餐(送)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办法,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与校外配餐(送)企业签订供餐(应)合同(协议),划分权责,存档备查。(二)检查食品以及食品原材料的温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三)检查食品以及食品原材料的外观感官性状是否异常。(四)检查食品以及食品原材料所用盛放容器、餐具以及车辆是否干净整洁等。(五)每天检查食品分餐员的健康状况。(六)落实配餐食品的每餐留样制度。(七)落实学校负责人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八)协议(合同)履行期间,学校应当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对校外配餐(送)单位进行实地食品安全检查。第三十三条校外配餐(送)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具备营业执照,取得载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和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二)建立有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三)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四)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五)配餐单位应当建立IIACCP或者IS022000体系,并且通过认证。(六)校外配(送)餐单位应当采用可视化监管系统实行食品安全智慧管理,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智慧化监管系统对接。(七)根据产能情况,投保相应额度的食品安全责任险。第三十四条校外配餐(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应当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和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剂的来源等信息提供学校公示。(二)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且保持环境整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保留自查和整改记录。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供餐人数100O人以上的配餐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四)应当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规范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留样、餐具洗消、食品配送过程,确保提供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五)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运输时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温度要求。第三十五条校外配餐(送)单位应当向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每餐次食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配送清单的内容包括校外配餐(送)单位名称、食品名称、数量、配送对象、发货人以及出库、送达时间记录等信息。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食品,应当在包装、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标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息、加工时间和食用时限,冷藏保存的食品还应当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第三十六条实行校外配餐(送)单位退出机制,校外配餐(送)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为学校供餐、配送资格:(一)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者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二)为学校校外配餐(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一年内累计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出现降低校外配餐(送)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配餐食谱的。(五)食品的配送温度和食用时限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等,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六)转包、分包校外配餐(送)业务、擅自变更校外配餐(送)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第三十七条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应当保证食物安全温度,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第五章学校食堂以及校外配餐(送)单位人员管理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以及校外配餐(送)单位应当建立并且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做好记录。第三十九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参加食品安全必备知识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十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第六章委托经营第四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实行委托经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大、中专院校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当首先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受托经营单位应当具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受托经营单位不得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者转包。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由学校承担。第四十二条学校食堂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与受托经营单位签订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保证食品安全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受托经营单位的监督,建立相关记录;对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教育和市场监管部11o第四十四条受托经营单位在经营学校食堂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学校应当与其解除委托经营协议:(一)经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如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发生)并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各级各类学校食堂、校外配餐(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和学校生活饮用水、食源性疾病防控等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属地检查对象全覆盖。每年组织开展春、秋季开学期间学校食品安全联合监督检查,督促学校以及校外配餐(送)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堂以及校外配餐(送)监管工作责任制,明确监管责任人。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学校食堂以及校外配餐(送)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强化监督抽检,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确定的等级每年对学校食堂以及校外配餐(送)单位开展相应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食堂,应当对其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详细记录许可颁发以及变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风险分级评定等情况。第五十条教育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者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食堂以及校外配餐(送)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必要时予以通报。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校外配餐(送)单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和教育部门应当做好学校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食品安全条例学校食品安全可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夷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食品浪费法等进行处罚。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城管和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八章应急处置第五十四条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医务室(医院)的“哨点作用,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落实事件报告责任人。(一)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供餐,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防止事故扩大,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事故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教育、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做好舆情管控,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二)校外配餐(送)单位发现配送学校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立即停止配送,立即告知学校停止使用和食用,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做好舆情管控。发生学校校外配餐(送)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校外配餐(送)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启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程序。事发地市场监管、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采取控制可疑食品、转送中毒病人、查封事故现场等相关措施,同时做好舆情管控。如事态严重,应当商请公安部门介入。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下组织实施,具体实施问题由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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