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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签证效力认定问题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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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签证效力认定问题探析.docx

    建设工程签证效力认定问题探析作者:耿腾飞(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6建设工程一般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在建设工程施工周期内材料价格变化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可能对未来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周期内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将要发生的各种费用做出详尽的预测,而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又会给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各类签证,而签证又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因此,有必要了解建设工程签证的概念及基本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建设工程签证的效力,并通过加强签证的管理来控制项目造价,提高利润水平。OK建设工程签证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建设工程签证的概念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24条将“现场签证”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而所谓“责任事件”是指由于发包人的责任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于合同内容外发生了额外费用。结合上述规定,建设工程签证的定义可以总结为,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工期变更等内容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是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的各种因素和条件发生变化情况的真实记录和证实,是建设工程最终结算时增减建设工程造价的凭据。(二)建设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1 .建设工程签证具有合同补充协议的性质建设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施工中存在的不可确定的各类风险使得最初订立建设施工合同的基础条件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也直接影响工程的成本、质量、工期等具体的施工内容。承发包双方需要对此进行协商确认,而这种重新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正是签证。因此,建设工程签证在法律和实务中一般被认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签证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如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备忘录等等。2 .建设工程签证的内容是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变更建设工程签证的产生不仅仅是针对建设工程合同外所产生的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施工内容,还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内双方原有的约定因为现实情况的变化产生的内容变更,例如建设过程中因为材料成本的提高导致建设合同内原有约定的款项实际上发生了变化,则此时建设工程签证的作用为对建设工程合同中内容的变更,从而影响到双方权利义务。但需特别注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是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在法律上不属于签证。3 .建设工程签证具有经济利益性虽然建设工程签证包括建设工程经济签证、技术签证、工期签证等,但从签证的起源上来看,签证最初是建设工程经济签证,即对建设工程合同之外的责任事件所支付的额外的费用,因此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而且从建设工程的结算来看,不论是经济签证还是工期签证都需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而工程结算与经济利益是密不可分的,故而建设工程签证具有经济利益性。(三)建设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建设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关系到建设工程签证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因此有必要对建设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1 .主体要件建设工程签证的主体必须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发包人的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和承包方的授权代表,建设工程签证必须要经过上述人员的共同签字或者盖章,仅有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不能将其认定为有效签证。2 .内容要件从建设工程签证的定义来看,建设工程签证是涉及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工期变更等内容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因此,建设工程签证的内容需要涉及到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变更。同时,根据建设工程签证补充协议的性质,签证的签订也需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能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如不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不能作为有效签证。3 .形式要件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789条同样延续了此规定。因此,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使用书面文本,而建设工程签证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也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势要求,采用书面文件的方式订立,因此,口头达成的建设工程签证是无效的。02、建设工程签证的效力认定(一)仅有监理认可的签证是否有效?根据前文对于建设工程签证构成要件的分析,有效的建设工程签证需要满足主体要件,即需要发包人的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和承包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按照此要件则仅有授权的监理认可的签证同样满足主体要件,因此应当为有效的签证。但是法院的判决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如在(2020)新民申358号的判决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相对于施工人而言,监理单位的监理行为可以视为建设方的行为,对建设方亦具有法律效力。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除此之外,(2019)最高法民终1517号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监理单位系建设单位所选任,其签字确认的签证单能够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因此属于是有效的建设工程签证。但亦有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如(2019)浙01民终10293号判决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程联系单、签证未经发包人签字认可的,承包人不能以此类联系单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也可以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与该类联系单、签证相关的费用。该类联系单只有监理签证没有业主单位确认,对于该部分款项法院不予支持。由上述内容看出,目前法院对于仅有监理单位的签字但是没有发包人签字的建设工程签证的效力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鉴于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其判决对各级法院的判决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因此,对于仅有监理认可的签证效力应当视为有效的建设工程签证。(二)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所作签证是否有效?根据建设工程签证的主体要件,签证的主体应当为发包人的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利承包方的授权代表,即签证的主体必须是经过授权的人员,没有授权的人员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效力。该观点也体现在各地法院指导意见和判决之中,即发包人或承包人派驻建设施工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因其并非一方当事人任命代表该方履行合同的现场负责人,其在施工现场通常也不具有确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等职责,故对于此类人员的签证,对方当事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核实清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授权。因此,在施工合同对此类人员的签证权限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其所作出的签证一般不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派驻建设施工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已经经过了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的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则上述人员所作出的签证单属于是有效签证。还需注意的是,如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署的签证单的金额作出了限制,那么现场代表所作出的金额之外的签证认可是否发生效力呢?对于此类情况,笔者认为若对方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具有相应权限的,则对该工作人员的签证仍可基于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而认定有效,同时发包人对于其他工作人员的授权如果未告知承包方的,则不能对抗承包方的支付请求。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8)苏02民终1234号中即认为发包方对于现场代表的授权范围不能对抗善意的对方当事人。(三)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程序要件签证是否有效?对于该类签证的效力认定涉及到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孰轻孰重的争论,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诸多未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程序出具建设工程签证单的情况,对于此类签证的效力认定各地法院的认定同样存在不同,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渝民终310号的判决中认为,“虽然此部分涉及的工程量签证在形式上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完备形式要件,但毕竟有发包人的签证单以及2014年5月27日的会议纪要内容,能够证明二次成孔及相应工程量已经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能仅以缺乏形式要件就否认直观可见的内容”。因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具有实体要件但是不符合程序要件的签证为有效签证。同样,在(2018)沪0151民初9270号的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签证资料,虽然手续不完备,但结合原、被告三方的陈述以及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原始稿)及说明,足以说明原告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的确发生了合同之外的增加变更工程量虽然签证手续不尽规范但还是确认了工程量,因此属于有效签证。”结合上述判决笔者认为,根据建设工程签证的补充协议的性质,签证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变更而产生的。因此,签证的重点在于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情况的认定。同时鉴于签证突发性、即时性的特点,不可避免的出现签证不及时或者签证不符合程序要求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如果有实际的情况予以证明或者有监理单位的确认,则即使程序上存在些许不规范,也不宜因此而否认实际工程量的存在。因此,对于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程序要件签证在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有效签证。03、结语引起的不必要的损失,通过对签证的定义特点、构成要件和效力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签证看似简单,但其实签证是一项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在建设工程项目中,项目管理人员应当提高对签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规范建设工程签证流程,减少因为不规范签证而切实维护自身企业的利益。耿腾飞(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17623082617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三级律o耿腾飞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并为多个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积累了丰富的法律顾问服务及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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