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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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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起草说明.docx

    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南宁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指派负责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服务管理活动的责任人。第三条(职责划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日常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对项目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认居(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项目的评价结果,提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并报送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评价工作,并组织、通知、动员业主开展评分。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推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四条(管理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BlM技术运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分值和信用等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在管理平台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并及时维护所填信息。第五条(管理原则)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方式第六条(信息构成)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项目信用信息、优良信息构成。(一)基本信息是指企业、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等。(二)项目信用信息是指以不良信息为评价因素,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项目为单位采集的信用信息。不良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监管政策等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失信行为信息,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详见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见附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补充评分表。(三)优良信息是指企业成立党组织信息、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开发区行政部门或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荣誉的信息以及业主评分信息等,具体按照评分表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补充评分表。第七条(采集方式)基本信息的采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管辖职责核实的日常动态管理制度。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变更,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项目信用信息由市、项目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项目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根据评分表中的不良信息,以项目为单位,依管理权限采集、认定,并由项目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管理平台。优良信息应由物业服务企业自信息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管理平台自行填报,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逾期申报不予认定。优良信息中业主评分信息的采集由项目业主按评分表每年在管理平台评分。第三章信用评价与信用修复第八条(信用评价)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由信用信息评分和信用等级评定构成,信用信息评分由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评分,具体评分内容和标准详见评分表。管理平台每年汇总各评分主体信用信息评分后,自动评定信用等级。第九条(评价周期与信用信息期限)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即从上一年度1月1日起计算,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截止,每个评价周期届满,评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调整评价周期。基本信息期限自认定之日起,至物业服务企业终止;优良信息、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公开期限为一年,公开期限届满后,转为归档方式进行存储,不予对外公开或查询。第十条(公示与异议处理)按本办法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在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期七日。管理平台公示信息实时同步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期内的信用信息不参与信用评价,企业或个人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公示期满前可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信用信息评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满分为120分,其中基本信息10分,项目信用信息70分,优良信息40分。(一)基本信息满分10分,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无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仅有基本信息分值。(二)项目信用信息评分指以项目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每个项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评分表依管辖职责分别进行评分(分值均为100分,权重分别为30%、40%)o项目信用信息初始分值为70分,根据不良信息进行减分后得出的分值即为该项目信用信息评分。各项目的分值相加后除以项目个数所得的平均分,即为最终项目信用信息评分。(三)优良信息为加分项。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进行加分,加分限额为40分。企业信用信息分值二基本信息分值+项目信用信息分值+优良信息分值。第十二条(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AA(信用优秀)、AA(信用良好)、A(信用一般)、B(信用较差)、C(信用差)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信用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二)信用得分在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评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三)信用得分在70分以上不满80分的,评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四)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上不满70分的,评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五)信用得分不满60分的,评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不单独作信用等级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企业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未按要求参加信用信息管理的,信用等级为:C级(缺失)。第十三条(一票否决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限于评价周期),经项目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后,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他人的;(三)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停止服务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不按规定进行交接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在物业招投标活动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与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认定);(五)泄露或者擅自使用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用暴力行为的。第十四条(发布信用等级)每年第一季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过管理平台网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务门户网站发布,并同步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十五条(信用修复的程序)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具有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向失信行为的认定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出具信用修复承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失信行为的认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由有管辖职责的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管理平台中,终止公开该条不良信息。第十六条(信用修复的条件)物业服务企业提请信用修复时须遵循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修复程序,并满足以下条件:(一)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不予修复的情况;(二)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并得到当事人谅解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经主管部门确认处罚整改到位;(三)不良信息公开满三个月,信用等级降为C级的,不良信息公开满六个月;(五)不存在违反信用修复承诺的情况,且自上一次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七条(守信激励)对信用等级评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公示推介;(二)推荐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参加相关评优评先活动;(三)优先推荐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四)倡导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五)在选聘专业人才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八条(失信惩戒)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二)取消物业服务行业评优评先资格;(三)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四)加大对其承揽物业服务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将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跨部门协同监管;(二)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三)向物业服务企业总公司注册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管理对象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经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调查核实后,按虚假信用信息所取得的信用得分双倍扣减。第二十条(信息提供单位责任)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填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供和填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供和填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于变更或失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改报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认定信息有误的,可以要求认定信息的部门更正,也可以直接更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南住建2024488号附件2关于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完善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本市物业服务行业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已于2017年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要求,并要求各地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2021年1月5日,住建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等。2023年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管理。为进一步落实条例和十部门文件要求,解决物业管理领域的监管空白,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机制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从“准入监管”向“信用监管”转变,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机制,规范物业服务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管理活动,有必要起草全市统一的办法对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布、激励和惩戒的具体实施作出更为细化、更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二、起草依据办法主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2018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4日修正)等法律法规和住建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等文件,借鉴了天津、重庆、苏州、成都等城市相对成熟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听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城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行业专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本市实际进行制度设计。三、主要内容办法共二十一条,共列六章,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构成、采集方式、信用评价程序、信用修复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构建了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如下:(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第二条明确信用评价调整规范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指派负责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服务管理活动的责任人。(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条例的基础上,办法第三条细化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住建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在各自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权限内负责信用信息采集、录入、认定、评价等具体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项目的评价工作并组织、通知、动员业主开展评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认居(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项目的评价结果,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并报送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推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三)信用信息的构成、采集方式和评价周期一是信用信息的构成与采集方式(第六、七条)。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项目信用信息以及优良信息三类。1.基本信息包括企业、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等,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管理平台自行填报,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管辖职责核实。2.项目信用信息以不良信息为评价因素,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项目为单位采集。3.优良信息包括业主评分信息和企业自行填报的获奖评优、党建信息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二是信用评价周期与信用信息期限(第八、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信用信息评分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个自然年,每个评价周期届满,评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调整评价周期。基本信息长期有效,优良信息及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一年。三是公示与异议处理(第十条)。按本办法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在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期七日,公示期内的信用信息不参与信用评价。(四)信用信息评分规则和信用等级评定一是信用信息评分规则(第十一条,详见表格)。市住建部门制订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细则作为办法的附件,包括评分内容、标准、分值、认定依据及材料等。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规则信用信息类型权重分值满分(分)构成评价因素分值(分)评价因素权重各项权重分值(分)基本信息10企业、项目、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等10100%10项目信用信息(分值=各项目分数之和÷项目数量)70项目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评分10030%30市、项目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评分10040%40优良信息40获奖评优、党建信息等20100%20业主评分20100%20合计120120二是信用等级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管理平台每年汇总各评分主体信用信息评分后,自动评定信用等级,分为AAA(信用优秀)、AA(信用良好)、A(信用一般)、B(信用较差)、C(信用差),共五个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不限于评价周期),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开发布,并同步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是信用修复(第十五、十六条)。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程序向失信行为的认定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失信行为的认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由有管辖职责的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管理平台中,终止公开该条不良信息。(五)对信用主体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一是守信激励措施。第十七条对信用等级为AAA的物业服务企业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措施,如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公示推介;推荐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参加相关评优评先活动等;二是失信惩戒措施。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信用等级为B、C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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