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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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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docx

    重庆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十三五”重庆市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结合全市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方案。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一、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一)健康体检。各级各类学校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各中学(包括普通高中和普通职业高中)应每年组织开展高二年级学生结核病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师生结核病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结核病健康体检筛查方案见附件1)。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健康体检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通知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一)健康教育。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见附件2),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同时,积极发挥大学生志愿者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结核病健康教育活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工作。(三)学校环境卫生。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扎实推进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教学与生活卫生基本条件工作的通知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四)监测与报告。1 .晨检工作。中小学校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2 .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并由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3 .病例报告。对学校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4 .疫情监测。各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充分利用“重庆市学校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分析,并开展舆情监测。对监测发现职业为学生(或教职员工)以及25岁以下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的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疫情处置,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二、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各相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疫情的相关处置工作均须及时录入“重庆市学校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二(一)及时确诊并报告。1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已确诊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如实填写患者身份证号码和职业(如学生或教师)。对于职业是学生的患者,应在工作单位栏中详细、准确地填写学生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现住址原则上填写患者学校所在地址,并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2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和临床表现等,按照肺结核的诊疗规范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痰菌实验室检查,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作出明确诊断。确诊的学校肺结核患者应当及时在结核病患者登记本和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3 .同一学校同一学期发现2例及以下患者,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所在学校反馈;发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应当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结防所)和学校报告、反馈,由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所在地疾控机构对发现的每个学生病例,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一)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1.一旦发现确诊病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见附件3)。4 .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5 .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三)治疗管理。1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确诊病例提供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对休学在家的病例,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在校治疗的病例,学校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学校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学校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不需休学的学生,应当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及学习。(四)休复学管理。1 .休学管理。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生,对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的学生病例,应当开具休学诊断证明(见附件4),并在学校所在地疾控机构备案。根据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肺结核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1)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2)胸部X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4)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2 .复学管理(复学诊断证明见附件5)o(1)普通肺结核复学管理。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达到下列复学标准,由学校校区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核实患者治疗情况后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国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2)耐利福平、耐多药/广泛耐药肺结核患者复学管理。耐多药患者和利福平耐药患者经过规范治疗,达到治愈或治疗成功标准后,方可复学。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复学证明由患者治疗的耐药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学校校区所在疾控机构审核备案。3 .对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管理,可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三、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一)事件核实与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一)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对密切接触者中初次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者,应当在2-3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三)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学校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四)校园环境卫生保障。学校应当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五)事件评估。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四、监督与管理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应当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重点督查内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督促学校落实结核病防控各项措施。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及学校结核病筛查等相关要求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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