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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地震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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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地震应急预案.docx

    XX市地震应急预案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指导思想11.3 编制依据11.4 用范围11.5工作原则22组织体系2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82.3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92.4 专家组93运行机制93.1 监测预报93.2 应急处置103.3 信息发布173.4 恢复重建174应急保障184.1 队伍保障184.2 资金保障194.3 物资保障194.4 避难场所保障194.5 基础设施保障204.6 平台保障205监督管理215.1 预案演练215.2 宣教培训215.3 责任与奖惩216附则216.1 名词术语216.2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226.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部门备案。22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市政府印发的XX市地震应急预案(清府2014127号)自即日起废止。227附件237.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237.2 重大地震灾害(11级)237.3 较大地震灾害(In级)237.4 一般地震灾害(IV级)231总则1.1 编制目的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迅速恢复社会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为建设平安XX提供保障。1.2 指导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防震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为全面推进XX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省防震减灾条例XX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地震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以及相邻省、市发生对XX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群众自我防护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驻清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科学、及时、有效”的原则,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震、抗大灾、抢大险,实行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力量、资金集中到灾前预防上来,增强监测预报、震灾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2组织体系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XX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金融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XX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XX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团市委、XX海关、XX银保监局、XX省通信管理局XX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市气象局、XX海事局、XX电网公司XX供电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1)市委宣传部:负责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应急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震灾情和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救灾宣传报道。(2)市委外办:协助处理在地震灾害中涉及在清外国侨民的相关事务,及时与外国驻华使领馆联系沟通通报。(3)市委台港澳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台港澳地区公民及其法人在XX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指导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来粤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4)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将市级救灾物资运送到指定应急点,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协助争取省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组织协调重特大地震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5)市教育局:负责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地震灾区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受灾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清救援人员的出入境工作。(8)市司法局:协助省司法厅落实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9)市财政局:根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需要安排下拨救灾资金;根据当地政府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保障、监督。(10)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参与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参与指导灾区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承担地震引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负责开展地震灾害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调查。(1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处置灾区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工程建设督导工作。(13)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处置灾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各设施受灾情况。(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15)市水利局:组织指导所辖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依职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洪水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统筹开展灾后水利工程修复或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1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17)市商务局:配合物资储备部门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18)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XX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震灾害信息。组织A级旅游景区对园区内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指导A级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19)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20)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汇总灾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部署专业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协助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地震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相关部门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21)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市属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市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制度,督促市属企业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22)市市场监管局:参与保障灾区食品、药品安全,规范市场秩序。(23)市医保局:参与组织、调配医疗卫生资源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24)市金融局:负责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金融政策支持。(25)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为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研判和应用等管理工作,为市指挥部提供相关政务数据支撑和信息化技术服务工作。(26)XX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抢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27)武警XX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2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消防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29)团市委: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30)XX海关:负责协调落实XX关区物资和装备的通关手续。(31)XX银保监局:负责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32)XX省通信管理局XX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参与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33)市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34) XX海事局:负责协助转移受灾群众,统一组织水上搜寻救助、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35) XX电网公司XX供电局:负责及时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36) 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救援实施方案和措施建议;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震后趋势研判;办理市指挥部文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对互联网进行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指导。2.4 专家组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地震应急工作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分析地震危害及发展趋势,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持。3运行机制3.1 监测预报3.1.1 监测报告各级、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及宏观异常的核实。3.1.2 预测预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调查核实,上报上级地震部门。当省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我市行政区域全部或局部处于预报区时,预报区所在地的镇政府加强应急防御措施。3.1.3 预防行动预报区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应急管理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3.2 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1)震情报告当XX市境内发生M3.0级以上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对我市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向XX省应急管理厅、XX省地震局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2)灾情报告启动应急响应后,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发现台港澳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分别报告市委台港澳办、市委外办,市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地震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322先期处置灾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323震区监测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协助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开展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工作,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市水利局组织水情、汛情监测;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324响应启动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11级、In级和IV级四个等级。(1) I级响应本市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灾区造成1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执行省人民政府启动I级响应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配合省指挥部赶赴地震灾区工作组,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2) II级响应本市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灾区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执行省人民政府11级响应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配合省指挥部赶赴地震灾区工作组,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3)m级响应本市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根据省指挥部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启动11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赶地震灾区协调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4)W级响应本市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市指挥部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市指挥部办公室可直接启动IV级应急响应。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3.2.5现场处置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地震灾害发生后,可根据灾情和救援工作实际,采取下列处置措施开展救援,有序利用应急救援力量展开应对。(1)集中力量救援: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有序组织各类救援力量和装备搜救被压埋人员和失联人员,调集抗震救援工程机械和器材,营救被困人员。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和指挥地震救援行动,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科学部署救援力量,科学实施救援,不惜一切代价挽救每一个群众生命。(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及受灾群众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3)群众安置和善后工作: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筹集和调运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生活保障。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安置受灾群众;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4)基础设施抢修: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市管地方铁路、公路、码头、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电力、城管、通讯等部门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5)灾情研判和气象监测: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市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天气变化。灾区所在地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6)次生灾害防范: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7)衍生灾害防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和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8)灾区秩序维护: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协助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9)志愿服务管理:灾区所在地指挥机构要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的特长和优势,统一协调、有序管理抗震救援志愿者队伍,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志愿活动。(10)物资人力支援:各级指挥机构视灾情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326社会动员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3.2.7区域合作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与相邻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3.2.8响应终止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3.3 信息发布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按规定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地震灾害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3.4 恢复重建3.4.1 制订规划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部署,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342征用补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343灾害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4应急保障4.1 队伍保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通信、文广旅体、交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4.2 资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4.3 物资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4.4 避难场所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避难场所要有明确的标志。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4.5 基础设施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广电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XX供电局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4.6 平台保障应急管理部门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5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市应急管理局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5.2 宣教培训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5.3 责任与奖惩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6.1 名词术语(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地质灾害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3)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4)生命线设施是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供油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6.2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6.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部门备案。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市政府印发的XX市她震应急预案(清府2014127号)自即日起废止。7附件地震灾害分级标准7.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1)造成1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XX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7.2 重大地震灾害(11级)(1)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7.3 较大地震灾害(In级)(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7.4 一般地震灾害(IV级)(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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