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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律》在朝鲜王朝的吏读翻译研究与对朝鲜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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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律》在朝鲜王朝的吏读翻译研究与对朝鲜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docx

    摘要大明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是朝鲜半岛法制的源头,在朝鲜王朝施行了近500年。移植大明律是朝鲜王朝的立国所需,译入大明律不是译者个人行为,而是精心组织的国家翻译实践。大明律译者多为精通汉学及儒学的上层士大夫,非古代朝鲜官僚体系下游的译官。在朝鲜王朝有语言、无文字的基本国情下,译者们以“借字表记”的“吏读”方式翻译了大明律,并在翻译过程中根据朝鲜王朝的社会现实对律文进行增删更改等加工,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译文,即大明律直解。大明律直解是朝鲜王朝的官方译本,实现了明律的迅速移植,促进了明律的本土化,其律法思想对经国大典的编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大明律是中华法系的杰出代表,与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成文法典共同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在中华法律文明不断输出的历史中,大明律对朝鲜半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朝鲜王朝(13921910)将大明律用作一般刑法,并确立为立法的范本。中日甲午战争以后,朝鲜编定刑法大全时仍参酌大明律。国内研究大明律在朝鲜王朝的传播以法律思想和中国传统律学为主要视角,由两大方面构成:一是朝鲜王朝对大明律的移植及适用,二是大明律与朝鲜经国典经国大典等朝鲜本土法典的关系。这些法律史学的研究展示了中国古代法典在东亚传播的重要成果,突出反映了中华法系在亚洲的影响力。目前,鲜见大明律的翻译史专论,相关研究多以大明律的条文为素材或例证开展语言学研究,如廉光虎分析了吏读副词构词法,姜美花讨论了吏读敬语法研究等。朝鲜王朝把大明律作为一般刑律直接适用于朝鲜社会,这是法律史和法律翻译史上的罕见现象,大明律也因此成为现当代韩国多个学术领域的重要研究对象:一是法学研究,聚焦大明律的编撰、引入、适用,涌现出大批知名学者,如文亨镇、郑肯植、朴盛钟。二是语言学研究,注重大明律吏读文的动词、动名词、副词、助词等的语言本体研究,如朴喜淑、裴大温。三是大明律的文献校对,以朝鲜总督府中枢院1936年刊行的校对大明律直解为先,安秉禧、张景俊考证了大明律直解的各个底本和异本。四是大明律吏读文的注释、校勘。1964年韩国法制处出版了南晚星注释的大明律直解。2019年韩国古典翻译院出版了韩相权等校点的校勘标点大明律直解。综上,本文拟从翻译史视角考察朝鲜王朝译入大明律的历史背景与动机,介绍大明律的翻译团队,探究“借字表记''的吏读翻译方法并呈现大明律直解的面貌。一、朝鲜王朝译入大明律的历史背景与动机1388年6月,李成桂(13921398年在位)“威化岛回军”后废掉高丽福王拥立昌王,高丽王朝名存实亡。李成桂复用洪武年号,确立了排元向明的国策。9月典法司上疏“今大明律,考之议刑易览,斟酌古今,尤颇详尽,况时王之制,尤当仿行。然与本朝律不合者有之,伏惟殿下,命通中国与本朝文俚者,斟酌更定。”大明律传入朝鲜半岛的具体年代不详,但,高丽将亡朝鲜尚未立国时,典法司已建议翻译大明律。1392年7月,李成桂废恭让王登基,在即位诏书中称“国号仍旧为高丽,仪章法制一依前朝故事,自今京外刑决官,凡公私罪犯必核大明律。”为稳定民心,李成桂以高丽王身份登上王位,表明法制要“一依前朝”,刑法则“核大明律:1393年,得明朝赐名后,李成桂正式更国号为“朝鲜”,从此尊明朝为上国,奉行“事大主义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中称“李朝开国之初,必仍沿用大明律,则为无疑之事也。”这“无疑之事”可从三个方面分析:一是政治上的。李成桂建国,对外需明朝的承认,对内需百姓的拥护,无论是立国正名,还是巩固王权,沿用大明律皆是国之所需势之所趋;二是经济上的,朝鲜王朝初建,民生凋敝,百废待兴,修订律法耗时费力,“拿来主义”则简单可行,节省立法成本。三是文化传统上的,同为汉字文化圈的朝鲜半岛,自古就有输入中原律令的传统,高丽王朝是在模仿唐律的基础上删减其内容制定71条高丽律。大明律无论是体例结构上的系统性还是语言内容上的完整性,对朝鲜王朝来说都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朝鲜王朝继承传统沿用大明律也在情理之中。通常,语言相异的国家之间进行法律移植首先要进行法律翻译,法律翻译是法律移植的前提。反之,法律翻译则有多种动机与目的,并不一定是为了法律移植。屈文生在研究中国封建法典英译时分析了多种翻译动机,指出姜永琳翻译大明律是为了填补中国封建法典外译的空白,传播中华文化。而朝鲜王朝翻译大明律显然超越了文化交流的目的,带有明显的实用主义取向,即全面移植大明律。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朝鲜王朝虽有本民族语言却没有本民族文字,汉字是唯一的书写文字,且汉字文化已深深扎根于朝鲜半岛。早期论语等经史子集传入朝鲜半岛,并无文字翻译,只在讲授的时候采取口头翻译的形式。高丽律模仿唐律,稍作删减而未行翻译之事。太祖李成桂没有把大明律拿来即用,而是兴师动众地指令臣下进行翻译,臣下则采用了“借字表记”的吏读方式翻译了整部大明律,究其原因可能出于以下考虑。首先,朝鲜社会的统治阶层以国王为首,由文臣武僚组成,即“两班邛介层。被统治阶层分为良人阶层(平民)和贱民阶层(奴婢)。除这两大对立阶层之外,还有介于两班统治阶层和被统治阶层的中人阶层,中人阶层地位高于良人阶层和贱民阶层,游离于“两班”阶层的外围,主要指中央官府中底层书吏、地方官衙中的乡吏以及专业技术人,如译官。如果说汉字文化深深扎根于朝鲜半岛,那只是扎根于“两班邛介层的统治阶级,是一种贵族文化。上层土大夫使用汉字得心应手,亳无障碍,而胥吏等底层执法官员在记录行政文书中则采用吏读的方式。既然朝鲜王朝决定用大明律,那么就需要中人阶层的底层官员以及普通民众了解其内容。明太祖认为元朝法制之失在于法律过于复杂,官员无法掌握,百姓也无法知晓,致使贪官污吏舞弊弄法。因此,明太祖设立“大诰”“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强调法治的宣传和普及。由此及彼,朝鲜王朝将大明律译为胥吏比较熟悉的吏读文,有着与明太祖相似的考虑,是出于教化民众、便于底层官员执法的目的。从郑道传的朝鲜经国典序文以及大明律直解的跋文中也可以印证上述内容。朝鲜经国典序文中提到“又虑愚民无知触禁。爰命攸司将大明律译以方言,使众易晓。凡所断决,皆用此律。”也就是说考虑到百姓对律法的无知,因而“译以方言”,“方言”即为吏读文,“使众易晓”中的“众”则更多地指向朝鲜王朝的底层官员和普通民众。大明律直解的跋文中也提到类似内容:“然其使字不常,人人未易晓谓之吏道,土俗生知习熟。”“吏道”即吏读,大多数民众对汉语生疏,对吏读比较熟悉且有亲近感。总之,从律法的普及以及执行角度看,将大明律译为吏读文是情理之中。翻译后的大明律直解收录原文,采用了原文与吏读译文对照刊行的方式,可以视为出于对两班阶层通晓汉字文化的考虑。其次,朝鲜王朝适用大明律,是将明朝的法律制度嫁接到本国制度中。明朝与朝鲜王朝毕竟制度有别,风土人情不同,且不说诸多的机构名称、官阶称谓不尽相同,单单一个流刑三千里,限于朝鲜半岛的领土面积,就不能生搬硬套。既然直接的“拿来主义''会使大明律在朝鲜王朝的全面适用出现诸多弊端,则有必要对大明律进行改头换面,从而实现大明律“因地制宜”本土化。戴拥军在中国法律翻译发展史中曾提到“翻译活动具有极为鲜明的目的性和适用性,它会应需而生,应时而制宜。”朝鲜王朝译入大明律的目的性非常强,在适用明律这个鲜明的目的支配下,译者可以大量操控律文原文本,在翻译过程中可以对律文原文本进行必要的删减、添加以及更改,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译本。而且,仅从语言层面来看,大明律虽是在明太祖“法贵简当,使人易晓”的原则下制定,但对朝鲜民众而言,大明律依然是一部体量大、专业性强,语言又相对晦涩难懂的律书,律文内容并不容易消化。既然目标可以制约整个翻译活动,那么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可便宜行事,将专业术语转变成对朝鲜民众来说通俗易懂的词汇。综合而言,通过译者不那么忠实的翻译,大明律直解更加符合朝鲜王朝的国情,避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从而能在朝鲜半岛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二、大明律的译者:上层士大夫朝鲜历史上,翻译之事尚不属主流之学。选拔人才的科举考试中,译科属文科武科之外的杂科,应试之人大都是中人阶层,中选后可在司译院任译官,并不为士大夫们所看重,因此史料中鲜有对译官的记录。反观大明律的翻译,大明律直解跋文中对译者有其详细记载:“政丞平壤伯赵浚,乃命检校中枢院高士裳与予嘱其事。某等详究反复,逐字直解,于呼,予二人草创于前,三峰郑先生道传、工曹典书唐诚润色于后,岂非切磋琢磨之谓也欤。''由此可知,直接或间接参与大明律翻译的有五人,赵浚统筹,高士襄和金祗执笔,郑道传和唐诚审阅校正。五人中最著名的当属儒学大家赵浚(13461405)与郑道传(13421398)。赵浚在高丽王朝时期历任典法判书、密直提学、都监事、都检察使等职,后因不满奸臣跋扈,开始隐居并研究经史。隐居时期与李成桂结缘,深得李成桂的信任。郑道传在高丽王朝时期曾主管礼乐,为福王经筵讲书,得罪权贵被流放后投靠李成桂,为李成桂所器重。1388年威化岛回军后,在赵浚与郑道传的辅佐下,李成桂肃清崔莹势力,驱逐耦王拥立昌王,后又废除昌王转立恭让王。1391年李成桂任都总制使后,分别任命赵浚与郑道传为左军总制使和右军总制使,借此掌控了高丽兵权。同年,赵浚与郑道传主导的田制改革,即科田法实施,奠定了朝鲜王朝立国的经济基础。1392年,同样在赵浚和郑道传等人的策划下,李成桂顺利登基,赵浚与郑道传成为朝鲜王朝的开国一等功臣。新王朝建立后,郑道传编撰了论述朝鲜王朝建国立本的朝鲜经国典献于李成桂。朝鲜经国典从法典、赋典、礼典、政典、宪典、工典系统阐述了国家的法律制度,制定了国家的运作规范。另外,赵浚整理了高丽末期以来的各种律令条例,按照中国古代律典的“六部”,即“吏、户、礼、兵、开h工”体例编撰了朝鲜王朝最初的成文法典经济六典。从赵浚与郑道传的身份、开国所立之功以及两人的著作,可以发现翻译大明律并非止步于译书,大明律的翻译移植是朝鲜王朝立国举措中的一项,与其他巩固王朝统治的政策密切相关。可以说翻译大明律是朝鲜王朝法制建设的一个捷径,无怪乎郑道传在朝鲜经国典序文也提到翻译大明律的必要性。另外,负责具体翻译工作的高士裳和金祗也非泛泛之辈。高士裳曾任高丽王朝的知印尚书,朝鲜王朝建国之初任宝文阁直学士,后升至从二品同知中枢府事。金祗任礼曹议郎,官居正四品。太祖实录记载:“请罢举主礼曹议郎金祗,以戒后人。''所以说,大明律的翻译并非出自中人阶层的译官之手,而是统治阶层的两班士大夫的倾力之作。再者,史料中对唐诚(13371413)也多有记载。太宗实录中载:“诚,浙江明州人。元季,避兵东来,初为征东行省掾史,行省罢,以中郎将为司平巡卫府评事累官至判典农寺事,代李元弼掌事大吏文。及太祖即位,历户礼刑工四曹典书。”世宗实录也有类似内容:“唐诚,浙江明州人,元季避兵东来,自国初专掌事大吏文,官至恭安府尹,赐籍贯于府。”另太宗实录中司宪府上疏日:“应奉司,掌一国文书,其学文之士,悉皆属焉,至于汉吏之文,独唐诚掌之。由史料可知,唐诚是躲避元军逃亡至朝鲜半岛的中国人,历任朝鲜户曹、礼曹、兵曹以及工曹的典书,直至恭安府尹。唐诚精通汉文和吏读文,对朝鲜王朝初期的刑政及外交颇有贡献,其语言文字修养备受认可,对明朝的“事大”文书也多出自唐诚之手。可见,大明律与朝鲜王朝国家利益息息相关,翻译大明律不是一项单纯的翻译活动,可以说是一项国家翻译实践。翻译团队的构成充分体现了朝鲜王朝对译入大明律的重视与支持。在没有可借鉴的先例和模式的条件下,赵浚等人能驾驭如此繁杂、庞大的汉文文献,顺利地完成了整部大明律的翻译,实属不易。正是得益于出色的翻译团队,才使译文逐渐实现了本土化,其法制思想也渗透至朝鲜社会。因此崔秉祚称“在研读各种版本大明律的基础上,直解文为现阶段可使用的译文中最为正确的一种。”三、大明律的翻译方法:吏读吏读在历史文献中有不同记录。帝王韵纪称之“吏书L金祗在大明律直解跋文中谓之“吏道崔万理在反对“训民正音''创制的上疏文中曾言及“吏读"吏''指胥吏、官吏,一般表示下级官员,“书”“道”“读"皆为"文字''的意思。“吏读”名称虽不同,但均指胥吏使用的文字,具体说来就是指官府的行政文书中借用汉字表记的文字形式。吏读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吏读包含乡札、口诀及固有名词的表记,狭义的吏读专指表记韩语的文字形式。本文取其狭义之意。吏读的具体形成时期有待考证。金祗在大明律直解跋文中提到“吏道”始于三韩。南丰铉认为大致始于朝鲜半岛三国时代。将吏读称之为翻译的最早记录见于太宗实录:“议政府启改正律文翻译。"“吏读''因其借字翻译的特殊模式,与一般翻译含义略有不同,体现在“吏读”是借用汉字翻译汉语,呈现的是文字的“表里不一表面上源语言文字和目的语文字都是汉字,实际上目的语的汉字已是朝鲜语语言的表达。引发这一奇特现象的原因是朝鲜民族没有自己的文字。汉字传入朝鲜半岛之后具备两个用途,一是使用汉字读写汉语,二是借用汉字记录朝鲜语,吏读是借用汉字记录朝鲜语的方式之一。根据许钧对翻译的定义:翻译是以符号转换为手段,意义再生为任务的一项跨文化的交际活动。据此,无源文本的吏读则不能称之为翻译,因为不涉及符号转换的问题。但有源文本,有翻译文本,亦有实际语言含义生成的吏读理应是翻译。雅各布森对翻译有三大分类,吏读则属于语际翻译。据朴盛钟统计,现存的朝鲜王朝初期以吏读方法翻译的书籍共计4种:大明律直解(1395年)、养蚕经验撮要(1415年)、农书辑要(1429年)以及牛马羊猪染疫病治疗方(1541年)。值得注意的是,牛马羊猪染疫病治疗方是“训民正音”创制之后翻译的,足见吏读翻译的实用性及其强大的生命力。大明律直解是朝鲜半岛吏读翻译的首部作品,与其他三部相比,其文字量最大,吏读资料最为丰富,权威性最强,被认定为吏读翻译的代表作品,对谚解时期的翻译产生了重大影响。吏读翻译的具体方法是借用汉字的音、意、形,添加表朝鲜语语法功能的助词与词尾,适当调整汉语词汇及语序,以符合朝鲜语的表达方式。大明律直解的吏读译文多保留汉字中的名词、动词等实义部分,并翻译成相应的朝鲜语表达,而表示语法功能的部分主要借用吏读表记,但也有名词、动词部分使用吏读表记。现以大明律中名例律为例,具体描述一下借字表记的吏读翻译方式。例1原文:谓谋危社稷。(名例律十恶)吏读译文:社稷乙,危亡为只为,作谋为行卧乎事。例2原文: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名例律十恶)吏读译文:宗庙山陵宫阙等乙,毁亡为只为,作谋为行卧乎事。对照原文和吏读译文,可以发现一个明显区别,吏读译文中添加了“乙”等乙”“为只为”“为行卧乎事''等汉字。如前文所述,虽然同是汉字,想必中国人对此也是不知所然,此乃吏读的重要特征。添加的汉字用来表朝鲜语中的助词及词尾,这是朝鲜语作为黏着语必然出现的一种语法现象。南丰铉在研究吏读借字表记的完整体系后,区分了借用汉字音和借用汉字意两种方式,将借字表记划分为音读字、音假字、训读字、训假字四大体系。大明律直解中副词、助词及词尾的吏读共计500余种,如果加上名词、动词的吏读则超过600种。除了添加汉字表语法功能外,原文中的"危'译为"危亡”,"毁”译为“毁亡”,“谋”译为“作谋”,这是将意义凝练的汉语表达译成更通俗易懂的朝鲜语表达。另外,将作宾语的“社稷”“宗庙山陵宫阙”提至首位,调整了语序,这是朝鲜语SOV句型的体现。纵观整部大明律直解中的吏读翻译,对汉语的词汇和表达稍作调整,并添加助词及词尾的翻译方式比比皆是,如:例3原文:凡擅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大社门,杖九十。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兵律宫卫202条太庙门擅入)吏读译文:凡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良中,擅入为在乙良,杖一百齐,大社门乙,擅入为在乙良,杖九十齐。未过门限为在乙良,减一等齐。官员及看守人等亦,故只,许入为在乙良,罪同遣。失觉察为在隐,减三等。在该条中,吏读译文中添加的助词及词尾如下:“良中”(冬舍)为处格助词;“为在乙良”(研召&曾)为连接词尾,相当于现代朝鲜语/韩国语的研R旨匙;“齐”(即)为终结词尾,表命令;“乙”(3)为宾格助词;“等”(后)“亦”(0|)中亦为主格助词;“遣”(二)表谓词的并列接续;“为在隐”(科32)相当于现代朝鲜语/韩国语的科员汉语词汇经适当调整语序后,具体的翻译方式如下:“大社门,杖九十”译为“大社门乙,擅入为在乙良,杖九十齐”,添加了动词“擅入”,实现了朝鲜语表达的完整性,表述更为清楚。“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译为"官员及看守人等亦,故只,许入为在乙良,罪同遣”,“守卫官”拆解翻译为“官员及看守人'';"故纵'一词中,“故”借用汉字表记“故只(君会)“,表故意之意,“纵”译为朝鲜民众比较熟悉的表达“许人工如前所述,大明律的吏读翻译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特殊方式,意在将生涩难懂的法律用语转变为朝鲜民众易于理解的日常表达形式,并符合朝鲜王朝的实情。从例句中可看出,实现朝鲜语语法功能的助词及词尾主要采用了借字表记的形式,而汉语原文中的动词翻译、名词翻译、断句、语序调整等则可以从一般语际翻译的角度理解。大明律吏读翻译的目的性非常强,既便于古代朝鲜执法官员更好地理解运用大明律,更是推动大明律真正扎根朝鲜王朝,成为朝鲜王朝名副其实的刑法。四、大明律的翻译作品:大明律直解以吏读翻译的大明律在1395年刊行时,并未被直接命名为大明律直解。朝鲜王朝实录经国大典等古籍中,将译文仍称之为大明律。为了区别于大明律讲解等注释书,后人也将翻译的大明律称之为大明律直解文或大明律直解。1936年,朝鲜半岛沦为日本殖民地期间,日本学者花村美树根据弘文馆收藏的大明律直解文底本并对照国内外的其他异本,编写了校订大明律直解,并由朝鲜总督府中枢院出版发行。之后,以吏读翻译的大明律约定俗成地被称为大明律直解。明律历经多次修订,并非每次都能及时传入朝鲜半岛。据世宗实录记载:“建文时,本国请大明律,诏旨不许日:仪从本俗,法守旧章。是则明律非本国要须遵守者也。由此可知,朝鲜王朝曾向明建文帝索求大明律,建文帝以礼仪习惯不尽相同为由拒绝了。朴盛钟曾指出,大明律直解的底本是在洪武九年律446条的基础上添加了10条,故为456条。不过根据杨一凡的推断,洪武九年律有可能是459条,而大明律直解很可能是洪武二十二年颁行的大明律。按照时间推算,1395年(洪武二十八年)刊行的大明律直解为洪武三十年律之前的律文。花村美树推断,现今保留下来的大明律直解反映了洪武二十二年的律文,这一观点在韩国得到了普遍肯定,几成定论。大明律直解首次刊行后,由于官员对其体系比较陌生,理解模糊的现象依然存在,给律法的实践运用也带来不少困难。太宗和世宗时期,大明律翻译事业继续推进。史料中有多处关于翻译大明律的记载,如1404年“议政府请译律文”;1411年太宗”命译大明律,勿杂用元律“;1431年世宗“令舍人赵瑞康,少尹权克和,译解大明律于详定所”。从时间上看,重译、修订大明律直解时,明朝已颁行洪武三十年律,因此译官们是仅根据原文对吏读译文做了重译修改,还是参照了明朝后来修订的大明律进行了校对重译,有待进一步考证。最早刊行的大明律直解原刊现已失传,保存下来的版本皆是16世纪以后的重刊本,约有30余种。安秉禧以刊行年为序,主要列出了7个类别:驹泽大学本、蓬左文库本、内阁文库本、弘文馆本、宗家文库本、平壤刊本和晚松文库本。张景俊根据是否出自于同一个刻板,整理列出了6种版本,分别是世宗版(现收藏于日本驹泽大学与蓬左文库),公州版(现收藏于高丽大学晚松文库与日本国立公文书馆内阁文库),光州版(现收藏于启明大学、首尔大学奎章阁、延世大学、通文馆等处),晋州版(现收藏于高丽大学晚松文库、庆尚大学文泉阁、大邱加图立大学),乐安版(现收藏于高丽大学、庆北大学、启明大学、大邱加图立大学、韩国学中央研究院藏书阁、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等处)和平壤版(现收藏于高丽大学晚松文库、西江大学、首尔大学奎章阁、忠南大学等处)。世宗版的内容与其他版本区别较大,因此张景俊推断,世宗版的大明律直解底本应是洪武七年或九年的律文。除世宗版外,其他各版本的大明律直解在排版、内容上略有差异。其中,以高丽大学收藏的公州版晚松文库本最有代表性,影响最为广泛。晚松文库本共4册30卷456条,未收入洪武二十二年律和洪武三十年律的附录,与洪武二十二年律460条的条目也略有差异。不过,与大明律原典在体系上完全一样。第1册(13卷)是名例律和吏律,第2册(414卷)是户律、礼律、和兵律(宫卫),第3册(1522卷)是兵律(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以及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第4册(2330卷)是刑律(诉讼、受脏、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以及工律,另附有金祗的跋文。整体竖式排列,收入大明律原文(见图1),每面10行,每行20字。卷次、分目、条项之后,列出一条具体律文原文,采用大字体,在原文之后直接追加两行小字的吏读译文,没有另起一列。原文后附有注释文的,一般按照律文原文T吏读译文T注释文T吏读译文的顺序原则。但也有例外,如名例律的“加减罪例''条,是按照律文原文一注释文一吏读译文编排,只译了注释文,没有翻译律文原文。而名例律的“老小废疾收赎”一条,则出现了两种现象,一是将原文和注释文合并翻译,二是只翻译了律文原文,没有翻译注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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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8A僖餐盛足萋检M,I,即华弄当代韩国对大明律直解的底本考证和校勘工作从未停止。韩相权等以晚松文库本为底本,同时参考世宗版等其他版本以及大明律讲解,律条疏议等典籍校勘标点了大明律直解,2018年韩国古典翻译院出版了此书,成为研究大明律直解的权威资料。,杵上吵就停眇斗笞1啰第适当歌SI1:½事耍於要串:湍善黯黑*s*“*a者成人公示百泰处基图1:晚松文库本大明律直解第20卷刑律五、结语“凡是法律之落后国家,必然要向法律之先进国家学习,移植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身处中华法系影响下的朝鲜王朝对大明律的体系及合理性抱有极大的信任,移植明律也是必然的。不过,朝鲜王朝移植大明律显然超越了单纯的学习动机,有其鲜明的政治目的。无论对内的“易姓革命”,还是对外的“事大主义”,朝鲜王朝开创者都急需这样的一部律法来巩固新王朝的统治。既然移植明律是立国之需,那么翻译大明律也就成为了一项国家翻译实践。李成桂的心腹赵浚和郑道传这两位儒学大家皆参与了翻译活动,足见朝鲜王朝对此的决心与重视。与明治初期日本译入法国“六法”类似,朝鲜王朝完全是自愿地、主动地、积极地移植大明律。朝鲜王朝社会接纳明朝先进的法制文明,推进了本国律法的发展,为朝鲜王朝编撰经国大典提供了参考。大明律也成为朝鲜王朝法制思想的源头,成就了“法治''的朝鲜王朝。从朝鲜半岛的借字历史上看,乡札、口诀和吏读皆是使用汉字来表记朝鲜语,在高丽和朝鲜王朝时期,吏读主要为下层官吏使用。从律法的宣传普及以及执行角度看,“借字表记''的吏读是大明律最合适的翻译选择。在为政治服务的目标支配下,译者们充分考虑了律文的接受对象,在遵循大明律整体体系的同时,成功驾驭了律文原文本,一方面将生涩难懂的法律用语转变为朝鲜民众易于理解的日常表达,另一方面对大明律中不符合朝鲜王朝实情的律文进行了“改头换面“,以便为其所用。正是因为译者们没有忠实地生搬硬套大明律,才使得律法得以顺利移植。保存下来的大明律直解,代表了中国法律文化对外传播的成就,成为后世朝鲜半岛研究明朝律法的珍贵典籍,其数量巨大的吏读文献资料也为语言学领域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史料。大明律直解作为一部翻译巨著,其吏读翻译上承高丽王朝的释读口诀译法,下启“训民正音”创制后的谚解翻译,在韩国翻译史上影响深远,是中韩翻译史研究和中韩法律交流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吏读文无法摆脱汉字载体,翻译上有其不完整性,对于不懂汉字的朝鲜民众来说理解律法依然有诸多困难,如郑麟趾在训民正音解例的刊行后记中所言,“吾东方礼乐文物,侔拟华夏,但方言俚语,不与之同,学书者患其旨趣之难晓,治狱者病其曲折之难通。''可以说,为了避免百姓因不懂文字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体恤民情的世宗创制“训民正音”的原因之一。大明律于高丽末期传入朝鲜半岛后,虽引起了朝鲜王朝统治者的高度关注,但从洪武二十五年至景泰六年,大明律一直与唐律、元律混同使用,造成了朝鲜王朝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混乱局面。世祖国王即位后,对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明确了“用律,用大明律”的用律思想,确立了大明律在朝鲜王朝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并历代沿袭不替。专一使用大明律是朝鲜王朝之意愿,非中国之强令。长期专一和自觉自愿地使用大明律,为嘉靖时期形成的中朝政治一体化奠定了法律基础。一、大明律的修订及传入朝鲜大明律是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的有明一代的法律大典,从草创至最终完成历时三十余年,五易其稿。吴元年十月,朱元璋命中书省制定律令,同一、大明律的修订及传入朝鲜年十二月完成并颁行。其中令145条,律285条,计430条。吴元年律令是此后大明律的雏形。朱元璋登帝位后,为使律令“务合轻重之宜”,“屡诏大臣更定新律”,洪武六年十二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翌年二月书成,命颁行天下。全书30卷,606条。洪武九年,朱元璋览大明律,发现“律条犹有议拟未当者“,命中书左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议更定,务合中正”。二人等“复详加考订L厘正了13条。二十二年八月,因刑部有言“比年律条增损不一致令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知所遵守”,朱元璋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员修订大明律。这次修订除对部分篇目条例进行了删减充实外,还增加了“五刑图''和"八礼图修改后的大明律凡30卷,460条,“书成,命颁行之:先是,十八至二十年,朱元璋亲制大诰三编,颁行天下,宣传法律思想;至三十年五月,命刑官将“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大明律后,编次成书,刊布中外。至此,大明律编撰工作最终完成。大明律颁布后不久就传入了朝鲜半岛。但大明律是何时、通过何种途径传入朝鲜半岛的,史无明载,我们只能根据现存史料及以往研究成果对此作出接近事实的判断。高丽辛祠十四年九月,典法司上疏:“今(以)大明律考之议刑易览,斟酌古今尤颇详尽,况时王之制尤当仿行。”这是目前所见朝鲜史籍中最早提及大明律的记载。辛祸十四年,时明朝洪武二十一年。由此可以确认,至少在洪武二十一年之前,大明律已经传入朝鲜半岛。从前述可知,洪武二十一年以前,明朝已有吴元年、洪武六年、洪武九年三个大明律的版本。吴元年颁行的律令,并未冠以大明律之名;洪武九年对大明律只是作了较小的修改,且修改后是否颁行,史无明载。由此可以推断,洪武二十一年前传入朝鲜半岛的大明律当是洪武六年详定后“颁行天下''的版本。那么,大明律是如何传入朝鲜半岛的呢?笔者先前对中国图书传入朝鲜半岛的途径问题进行过研究,认为有三种方式。第一,中国皇帝向(高丽)朝鲜国王的赐书;第二,中国使臣向(高丽)朝鲜国王的赠书;第三,朝鲜使臣在中国的购书。洪武二年,高丽使臣成惟得从南京回国,朱元璋赐高丽恭愍国王六经、四书、通鉴、汉书等书,令使臣带回。这是史料记载中朱元璋唯一一次向(高丽)朝鲜国王的赐书,因此,大明律不可能通过第一种方式传入朝鲜半岛。洪武五年以前,朱元璋派遣使臣出使高丽虽有9个行次,但这个时期大明律还未修订。洪武七年,高丽恭愍国王被弑及朱元璋派往高丽买马的使臣蔡斌被杀、林密被胁往北元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引起朱元璋对高丽的极大不满,致使两国断交长达H年之久,自然朱元璋也未再派遣使臣出使过高丽。自十八年至二十一年三月,朱元璋虽派遣了4个行次的使臣出使高丽,但其中两个为辽东都司低级军官,使命为买马及告立铁岭卫;两个为国子学低级文官,使命为颁诏。在两国关系还未彻底和缓前提下,4个行次的使臣只会谨慎奉行使命,不可能与国王有亲密举动,所以大明律也不可能通过第二种方式传入朝鲜半岛。从高丽史及李朝实录中的记载看,高丽及朝鲜使臣出使中国时还肩负着另一项重要使命,就是购置中国图书。据统计,自洪武七年至二十一年间,高丽使臣出使明朝共达56个行次。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大明律当是通过高丽使臣出使明朝时在中国购书这个方式传入朝鲜半岛的。二、大明律在朝鲜王朝法律制度中核心地位的确立大明律不但充分吸收了中国古代法律特别是唐律的优点,而且多有所创新,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高度成熟的法典,一经传入朝鲜半岛,便引起了朝鲜社会的广泛关注。洪武二十五年二月,高丽王朝大臣郑梦周以大明律为中心,参酌元朝至正条格及高丽本朝法令撰以新律,恭让王命人进讲六日,屡叹其美。朝鲜王朝开国国王李成桂(在位时间:洪武二十五年七月至三十一年,1392-1398)登基后,立即发布了施政纲领,其中就用律一项说到:“前朝之季,律无定制,刑曹、巡军、街衢各执所见,刑不得中自今京外刑决官,凡公私罪犯,必该大明律。”这清楚地表明了他的用律思想及施用大明律的决心。为方便理解大明律律文,李成桂授意金祗等编撰大明律直解一书,逐字对大明律进行解释,并于洪武二十八年刊刻实施。说到朝鲜王朝的法律制度,不能不提它的第一部法典经济六典。经济六典成书于洪武三十年,其后又经过了太宗国王(在位时间:建文三年至永乐十六年,14011418)、世宗国王(在位时间:永乐十六年至景泰元年,14181450)等朝的修订和补充。经济六典的内容是自李成桂开始的数朝“奉王旨施行”的具有法律性质意义并为以后断案遵行的“格例”的分类汇总,这些“格例”构成了朝鲜王朝最初的法律制度。在这部法典中,显现了大明律对朝鲜王朝法律制度的一些影响。例如:永乐十一年(太宗国王十三年,1413)三月,宪府上疏历数了前高丽王朝末期夫妇名分紊乱带来的弊端:“有妻娶妻者有之,以妾为妻者亦有之,遂为今日妻妾相讼之端,世久人亡征不足取,饰诈匿情真伪难明,处决无据,怨仇繁兴,以至伤和致变,此非小失,不可不正。”建议以大明律“妻妾失序”条以予纠正,太宗国王应允。但国王的这一“判旨,中外官吏或不奉行”。十八年(世宗国王二年,1420)礼曹旧事重提,坚持十一年宪府的建议,得到了世宗国王的应允。这一“格例”被视为今后应遵行的和以后量刑使用的法律条文写入了经济六典中。又如,经济六典中有“元恶乡吏典刑回示之法”条。所谓“典刑回示法“,就是"处斩传示诸道“、"支解徇于各道''、"凌迟处死徇于境内“、“斩首传示诸道''等短句所表达的内容。正统十二年(世宗国王二十九年,1447),世宗国王传旨刑曹:“大明律有陵(凌)迟处死之刑,亦无徇示之文,今后,元恶乡吏'行刑后,除回示,陵(凌)迟处死者亦除回示。但俱悉罪名,移文于中外,使之周知。'世宗国王的这道旨意,亦变做了法律条文,写进了经济六典之中。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大明律对经济六典的影响是有限的,类似这样上升为法律条文的“格例”在经济六典中并不多见。考经济六典全部律文,共计809条,其中与大明律关系最为密切的刑典有181条。在全部律文中,依大明律或参酌大明律制定的共计19条,而刑典中仅12条。事实上,从李成桂至李弘瞳六代国王相继在位的较长时期里(洪武二十五年至景泰六年,13921455),朝鲜王朝虽然使用了大明律,但并未完全践行“凡公私犯罪,必该大明律”之国策,其法律制度基本上处于或明律、唐律和元律混用,或部分地、有选择地使用大明律之状态。大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 .用律的多样性。首先是用律思想的多样性。这主要表现在太宗国王和世宗国王用律思想的不同。太宗国王倾向用大明律,如他在位期间,“命译大明律,勿杂用元律命刊行大明分类律颁布全国,并派员至全国各地讲习法律条文等。世宗国王用律思想则较为复杂,他在使用大明律的同时,对唐律和元律也给予相当的重视。宣德元年,他命精通法律人员讲习唐律疏议、至正条格和大明律等书;二年,命印唐律疏议,颁之中外官员。在其影响下,刑曹上疏:“议刑之际,唐律疏议最有益,不可不知”,建议律科考试,增试唐律,国王从之。其次是世宗国王在量刑和定律上用律的多样性。世宗国王用律思想的多样性,表现在量刑和定律上,则是根据他个人意志,在使用大明律的同时,混用唐律和元律。如宣德五年,万户之子李尚廉为夺其父生前给尚廉继母金氏之财产,向官府诬告金氏与其同父异母弟李尚质通奸。对这样以下告上并具诬告性质的案件,大明律有现成法律条文可用,“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绞”。用该律条给李尚廉定罪足矣。但世宗国王却援引唐律“子孙告父母者绞”条罪之,且讲道:“唐律虽非当时所用,据唐律定制,然后施行可也。'遂立法云:”今后子孙告父母者,依唐律论断。''这是世宗国王用唐律量刑、定律之一例。再如,关于窃盗罪初犯、二犯刺字之法,大明律已有规定,但刑曹以无法区分赦前赦后犯罪为由,提议按元朝法律更改窃盗者刺处,得到国王的同意。这是世宗国王用元律定律之一例。需指出的是,上述两个已完全具备法律条文意义的“格例”,不知何故并未写进经济六典之中,试想,一当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势必会出现执法者用其他法律条文予以解释量刑的可能性。2 .随意改变大明律量刑分量,法律条文前后抵悟。太宗国王和世宗国王时期先后制定的“流罪收赎之法''和”犯罪收赎之法”即是明显一例。建文四年(太宗国王二年,1402),议政府根据大明律流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这条律文,定“流罪收赎之法由于朝鲜国境内里数不足三千里,遂定减分收赎:流三千里之罪,折赎铜钱二十四贯;流二千五百里之罪,折赎铜钱二十二贯;流二千里之罪,折赎铜钱二十贯。太宗国王同意此法,并将其写入了经济六典中。议政府根据本国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赎钱数本无不妥,但他们对大明律中这条律文的理解并不全面。该律条原文是:“(流)二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三贯;(流)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显然,这条律文是流杖合一,并非只流不杖;而赎钱之数,也皆是流杖通计,并非流杖分赎。关于议政府对该条律文的误读我们暂且不议。洪熙元年(世宗国王七年,1425),议政府会同六曹参酌大明律之五刑收赎律,定“犯罪收赎之法照顾到妇女及贫困者决杖后无力收赎,又一次定减分收赎:”请于大明律笞一十赎钱六百文,今减三分之二,赎钱二百文,每一十加二百文,笞五十一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十二贯,绞斩十四贯。”该法得到世宗国王的同意,也写入了经济六典中。前一法“流三千里,折赎铜钱二十四贯”,后一法“杖一百流三千里(折赎铜钱)十二贯”,两法相较,后一法治罪不但比前一法为重,而收赎钱数反比前一法少了一倍。两条内容相同,但量刑上却严重矛盾的法律条文,写在同一部法典中,量刑上的混乱可想而知。3 .参酌大明律制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未形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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