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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常见违法行为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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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常见违法行为清单.docx

    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常见违法行为清单青岛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5月编制说明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推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守法、合规生产经营,有效预防发生和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领域常见、多发的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常见违法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I二、清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结合近年青岛市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实际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分析情况和执法经验,对生产经营单位常见、多发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汇总编制,以便生产经营单位快速、简明、准确地排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风险点,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熟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三、清单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非高危类一般工商贸企业以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爆粉尘、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清单列举了131项我市安全生产常见违法行为,并对每个违法行为的常见表现进行简要描述、解释和举例,同时列明了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文,以便生产经营单位查阅学习,梳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重点、难点和堵点,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活动。四、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清单列举的131项常见违法行为,清单中列举的违法事例仅代表部分常见实例,建议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应用清单的过程中,除了对清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自查整改,还要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本企业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唆面梳理自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定。五、清单中未列明具体的违法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数额,如有学习了解需求,请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查阅相应的法律法规。清单应用过程中如果与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冲突的,请按照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清单应用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向青岛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咨询。一、通用类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1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2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12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35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36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4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148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59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151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161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171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常驻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1713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1714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815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816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1817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918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919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1920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192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组织生产、作业2022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202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124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2125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2126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2127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2228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2229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223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331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532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2533 .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253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2635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636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637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638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639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2740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2741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742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2743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2844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84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294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检查294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294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3049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3050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3051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3152 .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评审315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15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3255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325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325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3258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3259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336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逾期未改正3361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3462 .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3463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346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3565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3566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3567 .一般工贸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36二、专项类(一)技术服务68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3669 .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3770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彳介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3771 .注册安全工程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37(二)重大危险源72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3773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3774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3875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3876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38(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77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3978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397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条件、信息发生变化未在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408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4081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4082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关主要信息变化或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情形,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4183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4184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185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4286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4287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428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428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4390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4391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4492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4493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或者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459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459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与包装内危化品不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596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4697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46(四)烟花爆竹98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4699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和限量47100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4710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面积、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4810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主要负责人等重要信息,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48103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8104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49105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49106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未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49107 .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49108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50109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50110 .烟花爆竹零售者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50111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50(五)非煤矿山112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50113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每三年至少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或者安全现状评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51114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51115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51116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批准,对规定事项进行变更51117 .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52118 .矿山企业未按照设计规定进行开采52119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52120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5212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未采取分层分台阶开采52(六)工贸有限空间122 .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52123 .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53124 .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53125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53126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3(七)粉尘涉爆127 .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54128 .粉尘涉爆企业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4129 .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54130 .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54131 .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55分类编号违法行为名称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法律法规依据通用类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 .高危企业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 .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 .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L【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地方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地方规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O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q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IOoO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IOoo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IoOO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通用类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高危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2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非高危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3 .高危、非高危企业配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不足或者属于兼职,未在本单位注册执业。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 .【地方规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o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O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IoOo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通用类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1.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高危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2.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地方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通用类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根据企业实际设置情况判定)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不全、未覆盖全员等)【地方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通用类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9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明确本单位莪未管理机构的安全生声技术保隙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L【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地方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第(四)项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第(五)项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通用类6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以下职责:1 .未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 .未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VII,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 .未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 .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 .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 .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 .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通用类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法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8年1月24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用类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L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油漆、稀料、汽油、柴油、乙焕、丙烷等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油漆、稀料、汽油、柴油、乙块、丙烷等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油漆、稀料、汽油、柴油、乙焕、丙烷等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通用类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含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冶金企业、机械制造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武器研制及试验企业、电力生产与供应等企业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的规定,建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并按比例提取或者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将工伤保险、职工福利、安保费用等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地方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通用类1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挪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2.将除安全设施设备、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安全咨询评估、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宣传培训、安全设施设备检测、安全责任保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资金支出以外的,非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如环保检测、环保、卫生、质量认证、排污费、水电费、职业危害检测、职工体检、健康疗养、职工养老医疗保险、职工工资奖金等)列入安全生产资金支出涉及任意一项或者多项的。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2 .【地方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高危工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智能技术、安全防护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3 .【地方规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8年1月24日修订)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通用类1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例如将仓库出租给无危化品带储存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化品储存、经营;将厂房出租给无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化品生产;将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无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施工的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通用类1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常驻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常驻协作单位:1 .未明确生产作业风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督查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组织参与本单位应急演练;2 .外协单位入驻前,未对其安全条件、资质和人员从业资质进行审查,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外协单位管理档案;3 .外协单位入驻后,未对其作业活动、有关人员资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地方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常驻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明确生产作业风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其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组织其参加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常驻协作单位入驻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资质和有关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常驻协作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常驻协作单位入驻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作业活动、有关人员从业资格、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经常性检查。通用类13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未签订协议或合同;签订了协议或合同,只约定了单方的职责,未明确双方职责)2.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对承包、承租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未查验,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通用类14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一般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企业,未在具有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温灼伤、低温冻伤、中毒窒息、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淹溺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工艺、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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