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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doc 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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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doc 17).docx

    “凤台县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立法本意及摘要:审计机关没有工程造价审核资格,因此,为了能让凤台县审计局堂而皇之的从事工程造价审核工作,通过恣意篡改审计法、省政府令第78号安徽省建设相关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审计署审投发(2006)11号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审计管理管控办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约条款,断章取义,移花接木,闭门造车,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财政部39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管控规定、财政部建设部财建字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管控办法、财政部财协字1999103号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管控办法、招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管控办法、国办发200034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等等法律法规于不顾,炮制了“凤台县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通过本办法,把建设、财政的监管职能,以及应该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职能,非法剥夺给风台县审计局来执行,打压社会审计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生存空间,遏制国家赋予这些中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应该发挥的作用,从而使凤台县审计局通过滥用职权实现创收之目的。附:“凤台县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点评凤台县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相关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科学决策,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政府(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相关项目工程(包括楼、堂、馆、所、道路、桥梁、园林、绿化、机电安装等工程相关项目),均应按本规定接受县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政府投资相关项目,是指以下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相关项目和技术改造相关项目(以下统称建设相关项目),主要包括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社会公益性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和利用外资资金、企事业单位管理管控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事业(包括国有控股)单位的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相关项目和技术改造相关项目。与建设相关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县史地夫的审计监督,涉及相关项目投资活动的银行等单位可进行审计调查。(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省政府第78号令第二条和第六条、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审计署3号令第三、七、十九条)点评:该办法对政府投资相关项目的定义搞错了,把企事业单位自建相关项目与政府投资相关项目混为一谈。为什么要擅自扩大范围呢?审计署审投发(2006)11号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审计管理管控办法:第三条政府投资相关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相关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相关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相关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相关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相关项目。第三条县审计机关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相关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法第八条)第四条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合约中列明: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机关对建设相关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相关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未经国家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审计署政府投资相关项目管理管控办法第六条,省政府78号令第九条)点评:荒谬!这里,又擅自篡改了审计署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审计管理管控办法第六条,原条文如下:政府重大投资相关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合约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这里为什么要把“重大”省略呢?请问政府重大建设相关项目的划分依据和标准是什么?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和政府重大投资相关项目之间难道是等同的吗?目前对政府重大投资相关项目没有具体标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相关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第三条对重大建设相关项目作如下描述:(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二)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省政府78号令安徽省建设相关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第五条建设相关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审计机关或者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竣工决算报表等有关材料。(这里可以看出社会中介机构是可以审计的啊!)第九条凡本规定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相关项目,其竣工决算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付清工程价款,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竣工验收。对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建设相关项目,可在财政部门批准财务决算后,由审计部门按本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审计仅指未经审计机关审计吗?审计包括政府审计和独立审计,即社会审计,或者说是注册会计师所从事的审计,这是最简单的常识啊!难道凤台县审计局的领导不知晓?)财政部2002394号(急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管控规定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管控和监督。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相关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相关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相关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合约、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国家建设相关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管控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管控。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管控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五条县发改委、建委、农委、财政、监察、建设、国土、房管、市容、交通、水利、扶贫办、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对相关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点评:审计法第三十七条是这么表述的吗?看看原文: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管控等机关予以协助。这里,又把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篡改了!审计法规定的是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目的是为了协助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凤台县审计局在这里却要求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对相关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提请”被换成“应当”,谬以千里!县发改委、建委、农委、建设、国土、房管、市容、交通、水利、扶贫办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和个人是干什么的呢?,这里的个人是什么人呢?一定指的是相关项目经理了!哦,原来这些单位负责的建设相关项目多,到时候必须由审计机关对他们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审计机关为的是创收啊!审计机关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审核吗?是谁授予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呢?审计机关可以收费吗?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投资相关项目审计所必需的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审计机关的部门预算或政府投资相关项目预算。(审计法条八条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七条)点评:篡改了原文的表述。政府审计是无偿审计,是不能收取任何费用的。而且任何法规也没有规定审计机关实施投资相关项目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可以列入投资相关项目预算。而投资相关项目预算中包含的审计费用也仅仅是向中介机构支付的相关费用!审计法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审计法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七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经费不足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追加。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机构协助相关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可以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机构的审计质量监督管理管控,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点评:这条规定的制定依据在哪里呢?正如前文所述,审计法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也就是说,政府审计是禁止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的!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可以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是对的吗?这就是变相收费。既然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还能收费吗?收费岂不是审计机关的违法收入?审计机关违法有谁监督呢?审计法是可以随意修改执行的吗?第八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相关项目编入年度审计相关项目相关计划,年中可由县领导批示追加。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和全面审计;一般投资相关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相关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五部委审计机关国家建设相关项目审计准则)点评:我们知道,审计机关制定的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及所属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的行为规范,是指导审计机关及所属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的规则,是确保审计质量的保证。审计准则只是对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有约束作用,怎么能约束县领导批示呢?审计机关国家建设相关项目审计准则中没有如此之规定。第九条相关项目相关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相关项目相关计划时,应当将相关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合适的内容、总概算和分项概算等合适的内容抄送审计机关。凡属国家规定或县领导批示要求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政府投资相关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的开工前审计意见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审计合适的内容主要有相关项目资金来源及其他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按时到位、及时落实;相关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等。(建设国家六部委建设相关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政府投资相关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投资单位应在30日内向县审计机关提交相关项目立项依据、设计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工程竣工决算等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及时完整地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省政府78号令第5条)点评:该条规定是断章取义。审计法第三十一条中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省政府78号令第5条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审计机关或者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竣工决算报表等有关材料。这里的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取得工程造价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看看原规定: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相关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安徽省建设相关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第五条:建设相关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审计机关或者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竣工决算报表等有关材料。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相关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应当暂缓支付各施工单位中标工程价款和手续完备的变更工程价款的20%的工程尾款,待建设相关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清算。(省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及司法解释)点评:该条规定是是对省政府令的篡改。依据不是第十一条,而是第八条。政府令能篡改使用吗?如此下去,政府的政令能得以实施吗?同时,也没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啊!看看原文: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安徽省建设相关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条八条建设相关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应当暂缓支付占各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总造价5%-10%的工程款,待建设相关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清算。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相关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相关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相关项目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计时限。(审计署第8条)点评:应为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审计管理管控办法(审投发(2006)11号),“相关项目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计时限”有依据吗?原文的规定: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审计管理管控办法(审投发(2006)11号)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相关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相关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审计相关计划下达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在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审计过程中,与政府投资相关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点评:这条规定是谁授的权呢?不反馈就是无异议吗?那还要审计干什么呢?不反馈意见,作为审计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替代手段,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所要做出的审计结论。再者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向委托人负责,即向建设方负责,向委托人提供相关文件,有义务向审计局提供吗?第十四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具有约束力。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其他违纪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不属于本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移交相关证据材料。点评:这里需要指出的事,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提法不对,必须是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工程预、结算(造价)审核工作应当由依法取得工程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由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并加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公章,这样的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审计机关能出具这样的报告吗?审计机关依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的名义,取代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是非法的。混淆了工程决算与工程结算的区别。请问:审计机关是依据什么标准和程序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呢?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让我们看看审计法的规定吧!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合适的内容:(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二)资金来源、管理管控和使用情况;(三)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四)资产交付使用和投资效益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省政府第78号令第六条)第十六条对政府投资相关项目施工单位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合适的内容:(一)有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行为;(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规、合法;(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点评: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审计监督条例、省政府第78号令无上述(一)(三)之规定。“有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行为”应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的事情。第十七条对政府投资相关项目设计单位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合适的内容:(一)相关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具有经济性、合理性;(二)设计单位资质情况;(三)设计费用收取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对政府投资相关项目监理单位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合适的内容:(一)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合约要求;(二)监理单位资质情况;(三)监理费用收取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点评:设计单位所执行的标准是审计机关监督的对象吗?还要专门的图审机构干什么呢?什么叫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监理工作和监理资质是审计机关监督的范畴?谁授权的?县政府能授权吗?审计局能授权吗?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省政府78号令的规定,与国家建设相关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这里强调的财务收支!监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是物价部门定的,审计部门能干预吗?第十九条对政府投资相关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合适的内容:(一)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的价格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点评:我们知道,设备及材料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由业主和监理把关,使审计机关的职责吗?第二十条对其他与政府投资相关项目有关单位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合适的内容:(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合约要求收取费用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对符合竣工决算验收条件的建设相关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者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视情节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处以警告或者相关项目投资总额225%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0元。(省政府第78号第十一条,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点评:省政府令第78号第十一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相关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者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处以警告或者相关项目投资总额2M5%的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0TGq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引用的两部法规相互矛盾,能同时引用吗?这不是法盲吗?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相关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点评:对设计与监理的工作也是审计监督的对象吗?第二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建设相关项目竣工决算审核仅具有证明效力,是投资单位加强相关项目管理管控的一个手段。县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相关项目,其委托费用从单位经费列支,不得列入投资管理管控成本;对其工程核减额和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予以全额收缴县财政。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六部委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点评:这里法规引用犯了严重的错误!并且把注册会计师法也给篡改了!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具有证明效力还不够吗?为什么要加个“仅”字呢?注册会计师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凤台县审计局不懂吗?注册会计师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管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介机构包括的范围很广,包括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含工程预、结算、决算审核)、工程监理、各类代理机构等等。工程预、结算、决算审核所依据的法规有:财政部39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管控规定、财政部建设部财建字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管控办法、财政部财协字1999103号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管控办法、招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管控办法、国办发200034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等等。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5%以上的。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审计署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审计管理管控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按照审计法要求,依法办理审计事项,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点评:通篇看出,凤台县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恣意篡改审计法、省政府令第78号安徽省建设相关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审计署审投发(2006)11号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审计管理管控办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约条款,严重违反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财政部39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管控规定、财政部建设部财建字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管控办法、财政部财协字1999103号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管控办法、招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管控办法、国办发200034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等等法律法规。风台县审计局试图通过篡改所引用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约条款,断章取义,移花接木,随意扩大审计机关的职权,把建设、财政的监管职能,以及应该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职能,非法剥夺给风台县审计局来执行,打压社会审计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生存空间,遏制国家赋予这些中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应该发挥的作用,目的何在?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凤台县审计局要直接从事建设工程的管理管控工作,并且要非法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审核工作,为自己创收。审计机关可以创收吗?这难道不是滥用职权吗?滥用职权也是腐败的一种表现。这难道不是于制定本办法的初衷相违背吗?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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