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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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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docx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28Fl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H起施行。主任马晓伟2023年11月3日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改、公布等相关管理工作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公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和备案工作。第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五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公布以及跟踪评价、修订、修改等。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等。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委员会、技术总师、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秘书处和秘书处办公室。第七条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标准主要起草人给予激励。第八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责对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提供人员、经费等方面的保障。第二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第九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应公开征求意见。第十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前,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立项建议。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第十一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标准起草候选单位等。第十二条建议立项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十三条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福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咨询意见。第十四条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在起草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项目。第三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第十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第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实行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对标准起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负责,并提供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据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资料。第十七条鼓励跨部门、跨领域的专家和团队组成标准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跟踪评价和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八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一)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三)能够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所需人员、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五)标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十九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条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第二十一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第四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照以下程序审查:(一)秘书处办公室初审:(二)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查:(三)技术总师会议审查:(四)合法性审查工作组审查:(五)秘书长会议审查;(六)主任会议审议。第二十三条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对标准草案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性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第二十四条专业委员会会议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的协调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进行审查,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合法性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初审。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方可作为会议审查通过结论。第二十六条标准草案经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的通报程序。第二十七条技术总师会议负责对专业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以及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衔接情况进行审查,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合法性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复审。第二十八条合法性审查工作组负责对标准的合法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第二十九条秘书长会议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政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协调相关部门意见。秘书长会议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必要时可提请召开主任会议审议。第三十条标准审查各环节产生严重分歧或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社会风险等重大问题的,秘书处办公室可以提请秘书处组织专项审查,必要时作出终止标准制定程序等决定。第五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编号。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需要可以在标准公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但应公开提前实施情况。第三十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标准解释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公布程序执行。个别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第三十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第三十七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R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负责。第三十八条提交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专家组论证意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专家组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食品类别的界定、安全性评估结论、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第三十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备案:(一)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一)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要求、配套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或检验方法的;(三)食品类别属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四)食品类别属于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的(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五)其他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的情形。第四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修订或废止相应地方标准。第四十一条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将废止情况在网站公布并在30个工作R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起草、审查和公布相关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工作程序等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相关标准审查,以及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的制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以及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的制定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的协商意见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Fl起施行。原卫生部2010年10月20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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