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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资格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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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资格认定.docx

    与股东资格认定,代持、除名有关的裁判规则(14则)厦门律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9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为有效防范公司经营合规风险,厦门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厦门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专委会委员整理了近年来各级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司法观点,从18个角度总结公司相关合规风险,提出合规建议,最终编制了这份与公司有关纠纷的大数据报告(2002-2023)及合规建议作为企业合规管理的参考,全文约十五万字。建议企业根据自身规模和具体情况定制适合企业发展需求的合规管理体系。目录工、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一西安法院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件之五:A公司诉张三、李四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解除股东资格纠纷案2、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一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2020年度公司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四:张三诉A公司、李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3、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对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明知,且对其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实际出资人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的应予支持一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中小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A公司与张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4、上市公司股权隐名代持行为应认定无效一一2018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十、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案例精选(2011-20Iq)之十一:张三诉李四股权转让纠纷案5、合作开发引股权争议。判断备忘录有无合同效力,应结合其形成背景、文义记载、签字盖章等情况综合判断。如其具备合同成立及生效要件,则对各方产生法律拘束力一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营企业商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二:A公司诉B公司、C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6、代持股权的善意取得一一上海二中院股权代持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张三诉李四、王五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7、投资人诉请返还出资款,如各方存在增资的意思表示、认股人已完成增资义务却未取得股东资格的,应判决支持其诉请一一北京三中院发布二十个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之三:A企业诉B公司、张三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8、股权发生多次转让并变更工商登记,原始股东仅凭确认其与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生效文书,要求恢复其股东资格,无法予以支持一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2020年度公司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六:张三诉A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以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需综合考量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合意、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其他股东对此是否知情等一一北京三中院发布二十个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之一:张三诉A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W.取得股东资格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以认缴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状况的记载和证明一一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Iq年度参考案例之十八:张三诉A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11、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一一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Iq年度参考案例之十七:张三诉A公司、李四、王五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2、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一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G号A公司与3公司、C公司、D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13、虚假增资无效。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ZOS年第5期(总第223期)张三诉李四等股东资格确认案14、人走股留的效力分析一一指导案例96号张三诉A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1、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一西安法院2。2。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件之五:A公司诉张三、李四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解除股东资格纠纷案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本案系因解除股东资格行为引发的争议,股东除名制度作为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一种机制,在避免公司被解散、维持公司团体人格存续和股东间的合作关系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尽管公司法未就股东除名制度作出规定,但无论从公司管理需要与股东权益保护相互权衡角度考虑,还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为视角,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二是给予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补正机会;三是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审慎的司法导向,以前述标准作为适用条件来防止解除股东资格成为股东压迫的工具,维护公司治理中股东间的实质平等,尽量保持公司构成的稳定性,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一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皿-2。2。年度公司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四:张三诉A公司、李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大量存在着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即隐名股东的显名化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条规定为处理此类型的纠纷提供了依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东资格认定系公司的内部关系,不涉及公司的债权人等外部关系,隐名股东如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应当具备实质要件。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双方应当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隐名股东要显名,应当考量公司的其他股东对代持否知情,更需要其他股东同意隐名公司显名才可以显名。一方面,如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且隐名股东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对此知悉,亦未提出异议,则应当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予以确认;另一方面,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显名登记的,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本案中,代持协议合法有效J但是,隐名股东没有证据证明代持取得另外股东同意或者其他股东对于股权代持关系知悉,其要求显名取得另外股东的同意,所以本案只判决确代持股成立,但是对其显名、变更成为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对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明知,且对其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实际出资人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的应予支持一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中小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A公司与张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提交的2。万元持股凭证及5万元投资款收据,证实其已实际出资。A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能够证明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对张三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是明知的,并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系以自身行为认可了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地位。该公司在明知15万元股权归张三所有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故判决:确认张三在A公司的股东身份。在投资过程中,由于出资方式多样化、投资协议约定随意、公司经营管理不完善等诸多原因,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提示投资者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明确自身的股东资格和占股份额,避免出现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风险。4、上市公司股权隐名代持行为应认定无效一一2018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十、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案例精选(2011-2。Iq)之十一:张三诉李四股权转让纠纷案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应当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禁止发行人的股权存在隐名代持情形。隐名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的协议因违反公共秩序而无效。股权代持产生的投资收益应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程度以及对投资风险的承受程度等进行合理分配C5、合作开发引股权争议。判断备忘录有无合同效力,应结合其形成背景、文义记载、签字盖章等情况综合判断。如其具备合同成立及生效要件,则对各方产生法律拘束力一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营企业商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二:A公司诉公司、C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判断备忘录有无合同效力,应结合其形成背景、文义记载、签字盖章等情况综合判断。如其具备合同成立及生效要件,则对各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典型意义:本案系关股权归属的认定。我院审理中注重考察交易背景,剖析各方真实合意,审慎界定权利归属。近年来,我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对系争产权作出确认和保护,有力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激发各类投资主体活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6、代持股权的善意取得一一上海二中院股权代持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张三诉李四、王五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隐名股东在依法显名之前,其股东身份和权益并不被外人所知。在此情况下,显名股东擅自以转让、设定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股权的,当受让第三人无从知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时.,按照善意取得原理,善意第三人可以获得受让的股权(或行使质权)。7、投资人诉请返还出资款,如各方存在增资的意思表示、认股人已完成增资义务却未取得股东资格的,应判决支持其诉请一一北京三中院发布二十个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之三:A企业诉B公司、张三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生效判决认为,B公司与A企业系一期增资认购协议之主体,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诚信履行各自义务,否则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A企业于本案中以增资认购方式完成对目标公司即B公司的投资,双方形成股权投资法律关系,投资主体的目的在于通过认购目标公司的新增资本,从而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现3年投资合作期限已届满,B公司在收到增资价款后未依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亦未举证证明其将后续公司增资、股权变更事宜告知A企业并征得其同意,可以认定A企业合同目的已属落空,其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合同约定,甲乙方须双倍返还已投资支付的全部款项作为违约金。现A企业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相应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支持了A企业的诉讼请求。8、股权发生多次转让并变更工商登记,原始股东仅凭确认其与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生效文书,要求恢复其股东资格,无法予以支持一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6-2020年度公司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六:张三诉A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须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并属于工商登记事项;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应按照规定做相应的变更登记。但在股权已经发生多次转让并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原始股东仅凭确认其与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生效文书,无法当然恢复股东资格。9、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需综合考量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合意、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其他股东对此是否知情等一一北京三中院发布二十个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之一:张三诉A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股东资格的确认是股东行使权利、公司高效运转的基础,妥善处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对于公司制度发挥应有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大量存在着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即隐名股东的显名化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为处理此类型的纠纷提供了依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东资格认定系公司的内部关系,不涉及公司的债权人等外部关系,隐名股东如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应当具备实质要件。一方面,如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且隐名股东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对此知悉,亦未提出异议,则应当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予以确认;另一方面,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不存在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则应通过考量显名股东的股权取得方式及对价、隐名股东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代持是否知悉等因素,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合意进行综合判断,继而对股东资格作出认定。W,取得股东资格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以认缴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状况的记载和证明一一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Iq年度参考案例之十八:张三诉A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股东资格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以认缴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状况的记载和证明。11、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一一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Iq年度参考案例之十七:张三诉A公司、李四、王五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目标公司股权已经实际变更,股权受让人虽以终止合同提出抗辩,但并不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其依据股权转让之外的法律关系拒付股权转让价款缺乏法律依据。12、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一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Lt)民提字第£号A公司与B公司、C公司、P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E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13.虚假增资无效。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总第223期)张三诉李四等股东资格确认案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14、人走股留的效力分析一一指导案例96号张三诉A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其次,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由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系公司自治的体现。在本案中,A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时,张三之所以成为A公司的股东,其原因在于张三与A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张三与A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张三则没有成为A公司股东的可能性。同理,A公司章程将是否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作为取得股东身份的依据继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规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亦系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第三,A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属于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张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没有被公司章程所禁止,A公司章程不存在侵害张三股权转让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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