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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决定格式(3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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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决定格式(35篇).docx

    房屋征收决定格式(35篇)房屋征收决定格式(精选35篇)房屋征收决定格式篇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区)政府征收部门拟定的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政房征()号),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事宜如下:一、征收范围: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二、征收主体:人民政府三、征收部门:四、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六、签约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2七、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附: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人民政府(公章)年月日房屋征收决定格式篇2因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于20_年1月24日作出关于对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20_)22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东至自然巷、灌河口、五灌河一线,西至老324省道一线,南至小南堆,北至纬九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规划红线图)。三、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四、征收签约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五、签约奖励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六、征收补偿方案:附后。七、房屋征收部门:灌云县房屋征收局。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燕尾港镇人民政府。九、现场接待地点及联系方式: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组(原燕尾港镇人民政府院内),联系电话:十、监督举报电话:0518-888288(县监察局)。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不服关于对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20_)22号),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一县人民政府年1月24日房屋征收决定格式篇3为了实施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本级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规相关规定,经依法履行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征求意见、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方案进行修改、组织征收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现本级政府决定,对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蓝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一、严格按照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二、征收时间:20_年6月16日至20_年8月16日;签约时间:20_年6月16日至20_年7月16日。三、本次征收项目所需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名称)。存储户:焉耆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四、本次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五、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六、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知道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知道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治县人民政府年6月16日房屋征收决定格式篇4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杭州市下城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幢东单元。法定代表人朱卫东,主任。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孙忠良,男,汉族,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九新里19-21号1单元103室。常住地: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衢化路1176弄12号。姜云彩,女,汉族,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九新里19-21号1单元103室。根据下政征字(20_)第1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组织实施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_年5月21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未在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对补偿方式和过渡方式作出明确选择。在谈话记录中明确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申请人采取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安置被申请人,产权调换房屋为本市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安置房(原地段期房),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48且房屋评估价值不少于人民币811056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48平方米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超过建筑面积48平方米房屋价值部分按规定支付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差价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迁移费用,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结算。二、申请人提供本市下城区东新街道白石路香源公寓7幢3单元704室(建筑面积52.8in?)住宅房屋一套作为周转用房。三、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申请人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另行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四、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下城区九新里19-21号1单元103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年6月30日房屋征收决定格式篇5为切实改善县城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_)85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县城有关区域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征收项目阳原县20_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二、20_年征收范围及任务第一区域:二期棚户区改造片区(东至西至南巷、南至闫店坊巷,北至昌盛东街);第二区域:沟棚户区改造片区(东至西沙河、西至龙泉路、南至规划路,北至槽子沟);第三区域:城内村、南关村棚户区改造(东至西苑路、西至规划路、南至规划路,北至平安街);第四区域:园棚户区改造(东至西宁路、西至西关村耕地、南至旧丽景小区北,北至铁路桥);第五区域:路东侧(原大修厂院)棚户区改造(东至大修厂东侧、西至中苑路、南至人行家属楼北墙,北至站前街);第六区域:巷棚户区改造(东至东苑路、西至中苑路、南至北城墙底,北至东大巷);第七区域:_街棚户区改造(东至工业街、西至沙河边、南至平安东街,北至昌盛西街)本次征收任务约为1790户。三、征收时间20_年5月5日至20_年8月30日。四、征收主体阳原县人民政府。五、征收部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六、征收实施单位阳原县房屋征收中心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并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七、征收原则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示结果,接受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贴乱补、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八、征收补偿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本公告发布后,在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准任何个人或开发企业进行自行拆迁。各住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停止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和租赁、抵押、典当房屋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营业执照、水、电、气、网络、户口分户和迁移等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特此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格式篇6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市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_市_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幢东单元。法定代表人朱卫东,主任。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陆。根据杭下政征字(20_)1号市_区人民政府关于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组织实施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_年4月11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年4月14日受理后,指定丁晓玲担任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听证会主持人,张伟钢、张蓉晖担任听证员,孙少燕担任记录员。20_年4月14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申请人,并于20_年4月22日组织召开房屋征收补偿听证会,公开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评估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和社区代表的意见。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未到会。20_年6月27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以及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寄来回复函,明确表示不同意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申请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给予被申请人区凤起路60号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人民币4255525.52元。货币补偿补偿款组成如下:1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不含装修及附属物):3360232元2 .货币补贴(房屋评估价格20%):672046.40元3 .新购房屋税收补贴和奖励(房屋评估价格5%):168011.60元4 .临时安置费(102.34m244元/月12个月):54035.52元5.搬家补助费(发放1次):1200元二、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申请人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另行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以及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迁移费用。三、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区凤起路60号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月日房屋征收决定格式篇7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_)1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西门7号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原五星电影院&&五星医疗器械配件厂&&西门路7号&&西门路9号,南至西大街&&西大街153弄18号&&西大街166弄15号,西至西大街180-3号&&西大街167弄4号&&西大街167弄3号,北至西门路&&西门路9号&&西门路7号&&后街;兴宁南路220号、222号,兴宁南路252弄2号、6号、8号(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8000平方米,总户数84户,其中住宅80户,非住宅4户。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三、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_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门7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特此公告。一县人民政府年12月8日房屋征收决定格式篇8根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范围:董家渡2号地块:东至规划如意街,南至白渡路,西至悦来街,北至复兴东路(沪黄房地拆许字第18号拆迁许可证已协议安置的除外);董家渡3号地块:东至豆市街,南至白渡路,西至规划如意街,北至复兴东路(沪黄房地拆许字(20_)第17号拆迁许可证已协议安置的除外)。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市区人民政府年9月28日房屋征收决定格式篇9因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府令第248号)的相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决定征收事项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二、征收范围:桃园路以南、南山大道以西、学府路(桃苑公寓)以北、常兴路以东,涉及荔香中学教师住宅楼1栋共24套房屋及南山医院职工宿舍1-3栋共三栋96套房屋,详见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南山区土地整备局。四、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_年11月8日至20_年2月7日。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及南山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布。六、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七、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在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布之日起60日内可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八、监督举报方式监督部门:南山区监察局办公电话:九、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_区_人民医院北门东侧板房(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附件: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扫描件).pdf2、征收范围.jpg3、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县人民政府20年月日房屋征收决定格式篇10征收人:_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葛锐,区长。被征收单位: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女,公司地址:一镇平塘王工业园。因上海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_年3月2日作出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包)房征决20_第(3)号),同日发布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包)房征告20_第号),决定对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观河镇人民政府。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沈河镇平塘王工业园房屋在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没有房地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本征收项目138户已达成协议127户,仅剩被征收人等11户,完成征收比例达92沆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沟通,被征收人仍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7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_)121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_)57号)等文件,以及上海路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安徽省石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对你单位无合法证照房屋不予补偿;二、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平塘王工业园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决定。一县人民政府20年月日房屋征收决定格式篇H征收人:_市人民政府,地址:路333号。被征收人:王(房屋所有权人),男,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省市_镇_村育才路013号,身份证号码:。被征收人:蒋(房屋共有权人),女,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因旧城改造和龙渊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于年8月12日依法作出市老政府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龙政发()97号)。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华楼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为被征收人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一、基本情况被征收人坐落在市清风路12号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市字第号,共有权证号为市字第号,建筑面积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认定为附属用房面积3.74平方米。二、争议事实和理由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年1月20日,提前签约截止时间为一年12月15日,腾空搬迁截止时间为年1月20日,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该征收范围内,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因被征收人提出补偿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三、补偿决定内容(一)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354531.88元;搬迁费为人民币1500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5266.80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361298.68元,全部存储在建设银行南桥支行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二)产权调换方式(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市政府公布的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三)过渡方式被征收人根据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过渡方式。(四)补偿决定依据和理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本决定。(五)权利和义务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人民政府年1月28日房屋征收决定格式篇12征收部门)_市_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_市_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幢东单元。法定代表人朱卫东,主任。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陆。根据杭下政征字(20_)1号市_区人民政府关于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组织实施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_年4月11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年4月14日受理后,指定丁晓玲担任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听证会主持人,张伟钢、张蓉晖担任听证员,孙少燕担任记录员。20_年4月14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申请人,并于20_年4月22日组织召开房屋征收补偿听证会,公开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评估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和社区代表的意见。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未到会。20_年6月27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以及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寄来回复函,明确表示不同意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申请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给予被申请人一区凤起路60号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人民币4255525.52元。货币补偿补偿款组成如下: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不含装修及附属物):3360232元2,货币补贴(房屋评估价格20%):672046.40元3 .新购房屋税收补贴和奖励(房屋评估价格5%):168011.60元4 .临时安置费(102.34m2_44元/月m2_12个月):54035.52元5.搬家补助费(发放1次):1200元二、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申请人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另行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以及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迁移费用。三、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区凤起路60号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_县人民政府20年_月_日房屋征收决定格式篇13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原_市_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孙地址:_市_区路62号被征收人:赵磊,男,汉族,1953年9月3日出生,住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身份证号20_年3月15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20一年3月19日,发布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并进行了现场公示。同时,李沧区人民政府公示了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与房屋征收部门因对征收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_年2月29日作出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_)7号)。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中的房屋面积依据被征收人所持有的青房地权市字第387572号房地产权证确定,建筑面积为178.57平方米。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针对李沧征补决非字(20_)7号补偿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_年8月2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沧征补决非字(20_)7号补偿决定。在执行听证过程中,被征收人赵磊提出在征收期间,其曾对该房地产权证进行了面积变更,该处非住宅房屋现登记信息为:非住宅房屋座落于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_30098号,建筑面积为197.H平方米。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和效率原则,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_年8月24日作出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_)7号)。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了及时补正。但是李沧区人民法院20_年2月14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认为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_)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依据原青房地权市字第387572号房地产权证,而该房地产权证已于20_年4月14日变更登记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30098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已更为197.11平方米,因此认定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无事实依据,依法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鉴于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_年2月29日作出的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_)7号)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即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由原来的178.57平方米变更为现在的197.11平方米的事实,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_)7号)及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_)7号)应予以撤销。现李沧区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李沧征补决非字(20)7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_)7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市区人民政府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房屋征收决定格式篇14本政府于年6月18日发布淮政征字U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刘位于区西路4幢室的房屋在医院东地块征收范围内。在房屋征收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刘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政府决定对被征收人刘位于区西路4幢202室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刘位于区西路4幢202室的房屋面积为50.67m2,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为50.67in?。产别:私产、多产权同幢。经选定的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屋评估单价为4337.00元/nr。东方巴黎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4400.00元f,安置优惠价为4000.00元/1112,(楼层系数以评估报告说明为准)。被征收人在收到估价报告后未向作出报告的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该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因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明确选择,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以及江苏省、淮安市相关征收政策规定,现作出以下补偿决定方案供被征收人选择: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计219755.79元,生活配套设施及装潢款计人民币2051.85元(如有遗漏,经核实符合征收政策规定的按实补偿);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35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计人民币3040.2元。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款计人民币225197.84元。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计219755.79元;生活配套设施及装潢款计人民币2051.85元(如有遗漏,经核实符合征收政策规定的按实补偿);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7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计人民币1824120元。被征收房屋补偿总款计人民币240748.84元。产权调换房源为区东方巴黎城小区2#楼807室,建筑面积为71.84m2,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4400.00元f(楼层系数以评估报告说明为准);安置房屋总价款为279770.40元。被征收房屋补偿总款与产权调换房价款相抵后,被征收人应付款为39021.56元。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选定补偿决定中规定的一种方式,逾期不作选择,本政府将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第二种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执行。四、限被征收人刘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6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产权移交征收部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刘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货币补偿)刘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产权调换)年1月8日房屋征收决定格式篇15因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需要,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_)第001号)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附图)。二、房屋征收部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五、签约期限:20_年5月25日至20年6月23日。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_)第OOl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婺城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5月10日房屋征收决定格式篇16征收人:市人民政府地址:市东区松苑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职务:市人民政府市长被征收人:郑被征收房屋:市区中路183号,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被征收人郑持有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为粤房地共证字第号,占有房屋份额陆分之壹因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年3月26日作出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区中路、照壁街、吉祥里、马龙舟巷、水关街范围内部分房屋(征收范围以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所附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下落不明,在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下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现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征收补偿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二、房屋补偿、搬迁费、商铺停业补助费及奖励金额。被征收房屋经市中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证载商业面积10.66平方米,评估单价15,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59,900元;历史原因形成商业面积18.34平方米,评估单价8,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46,720元;住宅面积80.55平方米,评估单价2,6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209,430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13,116元;作商铺使用面积共29平方米,租金补助按100元/平方米/月计算,补助3个月共计8,700元。另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商铺迁移费6,000元,住宅迁移费3,000元,个体、整体奖励金及装修补助295,785元。综上,被征收房地产的货币补偿及奖励金合计人民币842,651元,因被征收人占有1/6产权份额,应收货币补偿及奖励金为人民币140,441.83元。该款项由征收部门向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后,由被征收房地产的相关权利人凭法定的证明文件前往市公证处领取。三、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将房屋一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L公证书()粤中第13815号)2.评估报告(中鑫估(20)字第F120号)3.租金情况咨询意见书(中鑫估()字第F03119号)市人民政府年月B房屋征收决定格式篇17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政府决定对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常武征(20_)2号)。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二、征收范围: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常州无锡交界处、西至中天钢铁、南至运河、北至铁路,具体详见现场公布的征收范围图。范围内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9532.341112,其中住宅约23户,建筑面积2406.6nf,非住宅约2户,建筑面积7125.74而0三、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五、征收部门: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六、征收实施单位: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横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横林镇古槐路1号),联系电话:。八、监督举报电话:863130(区征收办)8631八(区纪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附件:苏南运河常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9月22日房屋征收决定格式篇18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的规定,经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研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一、征收目的:湘江一段城市防洪(清响田保护圈)工程二、征收范围:桥梁厂至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图为准)三、征收部门:_市石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四、征收实施单位:_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石峰中心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六、签约期限: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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