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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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工作指引.docx
县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工作指引一、困难职工家庭建档范围大丰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临时失业人员,不论其是否为工会会员、所在单位是否成立工会,均可按照本级工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困难职工,接受工会帮扶救助。困难职工审核认定以家庭为单位。二、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分层建档和梯度帮扶原则,困难职工家庭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具体是指连续12个月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内,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下列职工家庭。包括:1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2 .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3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收入扣减因重特大疾病个人的负担治疗费用及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4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精神智力4级、视力、肢体、听语1-2级等残疾,家庭收入扣减治疗残疾个人负担的治疗费用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是指连续12个月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但由于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是指连续12个月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内,但由于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可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应符合家庭收入扣减意外致困造成必要支出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的职工家庭。包括:1 .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2 .本人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3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四)办理退休手续后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纳入困难职工建档范围。虽未到退休年龄但已经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之前,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已经建档帮扶的职工,虽到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继续纳入帮扶范围,延续帮扶时限不超过两年。(五)对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之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临时失业人员帮扶以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的人员为主。失业人员因各种原因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自失业起两年内符合建档条件的,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一)(二)(三)规定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六)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和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以及工亡家属家庭符合(一)(二)(三)规定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以上相关概念中,家庭人均收入二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二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人均纯收入二(家庭可支配收入-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致困因素导致的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O三、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核算指标(一)职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标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本地政府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月收入按照职工家庭提出工会帮扶救助申请前至少连续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1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工资发放等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无法准确获知或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护理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照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单亲学龄前儿童的,可按实际工资收入计算。2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费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社会服务业、电子商务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3 .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税费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4 .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1)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休金、退职退养定期生活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接受捐赠(继承)、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等;(2)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团体)、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抚、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抚、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抚、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该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费。5 .本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二)职工家庭不计入收入的项目1.优待性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及特别扶助金。2 .奖励性收入。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劳保津贴和劳模补助;见义勇为奖励金;奖学金。3 .普惠性收入。政府发放的尊老金,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4 .救助性收入。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一次性帮困助学金;政府、社会给予的一次性医疗救助款物和补贴、大病保险理赔款;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5 .特定用途性收入。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残疾人参加辅助就业所得;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困难群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6 .就业成本。因就业创业或参与扶贫项目而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计算,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 .本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三)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核算指标刚性支出是指与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所相关的各类必要支出费用。1.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日常治疗和康复等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以及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2 .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3 .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上学阶段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4 .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5 .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6 .本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申请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大学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员等。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现役义务兵。2 .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3 .离家出走,失踪一年以上人员。4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四、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困难职工家庭:(一)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存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四)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及核对授权书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五)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近三年内购买总价值超过15万的车辆,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代步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七)本级工会集体研究确定的不应建档情形。五、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和梯度帮扶(一)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标准脱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纯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深度困难职工家庭脱困后,可给予一定时间渐退期,渐退期不超过6个月;脱困后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当地相应困难类型档案继续帮扶。解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政府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继续保留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实施常态化帮扶。(二)困难职工梯度帮扶1.加大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和保障力度。职工发生困难时,逐人逐户分析致困原因,全面掌握帮扶需求,开展分类帮扶,户策对接,精准施策,帮助困难职工走出困境。对暂时无法脱困的深度困难职工实施常态化帮扶,帮助缓解困难;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为其建立档案帮扶解决暂时困难,防止陷入深度困难。2 .适度扩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覆盖范围。全面详细摸清困难职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凡符合条件的,应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及时帮扶,应帮尽帮。3 .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与政府救助制度有机衔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推动、社会参与的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格局,积极参与和推动党委政府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政府救助政策覆盖范围,应纳尽纳。六、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动态管理各级工会要加强和完善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一)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申报困难职工家庭申报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在职职工家庭符合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条件的,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符合建档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可以向居住地街道(社区)工会提出申请。如用人单位、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的,可向上一级工会或县总工会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江苏工会服务网”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全面真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一般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不得在双方单位(地区)同时申请。(二)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审核1 .基层工会(指职工所在单位、产业(系统)、镇(街道、区)工会)接到职工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了解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核实是否与申报情况相符,并落实联系人。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社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工会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向县总工会申报。2 .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对基层工会上报的职工家庭原始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信息录入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比对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自行或委托社会组织进行入户调查,重点对职工申报内容、家庭财产、收入和支出状况、基层工会认定和公示情况等,进行核实核准。入户调查覆盖面应达到100%,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三)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建立1 .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完成审核程序后,在所在区域范围内主流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正式建立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发放困难(特困)职工证书,并逐级向下级工会反馈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申请单位或个人。2 .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实行一户一档案。(四)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管理1 .动态管理。更新和新建的困难职工纸质档案与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核查困难职工档案和帮扶救助信息,对遗漏的、返贫的要补充完善信息;对离开本单位、本地区和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及时调整注销档案,做到准确及时,真实客观。2 .退档制度。完善困难职工档案退出机制,对稳定达到脱困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及时脱困退出,对出现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及时注销退档,履行退档告知程序,经职工本人、基层工会确认后退档。对确实达到退档标准,职工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的,可经过县总工会和职工所在单位或镇(街道、区)工会、产业(系统)工会核实确认,并经本区域内主流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档案退出。对隐瞒家庭财产、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建档的,应及时注销档案,追回违规所得,并将有关情况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3 .分类动态审核。每年9月份县总工会部署启动下一年度各类困难职工申报、认定和建档工作,12月底前完成申报审核并更新数据库档案。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县总工会每年11月份入企入户核查一次;对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中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年5月份、11月份开展核查工作,确保困难职工档案动态更新。4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当年困难职工档案应在次年三月份前按一户一档整理装订成册后,移交县总工会档案室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5 .档案室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询,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核准并报请县总工会领导同意后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