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0篇).docx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0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30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11目的为了保障员工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坠落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处作业。3职责本制度的实施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生产部门负责技术验证和现场指挥。4工作程序4.1高处作业分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4.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4.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特级高处作业。5. 1.2特殊高处作业分类(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4.1.3以下情况均视为高处作业:(1)凡是框架结构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4.2高处作业要求:1.1.1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1.1.2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1.1.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应为高挂低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1.1.4 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门总监、经理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1.1.5 2.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1.1.6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1.1.7 2.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电压线路。4.2.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检查吊笼和拉绳是否牢固、可靠,承载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笼所承受的额定重量,同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有专人监护。4.2.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4.2.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4.2.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4.2.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4.2. 13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4.3. 14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4.4. 15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4. 3高处作业许可4.5. 1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4.3.2高处作业许可证由联络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前要要亲自或指派专人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4.3.3高处作业许可证由联络部门归档管理,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督导检查。4.3.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验查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4.3.5对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2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随着大坝主体浇筑强度逐渐加大,坝体高度不断上升,项目部所属施工范围内交叉作业现象时有发生,为避免因交叉作业发生安全事故,保证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机械设备免受损失,明确各生产单位在交叉作业中的安全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控制措施,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项目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特制定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岗山葛洲坝大坝工程项目部所属施工区域。二、定义和术语定义:交叉作业的范围是指在同一作业区内进行的有关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和干扰其工作的。主要表现在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生产用电、运输、其他可能危及对方和多方生产安全作业等。术语:1、a类交叉作业:相同或相近轴线不同高度的同时生产或检修作业。2、b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类型的专业队伍同时生产或检修。3、c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分包单位同时生产或检修。4、d类交叉作业:同一项目由不同分包单位同时生产或检修。三、交叉作业的特点和危害两个以上作业活动在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因作业空间受限制,人员多,工序多,机械设备使用工序复杂,通讯联络不畅等;所以作业干扰较多,需要配合、协调的作业较多,现场的隐患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淹溺等危险危害因素。四、安全责任规定项目部各施工部位交叉作业由施管部统一负责管理协调;各厂、队内部交叉作业由各厂、队负责人负责管理和协调;安环部负责对交叉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1、a类交叉作业中,上部施工单位为责任方,其施工人员应为下部施工人员提供可靠安全隔离防护措施,确保下部施工人员的安全,下部施工人员在隔离设施未完善之前不得施工。2、b类交叉作业,由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对各方做明确的安全交底,着重明确各方责任、安全责任区;确定防护设施的维护与完善。各方必须严格按交底执行。3、c、d类交叉作业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各方安全责任。4、交叉作业责任方必须确保隔离设施及其他安全设施的完整、可靠性。由于此设施缺陷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及设备、设施、料具损坏责任由责任方承担。5、出现交叉作业安全责任不清时。报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由项目部明确安全责任,待责任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6、交叉作业的各施工队伍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人进行交叉作业安全教育,并做有针对的分项、分工种、分工序的安全技术交底。7、项目部各级部门、人员有权对对各类交叉作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向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该单位按期落实和验收。五、管理要求1、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的同一垂直面上作业,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责任单位必须在层间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或派专人警戒指挥,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电危及下方人员设备安全。在夜间和光线不足的地方禁止交叉作业。2、拆除脚手架及模板时,下方应划定警戒区域,并派专人进行监护,下方禁止人员通行或逗留,工具、材料等严禁上下投掷,拆除的模板、脚手架等部件时必须采取保险措施,防止物件坠落伤人,拆除的各类材料必须搬运至安全部位分类摆放,严禁在临边处、脚手架边缘、模板上等容易发生坠落地点存放各类材料。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缆机、塔机起重吊装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对各方工作的安全影响。当缆机在某一部位进行吊物作业时,塔机如需进入(或经过缆机作业区域)时,须由施管部片区负责人通知当班调度员停止缆机作业,在确认缆机停止运行后片区负责人方可通知塔机进入该区域。缆机、塔机指挥人员对吊物运行轨迹进行监视。缆机、塔机行走时吊物或大钩,相互之间必须保持8米的垂直安全距离、10米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得与起吊路线交叉,作业人员与被吊物体必须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索具与吊物应捆绑牢固、采取防滑措施,吊钩应有安全装置。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双方或多方需要进行作业时,必须提前一天在现场调度会上说明,必须服从施管部统一安排,不得擅自进入交叉作业部位进行施工。上方进行焊接作业时,为避免焊渣伤人和火灾事故发生,施工方必须准备好必须的消防器材,消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无法清除易燃物品时要做好防护隔离和保护措施。仓内冲毛作业时严禁将各类施工废弃物冲出仓外,以避免冲毛的各类施工废弃物对下方施工、通行人员造成伤害。6、同一区域内各作业队进行平面交叉作业时,应相互理解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安全问题。项目部施管部应合理安排各施工工序。仓内平面交叉作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进行专业教育、危险源告知等。仓内浇筑人员必须和仓内施工机械及吊罐保持安全距离,各施工设备相互之间必须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离。缆机吊罐、平仓机、振捣机等施工设备在靠近模板作业时必须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离,以免造成模板变形、坍塌、b7螺栓受损和混凝土洒落至仓外伤人等。7、现场施工人员如需进入交叉作业区域,必须由负责警戒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及确定上方已停止施工方可进入,如不听从现场警戒人员警告执意进入的,造成伤害由违章人员自身负责,并且按照项目部奖惩条例对其作出处罚。8、施工各方应共同维护好同一区域作业环境,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安全可靠、确保设备运行、维护、停放安全。在多卡模板上、下游面工作平台上禁止堆放物品,以防坠物伤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31目的指导密闭作业场所安全作业,预防窒息事故发生。2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密闭场所、长期无通风或通风不畅通的场所。3职责3 .1项目技术副经理负责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4 .2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人员的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3. 3项目部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4工作程序3.1 项目技术副经理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a)作业场所部位、环境;b)施工材料是否有毒;C)通风及通讯联络措施;CI)应急抢救措施。3.2 施工前,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人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a)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护措施;b)自救方法;C)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4.3项目部应根据施工场所的通风状况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4. 4建筑工程密闭作业场所施工安全预防措施主要有:a)在人员进入前,应先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稀释有毒有害气体或窒息性气体的浓度。作业期间应继续保持通风,通风时不得使用纯氧。通风过程中不得中断,如突然停电或通风机停止工作,必须立即退出。b)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能单独作业,空间外要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要配备对讲机,随时保持联络。C)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正压式呼吸器,使用有毒材料时,必须配备防毒面具和氧气袋。d)作业人员分组轮流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感不适,必须立即停止,退出吸取新鲜空气,如情况严重必须送医院治疗。e)必须准备麻绳、氧气袋、担架、医护人员等应急措施。f)使用防水涂料时,施工现场必须使用低压防爆照明,禁止明火、撞击火花、电气火花、静电等以免引起燃烧、爆炸。g)作业要有值班领导、安全员,并配有电工、维修工,随时解决施工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4. 5应急抢救措施4.1 .1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组织救助。救助人员进行救助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其余施工人员亦应同时退出,待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后方可再次进入。4.2 .2抢救措施及方法见医疗急救管理规定。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第三条(管理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规章制度;(二)负责审查检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修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作业安全措施);(三)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四)负责审批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检修作业单位责任)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检修作业单位负责检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及检修安全防范措施;(二)组织落实检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三)开工前应当向相关管理等部门告知检修作业相关情况;(四)组织检修作业人员现场安全交底;(五)办理检修施工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六)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承发包管理)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从事特种设备重大更新、改造、维修的单位,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全过程监控,防止检修作业单位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货质的单位或个人。第七条(教育、培训和考核)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I、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检修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第八条(检修作业证制度)检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第九条(编制专题施工方案)从事动火、进入密闭空间以及设备设施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条(检修前的安全教育)检修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检修作业单位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第十一条(设备设施清洗和交出)对盛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检修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一)必须进行工艺处理。按照退料、置换、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合格后移交;(二)发包给专业清洗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会同专业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三)检修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应与其他场所、非检修设备设施有效隔离(拆除连接短管或加盲板);(四)检修作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检修设备移交手续。第十二条(警示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设置检修作业警示标志,内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检修安全操作规定、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等事项。检修作业单位负责对检修作业区域设警戒线。第十三条(检修作业报告制度)检修作业实行告知制度。检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报告:(一)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新、改、扩建设工程的检修施工作业的,应报告建设管理部门;(二)在加油(气)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三)涉及燃气设施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市或区燃气管理部门;(四)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检修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第十四条(检修前的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和检修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二)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三)检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五)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六)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七)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八)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九)检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的设置等。第十五条(动火检修作业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检修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和热源的临时性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O第十六条(动火检修作业安全措施)从事动火检修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措施:(一)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二)对装置、设备设施、容器(炉、塔、釜、罐等)进行安全处置,符合检修作业条件;(三)应将动火检修部位与其他相连的设备设施、金属容器等有效隔断;(四)对动火检修部位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以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爆分析(动火作业中止半小时以上应重新测爆分析);(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容器等处置合格后,应采取注满水或充氮保护的措施;(六)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作业,必须对设备内部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分析检测合格;(七)施工人员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八)作业现场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第十七条(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及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第十八条(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检修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检修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第十九条(法律责任)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法使用明火进行检修作业,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一)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作业的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的;(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三)未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检修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的。违反特种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_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5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明火作业的申请、审批、现场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公司财产安全。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2定义明火作业是指电焊、气割、气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业。3引用文件3. 1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04-010)4职责4. 1施工作业部门负责明火作业实施,布置、落实、监督明火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申请一级、二级明火作业,审批三级明火作业。4.2施工工程总管负责核实一级、二级明火作业。4. 3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一级明火作业,批准二级明火作业。5. 4安环部负责协助制订明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负责一级、二级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6. 5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批准一级明火作业。5管理要求7. 1明火作业的分级5. 1.1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烧并迅速扩大成灾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明火作业。包括:a)船舶部位的驾驶室、集控室、海图室、报务房、油船和化学品船的泵仓、液化气船的气罐及管系、电瓶间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险区域,需现场明火作业的燃油管系;b)门机等大型起重设备及船坞的驾驶室和集控室;C)油库、化学品仓库、可燃气体供应站房、总降站、档案资料室等。5. 1.2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场所的明火作业。包括:a)船舶部位除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机舱、测爆合格的货油舱和涂装舱室、甲板及压载舱等区域;b)大型起重设备的机舱或机房、船坞的机舱和生活区、拖轮、燃气管道等;C)一般物质的仓库、油污水处理站等;d)动能管道。5.1.3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在一、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没有明显火灾危险的区域,如车间内外场的固定明火作业点。5.1.4对于新制二氧化碳室或其他进行改装工程,周边易燃物品清除或拆除干净的,可作为二级明火作业范围。5.1.5存油的油舱油柜及卸油后但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属于不得进行明火作业范围。5.2明火作业的审批5.2.1一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glch04-007-LoD,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施工管理部门审核,经安环部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5.2.2二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二级动火申请单(glch04-0二-r-02),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安环部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5.2.3三级明火作业由施工班组或工程队现场负责人填写三级动火申请单(glch04-007-LO3),报送部门安全员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5.2.4各级审批人员在审批前,必须了解周围其他工种作业情况、作业区域周围环境,布置明火作业防范措施,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签字批准。5.2.5存油的油舱油柜、清舱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各级审批人员不得批准明火作业。5.2.6明火作业审批时间一般在当日上午10:30前结束。5.3动火申请单有效期时限与区域5.3.1一般情况下,一级明火有效期为当天08:30至17:30,二级明火不超过24小时,三级明火不超过7天。5.3.2安保部现场安全主管可以根据明火作业施工特点、危险程度,对二级动火区域如修理船舶的甲板、货舱等处大量且连续作业场所和其它区域危险性不大的二级动火,可延长申请单有效期时限,但不得超过3天。5.3.3申请项目为船舶名称或总区域,如仓库;动火部位为具体施工区域,如船舶艄尖舱。不允许一张申请单包含多个施工区域,如机舱与大舱,机舱与压载舱等。同一施工区域有多个施工单位明火作业时,应该独立申请。5.4安全管理要求5.4.1对明火作业人员及监护人的要求a)年满18周岁;b)初中及以上文化;C)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CI)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考核合格,持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5.4.2明火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要求a)着浅白色上下分体棉帆布工作服,扣好袖口和衣领扣;穿胶底绝缘鞋;使用割、焊工专用手套及安全带,焊工作业时必须配戴防尘口罩;b)焊工使用的电焊面罩不得漏光,应按照焊接电流强度选用相应的护目镜片,气割工要戴防护眼镜;C)焊工在作业时不准配带金银饰物,如手镯、项链等。5.5明火作业前的要求5. 5.1生产组织部门和施工部门及安保部门应掌握明火作业部位及明火作业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施工工艺和防范措施。6. 5.2工程总管、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等生产管理人员应合理布置生产,与明火相抵触的作业不能安排在相关区域内同时进行。7. 5.3工程总管、车间主任和现场安全主管在船舶进厂开工前,与船方一起到现场确定油舱、油柜的部位,并做好中英文色标工作。8. 5.4施工现场现场负责人应明确,监护人均指定。9. 5.5岗前安全交底会已召开,交底内容明确并全部得到接受。10. .6操作人员及监护人员均具有明火作业操作资质,持证上岗。5.5.7作业人员劳防用品均穿戴规范。5.5.8使用器具检查完好,标识明显。5.5.9作业点消防器材红色消防小水管或申请领用的灭火器材充足并已到位。5.5.10周边无立体交叉等相抵触作业。5.5.11施工点可燃、易燃物品得到清除。5.5.12作业点氧气及可燃性气体达标,符合作业标准。5.5.13作业点正、反面无未拆绝缘层及未清或清除可燃性气体的油舱、油柜。5.5.14火星可能溅落的区域已经检查并安排了控制。5.5.15充足的照明及有效通风已经到位。55.16防物体打击等措施已进行了布署。5.5.17使用的脚手架均已交验合格。5.5.18高处作业已做好了防坠落措施。5.5.19设备设施(包括电缆及新做油漆等)已防护到位。5.5.20有关设备及物料置放符合现场5s管理要求。5.6明火作业中的要求5. 6.1施工管理部门和施工作业部门及安保部应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与召开安全会议,协调与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避免立体交叉等相抵触作业的同时进行。6. 6.2安保部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负责消防器材的统一调度与配备,负责安全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隐患即使督促整改。在船舶及主要生产区域应设立告示牌,公示当日危险区域、危险作业以及违章隐患等情况。7. 6.3动火申请人办妥审批手续,将动火申请单交给动火人现场保管备查。8. 6.4动火人、监护人仔细核对动火申请单上填写的动火时间、范围和期限,掌握作业区域所存在的危险性以及作业前落实的的防范措施。9. 6.5火星溅落点或动火点正反面均属监护人员监护范围。监护人员中途不得离开监护区域。10. 6.6进入密闭舱室明火作业时,执行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04-010),落实有效通风、换气措施,出入舱室应挂、摘身份牌。11. .7登高作业及上脚手架施工时应做好防坠落措施。脚手架上下料作业时应对脚手架采取有效防护,下方采取铺垫。拆旧作业过程中禁止将废料下扔、抛砸或割损脚手架材料。在脚手架上或高处作业点施工时应妥善保管工具、物件,防止落下伤人。脚手架上不允许堆放废料及装配件。12. .8涉及油、气管系动火,必须使用冷拆的方法,拆开两端的法兰,经通风置换,清除可燃气体或液体,才可动火。油船、化学品船等特种船舶任何管道拆解时第一节都必须冷拆。13. 6.9若动火部位涉及油舱(柜)装有油料无法清油时必须留根切害IJ,且与舱壁留根间距不小于15Omn1;涉及生活区围壁作业,在确定隔热材料为a60的情况下,可留根30mm以上,但反面须派人做好监护;涉及冰库围壁热工,则须留根50mm以上,并正反面监护保持。涉及油舱(柜)、生活区围壁及冰库的动火,在施工过程中要间断施工,同时采取冲水或其他冷却措施,防止热量积聚并传导。对涂装部位相对应的上层和下层甲板及涂装部位前后左右5-15米的毗邻部位划定禁区,禁区内严禁各种火花溅入和进行热工作业。5.6.10作业过程中如突然间出现隐患或危险因素时应紧急避险。5.6.11工程总管、部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主管在作业过程中进行监控。5.6.12一级明火作业时,施工作业部门安全员必须对现场进行全过程控制,如因多项项目同时进行时,可委派工程队或班组安全员至现场行使其职权。5. 7明火作业后的要求5.7. 1工程结束或就餐、休息离开现场时,作业人员须切断电源和气源,拔去接头及关闭闸刀开关,焊、割矩及其气管应随即拉出狭小空间、容器和舱室。5.7.2仔细检查作业部位、作业点反面及火星溅落处,消除遗留火种及其他隐患。5.7.3割矩及其气管放在有通风窗的工具箱或集装箱内。5.7.4割矩及其气管不得放在平台下等空气不流通、或可燃气体容易积聚处。5.7.5重点工程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人员应召开专题会,对重点工程进行安全评价,进行经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5.8船方管理要求5.8.1船舶进入公司区域后,船方应与公司签订船舶修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防火责任。5.8.2明火作业区域涉及到船方生活区或物料仓库,船方应及时配合打开门窗,清除易燃物品并协派专人监护。5.8.3船方自修项目需要明火作业的,须经单船总管及安全主管同意,防火工作由船方自行负责。船方自修项目明火作业如与公司作业相悖,以本公司作业为先。6附件附件a焊接、切割设备与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7附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6一、范围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二、职责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三、定义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C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o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1、作业高度在2mW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作业高度在5mWhl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作业高度在15m<h3(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作业高度在h2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五、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