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制作合同(精选18篇).docx
招牌制作合同(精选18篇)甲方:O乙方:O广告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广告牌安置之建筑物业主或有权管理者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牌事宜订定契约如下:1 .广告牌设置地点:规定于乙方建筑物屋顶前侧(靠近),面积平方米。广告牌须根据本合同所附图面设计的尺寸设置,其重量及结构须以不影响本建筑物的安全为原则。2 .甲方须支付乙方广告设置费,每年元整,并以下列方式支付。a.本合同成立之时,先支付总费用的30%,计元整。b.广告牌设置完成之日,即年月日(广告牌设置完成日),支付余额元整。c.自第二年始,应于该年1月15日之前付清该年年设置费的金额。3 .有关广告牌的设置、维护、管理、拆除及拆除后建筑物设置部分的原状恢复等,一切费用与责任悉由甲方负担。4 .若有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撤除广告牌。a.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设置费;。b.广告牌因设置不牢固或其他意外事件致使广告牌设施发生危险时;OC.甲方一个月内未曾派人对该广告牌进行管理、维护。5 .按本合同的约定撤除广告牌是甲方的义务,若于甲方指定期限内未能完全拆除,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每日元整的违约金,直至拆除完毕之日为止。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撤除广告牌,则乙方有权自行拆除广告牌,由此产生的一切拆除费用由甲方负担。6 .甲方必须保证其有权发布该广告并已经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如甲方广告发布手续不齐或广告发布违法被有关部门责令撤除撤除事乙方不退还已收的所有费用。乙方必须保证其有权签定本合同,如乙方越权签定合同导致广告牌无法设置时乙方应退还所收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7 .本合同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就甲方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牌事宜订定契约如下:8 .广告牌设置地点:,面积平方米。广告牌须根据本合同所附图面设计的尺寸设置。9 .甲方须支付乙方广告费,每年元整,并以下列方式支付:a.本合同成立之时,先支付总费用的30的计元整。b.广告牌设置完成之日,即年月日(广告牌设置完成日),支付余额元整。10 乙方必须保证其有权发布该广告并已经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11 乙方必须保证其有权签定本合同,如乙方越权签定合同导致广告牌无法设置时乙方应退还所收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12 本合同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坦诚协商,就甲方与乙方合作推广墙身广告牌的广告宣传画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如下:第一条.合作项目范围。第二条.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1、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广告画面,配合乙方及时进行喷绘以及安装。2、甲方有义务按时向乙方支付投放所需的费用。3、甲方有权力监督乙方的广告画面以及灯光的完好性,以便及时可以通知乙方进行画面的更换和修复。第二条.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一、广告位的价格。以墙身广告位效果图(见附件)为基准,三号广告位的销售价为18万元/年,此价格包含灯光,电费,以及税费。包五次换画,签定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羯上画后甲方向乙方支付40乐其余的分三个季度,每个季度的首月向乙方支付10%.二、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广告投放的广告进行广告喷绘制作以及安装。4 .若因政府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招租广告位相关信息进行调整,需立即通知甲方,以。5 .若乙方违约或中途自行撕毁合同(非甲方责任),甲方有权申请撤销乙方的单方行为,乙方并应承担违约金元及因违约致使甲方造成的损失。第五条.保密条款。6 .双方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关的制度,以保证职员不泄密。一旦发现对方的商。业秘密有泄漏的迹象,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尽可能地采取补救措施,使损失最小;。7 .在本合同终止时,项目相关信息、资料双方继续负有保密义务;。8 .因法律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甲、乙双方不受保密义务的约束。第六条.违约处理。3.因地震、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及不可改变的政策变更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乙双方不予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七条.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相互协商解决或将协商条件作为合同的补充附件。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属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八条.本协议共贰页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在甲乙双方盖章及代表签名后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年月日:租赁招牌广告位合同书合同。甲方:乙方:三、租赁用途:乙方租赁本合同中约定位路的招牌(广告)位,用于对外进行招牌(广告)宣传。四、租赁期限:乙方租赁约定位路招牌(广告)位的租赁期到期日须与商铺租赁期到期日一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从年月日起,月租金按每年5%递增。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元;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元。六、招牌(广告)位押金:以两个月的月租金额作为押金,在本合同签订三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不抵租金。七、付款方式:按月支付,首次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以后每月25日前支付下月租金,一次付清。八、合同履行期满或因乙方违约终止后此招牌(广告)位设施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九、招牌(广告)发布所需相关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十、乙方向甲方提供此招牌(广告)位所需报批的全部资料、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方可进场施工。乙方在进场施工及维修过程中,不得破坏甲方财产及物业,如乙方作业造成损失应由乙方照价赔偿。十一、本合同中招牌(广告)位的施工安全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在更换招牌(广告)画面和需对招牌(广告)位的内部及外部任何部分作出结构上的变化时,都应事先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十二、乙方租赁的招牌(广告)位上的招牌(广告)在租赁期内(包括施工、安装、未发布招牌(广告)画面、已发布招牌(广告)画面)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人身损害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并予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若因甲方直接原因导致招牌(广告牌)损坏,由甲方赔偿。十三、乙方在招牌(广告)发布过程中,应保证该招牌(广告)位的完整性、美观性。若非甲方因素造成招牌(广告)位及招牌(广告)画面的破损、残缺及招牌(广告)箱内灯管损坏时,乙方应无条件及时维修处理,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十四、乙方必须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发布内容、形式合法的招牌(广告)。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所发布招牌(广告)的内容或形式,引发的法律纠纷,与甲方无关;因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负赔偿责任。十五、若乙方需甲方提供该招牌(广告)位电源,则应向甲方提供线路走向、材料材质等施工图纸及说明,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接驳。十六、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广场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搞好环境卫生、治安和防火。十七、租赁期满或其它原因导致招牌(广告)不能继续发布时,乙方必须对招牌(广告)位恢复原状。否则甲方将自行恢复,并向乙方追讨违约责任,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十八、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时,则每延期壹天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5%0向甲方缴纳违约金。2、若逾期十天未支付租金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无需知会乙方,乙方所缴押金不予退还。招牌(广告)位上一切材料设施等全归甲方处理。3、乙方因故意或疏忽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时,则每违约壹天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5%。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十九、不可抗力及处理。1、若因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为等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正常发布招牌(广告),则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执行。2、若因第三方(指政府、司法机关以外)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发布招牌(广告)的,乙方应自行恢复招牌(广告)发布,甲方提供相应协助,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乙方仍需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该暂停时段的租金。3、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发布招牌(广告)的,甲方应退还或免收乙方实际不能正常发布招牌(广告)期间的租金,合同期限顺延或终止合同。二十、本合同期满后,乙方若无违约行为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若乙方愿继续租赁经营,应提前壹个月通知甲方,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二十一、在本合同终止执行,乙方对招牌(广告)位恢复原状,甲方检查无误后,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二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二十三、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签章:签章:时间:时间:O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为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公布了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草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城市建成区;。(二)城乡规划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O(三)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用地范围;。(四)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共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等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或者公益广告。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园林、水利、物价等部门及通信、气象、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第五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健康美观、突出特色的原则。第六条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鼓励户外广告创新、创意,提升城市广告艺术化水平。第二章规划与设置。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标准等要求,与城市功能区相适应,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划定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第八条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一)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二)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三)城市夜景灯光设置要求;。(四)环保和节能要求;。(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条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户外广告的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招牌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相邻招牌协调统一,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电话、标识。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先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并按照规划设计制作。单位迁移或者其他原因不在原址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第十二条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三)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严控区内设置;。(四)开闭时间应当符合市、县(市)、上街区夜景照明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三)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四)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的;。(五)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的;。(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在优化区内,可以利用商业性建筑的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在禁设区和严控区内,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第十五条需张(粘)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进行张(粘)贴。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出行和生活。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第三章审批与规范。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O(三)设置的位置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O(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第十八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10日前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O(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O(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四)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举办人应当在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届满后两日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九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7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第二十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0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年。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有效期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并依法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四章发布与维护。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文明风尚。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应当保持画面、内容相对完整,不得包含商业内容。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置人负责,并承担安全检测和检查责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维护、更新或者自行拆除期间,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一)设施破损、倾斜的;。(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四)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工作的领导,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对户外广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巡查制度,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监督。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举报、投诉处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查处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鼓励户外广告行业组织建立监督、劝诫机制,开展自我评价,净化经营环境,完善行业信用体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责令改正,并对广告主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广告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清理费用由设置人承担。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户外广告许可证件。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更新;逾期不修复、更新的,处以5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O(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三)未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二)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三)商业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户外广告。(四)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五)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指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六)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经批准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七)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年月日起施行。12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广告招牌合同广告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广告牌安置之建筑物业主或有权管理者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牌事宜订定契约如下:1 .广告牌设置地点:规定于乙方建筑物屋顶前侧(靠近),面积平方米。广告牌须根据本合同所附图面设计的尺寸设置,其重量及结构须以不影响本建筑物的安全为原则。2 .甲方须支付乙方广告设置费,每年元整,并以下列方式支付。a.本合同成立之时,先支付总费用的30乐计元整。b.广告牌设置完成之日,即年月日(广告牌设置完成日),支付余额元整。c.自第二年始,应于该年1月15日之前付清该年年设置费的金额。3 .有关广告牌的设置、维护、管理、拆除及拆除后建筑物设置部分的原状恢复等,一切费用与责任悉由甲方负担。4 .若有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撤除广告牌。a.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设置费;Ob.广告牌因设置不牢固或其他意外事件致使广告牌设施发生危险时;Oc.甲方一个月内未曾派人对该广告牌进行管理、维护。5 .按本合同的约定撤除广告牌是甲方的义务,若于甲方指定期限内未能完全拆除,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每日元整的违约金,直至拆除完毕之日为止。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撤除广告牌,则乙方有权自行拆除广告牌,由此产生的一切拆除费用由甲方负担。6 .甲方必须保证其有权发布该广告并已经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如甲方广告发布手续不齐或广告发布违法被有关部门责令撤除撤除事乙方不退还已收的所有费用。乙方必须保证其有权签定本合同,如乙方越权签定合同导致广告牌无法设置时乙方应退还所收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7 .本合同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招牌工程合同1、甲方负责广告塔(牌)的前期审批,如因甲方批准手续不全,施工期间遇到城管以及其他监察机关的纠察时,甲方负责协调至正常施工止。协调期间停工应由甲方补偿乙方施工人员误工补助,误工补助按每天每人X元计,工期相应顺延。2、开工前甲方为乙方施工接通电源,电源通至施工现场20米以内,由乙方负责其电费。甲方协助乙方选好材料堆放场地。3、原材料堆放场地如为有偿占用,由甲方负责协调乙方负责其费用;材料存放期间由乙方负责看管,如因看管不力造成丢失或损坏与甲方无关。4、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办理工程验收手续,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5、甲方应按本合同及时拔付工程款项。如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工期相应顺延。造成停工待料或窝工情况,甲方负责其施工人员滞留损失。施工人员误工每人每天n元。6、甲方负责工程价款拔付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7、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余款,甲、乙双方经协商无效情况下,乙方有权对该广告塔(牌)进行处理或拍卖,同时此合同终止。(二)乙方责任。1、乙方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合同所约定的项目内容,并确保广告塔(牌)结构安全性。广告牌设计基本风压为knm2(抗风设计值为n级)。广告塔质保期为n年,保修期为n年,在质保期如因钢结构配件质量问题在正常使用下发生结构破坏,经检验属于配件质量或设计问题,由乙方负责其直接损失(出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如因安装不当导致广告牌出现质量问题,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要认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对施工中出现的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在广告牌使用过程中,如确系乙方责任造成广告塔损坏,由此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总造价的斓赔偿甲方损失。3、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遵守甲方区域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遵纪守法,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地方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4、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遇到无法抗拒自然灾害(如刮风下雨、雪等)或停电原因,工期顺延。5、工程质量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钢结构配件安装完工后验收合格日期即为保修期开始(验收日期为);如乙方工程已竣工,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5日内未验收工程,故视为验收通过。6、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包工程,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7、在保保修期内,乙方首年对广告塔维护、保养一次,费用由乙方承担。以后的设施维护由甲方按使用说明书定期检修和维护。8、保修期内,乙方不能按照标准进行维修维护或保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直至保修质量合格。酒店招牌合同甲方:酒店乙方:地址:地址:为了共同拓展旅游、商务酒店订房市场,更加深入的巩固酒店的客源,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优势,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签订后,表明乙方成为甲方成员单位,甲乙双方有义务为会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并在酒店的明显位置放置甲方会员单位的宣传资料。二、酒店客房预定:1、甲方为其会员预定乙方的客房,预定的方式是:甲方通过传真向乙方发送会员的定单,明确会员用房的类型、日期、数量、天数等。乙方在收到订单后30分钟内向甲方回传有乙方操作人签名的定单,完成交易,乙方并将订单转到酒店前台,保证客人顺利入住酒店,得到满意的服务。2、甲方旅游团队抵达乙方酒店一天前须将团队名单/分房单寄送或传真到乙方酒店,否则乙方有权取消甲方订房。3、如定单无注明或提供客人的准确到店时间,所有预定房只保留到当天19:00o三、房款的支付:1、前台现付。2、退房后统一支付。3、每月29号统一有乙方出示发票和消费明细单予以甲方,甲方确认后立即支付。四、甲方义务和权利:广告招牌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坦诚协商,就甲方与乙方合作推广墙身广告牌的广告宣传画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如下:第一条.合作项目范围。第二条.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1、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广告画面,配合乙方及时进行喷绘以及安装。2、甲方有义务按时向乙方支付投放所需的费用。3、甲方有权力监督乙方的广告画面以及灯光的完好性,以便及时可以通知乙方进行画面的更换和修复。第二条.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一、广告位的价格。以墙身广告位效果图(见附件)为基准,三号广告位的销售价为18万元/年,此价格包含灯光,电费,以及税费。包五次换画,签定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乐上画后甲方向乙方支付40乐其余的分三个季度,每个季度的首月向乙方支付10%.二、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广告投放的广告进行广告喷绘制作以及安装。4 .若因政府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招租广告位相关信息进行调整,需立即通知甲方,以。5 .若乙方违约或中途自行撕毁合同(非甲方责任),甲方有权申请撤销乙方的单方行为,乙方并应承担违约金元及因违约致使甲方造成的损失。第五条.保密条款。6 .双方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关的制度,以保证职员不泄密。一旦发现对方的商。业秘密有泄漏的迹象,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尽可能地采取补救措施,使损失最小;O7 .在本合同终止时,项目相关信息、资料双方继续负有保密义务;。8 .因法律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甲、乙双方不受保密义务的约束。第六条.违约处理。9 .因地震、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及不可改变的政策变更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乙双方不予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七条.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相互协商解决或将协商条件作为合同的补充附件。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属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八条.本协议共贰页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在甲乙双方盖章及代表签名后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年月日:招牌工程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依据民法典、,八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对本建设工程的具体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广告牌制作合同工作日(晴天),开工日期定为年月日。四、合同价格。六、付款约定。1、本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全部付清。七、违约责任。1 .乙方应确保所购原材料均系国标规格合格材,进场时提供采购清单和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相关手续资料,如因乙方原材料质量不达标,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一切责任乙方自负。2 .对因乙方制作的广告牌内在质量缺陷所致的一切安全事故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时开工,进度缓慢或停工,将处以伍仟元罚款,。4、如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乙方停工、窝工而带来的各种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八、安全。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甲方应对其派驻工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3、乙方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4、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5、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九、纠纷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附则。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2、在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自工程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发包方(全称):承包方(全称):(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招牌工程合同建设单位:_(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一、工程概况:村内大库西主街道路西硬化,宽3米,长790米,总面积2370平方米。二、施工工期。1、进场时间年7月10日一年8月10日,完工工期一个月。2、甲方保证上述工期的需要,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工期问题。3、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对工程建设投资或工期重大变更影响乙方工期延误,根据情况调整工期。4、因乙方原因或过失致工程施工控制进度拖延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三、合同价款。合同总金额为82950元。完工后办公室拨付40000元补助款,其余部分村自筹。四、质量检查。乙方必须按合同严格技术规范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由于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下达书面停工指令,停工引起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五、验收和决算方法。由甲方验收合格后,给乙方结清全部工程款。六、本合同双方均应遵守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和条例。本合同共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甲方:O乙方: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