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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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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docx

    附件:L像附件L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2 .附件2: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编制说明3 .一附件3: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附件1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编制目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警预报,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定义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l大于150的大气污染。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因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除外。1.5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预警,坚持平战结合,强化源头管控,夯实减排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全省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全省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协同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1.6 预案体系本预案纳入四川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包含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的“一厂一策”实施方案。2组织指挥体系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设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省专项工作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工副秘书长、生态环境厅厅长、四川气象局局长担任。省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成员包括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省林草局、省广电局、四川气象局。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厅,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贯彻省专项工作小组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省专项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厅、四川气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2.2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省委网信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防治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强度控制,调整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控制和能源保障有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厅:督促指导各市(州)按要求落实重点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在保障全省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协调落实电厂压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配合督导全省加油站、储油库装卸油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教育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科技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转化。公安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老旧车淘汰;负责打击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会同四川气象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督导各市(州)政府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并动态更新。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各市(州)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组织落实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督促指导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做好应急减排工作;与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级政府已确定由城管负责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交通运输厅: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督促指导各市(州)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及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停产、限产应急方案;保障公共交通运力,督促营运类车船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源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督促有关市落实港口大气污染管控措施。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商务厅: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老旧车淘汰工作。文化和旅游厅: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应急处置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和防护知识宣传;督促指导各地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应急厅: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管控。省国资委:督促省属相关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省市场监管局: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商品煤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省经济合作局:负责协调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实施。省林草局:督促指导各地加大国土绿化力度,加强湿地建设和保护;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林下可燃物计划烧除,减轻空气环境污染。省广电局: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四川气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会同生态环境厅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2.3 市(州)组织指挥机构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贯彻落实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组织、督促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置。2.4 会商与评估3.1 监测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和污染源溯源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多源数据分析以及趋势预测工作。3.2 会商成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专家组,充实有关科研机构、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依托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针对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强化会商研判,专家组根据会商研判结果,每周形成周报报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每日开展会商工作,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实行日报告制度;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预警时,原则上提前72小时及以上上报预警建议,包括发布预警类型、涉及城市、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省专项工作小组相关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参加会商。3.3 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复盘分析污染全过程,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内容包括预测预报情况、形势分析情况、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纳入重污染天气案例库。4预警4.1 预警分级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各市(州)可结合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4.2 预警类别4.2.1 区域预警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为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综合考虑气象、地形、污染传输特点等因素,合理划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确定并公布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城市。应急联动城市原则上启动同一等级预警,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城市预测预报结果确定。当预判4个及以上市(州)达到黄色或橙色预警分级标准时,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下发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相关市(州)根据预警提示信息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当预判4个及以上相邻市(州)达到红色预警分级标准时,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启动区域红色预警。422城市预警单个市(州)预判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城市预警。423成渝地区联动预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涉及城市,依托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开展成渝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加强与重庆市毗邻地区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可根据会商结果启动相应级别预警。4.3 预警审批区域黄色或橙色预警提示信息由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审批后下发,并同步向省政府报备。发布区域红色预警,由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副省长和省长审批同意后,由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发布。城市预警发布的审批权限和发布程序,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确定。4.4 预警发布4.4.1 区域预警发布预测达到区域黄色或橙色预警条件时,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下发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相关市(州)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达到区域红色预警条件时,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区域预警信息。442城市预警发布预测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市(州)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4.4.3 其他若遇气象条件突变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发布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气象条件等。4.5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区域预警级别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城市预警级别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确定。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5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11I级应急响应。(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11级应急响应。(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5.2 城市响应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市(州)在落实本预案相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521总体要求(1)因细颗粒物(PM2l5)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n级、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因臭氧(。3)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倡议性减排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各市(州)应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监管,加大城市洒水降尘保湿力度,强化餐饮油烟、装修喷涂等局部污染源的管控。因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做好个人健康防护。(2)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一地一策”“一企一策”“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督促本地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污染源减排清单。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原则上环保绩效水平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指标水平,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和生产经营。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或排放量。各地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3)各市(州)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级绩效分级标准,根据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按照绿色标杆工地评定标准,对工地围墙(围挡)设置、湿法作业、封闭作业、智慧监管、垃圾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管控。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城市,应当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低其减排比例。(4)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各地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5)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分级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机动车限行纳入常规城市管理的,不纳入应急管控范畴,不计入减排比例(6)施工扬尘应采取管控措施禁止非封闭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7)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三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8)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的督导检查和执法监管力度。522Ill级响应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健康防护措施。当地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当地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2)倡议性减排措施。当地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有条件的城市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3)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经当地政府确定并纳入保障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一经发现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立即移出保障清单。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污染。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523Il级响应措施在落实11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含煤矿)、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除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移动源减排措施。在落实11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524I级响应措施在落实11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1)健康防护措施。当地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措施。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5.3 区域响应5.3.1 区域HI级响应措施(1)相关市(州)落实城市HI级响应措施。(2)省专项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向相关市(州)派出专项督导组,督导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定期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3)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相关市(州)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相邻区域污染传输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评估,指导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5.3.2 区域Il级响应措施(1)相关市(州)落实城市Il级响应措施。(2)省专项工作小组在落实区域11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5.3.3 区域I级响应措施(1)相关市(州)落实城市I级响应措施。(2)省专项工作小组在落实区域11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向相关市(州)派出综合督察组,督察当地政府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5.4 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污染天气应采取的措施单个市(州)出现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天气时,市(州)应当及时采取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暂停露天集会和室外体育活动;(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3)尽量减少外出,老人、儿童及患有呼吸道过敏性疾病的人群不要到室外活动;人员外出时可佩戴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外出归来应清洗面部和鼻腔。预判3个及以上相邻市(州)出现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天气时,在相关市(州)采取健康防护引导措施的基础上,省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宣传、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电视台、电台等渠道广泛发布警示信息,及时播报预报信息与气象信息。教育、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加强对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6信息公开6.1 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各市(州)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当天将相关信息报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省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州)政府通报,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重庆等周边省(市)沟通。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在预警信息发布或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通过空气质量预报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平台报送生态环境部。6.2 信息发布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7应急保障7.1 组织保障省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各市(州)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7.2 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建设、重污染天气应对评估技术体系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7.3 物资保障各市(州)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7.4 预报能力保障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省、市(州)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完善预测预报和形势分析会商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强化省级预测预警平台与各市(州)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交流合作,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预报准确率。7.5 信息联络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8监督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9附则9.1 预案编制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对标对表、优化预案,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并向社会公布。9.2 预案备案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生态环境厅和各市(州)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市(州)应急指挥机构备案。工业源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应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9.3 预案演练各级政府应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9.4 预案修订各地应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现势性和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9.5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9.6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录应急响应流程图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修订背景2024年1月2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生态环境厅迅速组织开展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先后征求了各市(州)政府和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经修改完善形成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二、应急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规则。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取消以细颗粒物(PM2.5)浓度和臭氧(。3)浓度作为预警分级指标。因臭氧(。3)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二)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一是将区域应急预警启动条件由3个及以上相邻市(州)调整为4个及以上相邻市(州),修改区域预警发布规则和审批程序。二是将区域预警信息发布时间提前至48小时及以上。三是强化移动源管控要求。四是优化重污染天气会商和评估机制,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案例库。(三)明确区域应急联动要求。确定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为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增加省内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内容。增加成渝地区联动预警内容,强化成渝地区协同应对。此外,对省级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做局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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