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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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docx
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为便于各地理解和驾驭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探讨,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探讨,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驾驭。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供应哪些证明材料?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全部的用工单位都必需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依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供应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供应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供应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酬劳,如能供应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酬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企业应供应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三、内退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消劳动合同,企业已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生活补贴的内部退养职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生活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供应内退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协议、内退协议、生活补贴清单等资料。生活补贴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化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四、劳务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企业对劳务用工的支出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用工企业应供应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劳务费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化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2、问:目前企业职工福利形式多样,有旅游、疗养、集中休假等,详细范围应如何把握?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24】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因此,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应供应内部职工休假支配、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3、问:目前我省社保机构尚未开展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企业将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缴入商业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补交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可否在交纳当年税前扣除?基本养老保险由员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可否在企业税前扣除?答:一、财税202427号及浙财税政字202415号对补充养老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已作明确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对企业将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缴入商业保险公司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1、符合财税202427号及浙财税政字202415号文件的规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比例内允许税前扣除。2、必需是经国家批准从事养老保险(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3、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计入个人账户。二、企业补交以前年度五险一金,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三、员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4、问:企业发生工伤事故造成职工伤残或死亡,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支付的赔偿款允许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赔偿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供应劳动保障、法院等部门相关证明,以及赔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5、问:企业职工到外地出差,随差旅费报销的出差补贴税前扣除标准如何?答: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在税前扣除。一、企业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无明确差旅费补贴标准,可参照所在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出差人姓名、时间、地点、内容、支付凭证等。6、问:企业向银行支付按上浮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企业一部分取得利息支付单据,另一部分银行则开具财务顾问费用或现金管理费用等项目收取,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或现金管理费用,企业可否税前扣除?答:银行收取的事实上属贷款利息收入的财务顾问费或现金管理费,企业可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7、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13号公告中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其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应取得何种合法凭证?答:企业应取得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租赁利息(金融业)发票。8、问:企业向个人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手续费可否在税前扣除?答:企业向个人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9、问:企业通过银行与第三方签署协议托付贷款,银行只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但资金往来均通过银行,利息支出相关凭证也由银行出具。托付贷款利息可否据实在税前扣除?是否要考虑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答:依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期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依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托付贷款利息支出,如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10、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如何把握?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如何把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可否在税前扣除?答:企业向非金融机构、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向除此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年利率12%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高于年利率1296而不高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取得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供应借款合同(协议)、发票或完税凭证等证明材料。金融企业(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加各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村镇银行属金融企业范畴,其贷款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对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11、问:企业购入运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折旧年限?答:对已运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认,企业可依据已运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运用状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与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难以精确估计的,可参考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鉴定。12、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运用12月后仍未全额取得工程款发票,如何处理?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24)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运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运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个别企业,假如企业会计处理已按工程预算总金额计提折旧,并对未取得发票的部分作纳税调整,可在取得发票的当年作调减处理。13、问:企业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何进行摊销?答: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在当期干脆扣除;大修理支出应作为长期盼摊费用在资产尚可运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原有固定资产装修,符合大修理支出条件,按大修理规定处理;新购固定资产装修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14、问:企业固定资产-房产由于历史缘由,全部权与运用权分别,固定资产折旧在实际运用单位计提,房屋产权属于集团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单位,实际运用单位可否提计折旧?答:固定资产全部权、运用权不一样,运用单位不得计提折旧。15、问:所得税法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依据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干脆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但企业取得土地运用权未开发运用,取得土地运用权的费用什么时期可以计算摊销费用?答:企业取得土地运用权后可进行摊销,但投资性房地产除外。16、问:数控机床等数控化生产设备如何确定折旧年限?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规定: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3年。数控机床等数控设备属机械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低应为十年。17、问: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对土地运用权摊销规定不一样,所得税土地运用权摊销年限应如何计算?答:所得税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运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年限内分期摊销,但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运用年限的,可以依据规定或者约定的运用年限分期摊销。18、问:企业绿化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答:除珍贵花卉、林木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绿化费允许在税前扣除。19、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431号)其次十一条(二)中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运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运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运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对分摊利息费用应出具(取得)何种凭证?答:房地产企业应供应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方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及利息发票等相关凭证。20、问: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未能取得全部工程发票的,允许依据合同金额的10%预提,这里的合同金额依据分合同计算,还是总合同计算?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24】31号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册”文件精神,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未能取得全部工程发票的,可按总包合同计算,对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21、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法第三十四条第(七)款中:"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中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对于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有什么要求,资产清偿证明由谁出具,市场公允价值由谁估算?答:强制执行证明应由法院出具,资产清偿证明应由债权人出具。市场公允价值以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依据。22、问:企业将长期积压的存货低于账面价值对外销售,是否属于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资产损失?答:存货低于账面价值销售,应视为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发生的损失不需审批。23、问:国税发202488号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十四款,企业提交的损失缘由证明材料中是否肯定要有法院或第三方的证明?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2488号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十四款“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缘由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假如抵押物不通过法院处理,不须要提交法院或第三方证明。24、问:担保公司为企业供应担保代偿损失,担保公司与银行有约定,代偿损失以银行为原告,法院判决书能否作为担保公司报财产损失依据?答:担保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追偿,以银行为原告的法院判决书不能作为担保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依据。25、问:企业买卖期货形成的损失是否须要审批?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24】88号文件精神,企业买卖期货形成的损失不须要审批。26、问:无形资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须要报批?答:无形资产损失状况比较困难,总局已明确的,各地可依据总局文件规定进行审批。其他状况待进一步探讨。27、问:政府搬迁造成企业固定资产处置清理损失是否须要办理报批手续?(企业有5年重置资产支配)答:企业依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支配或立项报告,企业拍卖机器设备等发生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据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造成的资产损失,不需审批。搬迁企业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24】118号文件精神,对搬迁补偿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等建立台帐进行管理。28、问: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而被没收的定金损失,是否依据预付账款坏账损失进行审批?答: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而被没收的定金损失属违约支出,不须要审批。29、问:小规模企业达到标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当年即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答:小规模纳税人达到标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当年一般不变更所得税征收方式,待次年年初改为查账征收,原则上一年一核。30、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经营性收入,如固定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和所得如何征收所得税?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24】377号精神,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二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应并计收入总额。31、问:出口企业代垫的运费、保险费,是否可以预提?答:依据收入和成本相配比原则,运费和保险费等代垫费用应据实在税前扣除,进出口公司预提未付部分应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32、问: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车内装饰、保养等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作促销费用,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答:汽车销售公司作促销费用,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的车内装饰、保养,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33、问:汇算清缴终了后补发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材料成本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期间或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上有何不同?答: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暂估材料成本、工资薪金在年末入账,次年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发票或发放的,如企业当年已做纳税调整,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或实际发放可以进行纳税调减。34、问: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答: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扬费扣除限额。35、问:企业筹办期期限如何确定?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连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98号)“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盼摊费用,企业可以在起先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依据新税法有关长期盼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文件精神,企业设置“开办费”科目进行归集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长期盼摊费用处理;企业无“开办费”科目设置的,可干脆进行相关费用归集。但业务款待费等三项费用待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时一并按规定计算扣除。开办费详细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36、问:查补收入是否作为计算业务款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扬费的税前扣除基数?答:查补收入不得作为计算业务款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扬费的扣除限额基数。37、问:执行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4号)的问题,如何判定贷款人是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如何判定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从何时起先计算?是贷款前还是贷款后?答:按身份证、户口本注明的住址划分农户及非农户,如税务机关有异议,可由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38、问:企业在淘宝网开设网店,企业通过支付宝收取货款时,淘宝网干脆从货款扣除手续费后再将货款支付给企业,企业支付的手续费无相关合法凭证入账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网上销售,购货方通过信用卡支付货款,销售方企业支付给信用卡发卡银行的手续费无相关合法凭证,是否可凭与银行对账单入账?答:经了解,支付宝公司对淘宝卖家从支付宝中收取货款扣除技术服务费,如淘宝卖家预留真实的身份资料,支付宝公司可以开具发票。企业应供应与支付宝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费协议。企业网上销售,购货方通过信用卡支付货款,销售方企业支付给信用卡发行银行的手续费,可凭与银行对账单入账。39、问:企业境外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的相关支出凭证,可否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依据发票管理方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供应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真实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凭证允许税前扣除。40、问:新办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实惠期限如何确定?答:国务院国发20244号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探讨详细实施方法。在总局下文明确之前,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实惠期限暂依据国税发2024129号执行,即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41、问:福利企业等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属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税办函2024547号规定,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接着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暂按免税收入处理。42、问:(D企业在研发产品试生产阶段形成样品或产品的,其销售收入能否冲减研发费用?(2)企业探讨开发产品送给外单位试用,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答:(1)对于研发产品试生产形成样品或产品的,其销售收入应冲减研发费用;(2)可按视同销售处理。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各种涉税疑难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一)企业收入处理的政策疑难问题1.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须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供应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特地的资金管理方法或详细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综合上述规定,假如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2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依据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A公司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无偿供应应B公司运用,此项行为是否须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削减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合理方法调整。B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所规定的A公司的关联方,无偿供应房屋的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合理的方法调整。A公司应依据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别窈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所得税上如何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8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828号)规定,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未完工产品的,不动产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汽车销售收入不适用房地产开发的有关税收规定。5、某企业依据租赁合同的规定,于2024年1月一次性收取了2024年至2024年的房租,该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依据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企业应将应收租金收入计入当期收入总额,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出租房产相关且在当期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资产折旧等支出准予税前扣除。6、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缘由,企业须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运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依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复原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立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运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支配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依据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详细范围包括哪些内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详细包括: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依据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8、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次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J税法只是明确了财政拨款本身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于财政拨款产生的利息等收入应当并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9、运输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代开发票环节已经扣缴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退还多缴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24)819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J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发票货运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退税之前,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税。10、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可递延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79号)第一条规定:”依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供应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运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假如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贝L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匀称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实行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J对该事项,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运用权租金收入,可递延确认收入;其次,可递延确认收入的条件包括两条:(一)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二)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第三,递延确认收入,依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匀称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案例某企业出租房屋,2010年6月25日签订合同,从7月1日生效。租期5年,每年付款一次,付款日期每年7月1日,年租金100万元,如何确定收入,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析租金收入,依据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付款日期7月1日,应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满意租期是跨年度的,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该公司该项租金收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递延确认的条件。因此,该租金收入可以依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匀称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2024年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该项租赁收入可确认50万元,另外50万元作为“递延收入”,待以后年度确认。可见跨期租金收入,一次性取得,仍应按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只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按配比原则作递延处理。相反,假如企业7月1日没有取得租金收入。这时还必需依据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1、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税务处理国税函202479号其次条、第三条和第四条对上述三项收入确认时间进行了明确,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安排或转股确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24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安排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安排的金额J案例A公司拥有B公司100%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B公司截止2024年6月底账面净资产2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30万元、未安排利润70万元,现A公司按220万元出售予境内C企业,应确认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多少?分析由于留存收益包括未安排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部分,上述盈余公积30万元、未安排利润70万元不得扣减。则A企业应确认财产转让所得120万元(220-100),而不是20万元(22O-IOo3070)。上述股权转让好像产生重复征税问题,盈余公积30万元、未安排利润70属于税后提取,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A公司转让股权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对该部分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避开重复征税,类似企业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安排,降低净资产,再转让,从而降低转让所得。如A企业先将未安排利润70万元以股利形式分回,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再以150万的价格转让,则股权转让所得50万元(150-100),大大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负。另外,类似企业股权转让价格假如不会明显高于净资产,则可以先对被投资方进行清算,分回剩余可供安排财产,依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安排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J避开重复征税。如上述案例中,投资方不选择转让,而对子公司进行清算,分回剩余资产200万,则其中100万,可以确认为股息所得,享受免税待遇。国税函2024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J案例某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觉金红利1.00元(含税)进行安排,共计安排利润20万元。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其中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为2股),共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60万股。该公司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60%,非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40%o分析依据国税函202479号的规定,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确认为红利,即200÷10X2=40万元,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则居民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息红利20×60%+(160-40)X60%=84万元,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红利20X40%+(16040)X40%=56万元。12、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国税函2024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运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运用后12个月内进行J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运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依据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须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2024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留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第一,在实际投入运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依据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其次,取得全额发票后,假如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但对该规定,仍会存在不少争议:假如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对计税基础进行调整时,相应地计提折旧适用追溯调整法,还是适用将来估计法;12个月内又零星取得发票,是否调整计税基础;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是否承认原来暂估确认的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等问题,笔者倾向于,第一,折旧调整,适用追溯调整法,其次,12个月内虽未全额取得发票,但又零星取得发票,对取得部分可以调整计税基础,第三,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承认暂估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并接着计提折旧。案例某企业建立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24年9月投入运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150万元。企业预料该项固定资产运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分析上述案例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运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24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200÷5÷12X3),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运用后12个月内进行,假如2024年度仍未取得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在2024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须要对2024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10-150÷5÷12X3)°假如至2024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24年折旧1万元(10-180÷5÷12><3),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接着计提折旧。13、企业减免的土地运用税、房产税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文件规定土地运用税、房产税记入补贴收入科目交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是流转税的减免、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利润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074号):“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干脆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J财税字19950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