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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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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docx

    关于规范律师转所的建议东莞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行为系列指引(2)近年来由于本市律师转所而引起的案件交接工作不完善造成当事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诉的案件不断增加,为规范相关流程避免投诉发生特作出行为指引如下:一、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配合其所在的原律师事务所(简称“原所”)完成财务、档案移交工作,并互相配合就业务合同变更和财务清退等相关事宜办理交接。在此过程中拟转入的律师所(简称“新所”)应当负责督导律师配合办理上述手续。二、原所承接的案件已经完成代理工作并终结代理的,因此产生的案卷属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在调离原所之前应当将所办结的案件卷宗全部归档,不得带离原所。原所应当向转所律师索取案卷并结算案件费用,在未完成交接前律师所不得出具案件移交和财务结清证明。三、对于尚未办理完结的案件,必须按如下规程完成处置:(一)原所及转所律师应当就未结案件移交问题先行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有义务及时以书面方式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并就委托事项是否随律师转入新所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如委托人坚持原所代的,转所律师必须无条件配合原所办理档案移交和费用退还手续。(二)如委托人坚持继续委托该调离的律师承办,则该律师有义务在委托人与原所解除委托关系之前,征询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的意见。除存在利益冲突等原因外,新所不得拒绝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同时原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解除委托代理的协议。(三)原所、委托人、新所各方均同意新所接受委托代理该案件的情况下,原所有义务应新所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将案卷移交新所,原所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则留存档案资料,原件随档移交给新所,新所及委托人应当签署移交证明给原所。(四)如原所与委托人在解除委托关系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各方应当尊重合同约定按约定程序就合同解除和结算问题进行诉讼(仲裁),在此期间如委托人坚持不委托原所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意思自治权利,该争议不应妨碍新所办理该案件中使用原所掌握的案件资料。(五)新所因利益冲突等客观原因不能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的,除委托人明确表示另行委托律师外,原所应当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律师已经提取的案件律师费应当无条件退还给原所。(六)在上述案件的交接中,原所、新所与委托人应同时就代理费用问题一并协商解决,在完成交接后,原所才可以为转所律师出具案件交接和财务结清证明。四、在实际业务处理中,因承办律师停止执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或者无法正常履职代理工作而导致更换承办律师的案件,案卷归档问题和以及委托人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问题,均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办理。五、新所在律师尚未办理转所手续前、或者虽然转所之后未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前,应当综合考虑委托人利益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合理处理代理工作,慎重出具公函和参与案件代理工作。六、对于在转所期间不当出具档案移交和财务结清证明的行为,和未能合理处置代理工作造成投诉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将依据其违规行为及管理责任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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