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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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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10)78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除民办学前教育外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四条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本地区民办教育投入。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内容:(一)民办高校生均定额补助。在校学生规模和当年招生数均达到批准设立规模,完成自治区下达当年度招生计划的60%以上、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合格以上等次、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违规办学行为,同时达到上述要求的,依据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以不高于自治区直属高校生均拨款定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办学条件改善等。(二)民办高校项目建设补助。对民办高校信息化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其他教辅类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三)民办教育奖补资金。奖补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新建改扩建功能室和专用教室、开展师资培训等。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和福利费、投资理财、偿还贷款(利息)、捐赠赞助等。第三章资金管理职责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共同管理。第八条财政厅负责根据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规模,编制年度预算;会同教育厅开展民办学校建设项目评选;对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和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会监督和绩效评价。第九条教育厅负责提供资金测算基础数据,并对审核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建立民办学校项目库;指导和推动民办教育项目的实施,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第十条盟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明确本级和旗县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报送、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资金预算管理,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第四章资金申报第十二条自治区本级民办高校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后,编制本学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3年滚动规划,并于项目执行前一年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盟市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隶属关系及时组织学校和旗县教育、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后,编制本盟市专项资金支持项目3年滚动规划,并于项目执行前一年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第十三条根据项目规划,自治区本级民办高校、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申报的项目须是列入3年滚动规划的项目。第十四条自治区本级民办高校、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一)本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民办高等学校还须上报本年自治区下达的秋季招生计划、实际招生人数和实际在校人数基本情况;(二)下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三)本年度盟市、旗县级财政安排民办教育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自治区本级民办高校不填报);(四)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第五章资金分配和管理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加项目法相结合进行分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重点工作任务确定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的比例。第十六条民办教育奖补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基础因素主要考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数、民办学校在校生数和民办学校评价结果等。绩效因素主要考虑各地投入情况、材料报送情况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第十七条民办高校项目建设补助按照项目法分配。遵循“先有项目、后有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基本原则,当年无符合条件项目不予安排经费。第十八条财政厅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厅连同绩效目标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预算后,应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或落实到同级学校。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下达后,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资金或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专项资金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第二H一条盟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第二十二条项目学校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形成固定资产的,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民办学校资产进行清算。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对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各项目学校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7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规(2015)13号)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现对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为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10)78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三、主要内容(一)资金使用范围一是民办高校生均定额补助。在校学生规模和当年招生数均达到批准设立规模,完成自治区下达当年度招生计划的60%以上、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合格以上等次、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违规办学行为,同时达到上述要求的,依据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以不高于自治区直属高校生均拨款定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办学条件改善等。二是民办高校项目建设补助。对民办高校信息化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其他教辅类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三是民办教育奖补资金。奖补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新建改扩建功能室和专用教室、开展师资培训等。(二)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加项目法相结合进行分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重点工作任务确定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的比例。民办教育奖补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绩效因素。民办高校项目建设补助按照项目法分配。(三)支出管理专项资金下达后,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资金或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四)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口评价标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对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各项目学校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施行时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4年4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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