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会法与西方传统文化.docx
关于教会法与西方传统文化摘要:教会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是中世纪西欧封建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因素。教会法是与神权密切联系的神权法,它有严密的教阶制度,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以圣经为最高渊源。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共同构成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涉及法律制度的各个角落。教会法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及教会法对西方近代部门法律的影响无疑是今天人们重点研究的历史课题。关键词:教会法;西方法制;基督教教会法也称“寺院法”或“教规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教会法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它是西欧中世纪以基督教为国教的国家共同适用的一种法律形式。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广义上的法的组成部分。一、教会法的主要内容(一)债权制度为调整教会与其他经济体及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于世俗社会人与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必须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契约必须遵守”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契约的每一承诺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具有约束力。教会法还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但这一规定实际上具有很大的虚伪性。(二)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在所有领域中,婚姻家庭与伦理道德联系最为紧密,教会法作为一种宗教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也最为周密和详尽。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认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无效,由此引申出不准离婚的原则,认为离婚是改变上帝的决定,是对上帝不忠的行为,重婚被视为一种犯罪。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二同时,1215年以前教会法规定凡七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赫尔姻亲禁止结婚。1215年以后禁止结婚的范围才缩小到四亲等以内。在家庭方面,教会法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确认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属于从属地位,没有单独支配财产和签订契约的权利。正如圣经中所说的:“做妻子的,应该服从你们的丈夫,就像服从主一样,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脑,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脑一样。”在亲子关系方面,教会法确认父亲对子女有完全的管理和人身财产支配权。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而不动产继承仍须由世俗法律调整。由于教会的财产有相当部分来自教徒的赠与,特别是遗赠,因此教会更提倡和维护遗嘱继承制度。教会法院有权验证遗产的遗嘱和监督遗嘱的执行,并有权处理无遗嘱的遗产的分配。(三)刑法制度教会法充满了强烈的宗教色彩,成为教会迫害异端,钳制思想的工具。其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布为宗教犯罪,其中叛徒、信奉异教、别立教派、亵渎圣物等行为被定为特别宗教犯罪,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1215年,教皇英诺森一世主持召开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并颁布了教皇敕令,要求严厉镇压所谓“异端”分子。1233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发布“通谕”,重申严厉打击“异端”活动。“教会法重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对侵犯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规定了许多罪名,如亲属相奸罪、通奸罪、重婚罪、背叛贞操罪等。对侵犯财产和封建特权的行为,教会法视为破坏“上帝秩序”的犯罪而处以重刑”176。教会和教会法学家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义出发,提出了教育刑思想,他们认为,对犯罪的惩罚不是报复而是用惩罚手段回复上帝创造的秩序,注重对行为人的灵魂进行净化,使之早日回归社会。并主张在刑罚的适用上不分身份、地位、贫富的差别,一律平等。(四)诉讼制度和法院组织教会与世俗法院争夺司法权,在教会内部建立了不同等级的教会法院,分为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主教法庭,大主教法庭,教皇法庭。为了加强神权统治,维护正统信仰,罗马教廷13世纪时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普遍设立了异端裁判所,直接由教皇控制,专理有关宗教的案件。著名科学家布鲁诺就是被异端裁判所烧死在罗马鲜花广场。这一野蛮制度直到19世纪才最终废除。教会法院的诉讼制度大多源自罗马法,又有创新。在证据方面,废除了宣誓、决斗等做法,而采用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并严惩作伪证的行为。“教会法要求在审判中遵循“良心原则”,后来发展成为西方的“自由心证”原则”2217。在民事诉讼方面,其特点是无论起诉、上诉、证据、判决,均须采取书面形式,程序较繁琐。在刑事诉讼上,使用了纠问式诉讼方式,废除了有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诉讼的做法。但在实践中逐渐发展为野蛮残酷的诉讼制度,实行有罪推定,严刑逼供,刑罚残忍。二、教会法的特征(一)教会法是一种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教会法的基本信条和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上帝以及由上帝创造的秩序。就其内容来看,教会法所确立和调整的关系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他的创造者上帝之间的关系。所以,教会法的违法概念首先不是指人的行为对人的关系和人的世界秩序的侵犯,而是对上帝的不敬以及对“上帝秩序”的侵犯。与此相联系,教规当然地成了教会法的重要部分,这反映了教会刑法制度的典型的神学意义。(二)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教会法的世俗封建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教会法首先按世俗封建秩序模式,确立了体系完备的教会权力的等级结构;另一方面,其法律的许多内容与世俗封建制度密切联系,表现出封建性。以格里高利改革尤其是1075年格里高利教令集为基础,12世纪晚期和13世纪的西欧天主教会已发展成一个较之西欧大陆封建王国更加完备、健全的教会组织系统,形成了一种以教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式的体系结构。在这一体系结构中,教皇是最高首脑,所有的其他基督教教徒都是教会的“肢体和它的成员工中世纪教会到处行使的统治不仅仅限于宗教,而且行使政治、经济、行政和社会的权力:它的管理延伸到“基督教国家”的每一个王国;它不仅是每个国家中的国家,而且也是一个超国家。教会的统一性和的官方语言在整个中世纪产生了一种世界主义。一切基督教徒一方面是国家的臣民,另一方面,也是教会的臣民,必须对教会效忠,受教会法的管辖。(三)教会法具有相对完善的体系性教会法虽然没有发展像近代法那样的部门法体系,但它在中世纪作为一种超越国界普遍适用的法律,与各种世俗的封建法律相比,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性。教会法作为一种体系性的法律,形成于12世纪末到13世纪初。在12世纪末,这种法律被称为教会法,在13世纪则已被称为教会法大全。这表明教会法的体系已经形成。在以后的时期,教会法学家们将既存的各种性质不同的因素不断加以重新组合和重构,使教会法的体系更加完备。三、教会法与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一)教会法与罗马法1.对罗马法编纂的影响。教会和教会法对促进法典编纂和法律系统化也起到了推动作用。基督教的经典圣经其实提示了一种给予习惯法权威的仪式一一成文化和法典化,教会法的渊源构成罗马法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基督教教规和教令的汇编也对当时法律的形成文化和系统化起到了一种示范作用。查士丁尼及其后继者在随后的六、七、八几个世纪里编订了规模庞大的罗马法律汇编,极大推动了法律的系统化,给后人留下了系统完整的法律文本,意义重大,影响深远。2.对罗马法复兴的贡献。西欧中世纪初期,“教会的教职人员成了唯一掌握文化的阶层,教会通过兴办学校来传播古代文明。而在教会的活动中,教会法起了重大的作用。作为古代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古罗马法学,正是通过教会法的桥梁作用才得以保存并传播到后世”3294。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西欧之所以能保存罗马法,以及罗马法后来之所以能够复兴,也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努力,因为许多教会的教士同时又是精通教会法和罗马法的法学家,他们以大学为中介,为罗马法的传播和罗马法学家的培养作出了重大贡献,并最终促使大陆法系的产生。(二)教会法与西方宪政制度现代西方宪政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但它的理念却根源于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和世俗秩序意识,是西方固有文化的沉淀与结晶,也是西方社会共同的历史文化心理素质。基督教教义认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对人的尊严和平等价值的坚定不移的信念,便是现代人权理念的最初来源。“宪政既是一种立宪政体,又是一种宪政精神指导下的宪法秩序。无疑,基督教法对上述先进思想的阐发和传播为后世资本主义世界埋下了宪政的种子”5145。首先,政教分离,为宪政制度提供制度来源和先决条件。以教会革命为起点,以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抗为主导的多元政治格局为西方宪政法律传统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基础。这种对抗与妥协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对抗与平衡,是三权分立形式的萌芽形态,其所体现制约与平衡精神更是现代宪政制度的灵魂所在。教权和王权二者之间权力的彼此消长过程中的激烈斗争,也推动了宪政制度萌芽的发展。其次,教会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为宪政制度提供思想渊源。教会法财产制度方面的“占有权救济”制度,是现代财产权利保护制度的重要渊源。而现代宪政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涵盖了权利保障和权力控制的民主制度,权力的控制和相互制约是为了保障权利顺利实现,权利要获得保障就必须实行权力控制和权力制约,这样,权力才能在权利的控制下体现和执行权利主体的意志,保障自由权利的实现,从而实现宪政的价值目的。最后,教会内部权力架构也是权力分立说的源泉之一。在教会内部,教皇权力受到制约,教会议会作出的决议对教皇具有约束力。这些做法或思想都可视为宪政的元素,为日后的宪政国家提供可资参考、借鉴或吸纳的榜样。西方宪政制度的萌芽、发展、确立和完善无一不受到教会法的影响。“无论是洛克的两权分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还是汉密尔顿的分权学说、杰弗逊的民主共和主义,都可以在教会法发展中找到思想和理论渊头”6263。(三)教会法与现代民法诚信原则的确立中世纪教会法将违背诚信的行为评价为宗教罪过,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通过教会法院的司法适用在侵权法、契约法与婚姻法等领域发展出大量的体现诚信原则的具体诚信制度,并将诚信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原则,为后世民法理论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来源,对近现代民法的诚信制度的最终确立作出了重要贡献,近现代民法的诚信原则与体现该原则的大量的诚信制度有着更为深刻的中世纪教会法历史渊源。1.教会侵权法中的诚信制度。过错归责是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罗马法上虽有体现过错责任的具体侵权制度,但故意与过失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区分是教会法的贡献,为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近代侵权法提供了基础性法律概念,教会法对过失的分类划分孕育着近现代民法上的专门责任制度,为诚信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适用作出了开创性贡献。2 .教会契约法中的诚信制度。圣经作为天主教经典文献,对西方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尽管它的内容是神学的,但它也蕴含着丰富的伦理、政治和法律思想。在法律的王国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那就是契约。大部分西方人有这样一个观念,“契约必须遵守:不仅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人们之间的交换需要借助于契约,在政治生活中,契约也是非常重要的。契约法领域的诚信制度有三个核心内容: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行其所言;其三,就意思表示不完整部分,当事人对相对人利益负有默示的注意义务。这三部分在罗马法的万民法中只是作为具体制度存在的,浅陋且粗疏,但在教会法里,西方人把契约和上帝联系起来,它们已被发展成契约法的一般原则,为使诚信原则最终确立其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的地位作出了理论上的准备。这也是西方市场经济得以有效运作的重要基础,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契约经济187。3 .教会法信托制度对英美法中的信托制度的影响。英美法中,信托法是最能体现诚信制度的法律部门,而信托法的实质是教会法,是披上世俗外衣的教会信托法,教会信托法披上世俗信托法的外衣,是通过发展出世俗信托法的大法官具有教会法院法官与世俗性的衡平法院的大法官的双重身份实现的。教会法中的诚信制度对西方基督教社会成功实现了诚信的制度化及其在各社会关系领域的类型化与标准化,作出了重要贡献,这应该是西方诚信文化得以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原因吧。(四)教会法和国际法在国际法方面,教会法对其影响也是极为明显的。天主教会不仅是西欧中世纪封建统治的精神支柱,也是西欧各国相互联系的纽带。因此,教会法学家基于天主教教义,提出所有的天主教国家都应保持和平关系,禁止战争,以和平的方式协商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反对诉诸武力等主张。同时,教会还力图使战争人道化,为此,对战争武器作了限制性规定,如英诺森三世时规定,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投石器等武器8128o在后世的战争法中就有禁止使用生化武器、达姆弹等武器的条约规定,从中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渊源关系。基于此,我们把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归功于教会法学家的天才创造。结语教会法产生和形成近两千年来,对世界尤其是欧洲国家的政治、文化、民族和历史等方面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其中合理的部分直到今天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和影响。教会法渗透到世俗法的各个领域,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有观念层的,包括法价值观念、法思想观念、法思维观念、法信仰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也有制度的结构和形式方面的,如法律体系、成文法的结构;也有法律制度内容方面的,如结婚的宗教仪式。总之,教会法的许多原则和制度被欧洲国家的近代法律制度所吸收和改造,成为其国家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渊源之一,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极重要组织部分。直到今天,西方法律和宗教仍然还有割不断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二者之间联系的纽带并未消失,只是从不同的方面关注社会现实。在当代西方社会生活中,法律在社会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宗教仍然具有将社会和超越社会的价值联系在一起的力量,给一切信徒提供精神寄托和道德指引,维护个人内心的独立,坚守个人的社会角色,尊重社会权威等方面,仍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参考文献1张培田,外国法律制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2由竦.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徐继强,西方法律十二讲M.重庆:重庆出版集团,2008.6林榕年.外国法制史ML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7汪太贤.西方法治主义的源和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加.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