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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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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docx

    附件1陕西省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物业项目和非新建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承接查验(以下简称承接查验),是指在承接物业项目时,物业服务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和验收的行为。第四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第五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共同做好物业项目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活动,并受理承接查验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项目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第六条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应对授权物业服务人代为查验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第二章条件和内容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约定:(一)通过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二)通过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约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人代为查验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三)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接查验的内容。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应包含承接查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向物业服务人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第十条承接查验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料的移交清单和移交时间;(二)现场查验时间与地点;(三)现场查验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和数量,以及现场查验工作准备;(四)现场查验流程和查验方法;(五)现场查验的记录;(六)复验工作安排;(七)承接查验协议的主要内容;(八)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工作的安排;(九)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物业的交接;(十一)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事项。第十一条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承接查验记录应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整改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由查验小组成员签字确认。第十二条承接查验双方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查验,也可委托公证机构对物业承接查验进行公证。第十三条承接查验协议应对承接查验的内容、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承接查验协议应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交接记录应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交接人员、监督人员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新物业服务人共同签章确认。第十五条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承接查验小组;(二)制定承接查验方案;(三)移交有关资料;(四)查验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五)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六)解决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七)组织复验和接收补交的资料;(八)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第三章新建物业承接查睑第十六条新建物业实施承接查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二)建筑物标准名称申请获得审批备案;(三)居民楼幢号、单元号、户室号等统一规范安装并通过民政部门验收;(四)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安装独立计量表具并明确计量表点位、开户名;(五)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六)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规划使用功能要求;(七)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安防系统、人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合格证书;(八)物业及配套设施范围内没有违章建筑,临时建(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垃圾等已全部拆除、清理完毕,场地平整,环境整洁;(九)施工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按规范处理完毕;(十)物业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标志标识完整、清晰;(十一)建设单位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三十日前,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完成承接查验工作。第十八条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牵头成立承接查验小组,与前期物业服务人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二)建设单位在现场查验三十日前,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有关图纸资料及电子档案。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在七日内完成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约定现场查验时间及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列出需要补充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三)前期物业服务人与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据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现场查验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形成物业承接查验记录,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鼓励业主参与现场查验活动。(四)承接查验合格的,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或约定期限内整改,并按照规定重新查验。(五)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其他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形成交接记录,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九条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移交以下资料:(一)物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及相关规划批准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景观、绿化、水系、地下停车库、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使用培训等技术资料,包括消防设施合格证,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安装和调试报告、保修卡、维保合同(保修协议),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书,人防设备合格证明、检测(验)报告等资料;(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范本、业主名册和物业清单;(六)临时管理规约;(七)代管的物业管理款项及其他应移交的票据和账册;(八)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资料;(九)房屋销售时公布的物业服务方案与书面承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区域内根据规划和住宅区配套标准建设的车库(位)相关材料;(十一)消防设施系统的布置、位置相关图纸、清单及使用说明、操作规程;(十二)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依法向有关单位移交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和签订的保障协议,不作为物业服务人现场检查和验收内容,应将移交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第二十一条新建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章非新建物业承接查睑第二十二条非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房屋产权、物业服务区域周界清晰;(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行正常、功能完好;(三)房屋幢、户编号清晰,并已经民政部门确认;(四)有符合需求的物业服务用房;(五)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已经依法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六)原物业服务人已经依法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交接;(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非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十日内,组织成立承接查验小组,与新物业服务人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现场查验三十日前,向新物业服务人移交有关图纸资料及电子档案。新物业服务人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要求的,约定查验时间及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列出需要补充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三)新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据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现场查验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形成物业承接查验记录,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四)承接查验合格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不合格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在三十日内或约定期限内返修,并按照规定重新查验。无法返修或返修后重新查验仍不合格的,新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五)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新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形成交接记录,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原物业服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法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并配合开展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第二十五条非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应移交以下资料:(一)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移交资料除第6项、第9项以外的全部资料;(二)管理规约;(三)物业服务项目档案资料,包括反映物业服务项目实际情况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档案资料,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运行情况记录等技术资料;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和当年度维修保养记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情况记录等;(四)物业服务收费、停车费等资料,公共能耗分摊办法及收支情况资料,原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所得收益的明细账目和收支情况;(五)由业主交纳、原物业服务人代收的公用水、电费资料;(六)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保协议、人防设施维护管理档案;(七)与物业服务和物业经营相关的合同及资料;(八)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接收的以及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资料;(九)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六条非新建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新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或协商解决。第五章方法要求第二十七条现场承接查验应当按国家和地方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工程质量标准、承接查验指导标准以及设施设备标准,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第二十八条根据查验内容,可以采取不同的查验方法:(一)采用核对竣工验收资料、图纸和现场观察方法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1.物业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二)采用核对竣工验收资料、出厂资料、现场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方法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1.物业共有部分:包括路灯、污水处理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可再生能源系统等。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水泵、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第二十九条新建物业现场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召集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与物业服务人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于承接查验完毕后三日内在物业服务显著区域公开承接查验结果。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查验合格后十日内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交接时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承接查验资料的,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应当自双方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后三十日内,持承接查验相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资料存入项目档案,在备案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出具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证明。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文件、资料和记录建档备查,并妥善保管。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合同终止前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承接查验档案。第三十三条承接查验时如存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以及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物业服务人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时处理和复验。复验仍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的,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第三十四条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后,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第三十五条未经承接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人有权拒绝接收。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与消防、规划等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有质量问题的,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等存在擅自改变消防、规划等验收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第三十七条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维修责任及解决办法,协商一致后,物业服务人应及时接收物业服务项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人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项目,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因共有部分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人损坏、隐匿、销毁承接查验档案资料的,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对已接受委托并符合移交条件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人不得无故拒绝接收;借故拖延、拒绝接收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其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并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移交材料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其及时移交,并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未按本标准规定办理承接查验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承接查验中产生的纠纷,交接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第四十四条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接移交资料不齐全,或者现场查验、复验不合格的物业;(二)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人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三)拒绝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解决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四)拒绝参加物业保修期届满时物业服务人组织的查验,或者拒绝对该查验中不符合要求的内容进行整改;(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现的行为。建设单位出现前款情形之一,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业主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按照国家、省以及物业所在地有关规范和标准接收资料、进行现场查验和复验,并及时承接符合要求的物业;(二)承担未妥善保管造成移交资料毁损的责任,以及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相应赔偿责任;(三)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提供保修服务;(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之日起,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规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及其委托的有关专业机构之间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标准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附件:L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2 .陕西省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示范文本(含资料移交、补充移交情况记录及现场查验、复验情况记录、物业交接情况等附表)3 .住宅物业承接查验移交资料清单备案编号:承接类型:市、县(市、区)(简称)物业承接备()新建住宅物业承接查验非新建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其他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项目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公章)物业服务人:(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填表须知一、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二、本表中“物业类型”选择填写为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商业、工业、其他,可以多选。三、申请承接查验备案应提交资料:1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2 .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3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4 .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资料清单;5 .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记录;6 .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交接记录;7 .有关专业机构的查验报告(未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协助查验的不提交);8 .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方案、移交资料等备案资料。四、物业服务人应当如实填写本表的内容,并对本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五、本表一式五份,承接查验备案完成后,物业服务人、开发建设单位、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各留存一份。物业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第期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商业/工业/口其他详细地址市区(县、市)路号所属辖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至东:;南:;西:;北:O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i正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占地面积m2总建筑面积m2地开建单情兄房产发设位;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资质证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质量保修联系人联系电话经办人联系电话修T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物业项目经理联系电话经办人联系电话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物业交接日期年月日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要件情况物业服务合同提交未提交管理规约提交未提交物业承接查脸协议提交口未提交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补交)资料清单提交口未提交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脸(复验)、交接记录提交口未提交第三方机构查脸报告(未委托的可不提交)委托提交口未委托口未提交备案需要的其他资料查验方案口移交资料交付物业基本情况交付楼栋号多层住宅栋户,计m2合计栋户,计m2高层住宅栋户,计m2别墅栋户,计Dl2其他栋户,计m2物业管理用房位于栋,共计m2,符合不符合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第十九条的规定商业栋户(个),计1112车库(位)地上个、地下个,共个;计m2单位类别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物业承接查险小组成员签字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物业服务人代表委托的相关专业机构技术人员业主及相关单位代表签字业主代表社区、居(村)委会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代表当事人承佑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我们已完成项目第期(共计幢(栋),建筑面积万11f)的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现申请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我们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申报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开发建设单位或业委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物业服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居(村)民委员会意见(盖章)年月B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盖章)年月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代表(盖章)年月B陕西省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示范文本)甲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乙方(物业服务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文本说明1 .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非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活动。2 .协议文本中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在承接物业项目时,物业服务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和验收的行为。3 .协议文本所称甲方为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乙方为物业服务人。在协议签订前,双方应当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签约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4 .协议签订时,对在【】中进行选择、在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在【】中进行选择时,以打J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义,以示删除。5 .协议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等,其他类型物业可参照本示范文本制订。6 .协议文本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1)业主,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还包括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列举的情形)。(2)房屋买受人,是指物业出售合同中的房屋购买人。(3)物业交付使用,是指项目竣工备案完成后,甲方向物业买受人发出交付使用的书面通知后,甲方和物业买受人在物业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办理交付手续的行为。(4)专有部分,是指门户以内业主使用的房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5)共有部分,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电梯井、楼梯间、走廊通道等。(6)共用设施,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7)共用设备,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通信设备、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暖通及空调设备等。(8)承接查验费用,包括物业服务人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后承接查验等活动产生的费用;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开展的现场查验、复验活动产生的费用;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通过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公证机构开展的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活动产生的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人交接物业项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所产生的人工、工具、设备、仪器、仪表、材料等费用。7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承接查验备案资料要求确定本协议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协议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协议内容完全一致性。8 .协议的受益主体为全体业主、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受益主体享有本协议明确的各项权利,并依法履行本协议涉及的相关义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陕西省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示范文本)甲方(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乙方(物业服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承接查办法(建房2010)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照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维护业主利益的原则,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名称:【民政部门核准名称】【暂定名】:9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坐落位置:陕西省市/区县(市、区)街道、乡(镇)路(街、巷)号;物业服务区域四至范围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其他平方米。第二条承接查验范围:项目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房屋结构、装饰装修、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规划设计、开发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图纸资料、技术资料和钥匙等的查验及交接。甲方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乙方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其他查验范围约定:_第三条承接查验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物业承接查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四条承接查验流程(一)组织成立查验小组。查验小组由甲方牵头组织成立,并由甲方代表、乙方代表、业主代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乙方负责邀请业主代表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二)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形成承接查验方案(内容详见第十条)。(三)甲方于年月日(物业交付使用30日前),向乙方书面函告准备查验,并于书面函告当天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具体清单附后),并形成交接记录,书面记载、签字确认交接时间、资料名称、存在问题等内容:1.物业建设审批相关资料;2 .物业竣工验收相关资料;3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相关资料;4 .物业管理相关资料;5 .其他相关资料。未能全部移交上述所列资料的,交接记录中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和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四)甲方牵头组织查验小组到物业现场对物业承接项目进行查验。实际查验时间为年月日。现场查验应当形成查验记录。查验记录由查验小组成员签字确认。查验记录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整改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五)现场查验完成后,乙方应当将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日内给予整改,并组织复验;因合理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甲方应当书面承诺整改的具体期限,并在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复验,形成复验记录。(六)在完成资料移交的基础上,最后一次复验结束后日内,双方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第五条承接查验方法:双方在查验中应当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查验。第六条承接查验形式:本次承接查验采用以下第11】/2种形式进行查验:1.甲乙双方参与查验小组,由查验小组开展查验,由公证机构对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2.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物业项目交接和验收,并出具项目交接查验报告。第七条承接查验费用:新建物业承接查验费用,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中的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由甲方承担。非新建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新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或协商解决。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二)甲方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乙方代为查验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并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同时还应当获得物业买受人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书面承诺。(三)甲方应当委派人员组织现场查验,并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委派的专业人员应当与乙方人员共同确认查验结果,并在资料交接记录、现场查验记录、复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四)对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甲方应当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解决,使其达到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五)对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时,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如发生业主对工程遗留问题及整改工作的相关投诉,应及时妥善处理,并做好对业主的沟通解释工作。(六)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移交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在内的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七)现场查验前,甲方未能全部移交资料,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八)物业移交后如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九)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乙方办理承接手续之日起算。(十)保修期间,报修、整改、协调、联络由【甲方】【乙方】组织安排,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提供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承担相关工作,在资料交接记录、现场查验记录、复验记录上签字确认。(二)乙方应当对甲方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三)乙方应当对未移交的资料列出详细清单,形成书面记录,并在未移交的书面资料记录上签章确认。(四)乙方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并监督甲方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整改,为整改提供相关便利。(五)对甲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乙方应当要求甲方再次整改,或者就整改的事项另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六)乙方应在物业交接后30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承接查验方案、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和其他有关承接查验的文件提交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备案。(七)乙方应当对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进行建档备查,并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乙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第十条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乙方应当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行业标准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第十一条乙方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物业的,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处理。因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时限(一)房屋本体存在的问题的,日内由甲方进行整改(时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整改合格后甲乙双方进行复验。(二)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的,日内由甲方进行整改(时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整改合格后甲乙双方进行复验。(三)资料移交存在缺失的,日内(时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由甲方补齐。甲方不能补齐的,应出具书面说明,并经查验小组研究同意。乙方应当列出交接清单,并将不能补齐的相关印证资料建档备查,并妥善保管。(四)钥匙的移交:钥匙缺失的,甲方应在日内补齐。(五)对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包括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无法整改完成的问题),确需单独解决的,应单列重大问题交接清单。第十三条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未经现场查验,甲方不得交付使用,乙方不得承接。甲方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乙方承接不具备承接条件或者未经承接查验的物业。乙方拒绝上述行为的,不构成违约。第十四条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按照本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或不属于承接查验范围的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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