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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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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附件1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合理细化、量化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林草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的单位、以及承接林草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以下简称林草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在本省范围内实施林草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与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配套实施。第三条本办法及裁量基准所称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林草行政处罚实施单位行使林草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林草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违反林草行政管理秩序程度等相关因素,合法、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当坚持公正公平、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裁量基准基础上补充细化本地实施标准,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报同级司法部门和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或者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并按规定公布和备案。第六条实施林草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基准或本地补充细化的实施标准行使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因案件情况特殊,无法完全对应违法性质和违法情节进行裁量,确需超出裁量基准或者补充制定的实施标准规定的裁量基准幅度的,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制审核,并报请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两年内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的林草违法行为(但当事人被处两年以上限制从业除外),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存在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在林草领域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不适用该条。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条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与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二)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违法行为牟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四)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领域违法行为(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七)明示、指使、利诱、胁迫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八)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或其他证据,掩盖事实真相,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H一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十二条需要法制审核的案件,办案部门在向法制机构送交审核的处罚案卷材料中,适用裁量基准应当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将办案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作为审核内容之一。第十三条林草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决定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处罚意见书、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印证材料。法制机构认为案件承办部门在案件中所建议的处罚幅度缺少必要材料印证的,应当要求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第十四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吉林省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需要同时给予暂扣或吊销资质证、资格证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司法机关依法作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林草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裁量基准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第十五条林草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应当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行政处罚权行使不当、显失公正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下级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监督检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有关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由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行使裁量基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参照本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执行。第十七条裁量基准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林法(2016)611号)同时废止。附件2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裁量标准备注适用情形处罚幅度一、森林资源类1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1 .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不足五亩的;2 .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不足二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裁量标准备注适用情形处罚幅度1 .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五亩以上的;2 .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二亩以上的;3 .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例如:例如: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3亩,3亩占5亩的605同时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1亩,1亩占2亩的50%,60%+50%=110%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幅度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幅度2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L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商品林林地面积不足五亩的;2.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公益林林地面积不足二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匏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幅度L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商品林林地面积五亩以上的;2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公益林林地面积二亩以上的;3 .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对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1 .造成林木毁坏,立木蓄积不足二立方米的;2 .造成林木毁坏,幼树不足五十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1 .造成林木毁坏,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不足四立方米的;2 .造成林木毁坏,幼树五十株以上不足一百株的;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起始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幅度1 .造成林木毁坏,立木蓄积四立方米以上的;2 .造成林木毁坏,幼树一百株以上的;3 .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IO0%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 .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不足五亩的;2 .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不足二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1 .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五亩以上的;2 .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二亩以上的;3 .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四条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毁坏林木不足五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毁坏林木五株以上不足十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的树木。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毁坏林木十株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幅度5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1 .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不足二立方米的;2 .盗伐林木,幼树不足五十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1 .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不足四立方米的;2 .盗伐林木,幼树五十株以上不足一百株的;3 .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起始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1 .盗伐林木,立木蓄积四立方米以上的;2 .盗伐林木,幼树一百株以上的;3 .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6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1 .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不足五立方米的;2 .滥伐林木,幼树不足二百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幅度1 .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不足十五立方米的;2 .滥伐林木,幼树二百株以上不足七百株的;3 .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起始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1 .滥伐林木,立木蓄积十五立方米以上的;2 .滥伐林木,幼树七百株以上的;3 .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7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有违法所得尚未采伐林木的。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有违法所得且已采伐林木的。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幅度8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1 .涉案林木蓄积不足五立方米的;2 .涉案幼树不足二百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1 .涉案林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不足十五立方米的;2 .涉案幼树二百株以上不足七百株的;3 .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项、第二项规定起始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1 .涉案林木蓄积十五立方米以上的;2 .涉案幼树七百株以上的;3 .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9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性法规】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2019年5月30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逾期未完成造林任务的,可处以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且在责令期限内仍未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幅度10对拒绝、阻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未及时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1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不足一千元的。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二千元以上的。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幅度12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行政处罚【政府规章】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2013年12月6日公布)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损毁林草植被严重,放养牲畜不足十头(只)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500元以下罚款;损毁林草植被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损毁林草植被严重,放养牲畜十头(只)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3对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行政处罚【政府规章】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2013年12月6日公布)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2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逾期五日内未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五日以上未恢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草原资源类14对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行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面积不足五亩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序号项目名称处罚执法依据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幅度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面积五亩以上不足十五亩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面积十五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5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面积不足五亩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幅度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面积五亩以上不足十五亩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十五亩以上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幅度16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货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性法规】吉林省草原条例(2023年9月27日通过)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药材、林木等,在天然草原上种植一年生牧草和饲料作物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每平方米四元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不足五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每平方米四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五亩以上不足十五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每平方米四元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幅度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十五亩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每平方米四元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7对非法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性法规】吉林省草原条例(2023年9月27日通过)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1 .在草原上非法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2 .在草原上非法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无违法所得,面积不足五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鲜物质,按照每千克鲜物质五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在草原上非法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2 .在草原上非法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无违法所得,面积五亩以上不足十五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鲜物质,按照每千克鲜物质七十元以上九十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每千克鲜物质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幅度承担赔偿责任。1 .在草原上非法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2 .在草原上非法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无违法所得,面积十五亩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鲜物质,按照每千克鲜物质九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8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面积不足二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性法规】吉林省草原条例(2023年9月27日通过)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未经批准在草原上取土、采砂、采石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幅度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面积二亩以上不足十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面积十亩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幅度19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面积不足二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面积二亩以上不足十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更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幅度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面积十亩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面积不足五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面积五亩以上不足十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面积十亩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幅度21对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进行非草原保护和草原畜牧.业建设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吉林省草原条例(2023年9月27日通过)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进行非草原保护和草原畜牧业建设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进行非草原保护和草原畜牧业建设,面积不足五亩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进行非草原保护和草原畜牧业建设,面积五亩以上不足十五亩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施,并处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二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进行非草原保护和草原畜牧业建设,面积十五亩以上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22对毁坏围栏、草原保护标志、灌溉、防火、防灾等草原建设设施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吉林省草原条例(2023年9月27日通过)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毁坏围栏、草原保护标志、灌溉、防火、防灾等草原建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L毁坏围栏不足五百米的;2.毁坏草原保护标志、灌溉、防火、防灾等草原建设设施一处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1 .毁坏围栏五百米以上不足一千米的;2 .毁坏草原保护标志、灌溉、防火、防灾等草原建设设施二处以上四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1 .毁坏围栏一千米以上的:2 .毁坏草原保护标志、灌溉、防火、防灾等草原建设设施五处以上。责令限期恢复,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湿地保护类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依据裁量标准适用情形处罚幅度23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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