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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历年期末考试问答题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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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历年期末考试问答题题库.docx

    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历年期末考试题库第四大题、问答题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3月,涵盖2007年7月至2024年1月国开电大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GATTI994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答:GATTI994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其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进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如海关估价,通关征税手续、进出口商品检验、许可证手续)。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1:Ie首字音序A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答:第一,协商。协商解决争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争端发生后,要求协商的申请人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协商申请的成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应做出答复,并在30天内进行协商,60天内解决争端。凡与此争端有重要利益关系的成员在传阅协商申请日起10天内通知协商各方和DSB后,允许参加协商。第二,斡旋、调解和调停。在解决争端的60天期限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双方自愿执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第三,专家小组。如果收到申请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做出答复,或未进行协商或双方未能解决争端,或者争端双方一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争端,则可向DSB提交设立专家小组的申请。专家小组通常由3至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的政府与非政府人员组成,按照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度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观的评估,并向DSB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有关圆满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报告提交DSB起60天内,由DSB会议通过此报告。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第四,上诉机构的审议。当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上诉决定通知DSBx或DSB一致反对采纳专家小组的报告时,则由DSB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件的上诉。常设上诉机构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7名公认的具有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定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组成,任期4年。该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上诉只能由争端方提起,且上诉事由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报告可以确认、修改或反对专家小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如上诉机构报告被DSB采纳,则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第五,补偿和交叉报复。当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报告未被DSB采纳或执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争端各方可就补偿办法达成一致协议。如在合理期限后20天内不能达成令人满意的一致,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要求DSB授权其中止履行对有关协议(协定)的减让和其它义务,除非DSB-致拒绝该项要求。第六,仲裁。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办法,是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仲裁条约),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一经通过则对争端各方有约束力,请简述争端各方执行报告的三种方式。答: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一经通过,其建议和裁决对当事各方有约束力,争端方应无条件接受。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了以下三种执行报告的方式:第一,实际履行,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应将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的意向通知该机构。该建议和裁决应迅速执行,如不能迅速执行,有关成员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执行期限。合理执行期限可以经有关成员提议,由争端解决机构批准;或者在没有批准时采用争议各方在建议裁决做出后45天内经协商同意确定的期限;如不能协商确定,应该在建议裁决做出后90天内由仲裁裁决确定执行期限。第二,补偿,如果被诉方的措施违反了WTO规则,而且没有在前述合理的期限内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使争议的措施符合相关协议,则被诉方应申诉方请求,必须在合理期限届满前与申诉方进行谈判,以期形成双方可以接受的补偿。补偿是指被诉方在贸易机会、市场准人等方面给予申诉方相当于其所受损失的减让。补偿是临时措施,只在被诉方未能实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裁决时适用,且应与WTO有关协议保持一致。第三,授权报复,如果争议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届满后20天内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申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对被诉方进行报复,即中止履行应承担的给予被诉方贸易减让义务或其他义务。报复可分为同部门报复、跨部门报复和跨协议报复3种。争端解决机构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给予相应授权,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拒绝授权。被诉方可以就报复水平的适当性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仲裁。报复措施是临时性的,只要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报复措施应终止:Q)被认定违反相关WTO协议的有关措施已被取消;(2)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的利益损失提供了解决方法;(3)争端当事方达成了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Q)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临时保护原则。首字音序G根据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答:根据公约的规定,一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除非在下列情况下方可拒绝承认和执行:第一,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其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时,根据作出裁决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第二,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第三,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未提到的,或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范围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则该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第四,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国家的法律不符。第五,裁决对当事人还未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第六,争议的事项依照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第七,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承担的所有权担保义务有哪些?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其含义有三:第一,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第二,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第三,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答:GATT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其含义是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施行差别待遇。第一,国民待遇原则的给惠对象是在进口国销售的原产于另一成员的类似产品;给惠标准是在征税方面"不高于"对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在执法方面不歧视外国相似产品;给惠方面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第二,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第三,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第四,GATT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出口产品。简述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贝U之含义。答: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方面含义:Q)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其它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并在其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可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2)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即使在要求保护的国家没有住所或营业所,其工业产权也应受到保护。(3)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4)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即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例如:要求外国人依本国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诉讼事宜,或要求外国人只能由本国律师代理等等。这些保留规定符合实际需要,具有可行性。(5)国民待遇原则仅仅保证了缔约国国民在其它缔约国享受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但对于该国给予的保护水平的高低则不能约束。简述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及其适用范围。答:第一,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第二,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第三,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第四,公约没有把服务商标的注册作为对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要求。成员国可以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也可以不提供注册保护。当提供注册保护时,该国有权决定对服务商标适用优先权原则。简述巴黎公约专利权与商标权独立性原则。答:第一,规定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各国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申请程序。第二,专利权独立原则意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特别是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在专利的无效原因、被撤消权利的原因以及有效期限方面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商标权独立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腮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丽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它成员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风险转移原则。简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风险转移原则。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第一,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第二,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但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是卖方无违约责任。第三,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的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不同于公约的规定,则该国际惯例优先适用。第四,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依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卖方担保义务。简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卖方担保义务。答:包括卖方对所交货物的质量保证和所有权保证。(1)质量担保。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2)所有权担保。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迫夺。简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作了以下规定:第一,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Q)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第二,在途货物的交货,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第三,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也有两种情况:Q)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简述FOB和CIF术语的异同点。答:FOB和CIF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两种贸易术语,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组别,FOB属于主要运费未付,CIF属于主要运费已付,但二者都属于装运式术语,风险都以越过船舷为界。FOB是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买方负责租船安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装船。CIF是指定目的港口成本、运费和保险费,卖方负责租船定仓,支付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运费,购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最低险别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简述GATT1994一股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答:数量限制是国家禁止商品进出口或对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进行限制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比如配额、许可制度等。依据GATT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概括如下:第一,普遍禁止数量限制,件可成员不得对其它成员产品进口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其它措施。第二,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工业或其它产业的措施,这种保护应运用关税和国内税手段,并尽可能维持在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第三,在GATT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各成员可以对某些产品进出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使相关产品的贸易分配与若无此限制时其它成员预期可得到的配额接近。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答:GATT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其含义是: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施行差别待遇。(I)GATT同民待遇原则的给惠对象是在进口同销售的原产于另一成员的类似产品;给惠标准是在征税方面"不高于"购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在执法方面不歧视外围相似产品;给惠方面仅适用于进口同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2)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3)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投资措施。(4)GATT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出口产品。简述GATT1994之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答:数量限制是国家对允许进出口的商品数额采取的限制措施,它通过配额制度和许可证制度来实施。依据GATT第11条13条规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概括如下:第一,普遍禁止数量限制,任何成员不得对其它成员产品进口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其它措施。第二,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工业或其它产业的措施,这种保护应运用关税和国内税手段,并尽可能维持在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第三,在GATT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各成员可以对某些产品进出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使相关产品的贸易分配与若无此限制时其它成员预期可得到的配额接近。简述GATT1994之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适用范围。简述GATT199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要求及其适用范围。答: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具体适用范围是:(1)在征收进出口关税方面。(2)在征收与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方面。(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4)与进出口有关的规章手续。(5)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影响进口货物销售的法律、规章和要求。(6)例外条款中允许实施数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如配额分配方式)。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承保的主要险别。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lGA)承保以下五种风险:(1)货币汇兑险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担保权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担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3)违约险东道国政府对担保权人的违约或毁约,并且使担保权人(a)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判决,或(b)该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判决,或(C)虽有裁决或判决但无法执行。(4)战争和内乱险MIGA对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提供担保。(5)其它非商业风险应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本公约(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风险以外的其它特定的非商业风险。简述MIGA承保的主要险别。答:MIGA的宗旨是鼓励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实现这一宗旨的手段之一就是为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遇到的非商业风险进行担保。其承保的险别主要有: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其他商业风险。简述TRIPS协议关于版权保护的主要规定。答:第一,各成员必须遵守1971年伯尔尼公约实质规定,伯尔尼公约所定义的文学作品都属于TRlPS协议保护范围。但协议排除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第二,文学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为50年,自表演发生及录制完成之日起算(罗马公约规定保护期为20年)。广播权为20年,自播出之日历年底算起。第三,协议明确把计算机软件和数据编辑作品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来保护,弥卒h了伯尔尼公约的不足,也有助于打击这类盗版侵权活动。第四,协议允许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唱片作品的作者享有租借权,即允许或禁止他人向公众出租其原作作品和复制品的权利,这是多边国际公约中首次承认租借权。简述WTO争端解决基本程序及其特点。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议等。其特点为:(1)单一的争议解决体制;(2)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3)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4)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5)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简述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答:第一,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1)在开航前与开航时适用于航行;(2)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3)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第二,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第三,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简述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答:Q)协商;(2)调解;(3)国际经济仲裁;(4)国际经济诉讼;(5)ADRo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承保之险别。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之险别。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lGA)承保以下五种风险:第一,货币汇兑险,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担保权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第二,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担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第三,违约险,东道国政府对担保权人的违约或毁约,并且使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判决,或(b)该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判决,或(C)虽有裁决或判决但无法执行。第四,战争和内乱险,MlGA对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提供担保。第五,其它非商业风险,应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本公约(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风险以外的其它特定的非商业风险。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担的险别及其作用。答:MIGA承保的险别主要有: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其他商业风险。MlGA在促进外国私人资本自由流动方面的主要作用如下:Q)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2)便于承保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3)担保的投资更具有发展性质。(4)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答: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促进外国私人资本自由流动方面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这为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资本输出国缺乏投资担保机构的弊端提供了弥补的机会,起到了消除这些国家的投资者对非商业风险的忧虑的作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资本流动。第二,便于承保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多边投资担保方案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它对合格投资者的国籍要求较为宽松,只要具有成员国国籍就行。第三,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由于强调了所担保的投资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该投资在该东道国受非商业风险影响的可能性就小,机构受损失的可能性也小。这既符合东道国利益,又符合机构自身的利益。第四,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作为实现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促进两者的合作。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范围。答:国际经济法是全球经济治理的法律手段,是为建立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Q)国际贸易法律关系,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2)国际投资的法律关系;(3)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关系;(4)国际税收的法律关系;(5)国际竞争与反垄断;(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关系;(7)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解决。简述国际经济法主体。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答:Q)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可以从事各种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但受物力、财力所限,自然人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挥的作用有限。(2)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起诉和应诉的组织。法人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3)国际组织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具有其它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这些行政法律规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简述国际经济仲裁的特点。答:国际经济仲裁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国际经济仲裁具有自愿性。与协商方式和调解方式类似,仲裁以当事人的共同自愿为前提,即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必须建立在争议当事人均接受仲裁的前提下,如一方不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该项争议。第二,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仲裁案件由仲裁机构专门审理。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常设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备置仲裁员名单供当事人选择。由于名单中的仲裁员基本上是有关方面的专家,因此,能够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同时,仲裁机构有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对争议进行裁决,无须征得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第三,国际经济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仲裁是一种最终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裁决做出后,各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而非内国仲裁裁决,胜诉方可以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以及其他双边或者多边条约的规定,要求缔约方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第四,国际经济仲裁具有简单灵活性。国际经济仲裁具有比诉讼方式简单的程序规则,有利于较快解决争议。第五,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保密性。国际经济仲裁通常以不公开方式进行,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助于各方当事人的进一步合作。由于国际经济仲裁的上述特点,特别是在国际经济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已达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并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参加,使得国际经济仲裁优于其它争议解决方式,为更多国家的当事人所选用。简述国际许可协议的概念及其特征。简述国际许可协议及其特征。答: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以技术使用权作跨越国境转移为目的签订的协议。国际许可协议有如下特征:第一,国际许可协议的主体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法人实体,但法人是最常见的主体。第二,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是技术的使用权,而不是技术的所有权。第三,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作跨越国境的移动。签订国际许可协议后,许可方需将其技术使用权跨越国境地转让给被许可方,即技术使用权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第四,国际许可协议内容复杂。很多国际许可协议属于混合性协议,或以一种标的为主兼有其它标的转让,或与机器设备的买卖、工程承包、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咨询服务等方式结合在一起。第五,国际许可协议是有偿合同。政府与政府之间,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出于某种特定目的,将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使用权无偿让渡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国际许可协议的范围。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其特征。答: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法律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Q)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国有化或征收险、外汇险、战争险等。(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事前防患于未然。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答: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法律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Q)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国有化或征收险、外汇险、战争险等。(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事前防患于未然。简述世界贸易组织机构。答:按照WTO协议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设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理事会、委员会、总干事、秘书处等机构。第一,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高决策机构。第二,总理事会,为WTO常设执行机构。第三,分理事会,总理事会下设三个分理事会协助其工作,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第四,专门委员会,WTO设有三类专门委员会,分别由相应的机构授权履行职务。第五,总干事和秘书处,世贸组织下设秘书处,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秘书处是世贸组织日常工作机构。简述提单的概念及其作用。答: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三点:Q)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简述提单及其作用。答: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三点:(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简述提单种类。答:第一,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第二,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第三,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第四,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第五,按运费支付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第六,租船提单。简述信用证的特点和$艮彳亍的免责。答: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第一,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第二,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第三,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第四,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此外,银行对由于田可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递过程中的迟延、遗失造成的后果,对电报、电传中失误、残缺、专门术语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等概不负责;对由于天灾、骚乱、战争、罢工、停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简述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承担的责彳琨什么?答: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第一,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第二,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第三,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第四,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此外,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递过程中的迟延、遗失造成的后果,对电报、电传中失误、残缺、专门术语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等概不负责;对由于天灾、骚乱、战争、罢工、停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简述许可证协议的种类。简述许可协议的种类。答:第一,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第二,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第三,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第四,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此种许可可以独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第五,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由于该类型的许可协议赋予受让方的权利较大,因此,转让费要高一些。简述牙买加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简述牙买加货币制度主要内容。简述牙买力口主要内容。答:1976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货币制度改革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顿召开会议,并达成"牙买加协议”由此建立的国际货币制度一般称为牙买加货币制度。主要内容包括:Q)浮动汇率合法化。(2)黄金非货币化。(3)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4)扩大基金组织的份额。(5)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简述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答:要约是向一个或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简述要约及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答: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Q)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简述针对来自不同外国的仲裁裁决,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其承认与执行的。答:针对来自不同外国的仲裁裁决,我国法律做出了如下不同规定:Q)对于来自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成员方的仲裁裁决,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将依照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的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并且没有拒绝执行的条件的,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反之,驳回其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2)对于来自与我国订有双边仲裁协议的国家的仲裁裁决,依照双边仲裁协议办理。(3)对于来自与我国没有双边或多边仲裁协议的国家的仲裁裁决,依照互惠原则办理。首字音序S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它有哪些特征?答: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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