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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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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docx

    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保障,规范土地市场和土地估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参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范围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价评估是指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依据国家制订的地价评估程序、标准、原则和方法,以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基础参照市场价格对宗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的行为。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政府定期公布的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商服、工业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第五条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基准地价由XX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选定评估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制定,其成果经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上报XX市人民政府批准,由XX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逐步建立区域内的土地价格动态监测制度。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应当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更新调整。第七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应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的范围:(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三)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或使用年限、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第八条宗地价格评估应参照国家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并依据评估宗地的用途,宗地的取得方式、土地等级、使用年期、使用条件、宗地状况以及交通、基础设施、环境条件和收益能力等多种因素综合合评定。第九条宗地价格评估应执行国家有关地价管理的规定,遵循公正性、科学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原则。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委托人与地价评估中介机构签订评估委托书,并依据评估收费文件向委托方收取土地评估费。第十一条宗地价格评估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收益还原法;(二)市场比较法;(三)假设开发法(剩余法);(四)成本逼近法;(五)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不同,一宗地须采取2种及以上且至少包括上述前三项中的一项和后两项中的一项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第十二条宗地价格评估过程中,委托人应当向评估中介机构如实反映土地情况,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文件、资料,不得干预评估机构公正、客观进行地价评估。第十三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出具土地评估报告书,土地评估报告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评估委托人;(二)评估机构状况及机构资质;(三)评估的基准日及评估日期;(四)评估宗地状况、土地评估的目的、依据及评估原则方法;(五)土地使用年限;(六)评估结果;(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四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宗地价格评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二)对所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及有关事项;(四)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后提供给委托人。第十五条委托人对土地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土地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第十六条由市自然资源局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土地报告质量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记录在案,并及时责成其改正重新评估。第十七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报告;(二)故意提高或压低评估地价,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及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三)通过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佣金、介绍费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四)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办土地评估业务;(五)泄露委托方商业秘密;(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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