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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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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2024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工作原则1.4适用范围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2.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2.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n级)1.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1.1 应急指挥机构1.1.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1.1.2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职责1.2 日常管理机构3. 3专家咨询委员会3. 4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职责3. 4.1医疗机构2. 4.3区卫生监督机构3. 4.4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4.1 监测4.2 预警4.2.1预警预测与级别4.2.2预警方式与方法4.2.3预警信息报告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4.3.2报告时限和程序4.3.3报告内容4.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4. 4信息发布4. 4.1预警信息发布5. 4.2预警信息变更与解除6.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5. 1应急响应原则5. 2应急响应措施5. 2.1区政府及各镇(街道)、开发区5.2.2区卫健局5.2.3各级医疗机构5.2.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2.5区卫生监督所5.2.6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措施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5.3.1I级应急响应5.3.211级应急响应5.3.3In级应急响应5.3.4IV级应急响应5. 4调整应急响应级别6.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6善后处理7. 1评估8. 2保持9. 3责任10. 4奖励11. 5抚恤和补助6. 6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72物资与经费保障7. 3通讯与交通保障7. 4法律保障12. 5宣传教育8预案管理8. 1应急预案制定8. 2应急预案修订13. 3监督检查9附则13.1 词术语14. 2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I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减少或消除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责任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1. 3工作原则1.1.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1.1.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1.1.3 依法防治、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1.1.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尊重和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全面提高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L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范围为处置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各种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特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另行制订预案。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省、市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11I级)和一般(IV级)四级。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9)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1)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的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4)霍乱在1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10)对1个省(市、区)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4)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n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的市区首次发生;(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5)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上且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9)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发生新发生或长期消失后再次出现的乙类或丙类法定传染病和非法定传染病流行,并造成较大影响;(10)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1) 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2) 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内,一周内发生9例及以下,并有扩散趋势;(3) 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在学校,以及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4)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在一个县(市、区)内,一周内发生白喉、乙脑、流脑5例以上,或5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2周内,发生麻疹10-30例,或10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白喉、乙脑、流脑、血吸虫非疫区(指过去连续三年无病例发生的地区)发生首例病例;(6)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机关团体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7)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4.1 应急指挥机构3.1.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区政府办主任、区卫健局局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3.1.1.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及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决定,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组织检查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3. 1.2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职责指挥部成员单位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政府办、区卫健局、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外办、发改局(数字办)、工信局、教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局、气象局、红十字会、人武部等。3. 1.2.1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区政府办: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体系;负责调度协调各地各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督办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积极化解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不安定不稳定风险因素;区卫健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意见;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区委区政府同意发布或卫健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宣传报道的管理与引导,视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采访活动;及时对外澄清事实;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区外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负责涉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交流;协调我区与有关国际组织在突发事件中的交流与技术合作;争取国际援助。区发改局:会同卫健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负责对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进行动态监测与预警,必要时向区政府提供价格干预措施建议。区工信局:指导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生产和供应;根据政府医药储备的有关规定,做好医药生产企业的储备及其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区教育局:协助处置学校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应急知识宣传,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公安分局:密切注视、及时报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健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行动轨迹跟踪等措施。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建立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财政保证机制,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社局:负责牵头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卫健部门及属地镇街对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查检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物资、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市场价格稳定。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或疫症等情况,及时会同动物防疫部门采集、检验标本;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涉疫医疗垃圾、废水等安全处理的监督。区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辖区内大型商超、批发市场(物流城)、非星级酒店等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督促做好相关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等工作。区文体旅游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辖区内旅游企业、景点、景区、星级酒店等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督促辖区内旅行社等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区气象局:组织气象预测,及时分析评估风向、天气变化等自然因素对事件发展趋势造成的影响。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要素,预测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全区发出呼吁,同时向市红十字会通报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区人武部:负责协调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3.2 日常管理机构区卫健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协调全区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培训专业人员,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3.3 专家咨询委员会区卫健局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开始、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卫健局交办的其它工作。3.4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区卫健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3.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转诊和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症状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等的报告,按规定实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3.4.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工作,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开展卫生消毒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疫点消毒,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3.4.3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在卫健局的领导下,开展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隔离防护、生物安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监督和执法稽查。负责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3.4.4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承担辖区范围内相应的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信息收集、快速反应、及时上报等工作。主动参与、配合区疾控中心等进行现场救治、流调、标本采集等应急处理工作,为他们工作开展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对村卫生所(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4.1监测全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和举报电话等。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及各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区卫健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区实际,组织相关卫生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保障监测质量。4.2预警4.2.1预警预测与级别区疾控中心等应急专业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报体系的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分析、评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信息,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发现并确认的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建议和预警级别建议,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2.2预警方式与方法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分成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内部预警是针对卫健系统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政府等相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针对社会一般公民,主要目的是增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内部预警采取提醒、通报、培训等方法。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公告形式发布。4.2.3预警信息报告区卫健局根据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等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分析,对监测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含预警级别、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措施)。区卫健局应将预警意见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属于一般预警级别(蓝色)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较大预警级别(黄色)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严重(橙色)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红色)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健部门、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区卫健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镇(街道)、开发区,社区(村居)等基层组织,有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托幼机构等)。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4.3.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向规定的专业机构(区疾控中心)报告,并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健局报告。区疾控中心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进行现场确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随时向区卫健局报告势态进展情况。区卫健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并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理。区人民政府接到下级部门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4.3.3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对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紧急情况下,首次报告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涉及人数、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类型、性质、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情进程。结案报告:事情基本终止,区疾控中心作出结案建议后,卫健局作出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主要内容:事情发生、发展过程,人员伤亡情况,事情原因、性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措施,主要经验教训等。4.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保证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依据职责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健局。发生I、11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省卫健委。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根据事件类别向区卫健局规定的专业机构(区疾控中心)报告,接到报告的相关专业机构应立即对事件进行确认和判定。并应在确认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区卫健局和市疾控中心。专业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进行审核确认,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级审核,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审核,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审核,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级审核。4.4信息发布4.4.1预警信息发布预警意见经过批准后,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新闻部门应积极配合。4.4.2预警信息变更与解除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降低或增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变更应按照原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实施。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能发生,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批准实施预警的部门请求立即解除预警,经批准后立即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4.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如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我省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卫健委负责发布。省卫健委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发布任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5. 1应急响应原则5.1.1先期处置原则各镇(街道)、开发区及事发地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了解详细情况,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报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态发展。5.1.2扩大应急原则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出现无法控制时,应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扩大应急级别。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集散地、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5.2应急响应措施5.2.1区政府及各镇(街道)、开发区5.2.1.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5.2.1.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5.2.1.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的,由省卫健委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涉及2个以上设区市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控制范围;在本市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控制区域。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5.2.1.4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5.2.1.5开展群防群治: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等。5.2.1.6相关人员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等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5.2.1.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等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史)、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5.2.1.8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5.2.1.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拒不配合流调、隔离、管控防控措施等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严防、严查、严堵病死畜禽和霉变商品流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消费5.2.2区卫健局5.2.2.1组织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各医疗机构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5.2.2.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建议。5.2.2.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5.2.2.4组织对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5.2.2.5开展卫生应急培训。根据国家、省卫健委、市卫健委培训规划,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5.2.2.6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5.2.2.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括、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5.2.3各级医疗机构5.2.3.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等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5.2.3.2协助区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5.2.3.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5.2.3.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病人的接诊和报告,非指定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转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诊。5.2.3.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5.2.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2.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控中心应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5.2.4.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应马上因地制宜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性质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机构通报情况;开展卫生消毒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疫点消毒工作。5.2.4.3做好职业病与化学中毒等现场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测定事故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5.2.4.4实验室检测:区疾控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标本,结合实际情况,分送区、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5.2.4.5区疾控中心应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卫生专业技术培训。5.2.5区卫生监督所5.2.5.1在区卫健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5.2.5.2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5. 2.6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措施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当地各级政府和卫健部门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7)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健部门的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5.3.1I级应急响应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实施I级应急响应的,区政府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确认属I级响应的:区政府领导,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迅速赶赴现场指挥,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在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现场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区政府领导的协调指挥下,按各自的工作职责投入紧急救援,直至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门到达现场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区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省、市政府续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新发展事态情况,直到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区卫健局及区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迅速启动本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情况特别严重时,可按专项应急预案先行采取有关的紧急措施,控制和稳定现场局势,然后再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提出下一步处置措施和建议。当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到达现场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要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5.3.211级应急响应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实施11级应急响应的,区人民政府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确认属II级响应的:区政府领导,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迅速赶赴现场指挥,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全力控制和稳定突发现场局势。区政府迅速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工作小组,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到达现场并开始履行职责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要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5.3.3In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n级应急响应的,区人民政府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确认属m级响应的:区政府领导,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主要领导要迅速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全力控制和稳定突发现场局势。情况严重时,区政府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工作小组,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应立即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当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并开始履行职责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要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5.3.4IV级应急响应IV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政府或市卫健委研究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省卫健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确认W级响应后,区政府应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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