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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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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docx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第二章监测报告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检查、网络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信息。第五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规定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第六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第七条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应当按照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的要求,对特定食源性疾病开展主动监测。第八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确定本单位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第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十条省、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发现跨所辖行政区域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中,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报告)。第十一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对全国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聚集性病例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后,调查结果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报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将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时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属于食源性疾病的,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报告。第十四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监测情况报告。第三章信息通报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应当组织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食源性疾病发病状况,向社会公布影响公众健康的主要食源性疾病及其预防知识,积极开展风险交流。第十七条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第四章组织保障第十八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并适时对该名录进行调整。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增加食源性疾病报告病种和监测内容。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体系,明确相关机构职责与工作要求,协调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对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名词解释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2例及以上具有类似临床表现,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有共同食品暴露史,且发病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序号食源性疾病名称细菌性1非伤寒沙门氏菌病2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病3肉毒毒素中毒4葡萄球菌肠毒素中毒5副溶血性弧菌病6米酵菌酸中毒7蜡样芽胞杆菌病8弯曲菌病9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病10克罗诺杆菌病11志贺氏菌病12产气荚膜梭菌病病毒性13诺如病毒病寄生虫性14广州管圆线虫病15旋毛虫病16华支睾吸虫病(肝吸虫病)17并殖吸虫病(肺吸虫病)18绦虫病化学性19农药中毒(有机磷、氨基甲酸酯)20亚硝酸盐中毒21瘦肉精中毒22甲醇中毒23杀鼠剂中毒(抗凝血性、致惊厥性)有毒动植物性24菜豆中毒25桐油中毒26发芽马铃薯中毒27河鲤毒素中毒28贝类毒素中毒29组胺中毒30乌头碱中毒真菌性31毒蘑菇中毒32霉变甘蔗中毒33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中毒其他34医疗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食源性疾病35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病种)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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