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外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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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外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办事指南.docx
除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外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37002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除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外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2 .办事指南编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370023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4 .设定依据(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立专人警戒。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5 .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修改)(第三十四条):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应当在每次试验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试验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立专人警戒。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修改)(第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活动的审批或备案:(三)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但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6 .监管依据(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7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8 .实施机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9 .实施主体: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0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IL实施主体编码:12 .审批层级:省级/直属13 .行使层级:省级/直属14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5 .受理层级:省级/直属16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7 .初审层级:18 .责任处(科)室: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19 .权限划分省级。20 .行使内容:依法审批21 行政相对人权利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2 .行政相对人义务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2)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3)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1).(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2 2).(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3 .受理条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4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2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环保绿化3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环保绿化4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5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6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7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8 .许可证件名称:9 .改革方式:110 .具体改革举措无IL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开展双随机抽查。抽查重点事项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及审批情况、承诺落实情况、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及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二是严格环评违法行为查处。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等违法行为。三是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制定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管理办法,完善技术复核手段,采取人工复核和智能校核相结合方式,开展环评文件法规、空间、技术一致性校核。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申请表。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第六条):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址:http,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除前款规定材料外,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等方式,向生态环境部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以及光盘等移动电子存储设备一份:(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一式三份;(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一式三份;(三)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线上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全本中不宜公开内容作了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说明材料一份。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应当在每次试验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试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3 .材料信息1、(1)申请材料名称:1、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申请表(2)材料类型:纸质和电子(3)材料形式:原件和复印件(4)材料必要性:必要(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6)来源渠道说明:申请人自备(7)纸质材料份数:1(8)纸质材料规格:(9)原件份数:1(10)复印件份数:0(11)填报须知:(12)受理标准:4 .材料审查要点逐项提交各项资料;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5,申请提交方式:网络提交,信函提交6 .接收申请的机构: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7 .接收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1131号省生态环境厅主楼1512办公室8 .提交方式:/9 .传真号码:/10 .是否需要实人认证:否11 .关于实人认证的说明:/六、中介服务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6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7 .中介服务内容: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2.3.4.5.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7 .是否需要鉴定:否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IL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八、受理和审批时限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2 .法定审批时限:30工作日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4,承诺审批时限:30工作日5 .办件类型:承诺件九、收费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6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7 .是否允许减免:否8 .允许减免的依据:9 .减免收费的情形:十、行政许可证件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10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关于XXXX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1 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无12 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其他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十一、行政许可数限制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1.有无年检要求:否6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7 .年检周期:无8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9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10 年检是否收费:无11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1.有无年报要求:否2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3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4 .年报周期:无十四、监管主体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十五、业务办理信息1.是否通办:无2,通办业务模式:无3 .跨省通办事项名称:4 .是否是35号文中的跨省通办事项:无5 .应用场景:6 ,联办机构:7 .办理形式:8 .是否网办:否9 .网上办理深度:10 .网办地址:/IL是否可在移动端办理:无12 .微信小程序办理地址:13 .支付宝小程序办理地址:14 .百度小程序办理地址:15 .APP办理地址:16 .其他办理地址:17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无18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19 .到办事现场次数:020,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2L服务渠道:22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否23 .办理地点: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24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六上午9:3OTI:30下午:14:00-17:0025 .咨询方式: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1131号省生态环境厅主楼1512办公室电话号码:1597906160626 .咨询网址:/27 .政务微博网址:/28 .监督投诉方式: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1131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1805办公室监督投诉电话:8689861029 .投诉网址:/30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无3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32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33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34,所属业务分类:综合服务35 .业务办理系统:无36 .网上支付方式:37 .预约电话号码:0791-8686291738 .网络预约地址:/39 .是否免申即享:无40 .是否涉及惠企政策:无4L问题、解答问题:开展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除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审批外,对于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有什么要求?解答:需要持有与开展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的核素种类、使用量、使用场所范围相适应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十六、办理流程说明(1)环节名称:办结(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1(3)办理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4)办理岗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政务服务窗口(5)联系电话:0791-86739732(6)办理内容:出具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文件。(7)办理进程查询:(8)送达方式:(9)办理说明:(1)环节名称:预约(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0(3)办理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4)办理岗位: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5)联系电话:0791-86862917(6)办理内容:申请人与工作人员提出要求,说明情况。(7)办理进程查询:(8)送达方式:(9)办理说明:(1)环节名称:申请(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O(3)办理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4)办理岗位: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5)联系电话:0791-86862917(6)办理内容:申请人提交(邮寄)申请材料。(7)办理进程查询:(8)送达方式:(9)办理说明:4、(1)环节名称:受理(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5(3)办理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4)办理岗位: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5)联系电话:0791-86862917(6)办理内容: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7)办理进程查询:(8)送达方式:(9)办理说明:(1)环节名称:审查(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24(3)办理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4)办理岗位: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5)联系电话:0791-86862917(6)办理内容: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核。(7)办理进程查询:(8)送达方式:(9)办理说明:6、(1)环节名称:审批(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5(3)办理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4)办理岗位: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5)联系电话:0791-86862917(6)办理内容:厅审批流程对申请事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政策的行政确认结果依法作出决定。符合确认条件的,签发确认公文;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发文不予确认。(7)办理进程查询:(8)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