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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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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办法2024.docx

    陕西省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办法(2017年11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2024年1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因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确定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并负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等费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的领导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依据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制定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及地质灾害现状;(二)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设置及责任人;(三)防治范围及防治时段;(四)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五)保障措施。第八条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地质灾害避让为先,无法避让需要采取工程治理的,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规定的措施和要求,落实责任人、监测人,做好工程涉及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治理工作,确保人员、设备的安全。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处理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事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防治措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十二条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在工程建设或者运营中,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上级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与防治工作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处理的同时,可以建议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建设单位的上级行业主管单位,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履行相关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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