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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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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2024.docx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第三条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评价标准,遴选发布国家层面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第二章培育要求第六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第七条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2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第八条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3 .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4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第九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第三章创建程序第十条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第H一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平台收到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和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本地区省市层面绿色工厂创建,发布省层面绿色工厂名单。省层面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第十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省层面绿色工厂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绿色工厂的推荐数量将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工厂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流程和时间要求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相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组织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自行确定推荐单位是否需纳入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纳入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2,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3,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调整要求,确定创建省市层面所使用的标准。第十五条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六条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附件4),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第十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11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八条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一)第十五条中所提到情况;(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11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第十九条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本层面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到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第二十条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在管理平台中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公布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情况,引导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第二H一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五章配套机制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统筹推动分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的制定,开发推广反映绿色工厂绿色发展水平的“企业绿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第二十三条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地区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第二十四条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第二十五条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2 .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3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4 .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表附件1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为加强对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指导,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行为,制定本工作要求。一、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条件开展绿色制造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保持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评价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四)近三年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五)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牵头国家及行业绿色制造相关标准制定等。二、第三方评价参考程序参与绿色制造评价活动的第三方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一)评价工作受理第三方机构受理评价工作后,应对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标准要求,对受评价方的符合性和评价活动的可行性进行评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地方环保、安监网站等渠道对企业进行调查,收集受评价方相关信息,初步复核受评价方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确定可行性时应考虑诸如下列因素的可获得性:1 .受评价方的充分合作;2 .充分的时间和资源;3 .熟悉受评价方所属领域的评价人员。当评价活动不可行时,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与受评价方协商后,推迟评价时间或取消评价。(一)签订评价合同当确定评价活动可行时,第三方机构应与受评价方签订评价合同,在评价合同中应明确评价工作流程、费用、企业配合事项、保密要求等。评价费用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定价,突出评价工作的公益性,不得依靠绿色制造评价工作牟取暴利,不在合同中出现对评价结果做出承诺的相关条款,不将评价费用与申报结果挂钩。(三)组成评价组评价组应由组长及数名组员构成,人数不低于三人。评价组整体应具备覆盖绿色制造评价需要的各种知识和能力,包括并不限于环保、低碳、节能、安全、质量、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等。评价组组长应具备管理体系审核、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清洁生产审核或绿色制造评价等相关审核或评价组长经验,主要负责领导评价组实施评价工作,包括制定计划、召开会议、实施评价及编制报告等。评价组成员一般应为第三方机构全职人员,当第三方机构缺少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时,可以邀请外部机构成员以外聘行业专家的身份参与评价。第三方机构应优先安排具备绿色制造评价经验或参加过相关培训的人员开展评价工作。(四)评价工作时间要求绿色制造评价的基准人日数为20人日(至少含现场评价12人日)。实际人日数可根据受评价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时应考虑下列因素,且不宜少于15人日(至少含现场8人日):1 .受评价方工艺复杂程度;2 .受评价方规模大小;3 .受评价方的厂区数量、分场所位置;4 .相关数据量的大小、策划的抽样数量、数据的易统计性。(五)文件评审第三方机构接受评价工作后,应根据受评价方基本情况,制定需要收集的文件和证明材料清单。对受评价方所提交文件的齐套性进行检查,文件不齐套时,通知受评价方重新提交或补充。通过对受评价方提交的齐套资料进行内容评审,第三方机构应识别出后续现场评价的重点。(六)现场评价文件评审结束后,评价组应进行现场评价的过程策划,拟制现场评价计划及受评价方应在现场评价中准备的材料清单,与受评价方充分沟通,确认受评价方已充分理解评价计划并能够提供所有的相关材料后,与受评价方商定现场评价时间。现场评价的目的是通过走访生产现场、访问相关人员、查阅文件和记录、访谈相关主管部门(必要时),汇总数据等方式对受评价方实际的绿色水平进行评价,并提出受评价方的改进建议。现场评价可按照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评价计划、收集和验证信息、召开末次会议介绍评价发现和结论的步骤实施。评价组在现场获取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能够满足评价的要求。对于生产多种产品的受评价方,现场访问应覆盖主要产品的生产场所以及重点能耗工序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设备,主要安全和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放置场所等。其他非重要场所(如办公场所或非主要产品生产场所)的数据收集可采用查阅文件和材料资料的方式获取。现场评价实施后,评价组应针对在文件评审和现场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疑问以及未获得的数据或材料等开具澄清要求给受评价方,并要求受评价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澄清或补充提供相关资料与材料。(七)编制评价报告完成现场评价工作后,评价组长应牵头按时完成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八)技术评审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活动进行内部质量管控,由具备能力的非评价组成员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可采取文件审核的形式,对评价组的所有工作文件(包括计划、报告、检查表等)以及受评价方提供的材料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访问评价组成员和受评价企业。技术评审发现评价材料不能支撑评价结果的情况应开出澄清项给评价组整改。如果有影响评价结果的问题,而评价组不能解决时,技术评审人员应根据问题的性质调整评价结果,严重时改变评价结论。三、绿色制造评价报告的要求参与绿色制造的第三方机构应规范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一)评价报告内容要求申报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评价报告应参考附件1.1-1.3的模板进行编制。使用行业标准进行评价的,第三方机构需根据行业标准的内容,对模板中的第三方评价表进行设计。申报省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评价报告模板以地方要求为准。评价报告应充分体现第三方机构在现场开展评价的实施过程,全面、真实、准确、系统反映受评价方实际情况和工作亮点。报告内容应详实细致、语言简要精炼,针对每一项评价条款的要求,详细阐述评价的过程和判定受评价方符合情况的充分依据,对评价中的关键内容要附上材料文件,对定量指标给出详细的计算过程和数据出处,做到材料完善、结论判定准确。报告中不同类型评价活动相关材料举例:1.绿色工厂材料类型:环保局公开的企业环境数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碳排放核查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计量设备、用能设备、污染处理设施台账,体系认证证书、社会责任报告,能评、环评批复,建筑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等;2 .绿色工业园区材料类型:合法合规自我承诺声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报告,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统计、环保、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统计报表等;3 .绿色供应链材料类型:体系认证证书,供应商名录,供应商管理制度文件,供应商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第三方机构应根据评价结果,为申报主体提出下一步改进的有效建议。(二)评价报告责任要求评价报告中涉及的所有内容,第三方机构应对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受评价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确认过程中,对评价报告内容发现疑问的,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向相关部门进行解释澄清。如因第三方机构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受评价方申报的,责任由第三方机构承担。四、评价活动的管理要求绿色制造评价活动应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管理以及受评价方、公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评价活动的高质和高效,包括:(一)评价材料保存对绿色制造评价过程中涉及到的重要材料必要时应在获得受评价方同意后,采用复印、记录、摄影、录像等方式保存相关记录,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有效性,并在第三方机构保存三年以上的时间。保存的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1.首次、末次会议签到表;2 .评价报告中涉及的证明材料(可只保留关键页);3 .评价组现场评价照片。(二)保密承诺为保证受评价方的保密信息不泄露,同时满足评价需要,第三方机构应与受评价方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一旦签订,必须严格遵守协议,否则受评价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第三方机构责任。(三)公正性管理第三方机构不能与所从事的评价活动存在利益冲突。第三方机构应评估自身组织结构、活动、财务,人员,营销等方面的公正性风险并提出控制措施。(四)评价人员管理第三方机构应建立能力提升计划,通过多样形式不断提高评价技术水平,培养出一批既能深刻理解绿色制造相关标准要求,又熟悉行业绿色发展情况的专业评价人员,做好已评价单位创建成效经验的总结梳理,通过评价向更多主体传播先进经验。(五)信息上报参与绿色制造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第三方机构年度工作情况”。附件:Ll绿色工厂评价第三方报告模板1.2 绿色工业园区第三方评价报告模板1.3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第三方评价报告模板附件1.1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工厂名称:第三方机构名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制20年月日基本信息表一、工厂基本信息工厂名称工厂地址所属行业(按统计局四位代码填写,可多填)主要产品单位性质内资(国有集体民营)中外合资港澳台外商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申报工作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二、第三方机构信息第三方机构名称第三方机构地址机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机构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报告编制负责人负责人电话三、绿色工厂评价结果基本要求符合不符合指标得分受评价方主要亮点(请在100字以内概述受评价方主要亮点)本机构承诺,已按规范完整的评价程序对受评价方进行了全面的评价,受评价方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本评价报告客观公正,结论证据充分,真实、准确的反映了评价过程的发现,严谨的出具结论。本机构已充分了解评价报告的严肃性,评价过程若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受评价方问题,本机构愿承担所有责任。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一、概述主要介绍绿色工厂评价的目的、范围及准则,受评价方的基本情况(基本信息、发展现状、工艺产品、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在绿色发展方面开展的重点工作及取得的成绩)等。二、评价过程和方法主要介绍评价组织安排、文件评审情况、现场评价情况、评价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情况。三、评价内容第三方机构应按以下内容对工厂进行评价:1 .对工厂是否存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否决条件的评价情况;2 .对工厂是否符合评价标准中基本要求的评价情况;3 .对工厂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方面内容的评价情况;4 .工厂在“零碳”工厂创建方面开展的工作情况(加分项)。四、评价结论对工厂是否符合绿色工厂要求进行总体评价,给出评价得分,描述主要创建做法、工作亮点和仍存在的问题等。五、建议对工厂持续创建绿色工厂的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六、参考文件列出报告编写过程中所使用的相关参考文件(与附表LLl及附表LL2的证明材料索引一栏对应)。七、第三方机构资质符合性证明材料列出第三方机构满足条件的资质符合性证明材料。附表LLl绿色工厂基本要求第三方评价表(20年)基本要求是否符合证明材料索引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绿色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的要求。基础管理职责-最高管理者最高管理者在绿色工厂方面的领导作用和承诺满足GB/T36132中4.3.Ia)的要求。最高管理者确保在工厂内部分配并沟通与绿色工厂相关角色的职责和权限,且满足GBZT36132中43Ib)的要求。基础管理职责工厂应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工厂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应有开展绿色工厂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可行时,指标应明确且可量化。应传播绿色制造的概念和知识,定期为员工提供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对教育和培训的结果进行考评。附表LL2绿色工厂评价指标第三方评价表(20年)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具体评价要求符合性说明及证明材料索引要求类型分值得分1基础设施建筑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必选820%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时,应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三同时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6厂房内部装饰装修材料中醛、苯、氨、氮等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标准要求。3危险品仓库、有毒有害操作间、废弃物处理问等产生污染物的房间应独立设置。3建筑材料:(1)选用蕴能低、高性能、高耐久性和本地建材,减少建材在全生命周期中的能源消耗;(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标准GB18580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可选4建筑结构:采用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木结构等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4序号指级标一二级指标具体评价要求符合性说明及证明材料索引要求类型分值得分绿化及场地:(1)场地内设置可遮荫避雨的步行连廊。(2)厂区绿化适宜,优先种植乡土植物,采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的植物,减少日常维护的费用。(3)室外透水地面面积占室外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4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1)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2)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10%。4适用时,工厂的厂房采用多层建筑。4照明人工照明应符合GB50034规定。必选7不同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设计。3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尽量利用自然光。可选4工艺适用时,节能灯等节能型照明设备的使用占比不低于50%。4公共场所的照明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措施。4设备设施工厂使用的专用设备应符合产业准入要求,降低能源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必选5序号指级标一二级指标具体评价要求符合性说明及证明材料索引要求类型分值得分适用时,工厂使用的通用设备应达到相关标准中能效限定值的强制性要求。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限期淘汰更新。5工厂使用的通用设备或其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5工厂应依据GB17167、GB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5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工厂若具有以下设备,需满足分类计量的要求:(1)照明系统;(2)冷水机组、相关用能设备的能耗计量和控制;(3)室内用水、室外用水;(4)空气处理设备的流量和压力计量;(5)锅炉;(6)冷却塔。5必要时,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设备应满足通用设备的节能方面的要求。5工厂使用的通用用能设备采用了节能型产品或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产品。可选8序号指级标一二级指标具体评价要求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说明及证明材料索引要求类型分值得分2管理体系一般要求必选1015%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可选8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必选10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可选8环境管理体系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必选20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可选10能源管理体系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必选20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可选10社会责任每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说明履行利益相关方责任的情况,特别是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报告公开可获得。可选43能源资源投入能源投入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投入。必选1015%建有能源管理中心。可选8建有厂区光伏电站、智能微电网。5使用了低碳清洁的新能源。3使用可再生能源代替不可再生能源。3序号指级标一二级指标具体评价要求符合性说明及证明材料索引要求类型分值得分充分利用余热余压。3资源投入工厂应按照GB/T7119的要求对其开展节水评价工作,且满足GB/T18916(所有部分)中对应本行业的取水定额要求。必选10工厂应减少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评估有害物质及化学品减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IO工厂应按照GB/T29115的要求对其原材料使用量的减少进行评价。10使用回收料、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回收材料。可选5替代或减少全球增温潜势较高温室气体的使用。4采购工厂应制定并实施包括环保要求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必选10工厂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10工厂向供方提供的采购信息包含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材料使用、能效等环保要求。可选4满足绿色供应链评价要求。54产品生态工厂在产品设计中引入生态设计的理念。必选3010%序号指级标一二级指标具体评价要求符合性说明及证明材料索引要求类型分值得分设计按照GB/T24256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可选6按照GB/T32161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产品评价,满足绿色产品(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要求。4有害物质使用工厂生产的产品(包括原料和辅料)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避免有害物质的泄露,满足国家对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必选15实现有害物质替代。可选4节能工厂生产的产品若为用能产品或在使用过程中对最终产品/构造的能耗有影响的产品,适用时,应满足相关标准的限定值要求。未制定标准的,产品能效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必选(适用时)15达到相关标准中的节能评价值/先进值要求,未制定标准的,产品能效达到行业前20%的水平,前5%为满分。可选(适用时)6减碳采用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产品进行碳足迹核算或核查。可选6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改善。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外公布。3适用时,产品满足相关低碳产品要求。3序号指级标一二级指标具体评价要求按照GB/T20862的要求计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符合性说明及证明材料索引要求类型分值得分可回收利用率可选4利用计算结果对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进行改善。45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必选1510%工厂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标准中更高等级的要求。可选10水体污染物工厂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或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必选15工厂的主要水体污染物排放满足标准中更高等级的要求。可选10固体废弃物工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GB18599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工厂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将固体废弃物转交给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必选IO噪声工厂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必选10序号指级标一二级指标具体评价要求工厂应采用GB/T32150或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符合性说明及证明材料索引要求类型分值得分温室气体必选10获得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三方核查声明。可选10核查结果对外公布。可选4可行时,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可选66绩效用地集约化按照GB/T36132附录A计算工厂容积率,指标应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必选330%按照GB/T36132附录A计算工厂容积率,指标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1.2倍及以上,2倍及以上为满分。可选2按照GB“36132附录A计算工厂建筑密度,建筑密度不低于30%。必选3按照GB“36132附录A计算工厂建筑密度,建筑密度达到40%。可选2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能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不低于地方发布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要求;未发布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地区,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应超过本年度所在省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必选3序号指级标一二级指标具体评价要求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能指标优于行业前20%,前5%为满分;或:单位用地面积产值达到地方发布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要求的1.2倍及以上,2倍为满分;未发布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地区,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应达到本年度所在省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1.2倍及以上,2倍为满分。符合性说明及证明材料索引要求类型分值得分可选2原料无害化按照GB“36132附录A识别、统计和计算工厂的绿色物料使用情况。必选6按照GB“36132附录A计算工厂主要物料的绿色物料使用率达30%及以上。可选4生产洁净化按照GB/T36132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必选6按照GB/T36132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优于行业前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可选4序号指级标一二级指标具体评价要求符合性说明及证明材料索引要求类型分值得分按照GB/T36132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指标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必选6按照GB/T36132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指标优于行业前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可选4按照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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