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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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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docx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能源局2024年1月12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电力质监机构是指受国家能源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机构。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结果第四条对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和工作情况。第五条对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由法人设立的独立专职机构;(二)人员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1.站长、副站长等机构负责人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其中至少有1名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机构专职负责人;2 .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与质量监督工程类别相适应,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与质量监督工程的数量和规模相适应;3 .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符合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要求;(三)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四)具备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第六条对电力质监机构工作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情况;(二)质量监督注册情况;(三)质量监督程序执行情况;(四)质量监督廉洁制度执行情况;(五)质量监督专业人员管理情况;(六)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情况;(七)质量监督工作信息管理情况;(八)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情况;(九)分支机构管理情况;(+)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十一)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派出机构、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质监机构日常监督指导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第七条对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一)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结论或者文件的;(二)擅自将受委托质量监督工作转交其他机构实施的;(三)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质量监督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第八条电力质监机构已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质量监督的工程仍然发生质量事故或者事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不予扣分:(一)电力质监机构已按照规定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但建设单位未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及时申请质量监督,由此造成阶段性监督、专项监督检查缺失的;(二)相关参建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信息,导致电力质监机构未作出正确监督检查结论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或者质量评估报告不准确,导致电力质监机构未作出正确监督检查结论的;(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无明确规定,无法对检查内容合规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五)已按照规定开展质量监督抽查,但未被抽查到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的;(六)电力质监机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但工程相关参建单位拒不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七)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暂停施工或者停缓建的工程,在质量监督中止期间或者终止后,相关参建单位擅自施工导致发生质量问题的;(八)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以基本条件考核和工作情况考核中的较低等次为最终考核等次。基本条件考核总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工作情况考核总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至89分为良好,60至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十条国家能源局每三年完成一轮对电力质监机构的全覆盖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组织实施。每年1月,国家能源局公布本年度考核的电力质监机构名单。第十一条考核程序分为机构自评、现场考查、结果审定等三个步骤。(一)机构自评。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的电力质监机构应当对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四章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我评价,并填写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于当年3月底前报送国家能源局。(二)现场考查。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会同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有关派出机构组成工作组,对电力质监机构进行现场考查。工作组应当认真阅读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登记表,熟悉电力质监机构相关情况,并依据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考核表(见附件2)和电力质监机构工作情况考核表(见附件3)进行现场考查和量化评分。现场考查结束后,工作组应当及时向被考核的电力质监机构反馈现场考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工作组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现场考查工作。因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开展现场考查的,可以采取视频会议、查阅书面文件资料等形式开展考查。(三)结果审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对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登记表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考核表电力质监机构工作情况考核表和相关支撑资料进行审查,确定考核结果,于当年12月底前报请国家能源局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后公布。第十二条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会同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对该机构的举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和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被考核的电力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向国家能源局提交整改报告。其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电力质监机构还应当同时申请重新考核,拒不整改、无故拖延整改或者重新考核的结果仍然为不合格的,国家能源局不再委托其实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关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电力质监机构实施。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三条电力质监机构的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物资等资源,保障电力质监机构正常履职。第十四条电力质监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文件应当抄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可靠性和质监中心,以及质量监督工作涉及的派出机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电力质监机构进行法人变更、主要负责人任免、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举办单位变更主要承担质量监督工作的所属部门或者单位等可能影响质量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重大调整的,应当在事前协商可靠性和质监中心。电力质监机构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工作考核,加强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十六条电力质监机构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监督范围,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质量监督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第十七条举办单位应当严格区分电力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和举办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预或者变相干预电力质监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八条电力质监机构应当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实施质量监督。实施质量监督不得收费,不得变相收费或者通过开展关联业务收费。第十九条电力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廉洁自律承诺和交底制度,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廉洁质量监督书面回访要求,认真核查质量监督专业人员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线索。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与电力质监机构或其举办单位建立长期劳动关系,专职从事质量监督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在编、返聘、外聘、借用、借调、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用工形式人员。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是指受国家能源局或者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委托,设立独立专职机构承担一定范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第二十一条委托电力质监机构实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考核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登记表.docx2 .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考核表.docx3 .电力质监机构工作情况考核表.docx一、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编单位性质事业法人口企业法人口法人授权设立的独立专职机构口其他口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职称机构举办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姓名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本级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在编人员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在编人员其他用工形式人员其他用工形式人员组织机构情况质量监督专业人员情况制度建设情况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情况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常设分支机构情况常设分支机构数量:常设分支机构名称和分工:质量监督工作经费保障情况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考核表序号考核内容标准分值评分标准1机构性质10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也不是由法人设立的独立专职机构扣10分。2工作经费20专职工作人员经费无保障扣5分,外聘专家经费无保障扣5分,差旅费无保障扣5分,车辆、抽检抽测等经费无保障扣5分。3人员配备IO专职负贲人配备不符合要求扣10分。15抽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后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的工程,现场检查组组长或带队人员不是专职工作人员,或质量监督专业人员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每发现一例扣3分。5专职工作人员专业结构与质量监督工程类别不相适应扣5分,基本适应扣2分。4办公场所10办公场所不独立的扣5分,无法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扣10分。5检测仪器5检测仪器设备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并检定合格不扣分;基本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并检定合格扣2分;基本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但未按要求进行检定扣3分;不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扣5分。6制度建设10人事(含岗位职责)、分支机构考核、专家、公文、会议、财务、档案、信息、廉洁、投诉举报管理等制度,每缺失1个扣1分。7信息化建设15全面依托电力质监信息系统开展工作不扣分;依托自建系统向电力质监信息系统自动报送相关工作信息,且信息准确、及时、完整不扣分;依托自建系统向电力质监信息系统人工导入相关工作信息,且信息准确、完整,满足时限要求扣5分;依托自建系统向电力质监信息系统报送相关工作信息,信息基本准确、完整,满足时限要求,但存在个别缺失扣10分;依托自建系统向电力质监信息系统报送相关工作信息,信息缺失较多的扣15分。说明:1 .考核周期内,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派出机构、可靠性和质监中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质监机构日常监督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内容,相关问题在对应项中进行评分。2 .随机抽取考核周期内实施质量监督的5个工程(如有规模以下工程,其中需有1个工程从规模以下工程中抽取)进行资料检查。如考核周期内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数量不足5个时,抽查全部工程,并按比例调整分值。如考核周期内没有需要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相应考核项不扣分O3 .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总数不得超过标准分值。电力质监机构工作情况考核表序号考核内容标准分值评分标准1质量监督注册情况101 .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审核不严,注册申报资料存在错漏项,每个扣1分;2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未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注册证书,每个扣1分;3 .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未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每个扣1分;4 .未按要求制定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或制定的计划书不合理,每个扣1分;5 .拒绝为符合要求的电力建设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扣10分。2质量监督程序执行情况351 .应实施质量监督的规模以下电力建设工程,已开展抽查,但不符合相关规定,每次扣1分,最多不超过10分;未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或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但未按计划开展抽查扣10分;2 .受理阶段性监督、专项监督检查申请后,未按要求发放检查通知,每次扣1分,最多不超过5分;3 .违反规定缩减或合并监督检查阶段,每次扣1分,最多不超过5分;4 .存在工程参建人员作为质量监督组成员参加参建工程质量监督的情况,每次扣5分,最多不超过20分;5 .未按规定出具整改意见书,每次扣1分,最多不超过10分;6 .对于建设单位对整改意见书有异议并提出复查申请的,未按要求组织复查,每次扣3分,最多不超过9分;7 .对于建设单位未按整改意见书要求完成整改或整改回复单不符合规定的,未履行督促义务,每次扣1分,最多不超过10分;8 .未按规定要求出具并网意见书,每个扣2分,最多不超过10分;9 .未按规定出具、报送质量监督报告,每个扣2分,最多不超过10分。3质量监督廉洁制度执行情况101 .未进行廉洁自律交底、告知或反馈,每次扣1分;2 .对于建设单位未落实廉洁质量监督书面回访要求的,未履行督促义务,每次扣2分;3 .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的,扣10分。4质量监督专业人员管理情况10I.审核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或职业资格、专业职称等证明文件不全的人员通过能力确认,每人次扣1分,最多不超过5分;未开展人员能力确认,扣5分;2 .审核不严,导致不符合要求的人员通过年度考核,每人次扣1分,最多不超过5分;未开展人员年度考核,扣5分;3 .因自身问题,未能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能力确认,扣2分;4 .因自身问题,未能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年度考核,扣2分。5质量监督工作信息管理情况101 .未按有关要求报送月、季、年度工作信息,每次扣2分;2 .在使用电力质监信息系统报送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信息时,存在信息漏报、错报行为,每次扣2分;3 .电力质监机构负责人调整时,未按要求将任职文件抄报相关单位,每次扣2分;4 .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管理失控等重大质量问题后,存在瞒报、迟报、漏报等行为,扣10分。6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情况101 .注册申报表、建设单位信用承诺书、注册证书、整改意见书、暂停施工通知、整改回复单、并网意见书等过程资料不完整或未留存纸质文件的,每次扣1分,最多不超过5分;2 .已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含电子档案)未及时整理归档或档案内容不完整的,每个扣2分,最多不超过6分。7分支机构管理情况101 .分支机构未按质监大纲和相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每次扣1分;2 .未按要求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扣5分;3 .新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未按要求商有关单位,扣10分。对有关电力质监机构的协调管理情况1 .考核周期内,负责协调管理的省级电力质监机构中,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每个扣1分,最多不超过5分;2 .考核周期内,负责协调管理的省级电力质监机构中,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每个扣2分,最多不超过10分。8其他质量监督相关工作完成情况51 .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较差,每项扣2分;2 .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相关工作未完成,扣5分。9加分项101 .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如: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管理失控等)的,每次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2 .所监督工程质量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个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3 .认真落实电力质监管理工作要求,对基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每次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4 .积极撰写质量监督相关新闻稿件,在省部级及以上单位主管的媒体上每刊发一次加1分,在可靠性和质监中心门户网站等每刊发一次加0.5分,最多不超过3分;5 .质量监督相关工作获得省部级机关有关部门(如: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派出机构、可靠性和质监中心等)表扬的,每次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6 .较好完成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相关工作,每项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10否决项此项不设应得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1 .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文件;2 .擅自将受委托的质量监督工作转交其他机构实施;3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电力质量监督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说明:1.考核周期内,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派出机构、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对也力质监机构日常监督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内容,相关问题在对应项中进行评分。2 .随机抽取考核周期内实施质量监督的5个工程(如有规模以下工程,其中需有1个工程从规模以下工程中抽取)进行资料检查。如考核周期内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数量不足5个时,抽查全部工程,并按比例调整分值。如考核周期内没有需要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相应考核项不扣分。3 .“分支机构管理情况”和“对有关电力质监机构的协调管理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分。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不扣分。4 .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总数不得超过标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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